总序 1
序 杨振山教授 1
序 罗尔夫·克努特尔教授 1
前言 1
第一章 物权行为概念论 4
第一节 概说 4
一、物权行为的概念应当明确 4
一、弗鲁沫 5
第二节 德国当代学者的见解 5
二、本章结构 5
二、拉仑茨/沃尔夫 6
三、施瓦伯/普律廷 6
四、魏灵 7
五、姚尔尼希 7
六、其他 7
六、小结 8
第三节 中国学者的见解 9
一、概说 9
二、效果说 10
三、目的说 11
四、要件说 13
五、内容说 15
六、小结 16
第四节 物权行为概念界定 16
一、属加种差定义法 16
二、物权行为概念的属加种差定义式描述 17
一、从发生角度的分析 19
第五节 物权行为概念与法律行为概念的关系 19
二、从民法学逻辑体系角度的分析 23
第二章 物权行为渊源论 30
第一节 概说 30
一、罗马法的影响 30
二、本章研究结构 34
第二节 要式买卖与拟诉弃权 35
一、要式买卖 35
二、拟诉弃权 37
一、概说 39
第三节 交付 39
二、交付转移所有权的适用范围:标的物为有体物 42
三、交付人为所有权人 44
四、关于占有转移的交付行为 48
五、关于意思表示与原因 56
六、结论 113
第三章 物权行为构成概说 114
第一节 构成要件概说 114
一、构成要件的含义 114
二、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的区分 116
第二节 物权行为构成要件 122
一、既有学说及简要评论 122
二、本书的分析结构 125
第四章 物权行为意思表示 127
第一节 物权行为意思表示的构成 127
一、意思表示构成 127
二、物权行为意思表示构成 129
三、物权合意 131
四、物权抛弃 143
五、物权意思表示(合意)的法律性质 146
六、不动产物权行为是否以特定形式为特殊成立要件 151
第二节 物权行为意思表示的生效 153
一、概说 153
二、物权意思表示健全 156
三、行为能力要求 164
四、意思表示附条件:以所有权保留为例 167
五、意思表示附期限:以遗赠为例 171
一、公示的概念与方式 174
第五章 公示 174
第一节 公示概说 174
二、公示的必要性 175
三、公示的效力 178
第二节 交付 180
一、交付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180
二、交付的法律性质 183
三、交付公示作用质疑:间接占有与交付替代 187
一、登记概念与适用范围 189
第三节 登记 189
二、登记的法律性质 193
三、登记中的当事人意思表示 197
第六章 处分权 200
第一节 物权行为的处分性质 200
一、处分与处分行为 200
二、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210
三、物权行为包含处分因素 212
一、处分权的法律性质 214
第二节 处分权 214
二、处分权归属 217
三、处分权欠缺(无权处分) 221
第三节 处分权替代:善意 233
一、概说与沿革 233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247
三、善意取得是物权行为 261
四、结论 269
一、抽象性:给与行为与行为权限授予的概括 270
第七章 物权行为原因 270
第一节 物权行为中的给与 270
二、给与的概念 272
三、给与实现方式 279
四、给与原因的概念 280
五、给与原因的种类 289
六、物权行为原因的确定 296
七、给与行为与给与原因的关系模式:要因与抽象 303
九、抛弃中的原因:给与理论的说明局限性 307
八、结论 307
第二节 分离原则 308
一、概说 308
二、中国学者见解 308
三、德国学者见解 313
四、分离原则含义小结 317
五、交易阶段中的意思表示:分离原则存在基础分析 318
六、中国现行法是否承认分离原则 323
七、分离原则的意义:私法自治 328
一、抽象原则含义 338
第三节 抽象原则 338
二、抽象原则存在理由 345
三、抽象原则功能与意义 350
四、中国法是否承认抽象原则 357
五、抽象原则批评 364
六、抽象原则的修正和现状 380
第四节 物权行为与不当得利制度 386
一、概说 386
二、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 386
三、罗马法中的请求给付之诉 387
四、现代德国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 391
五、得利与物权行为 400
六、得利不当与原因 408
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413
八、不当得利与物权行为的关系 421
九、结论 425
第八章 物权行为理论继受论 427
第一节 概说 427
一、中国的民事立法与物权立法 427
二、物权变动问题的解决模式 428
第二节 物权行为继受既有学说 429
一、概说 429
二、肯定说 430
三、否定说 431
四、折衷说 433
第三节 既有学说评论 435
一、关于生造与难以理解 435
二、关于对出卖人不公平 436
三、关于功能替代 436
四、关于法律移植与法律传统 437
五、关于他国未采论与过时论 439
六、关于法学方法 441
七、关于民法典总则编与物权行为之关系 443
第四节 中国立法 444
一、立法不应该代替法学 444
二、模糊的立法 445
附录一 参考文献 446
附录二 内容索引 500
后记 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