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亲属编修正法评论》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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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林菊枝著
  • 出 版 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 出版年份:1986
  • ISBN:
  • 页数:140 页
图书介绍:

第一章 序言 1

壹、亲属编修正过程 1

贰、修正之基本原则 2

第二章 亲属?修正之内容 5

壹、第一章「通则」 5

贰、第二章「婚姻」 6

一、第一节「婚约」 6

二、第二节「结婚」 8

三、第三节「婚姻之普通效力」 10

四、第四节「夫妻财产制」 11

五、第五节「离婚」 13

叁、第三章「父母子女」 15

一、关於子女姓氏规定之修正 15

二、规定未成年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为住所 16

三、修订「否认子女之诉」之原因,并规定妻也得提起 16

四、延长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请求权之行使时间,并增订非婚生子女本人亦有请求权 17

五、废止指定继承人(遗嘱收养)制度 18

六、改进收养子女之制度 18

七、揭示子女应孝顺父母 21

八、父母对於未成年子女之财产均有管理、用益及处分权 22

肆、第四章「监护」 22

一、第一节「未成年人之监护」 22

二、第二节「禁治产人之监护」 24

伍、第五章「扶养」 25

一、明定夫妻互负扶养义务 25

二、对於直系血亲尊亲属之扶养义务不许免除 25

陆、第七章「亲属会议」 26

一、亲属会议会员顺序之修正 26

二、亲属会议不能召开或难於召开时之变通办法 27

第三章 个别检讨新修正之条文 29

一、新法第九百七十一条规定 29

二、新法第九百七十七条规定 30

三、新法第九百七十九条之一规定 32

四、新法第九百八十二条规定 33

五、新法第九百八十三条规定 35

六、新法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 39

七、新法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 41

八、新法第第九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 42

九、新法第一千零二条规定 42

十、新法第一千零八条之一规定 44

十一、新法第一千零十条规定 46

十二、新法第一千零十三条规定 48

十三、新法第一千零十六条规定 49

十四、新法第一千零十七条规定 50

十五、新法第一千零十八条规定 54

十六、新法第一千零十九条规定 56

十七、新法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 58

十八、新法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60

十九、新法第一千零三十条之一规定 61

二十、新法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 63

二十一、新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 64

二十二、新法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 67

二十三、新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 69

二十四、新法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 72

二十五、新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 72

二十六、新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 74

二十七、新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之一规定 76

二十八、新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 79

二十九、新法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 80

三十、新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81

三十一、新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一规定 85

三十二、新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二规定 86

三十三、新法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 88

三十四、新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90

三十五、新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 92

三十六、新法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 93

三十七、新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条之一规定 95

三十八、新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条规定 96

三十九、新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98

四十、新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99

第四章 对於亲属编修正法之总评 101

壹、修正技术上之缺失 101

一、修正幅度不大 101

二、未彻底实施男女平等原则 102

三、文字表达不善 103

四、前後条文规定失连贯性 105

五、修正後之规定仍有欠明确 107

六、有些规定不具意义 108

七、应修正者未予修正 108

贰、对於修正内容之管见 110

一、姻亲关系之消灭 110

二、婚约之规定 111

三、身分登记 112

四、表兄弟姊妹间之婚姻 113

五、赘夫制度 113

六、女子待婚期间之规定 114

七、夫妻、子女之姓氏 116

八、别居制度 117

九、夫妻财产制 119

十、离婚制度 121

十一、非婚生子女 123

十二、收养制度 126

十三、亲权 131

十四、扶养 134

十五、家训 135

十六、亲属会议 137

第五章 结论 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