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宗旨】 1
第二条【行政主管部门】 1
第三条【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与保护】 17
第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 20
第五条【商标专用权的共有】 22
第六条【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22
第七条【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管理】 23
第八条【商标的构成要素】 23
第九条【商标的显著性】 25
第十条【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25
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25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特殊要求】 26
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的保护】 26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的认定】 30
第十五条【恶意注册的禁止】 31
第十六条【地理标志】 31
第十七条【外国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 31
第十八条【商标代理】 99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105
第十九条【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 105
第二十条【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 125
第二十一条【注册商标扩大使用范围的另行申请】 125
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改变标志的重新申请】 125
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的变更申请】 126
第二十四条【优先极及其手续】 126
第二十五条【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 127
第二十六条【有关事项的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128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128
第二十七条【初步审定并公告】 128
第二十八条【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 129
第二十九条【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原则】 130
第三十条【商标的核准注册和商标异议】 131
第三十一条【在先权利与恶意抢注】 132
第三十二条【驳回商标申请的复审】 132
第三十三条【商标异议的复审】 134
第三十四条【商标局裁定的生效】 136
第三十五条【及时审查原则】 137
第三十六条【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错误的更正】 137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137
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期限】 137
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的续展】 137
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转让】 138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139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144
第四十一条【注册不当的商标和商标争议及其裁定】 144
第四十二条【申请裁定的限制】 145
第四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146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146
第四十四条【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146
第四十五条【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管理】 147
第四十六条【对已被撤销或注销的商标的管理】 148
第四十七条【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管理】 148
第四十八条【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148
第四十九条【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 148
第五十条【对罚款决定不服的诉讼】 150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50
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150
第五十二条【商标侵权行为】 150
第五十三条【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 155
第五十四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查处】 169
第五十五条【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职权】 193
第五十六条【赔偿数额】 193
第五十七条【临时保护措施】 194
第五十八条【证据保全】 199
第五十九条【刑事责任】 201
第六十条【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 201
第六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监督】 202
第六十二条【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02
第八章 附则 202
第六十三条【商标规费】 202
第六十四条【时间效力】 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新旧条文对照 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新旧条文对照 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