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继承法》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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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戴炎辉,戴东雄著
  • 出 版 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 出版年份:1957
  • ISBN:
  • 页数:328 页
图书介绍:

〔二〕第二 家产共有之思想 1

序论 1

附录一 民法继承编新旧条文对照表 1

〔一〕第一 总说 1

第一章 继承之根据 1

〔三〕第三 遗嘱自由之思想 3

〔四〕第四 死後扶养之思想 3

〔五〕第五 无主财产归属之思想 4

第二章 继承之意义及分类 4

〔六〕第一 继承之意义 4

〔七〕第二 祭祀、身分及财产继承(依继承标的物之分类) 6

〔八〕第三 单独继承及共同继承(依继承人数之分类) 8

附录二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9

〔一○〕第五 限制继承及无限制继承(依继承范围之分类) 10

〔九〕第四 法定继承及遗嘱继承(依继承方式之分类) 10

第三章 继承法之编订 11

〔一一〕第一 继承法之内容 11

〔一二〕第二 继承法之编制 11

〔一三〕第三 继承法之沿革 12

附录三 解释例索引 13

附录四 判例、判决索引 15

〔一四〕第四 继承法之法源 15

〔一七〕第三 继承法系强行法 16

第四章 继承法之性质 16

〔一六〕第二 继承法系普通法 16

〔一五〕第一 继承法系私法 16

〔一九〕第二 继承开始前之继承权 18

〔一八〕第一 继承权之意义 18

第五章 继承权 18

〔二○〕第三 继承开始後之继承权 20

本论 22

〔二一〕第一 继承开始之原因 22

第一节 继承之开始 22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 22

〔二二〕第二 继承开始之时期 23

〔二三〕第三 继承开始之处所 27

〔二四〕第一 总说 28

〔二五〕第二 同时存在之原则与同时死亡之继承 28

第二节 继承人之资格、种类及顺序 28

第一款 继承人之资格 28

〔二六〕第一 继承人种类之沿革 32

第二款 继承人之种类及顺序 32

〔二七〕第二 继承人之种类 34

〔二八〕第三 继承人之顺序 36

第三节 各种继承人 38

〔二九〕第一 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一顺序继承人) 38

〔三○〕第二 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 44

〔三一〕第三 兄弟姊妹(第三顺序继承人) 46

〔三二〕第四 祖父母(第四顺序继承人) 48

〔三三〕第五 配偶(当然继承人) 49

〔三五〕第一 代位继承之沿革及存在理由 53

第四节 代位继承 53

〔三四〕第六 遗嘱养子女(指定继承人) 53

〔三六〕第二 代位继承之意义及性质 55

〔三七〕第三 代位继承之要件 57

〔三八〕第四 代位继承之效力 63

第五节 应继分 65

〔三九〕第一 总说 65

〔四○〕第二 配偶与各顺序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时之应继分 66

〔四一〕第三 无配偶时各顺序血亲继承人之应继分 67

〔四三〕第五 指定应继分 68

〔四二〕第四 无各顺序血亲继承人时配偶之应继分 68

〔四四〕第六 应继分分股之原则 68

第六节 继承权之丧失 71

第一款 继承权丧失之沿革 71

〔四五〕第一 外国之沿革及立法例 71

〔四六〕第二 吾国继承权丧失制度之沿革 73

第二款 继承权丧失之意义、事由及效力 75

〔四七〕第一 继承权丧失之意义及立法理由 75

〔四八〕第二 继承权丧失之事由 77

〔四九〕第三 继承权丧失之效力 82

第七节 继承回复请求权 84

〔五○〕第一 总说 84

〔五一〕第二 继承回复请求权之性质 88

〔五二〕第三 继承回复请求权之行使 91

〔五三〕第四 继承回复请求权之效力 101

〔五四〕第五 继承回复请求权之消灭 103

〔五五〕第一 总说 109

〔五六〕第二 财产权 109

第一款 继承之标的物 109

第一节 继承之效力 109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 109

〔五七〕第三 债务 112

〔五八〕第四 法律关系 114

第二款 继承之费用 115

〔五九〕第一 总说 115

第三款 遗产受酌给权 116

〔六○〕第二 费用之负担 116

〔六一〕第一 遗产受酌给权之沿革 116

〔六二〕第二 遗产受酌给权之存在理由 117

〔六三〕第三 遗产受酌给权之要件 118

〔六四〕第四 遗产受酌给权之方法 121

〔六五〕第五 遗产受酌给权之效力 124

〔六六〕第六 遗产受酌给权之性质 125

第四款 共同继承 126

第一项 总说 126

〔六七〕第一 共同继承之立法主义 126

〔六八〕第二 吾国共同继承之沿革 127

〔六九〕第三 共同继承之本质 129

〔七○〕第四 共同继承概说 130

第二项 关於继承财产之行为 131

〔七一〕第一 继承财产之管理、使用及收益 131

〔七二〕第二 继承财产之处分 132

〔七三〕第三 继承不动产之登记 133

〔七四〕第四 继承财产管理之费用 133

〔七五〕第一 债务继承之立法主义 134

第三项 债务之共同继承 134

〔七六〕第二 债务继承之对外关系 135

〔七七〕第三 债务继承之内部关系 136

第一项 总说 137

〔七八〕第一 遗产公同共有与分割之关系 137

〔七九〕第二 共同继承财产之团体的性质 137

第五款 遗产之分割 137

第二项 分割之请求权 138

〔八○〕第一 总说 138

〔八一〕第二 分割之限制 139

第三项 分割之方法 141

〔八二〕第一 通则 141

〔八三〕第二 胎儿应继分之保留 143

第四项 分割之实行(扣还及归扣) 144

〔八四〕第一 总说 144

〔八五〕第二 对被继承人负有债务之扣还 145

〔八六〕第三 归扣之立法理由及主义 145

〔八七〕第四 归扣之要件 146

〔八九〕第六 归扣之效力 152

〔八八〕第五 归扣之方法 152

第五项 分割之效力 153

〔九○〕第一 分割之创设(移转)的效力 153

〔九一〕第二 相互担保责任 155

〔九二〕第三 担保责任之分担及加重减免 159

〔九三〕第四 连带责任之免除 159

第一款 总说 161

〔九四〕第一 继承之态样 161

第二节 继承之承认及抛弃 161

〔九五〕第二 继承承认及抛弃之意义 163

〔九六〕第三 继承承认及抛弃之性质 164

〔九七〕第四 继承财产之管理 170

第二款 单纯承认 171

〔九八〕第一 单纯承认之意义 171

〔九九〕第二 法定单纯承认 172

〔一○○〕第三 单纯承认之效力 176

第一项 限定承认之意义及方式 177

第三款 限定承认 177

〔一○一〕第一 限定承认之意义 177

〔一○二〕第二 得为限定承认之期间 177

〔一○三〕第三 限定承认之方式 178

第二项 限定承认之效力 180

〔一○四〕第一 总说 180

〔一○五〕第二 继承人之有限责任 181

〔一○六〕第三 财产之分离 184

〔一○七〕第四 共同继承人与限定承认之关系 185

〔一○八〕第一 公示催告 186

第三项 遗产之清算 186

〔一○九〕第二 清偿债务及交付遗赠之时期 187

〔一一○〕第三 清偿债务及交付遗赠之顺序 188

〔一一一〕第四 赔偿责任及不当受领额之求偿 193

第四款 继承权之抛弃 195

〔一一二〕第一 继承权抛弃之意义及方式 195

〔一一四〕第三 部分继承人抛弃时之效力(抛弃对其他继承人效力之一) 198

〔一一三〕第二 继承权抛弃对本人之效力 198

〔一一五〕第四 全部继承人抛弃时之效力(抛弃对其他继承人效力之二) 209

第一款 总说 213

第三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213

〔一一六〕第一 无人承认继承制度之存在理由及沿革 213

〔一一七〕第二 无人承认继承之意义 214

〔一一八〕第三 无人承认继承财产之性质(遗产管理人之地位) 216

第二款 继承财产之管理及清算 218

〔一一九〕第一 管理人之选任与遗产之保存 218

〔一二○〕第二 管理人之职务 220

第三款 继承人搜索及剩余财产之归属 226

〔一二一〕第一 继承人之搜索 226

〔一二二〕第二 剩余财产之归属 229

〔一二三〕第一 遗嘱制度之沿革 232

第一款 遗嘱制度之沿革及存在理由 232

第一节 总论 232

第三章 遗嘱 232

〔一二四〕第二 遗嘱制度之存在理由 236

第二款 遗嘱之意义及内容 237

〔一二五〕第一 遗嘱之意义 237

〔一二六〕第二 遗嘱之内容 239

第三款 遗嘱能力 240

〔一二七〕第一 总说 240

〔一二八〕第二 无行为能力人 241

〔一二九〕第三 未满十六岁之人 242

〔一三○〕第四 决定遗嘱能力之时期 242

第二节 遗嘱之方式 243

〔一三一〕第一 总说 243

第一款 总论 243

〔一三二〕第二 共同遗嘱 244

第二款 普通方式之遗嘱 246

第一项 自书遗嘱 246

〔一三三〕第一 自书遗嘱之方式 246

〔一三五〕第一 公证遗嘱之方式 249

〔一三四〕第二 自书遗嘱之得失 249

第二项 公证遗嘱 249

〔一三七〕第一 密封遗嘱之方式 252

〔一三六〕第二 公证遗嘱之得失 252

第三项 密封遗嘱 252

〔一三八〕第二 密封遗嘱之转换 254

〔一三九〕第三 密封遗嘱之得失 255

第四项 代笔遗嘱 255

〔一四○〕第一 代笔遗嘱之方式 255

〔一四一〕第二 代笔遗嘱之得失 256

〔一四二〕第一 总说 256

第三款 特别方式之遗嘱 256

〔一四三〕第二 口授遗嘱之要件及方式 257

〔一四四〕第三 口授遗嘱之有效期间 259

〔一四五〕第四 口授遗嘱之认定 260

第四款 见证人之资格 261

〔一四六〕第一 总说 261

〔一四七〕第二 见证人之缺格者 262

〔一四八〕第一 遗嘱撤回之立法理由 264

〔一五○〕第三 遗嘱撤回与一般意思表示撤回之区别 264

第三节 遗嘱之撤回 264

第一款 总说 264

〔一四九〕第二 遗嘱撤回之意义 264

第二款 遗嘱撤回之方法 265

〔一五一〕第一 总说 265

〔一五二〕第二 明示撤回 266

〔一五三〕第三 法定撤回 266

〔一五四〕第四 遗嘱之废弃 268

第三款 遗嘱撤回之效力 269

〔一五五〕第一 总说 269

〔一五六〕第二 分说 270

第四节 遗嘱之执行 274

第一款 遗嘱之提示与开视 274

〔一五七〕第一 遗嘱之提示 274

〔一五八〕第二 遗嘱之开视 276

第二款 遗嘱执行人 277

〔一五九〕第一 总说 277

〔一六○〕第二 遗嘱执行人之产生 279

〔一六一〕第三 遗嘱执行人之地位 281

〔一六二〕第四 遗嘱执行人之职务 283

〔一六三〕第五 遗嘱执行任务之终了 286

〔一六五〕第二 附条件或期限之遗嘱 287

〔一六四〕第一 遗嘱效力之发生时期 287

第五节 遗嘱之效力 287

〔一六六〕第三 遗嘱之无效、失效及撤销 288

第六节 遗赠 291

〔一六七〕第一 遗赠之意义 291

第一款 总说 291

〔一六八〕第二 遗赠之种类 292

〔一六九〕第三 受遗赠权利之丧失 293

第二款 遗赠之效力 293

第一项 总说 293

〔一七○〕第一 遗赠效力之发生时期 293

〔一七一〕第二 遗赠之效力 294

〔一七二〕第一 特定物或权利之遗赠(标的物之范围) 295

第二项 遗赠之标的物 295

〔一七三〕第二 不特定物之遗赠 298

〔一七四〕第三 用益权之遗赠 298

〔一七五〕第一 附负担遗赠之意义 299

第三项 附负担之遗赠 299

〔一七六〕第二 附负担遗赠之效力 300

〔一七七〕第一 遗赠承认及抛弃之方法 301

第三款 遗赠之承认及抛弃 301

〔一七八〕第二 承认遗赠与否之催告 303

〔一七九〕第三 遗赠承认及抛弃之效力 304

第七节 特留分 305

第一款 总说 305

〔一八○〕第一 特留分制度之沿革 305

〔一八一〕第二 特留分制度之存在理由 308

第二款 特留分之意义及抛弃 309

〔一八二〕第一 特留分之意义 309

〔一八三〕第二 特留分权之抛弃 310

〔一八四〕第一 特留分权利人 311

第三款 特留分权利人及其数额 311

〔一八五〕第二 特留分之数额 312

〔一八六〕第一 总说 313

第四款 特留分之算定 313

〔一八七〕第二 分说 314

第五款 特留分之扣减 317

〔一八八〕第一 扣减权之意义及性质 317

〔一八九〕第二 扣减之标的 319

〔一九○〕第三 扣减权人及其相对人 324

〔一九一〕第四 扣减权行使之方法 326

〔一九二〕第五 扣减之效力 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