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宗旨】 1
第二条【本法适用范围】 1
第三条【基本原则】 2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2
第五条【票据代理】 3
第六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签章的效力】 12
第七条【票据签章】 14
第八条【票据金额的记载】 17
第九条【票据的记载事项及其更改】 17
第十条【票据的基础关系】 20
第十一条【无对价的票据取得】 21
第十二条【非法、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效力】 21
第十三条【票据抗辩】 22
第十四条【伪造和变造票据的法律责任与效力】 23
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及其救济】 24
第十六条【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场所和时间】 30
第十七条【票据时效】 30
第十八条【票据利益的返还请求权】 33
第二章 汇票 34
第一节 出票 34
第十九条【汇票的定义和种类】 34
第二十条【出票的定义】 35
第二十一条【出票行为的有效条件】 39
第二十二条【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40
第二十三条【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42
第二十四条【不具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43
第二十五条【付款日期的记载形式】 43
第二十六条【汇票出票的效力】 43
第二十七条【汇票权利转让】 44
第二节 背书 44
第二十八条【粘单】 46
第二十九条【背书的记载事项】 46
第三十条【记名背书】 46
第三十一条【背书的连续】 47
第三十二条【后手及其责任】 47
第三十三条【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分别背书的效力】 48
第三十四条【背书人的禁止及其效力】 48
第三十五条【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及其效力】 48
第三十六条【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 51
第三十七条【背书人的责任义务】 52
第三节 承兑 52
第三十八条【承兑的定义】 52
第三十九条【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间】 53
第四十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 53
第四十一条【付款人的承兑期间】 57
第四十二条【承竞的记载】 58
第四十三条【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58
第四十四条【付款人承兑后的责任】 58
第四节 保证 58
第四十五条【汇票保证】 58
第四十六条【汇票保证的记载事项】 66
第四十七条【未载事项的处理】 67
第四十八条【票据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67
第四十九条【票据保证人的责任】 67
第五十条【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67
第五十一条【共同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68
第五十二条【保证人的追索权】 68
第五节 付款 68
第五十三条【提示付款的期限】 68
第五十四条【付款人即时足额付款的义务】 71
第五十六条【收款银行和受托付款银行的责任】 72
第五十五条【持票人的签收】 72
第五十七条【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73
第五十八条【期前付款的责任承担】 75
第五十九条【付款的币种】 76
第六十条【付款的效力】 76
第六节 追索权 76
第六十一条【行使追索权的情形】 76
第六十二条【追索权的行使】 77
第六十三条【不能取的拒绝证明的处理】 78
第六十四条【法院司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78
第六十五条【追索权的丧失】 79
第六十六条【拒绝事由的通知】 80
第六十七条【拒绝事由通知的记载】 80
第六十九条【追索权的限制】 81
第七十条【追索金额和费用】 81
第六十八条【连带汇票债务人的追索权的行使】 81
第七十一条【再追索及再追索金额】 82
第七十二条【有关追索人清偿债务的效力】 82
第三章 本票 83
第七十三条【本票的定义】 83
第七十四条【出票人资格】 83
第七十五条【出票人资格的审定】 83
第七十六条【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84
第七十七条【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84
第七十八条【提示见票的效力】 86
第七十九条【付款期限】 87
第八十条【逾期提示见票的法律后果】 87
第八十一条【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的准用】 87
第四章 支票 89
第八十二条【支票的定义】 89
第八十三条【支票存款账户的开立】 89
第八十四条【现金支票与转账支票】 94
第八十五条【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106
第八十六条【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 107
第八十七条【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107
第八十八条【支票金额与空头支票的禁止】 108
第八十九条【支票的签章与预留签名或印鉴一致】 108
第九十条【支票出票的效力】 110
第九十一条【支票见票即付】 111
第九十二条【揭示付款期限】 111
第九十三条【支票付款的效力】 112
第九十四条【支票的法律准用】 114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114
第九十五条【涉外票据及其法律适用】 114
第九十六条【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 115
第九十七条【票据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160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61
第一百零二条【票据权利保全的准据法】 161
第一百零三条【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 161
第九十九条【票据行为的准据法】 161
第一百零一条【票据提示期限案的准据法】 161
第一百条【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准据法】 161
第九十八条【票据形式的准据法】 161
第一百零四条【票据欺诈行为的行政责任】 164
第一百零五条【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172
第一百零六条【付款人故意压票的法律责任】 173
第一百零七条【其他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174
第七章 附则 181
第一百零八条【期限的计算】 181
第一百零九条【票据的格式与印制】 181
第一百一十条【实施办法的制定】 183
第一百一十一条【施行日期】 187
附录: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