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 1
一、平等、自愿原则 1
1.违反平等原则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 1
2.如何认定买卖合同违反了自愿原则 4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7
3.公平原则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 7
4.违反公平原则的确认,以及显失公平和情势变更的适用 10
5.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善意履行合同,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3
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16
6.违法买卖专营专卖物品的合同无效 16
7.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19
第二章 买卖合同的订立 23
一、订立买卖合同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要求 23
8.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一概认定为无效合同 23
9.法人的职能部门对外订立的合同,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26
10.其他组织作为合同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29
11.代理权终止以后,代理人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32
二、订立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 35
12.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要约 35
13.悬赏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38
14.要约人作出的要约可以撤回或者在特定的情况下撤销 41
15.该公司的意思表示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修改,不构成承诺,应视为反要约 44
16.逾期作出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47
17.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0
三、订立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 50
18.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致使合同不成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3
第三章 买卖合同的成立 57
一、买卖合同成立的方式 57
19.买卖合同的成立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一致的意思表示 57
2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0
21.附成立条件的买卖合同,当条件不成立时,买卖合同自始不成立 63
二、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 66
22.以签订确认书方式成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时间为签订确认书的时间 66
23.以要约、承诺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以承诺生效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时间 69
24.以数据电文形式作为承诺形式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73
三、买卖合同成立的地点 73
第四章 买卖合同的内容 77
一、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77
25.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依法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对作为出卖物的标的物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77
26.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对其出卖的标的物的品质负有瑕疵担保的义务 80
27.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 83
28.合同双方当事人,当一方有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否则将对扩大的部分损失承担责任 86
29.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在收货后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并在合理期间内对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向卖方提出异议 89
30.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接收超过约定数量的标的物 93
二、格式买卖合同的使用和法律限制 97
31.提供格式条款的买卖合同,当事人有提请对方注意并说明自己负责条款的义务 97
32.格式条款排除相对人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01
33.当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非格式条款 104
三、免责条款的使用和法律限制 108
34.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免除卖方货物造成买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108
35.约定免除出卖人故意造成买受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是无效条款 111
36.格式条款中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自身责任的内容无效 114
第五章 买卖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118
一、买卖合同的生效方式 118
37.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经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方可生效 118
38.终止中外合资企业的合同必须经法律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生效 121
二、买卖合同的无效 125
39.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诱使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125
40.出卖人以胁迫手段迫使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128
41.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买卖合同无效 132
4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买卖合同无效 135
4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买卖合同无效 138
44.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买卖合同无效 142
三、附条件、附期限的买卖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146
45.出卖人不正当地阻止买卖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合同生效 146
46.双方当事人约定以特定人的死亡作为买卖合同发生效力的条件的,合同属附期限合同 150
第六章 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 153
一、可撤销的买卖合同 153
47.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153
48.显失公平合同的受害方可以请求仲裁机构变更合同 157
49.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买卖合同存在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161
50.乘人之危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可撤销、可变更的买卖合同 165
二、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 168
51.尚未完全丧失意识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出售彩电的行为,需得到追认 168
52.无权代理订立的买卖合同事后受到追认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171
5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买卖合同,相对人不知道其越权的,代表行为有效 175
54.无处分权人订立买卖合同出售他人财产后取得处分权的,该买卖合同有效 178
第七章 买卖合同的履行 182
一、买卖合同履行的原则 182
55.买卖合同的履行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182
二、买卖合同履行的规则 185
56.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无法确定时,应当在取得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时付款 185
57.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买受人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188
58.买受人验收时未及时提出异议,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 191
59.支付价款地点约定不明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 194
60.买卖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197
三、买卖合同当事人未亲自履行义务的责任承担 201
61.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01
62.债务人未向第三人交付货物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04
四、买卖合同当事人对抗辩权的行使 207
63.先履行债务的买卖合同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已濒临破产,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207
64.买卖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债务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10
65.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债务,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13
66.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16
五、买卖合同当事人对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216
67.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219
第八章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223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223
68.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卖标的物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转移 223
69.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在标的物交付前破产的,标的物应当属于破产财产 226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利益承受 229
70.买卖合同标的物在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29
71.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只能对出卖人行使债上请求权 232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保留 235
72.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之前不得处分该标的物 235
73.买卖合同中订有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条款的,买受人破产时,标的物不作为破产财产 238
74.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241
四、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知识产权 241
第九章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245
一、正常情况下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 245
75.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 245
76.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后,才应当由买受人承担 248
77.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 251
二、违约情况下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 254
78.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254
79.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257
80.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的,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261
81.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标的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64
三、特定情况下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 264
8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自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由买受人承担 267
四、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与违约责任 270
83.买受人承担标的物风险的,仍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70
84.标的物风险转移由买受人承担后,因出卖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买受人可以要求其承担 273
第十章 买卖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278
一、买卖合同的变更 278
85.买卖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无效 278
86.当事人双方对买卖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按原合同履行 281
二、买卖合同中的债权转让 285
87.买卖合同中债权人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通知债务人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285
88.买卖合同中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第三人同时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担保权 288
89.买卖合同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 291
90.买卖合同中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95
三、买卖合同中的债务转移 299
91.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转移债务,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299
92.买卖合同订立后买受人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02
第十一章 买卖合同的终止 306
一、买卖合同的解除 306
93.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06
94.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09
95.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313
96.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16
二、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方式 319
97.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319
98.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助的义务 323
第十二章 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327
一、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概述 327
99.买卖合同出卖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买受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27
100.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基于抗辩权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330
101.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33
二、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337
102.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37
103.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41
104.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造成对方扩大的损失,应当赔偿 345
第十三章 买卖合同的解释 349
一、买卖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 349
105.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检验条款不明的,应依合同目的和交易习惯来解释 349
106.对合同约定的计量标准双方当事人有不同理解的,应依据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解释 353
二、买卖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356
107.对于格式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时,应采纳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解释 356
三、买卖合同免责条款的解释原则 361
108.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不明时,应当不违反合同目的进行合理解释 361
四、买卖合同条款漏洞的补足解释 365
109.合同存在漏洞又无法依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予以补足,应以合同解释确定条款 365
110.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出卖人对标的物负瑕疵担保责任 369
第十四章 特种买卖合同 369
一、凭样品买卖合同 369
二、试用买卖合同 373
111.试用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时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373
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376
112.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总价款的1/5,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376
四、拍卖订立的买卖合同 380
113.竞买人在拍卖的集中竞价中出价最高且达到保留价的,其有义务支付价款并受领标的物 380
五、招、投标订立的买卖合同 383
114.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拒绝与中标人订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83
115.易货合同中一方迟延受领标的物的,应承担自违约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86
六、易货买卖合同 386
第十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390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390
116.确认书不能改变原来的承诺,修改了原承诺的确认书应被视为一个新的要约 390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93
117.依合同的约定移交货物的有关单据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一项重要义务 393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396
118.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对争端解决方式的变更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改变 396
119.《公约》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应当由买受人承担 400
四、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403
120.在FOB条件下,由于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则自约定交货日期起,风险转移到买方 403
121.在CIF贸易术语中,买方应当自行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