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研析 民事诉讼法 2》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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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杨建华著
  • 出 版 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
  • 出版年份:1988
  • ISBN:
  • 页数:459 页
图书介绍:

壹、分公司之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 1

贰、当事人不适格与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存否之判断 7

叁、请求就共有土地为所有权移转登记之共同诉讼 12

肆、为诉讼所必要之允许 20

伍、第五十四条之共同诉讼与本诉讼之关系 26

陆、共同诉讼之主观要件 31

柒、诉讼代理人与送达代收权 37

捌、诉讼代理权授与之证明 43

玖、因参加诉讼所生费用之负担 49

拾、诉讼救助程序中非显无胜诉之望之认定 55

拾壹、起诉书状未记载原告正确住居所或事务所、营业所时之处理 61

拾贰、声请回复原状之处理及对於原判决确定力之影响 66

拾叁、裁判送达後诉讼程序之当然停止 72

拾肆、拟制的合意停止诉讼程序 78

拾伍、诉之要素相互间之关连性与补充判决 83

拾陆、各审级之诉讼系属 89

拾柒、「职权调查」与「职权调查证据」 94

拾捌、欠缺诉讼成立要件之裁定与「诉讼判决」 100

拾玖、当事人不适格或无保护之必要与诉权学说 105

贰拾、将来给付之诉 111

贰壹、请求计算及因该法律关系应为给付之诉之合并 118

贰贰、确认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与「存在或不存在」应如何区分 124

贰叁、地政机关之调处对於民事诉讼之影响 131

贰肆、单纯诉之合并与他种类型客观诉之合并之混合 137

贰伍、诉之变更、追加经裁定驳回,抗告法院认抗告有理由时之处置 142

贰陆、消极确认之诉之举证责任 148

贰柒、未请求继续审判之无效和解 153

贰捌、中间判决制度之检讨 159

贰玖、裁判之对象与判决主文之记载 165

叁拾、不真正连带债务判决主文之记载 170

叁壹、愿供担保请宣告假执行或免为假执行 176

叁贰、抵销抗辩尚未裁判确定前,得否再行起诉 181

叁叁、「争点效」理论在实务上之采用 187

叁肆、增减给付或变更法律行为效果之诉之性质 196

叁伍、如何於判决书中认定既判力之客观范围 201

叁陆、部分共有人请求回复共有物之判决及於他共有人之效力 207

叁柒、舍弃上诉权与撤回上诉之判决确定时期 212

叁捌、上诉权之一部舍弃或上诉之一部撤回与判决确定 219

叁玖、第二审上诉之利益 226

肆拾、诉讼外撤回上诉之合意 232

肆壹、下级法院为终局裁判後,尚未系属於上级法院前,得为之诉讼行为 240

肆贰、第二审法院得否准用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项不经言词辩论而为判决 246

肆叁、於第二审扩张或减缩起诉之声明 252

肆肆、於第二审扩张起诉声明其判决主文之记载 257

肆伍、於第二审减缩起诉声明其判决主文之记载 263

肆陆、於第二审为诉之追加後撤回上诉之效果 268

肆柒、於第二审为诉之变更後得否撤回上诉 273

肆捌、对待给付判决之上诉 279

肆玖、因不合法驳回起诉或上诉之裁定送达前补正欠缺之效力 289

伍拾、附带上诉与第二审诉之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 295

伍壹、一部终局判决之第三审上诉 301

伍贰、违背专属管辖得否以之为再审理由 307

伍叁、再审之诉之诉讼标的 312

伍肆、再审理由与新旧诉讼标的理论 316

伍伍、再审之诉本身之诉讼标的与本案原诉讼标的之相互依存关系 321

伍陆、再审程序中起诉之撤回 327

伍柒、对於再审之诉之确定终局判决提起再审之诉 332

伍捌、上诉第三审补提理由书之期间 338

伍玖、抗告或再为抗告於最高法院,得否提出新事实及证据 344

陆拾、限制抗告於第三审法院之范围(上) 350

陆壹、限制抗告於第三审法院之范围(下) 356

陆贰、支付命令金额误写之更正 362

陆叁、支付命令之一部异议 367

陆肆、民法亲属编夫妻财产制部分之修正及於程序法之影响 373

陆伍、协议离婚应为户籍登记得否提起给付之诉 378

陆陆、民法亲属编之修正,关於结婚事实举证责任在法律上之推定 385

陆柒、婚姻无效之诉与确认婚姻不成立之诉 388

陆捌、民法亲属编将得撤销之「重婚」,修正为无效婚及於程序法之影响 394

陆玖、以重婚为原因提起婚姻无效之诉之举证责任 399

柒拾、民法亲属编修正前之重婚仍得提起撤销婚姻之诉 404

柒壹、诉讼上和解离婚之效力 409

柒贰、婚姻事件得斟酌当事人所未提出事实之范围 414

柒叁、婚姻事件更行起诉之限制 419

柒肆、亲属编修正後离婚之诉之诉讼标的 425

柒伍、收养子女裁定认可程序为非讼事件 431

柒陆、民法亲属编收养子女部分之修正及於程序法之影响 436

柒柒、民法亲属编否认子女部分之修正及於程序法之影响 442

柒捌、民法亲属编认领子女部分之修正及於程序法之影响 445

柒玖、抛弃继承事件之处理 449

捌拾、无人承认之继承在程序上之处理 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