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检查地下室停车位产权 21
1.检查地下室停车位是不是有单独的所有权状 23
2.公共设施可以兼作停车场使用 24
3.有地下室停车位独立权状的效果 25
4.没有地下室停车位独立权状的效果 26
5.没有车位所有权状者只取得使用权而已 27
6.让与使用权不能公证但接手人应受分管协议拘束 28
7.没有车位所有权状应注意是不是被收了二次钱 29
8.超卖地下室停车位是不是构成违约 30
9.超卖地下室停车位是不是构成诈欺罪 31
10.停车位的坪数不足怎么办 32
二、购买假国宅要注意那些事项 35
1.假国宅定义及其背景 37
2.查看建照及核准文号 39
3.须具备国宅承购资格 40
4.建商保证贷款的效力 42
5.未获预定贷款怎么办 43
6.认清假国宅的真面目 45
三、购屋人是否有权拒绝办理交屋 47
1.什么程度可以办理交屋 49
2.交屋手续在法律上意义 51
3.尚未交屋能否主张瑕疵 53
4.购屋人的不当刑事告诉 55
5.无理而拒不交屋的危险 56
6.厘清责任归属方为正途 58
四、如何保障公共设施的权益 61
1.认识购屋面积的计算方法 63
2.公共设施包括那些项目 64
3.公设比会不会太高 65
4.公共设施会不会坪数不足 66
5.公共设施没有依据广告施工 67
6.公共设施坐落地号有问题 68
7.使用分配与使用限制 69
8.开放空间设计建筑的公共设施 70
9.大型社区的公共设施 71
10.休闲性别墅社区的公共设施管理 73
11.位於地下室的公共设施问题 74
12.以法律武装自己捍卫权益 75
五、论预售房屋分期款的清偿期 77
1.前言 79
2.预售房屋是普通买卖契约 80
3.「分期付款表」的清偿期疑义 81
4.建商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探讨 83
5.解决实务上执行困境的途径 86
6.权衡利弊解决约定不明之争执 88
六、定型化契约的效力 95
1.何谓定型化契约 97
2.房地产交易使用定型化契约的情形 99
3.定型化契约的效力 101
4.公平交易法施行後对定型化契约的影响 103
5.签约时详读契约条款确实了解意义 105
七、论公寓大厦及社区的规约 107
1.前言 109
2.规约的意义界定及其内容 110
3.执行规约的困境 112
4.规约对住户及其继受人的效力 115
5.习惯之适用及其对规约效力影响 119
6.规约的公同行为性质探讨 122
7.建立新住居环境下新生活秩序的规约 125
八、查封之物是否即陷於给付不能 139
1.实务上「处於给付不能状态」之见解 141
2.给付不能的基本概念 143
3.给付不能的认定不宜过广 144
4.就查封效力言亦尚非构成「给付不能」 147
5.判决语意不明造成最大的困扰 149
九、论所有权移转登记确定判决的登记 153
1.前言 155
2.持法院判决申办所有权移转登记,属於强制执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执行 156
3.买受人如已声请假处分的申请移转登记方法 157
4.买受人起诉前未声请假处分的申请移转登记方法 159
5.撤销假处分与撤销假扣押的程序 161
6.撤销假处分可否代位提出声请 163
7.假处分阻止移转所有权确定判决执行的疑义 167
8.移转所有权登记判决的性质与执行程序 170
9.假处分阻却移转所有权登记判决执行之影响 172
10.法律适用之检讨与改进刍议 175
十、公务员侵权行为的国家连带赔偿责任 181
1.公务员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 183
2.雇佣关系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的发生 184
3.国家对公务员执行职务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实务肯定见解 186
4.国家对公务员执行职务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实务否定见解 190
5.从公务员的服务关系看国家连带赔偿责任 192
6.从为赔偿後的求偿权看国家连带赔偿责任 194
7.从公务员侵权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请求权不同看国家连带赔偿责任 196
8.从不真正连带债务看国家连带赔偿责任 198
9.公务员执行职务侵权责任国家负连带责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03
十一、论工业区土地买卖的效力 215
1.前言 217
2.工业区定义有待厘清 218
3.应受移转管制的工业用土地 219
4.移转应报经核准是否买卖即无效 221
5.不能办毕移转登记尚非买卖无效 223
十二、新制土地增值税的售屋策略 227
1.转嫁的定义与方法 230
2.约定纳税义务效力 231
3.应纳税额加入卖价 233
4.租地建屋的使用权 234
5.设定地上权可行性 235
6.省税避免其他负担 237
7.合法程序仍应遵守 239
十三、如何利用优惠贷款跻身有壳族 241
1.贷款人民自建国宅 243
2.辅助人民购屋贷款自购住宅 246
3.劳工住宅贷款 249
4.辅助中央公教员工自购住宅贷款 251
十四、论未定存续期间地上权之消灭 257
1.前言 259
2.附解除条件地上权於条件成就时消灭 260
3.欠租时的土地所有人撤销权 262
4.未定期间地上权之存续期间认定必要 264
5.未定期间地上权合理存续期间的认定 265
6.地上权无默示更新的适用及其疑义 267
十五、物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271
1.消灭时效的意义及其效果 273
2.消灭时效的期间及其客体 275
3.物上请求权的意义及内容 280
4.物上请求权可作为消灭时效客体的实务见解 282
5.已登记不动产物上请求权非为消灭时效客体的实务见解 284
6.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一六四号解释精彩论战 291
7.前後不同见解的适用区分 314
8.不动产物上请求权消灭时效之起算点 318
十六、胎儿的继承权及其继承登记 321
1.出生与死亡的认定 323
2.胎儿的权利保护 324
3.胎儿的继承权 325
4.胎儿的代位继承权 327
5.胎儿应继分的保留 329
6.胎儿为继承人时的继承登记 331
7.胎儿的抛弃继承 333
8.胎儿为继承人後却为死产的处理 335
9.十点结论 336
十七、第一顺序继承人亲等近者均抛弃继承的问题 339
1.前言 341
2.抛弃继承系属单独行为 342
3.法院受理抛弃继承事件的审查 343
4.「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的效力 344
5.第一顺序继承人抛弃继承者其应继分归属 347
6.自己代理的发生 348
7.解决问题的方法建议 349
十八、论不同居祖父母为未成年人监护人 353
1.问题提出 355
2.问题疑义解析 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