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
第一节 房屋之概念 1
第二节 住者有其屋 8
一、国父解决居住问题之遗教 8
二、总统 蒋公关於兴建住宅之遗训 8
三、法律关於解决居住问题之规定 10
四、政府兴建国民住宅之措施 12
第二章 房屋之买卖 13
第一节 买卖之意义及性质 13
一、买卖之意义 13
一、买卖之性质 14
第二节 买卖契约之主体 17
一、买卖契约当事人 17
二、买卖契约之关系人 24
第三节 买卖之标的 26
第一项 买卖标的之一般原则 26
一、标的之确定 26
二、标的之可能 26
三、标的之合法 28
第二项 房屋与其所有权之关系 31
一、单独所有之房屋 31
二、区分所有之房屋 33
三、分别共有之房屋 35
四、共有房屋之应有部分 38
五、公同共有之房屋 46
六、祭产房屋 49
七、家产房屋 53
八、夫妻间房屋(夫卖夫屋、妻卖妻屋、夫卖妻屋、妻卖夫屋) 55
第三项 房屋与其使用权之关系 63
一、自用之房屋 63
二、出典之房屋 64
三、出抵之房屋(设定抵押权之房屋) 69
四、出租之房屋 73
五、出借之房屋 80
六、第三人无权占有之房屋 81
第四项 房屋与基地之关系 82
一、房屋及其基地同为出卖人所有 82
二、有地上权之房屋 84
三、租地建屋 94
四、典地建屋 100
六、越界建屋 102
五、借地建屋 102
七、侵占他人土地建筑之房屋 104
第五项 房屋与登记之关系 106
一、已登记之房屋 106
二、未为保存登记之房屋 107
三、未为移转登记之房屋 108
四、未继承登记之房屋 108
第六项 房屋与完工之关系 110
一、完工之房屋 110
二、未完工之房屋 112
三、未开工之房屋 114
第七项 公有房地 115
一、公有房地之处分 115
二、租用公地建屋 119
二、违章建筑使用之限制与拆除 123
第八项 违章建筑之房屋 123
一、违章建筑之意义 123
三、买受违章建筑不能合法取得所有权 124
四、违建拆除时并不补偿及优先配售国民住宅 124
第四节 买卖之成立 127
一、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127
二、出卖人须移转财产权 129
三、买受人须支付价金 130
第五节 房屋买卖之生效要件 137
第一项 订立书面契约 137
一、订立书面为法定方式 137
二、出卖人有订立书面之义务 138
三、出卖人拒绝订立书面之处理 138
一、买卖房屋,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142
第二项 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142
二、日据时期买卖之登记 147
三、出卖人不履行登记义务之处理 150
四、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物权之登记 150
五、依法律之规定取得物权之登记 155
六、因时效而取得房屋所有权之登记 157
七、自建房屋之登记 159
八、政府接收敌伪产业之登记 160
第三项 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之程序 163
一、土地登记之意义 163
二、土地登记之机关 164
三、土地登记之范围及种类 164
四、土地登记之效力 167
五、土地登记之程序 171
六、嘱托登记 177
七、登记之实施 178
八、登记发给权状 183
九、登记之停止 183
十、登记费 184
第六节 买卖之效力 184
第一项 出卖人之义务 184
一、移转财产权之义务 184
二、瑕疵担保责任 193
第二项 买受人之义务 207
一、物之瑕疵通知义务 207
二、瑕疵物之保管义务 208
三、支付价金之义务 208
四、受领标的物之义务 210
第三项 买卖标的物利益之承受及危险之负担 212
一、意义 213
二、物之买卖 213
三、权利买卖 217
第七节 买卖契约之履行 221
一、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 221
二、债务人故意、过失之责任 224
三、债务人给付不能之责任 226
四、债务人不为给付或不为完全给付之责任 231
五、债务人之同时履行抗辩权 232
六、债务人迟延之责任 235
七、债权人迟延之责任 244
一、代位权 249
第八节 买卖契约之保全 249
二、撤销权 254
第九节 买卖契约之定金及违约金 264
一、定金 264
二、违约金 268
第十节 买卖契约之解除 272
一、契约解除之意义 272
二、解除权之发生 272
三、解除权之行使 277
四、契约解除之效力 281
五、解除权之消灭 285
第十一节 买回 286
一、买回之意义 287
四、买回权之行使 288
三、买回之期限 288
二、买回之性质 288
五、买回之效力 289
第十二节 特种买卖 292
一、试验买卖 292
二、货样买卖 294
三、分期付价买卖 295
四、拍卖 298
第十三节 买卖之费用及税捐之负担 305
一、买卖费用之负担 305
二、介绍费(佣金) 307
三、印花税 308
四、契税 309
六、土地增值税 313
五、监证费 313
八、负担税捐之特约 316
七、房屋税 316
第十四节 房屋之预售 319
一、房屋预售之意义 319
二、房屋预售契约之标的 319
三、房屋预售契约之性质 320
四、出卖人之义务 320
五、买受人之义务 321
六、代办贷款问题 322
第三章 承揽 325
第一节 总说 325
一、承揽之意义 325
三、次承揽 326
二、承揽之性质 326
四、不规则承揽 327
五、作成物供给契约 327
六、承揽与买卖之区别 329
七、承揽与雇佣之区别 330
第二节 承揽之效力 331
第一项 承揽人之义务 331
一、完成工作之义务 331
二、完工物之交付义务 334
三、工作物所有权之归属问题 335
四、瑕疵担保责任 342
五、法定抵押权 353
第二项 定作人之义务 366
一、支付报酬之义务 367
二、定作人之协力 373
三、工作之受领 375
第三项 危险负担 377
一、危险负担之意义 377
二、因可归责於承揽人之事由者 377
三、因不可归责於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者 378
四、因可归责於定作人之事由者 379
五、工作之重作 380
第三节 承揽人关系之消灭 381
一、承揽契约之解除 381
二、承揽契约之终止 382
三、承揽契约与破产 385
一、违背建筑术成规罪 386
第四节 承揽人之刑事责任 386
二、诈欺罪 387
三、背信罪 388
四、侵占罪 388
五、擅自复工罪 389
六、违规重建罪 391
第四章 委建与合建 391
第一节 委建契约 391
第一项 总说 391
一、委建契约之意义 391
二、委建与买卖 392
三、委建与承揽 392
第二项 委建契约之内容 394
一、委建契约之一般性质 395
第三项 委建契约之性质 395
二、委建契约之特殊性质 396
第四项 委建契约之效力 404
一、委建人之义务 404
二、承建人之义务 405
三、委建房屋所有权之归属 405
四、委建契约对於第三人关系 405
五、承建人之刑事责任 406
第二节 合建契约 410
第一项 合建契约之意义 410
第二项 合建契约之内容 411
第三项 合建契约之性质 412
一、合建契约之一般性质 412
二、合建契约之特殊性质 413
第四项 合建契约之效力 416
一、土地提供人之义务 417
二、建筑商之义务与权利 417
三、房屋所有权之归属 418
四、对第三人之关系 419
五、地主之责任 421
六、建筑商之刑事责任 421
第五章 房屋预售、委建及合建纠纷之防止 425
一、司法方面 426
二、行政方面 428
三、营造业方面 431
四、承购人、委建人方面 431
五、结语 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