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一、行政刑法在欧洲的兴起及其传播 2
二、日本的行政刑法及其“轻犯罪法” 7
三、我国古代和早期的“行政刑法” 9
四、我国1949年前后社会主义的“行政刑法” 15
五、我国当代行政刑法研究的三个发展阶段 20
六、关于行政刑法性质及其归属的论争 26
七、我国未来行政刑法的新建构 30
第一章 行政刑法的新界域:中义的行政刑法 34
第一节 广义的行政刑法:行政刑罚+行政罚 37
一、国外的广义说:郭氏的行政不法理论 38
二、国内的广义说:全部行政性刑法规范 39
三、学界的应然说:行政刑罚+行政罚 41
第二节 狭义的行政刑法:行政刑罚 48
一、国外的狭义说:行政法中的刑罚规范 48
二、国内的狭义说:行政法中的罪责规范 49
三、学界的主流说:刑法视野的行政刑罚 50
第三节 中义的行政刑法:部分行政刑罚+部分行政罚 53
一、德国的界域:经济刑法+违反秩序法 55
二、美国的实用:较轻的刑罚(罚金) 56
三、日本的选择:附属刑法+轻犯罪法 59
四、中义的核心:行政罚中人身自由罚等的司法化 62
第二章 行政刑法的新建构:独立于刑法之外 69
第一节 观念上的创新:自由罚、财产罚和资格罚等的司法化 70
一、司法化的新理念:行政处罚中的人权保障优先 71
二、自由罚的司法化:杜绝司法外的人身自由处罚 71
三、财产罚的司法化:落实宪法的私有财产权保护 72
四、资格罚的司法化:规范处罚行为保障职业资格 73
第二节 确立上的根据:夯实中义行政刑法的理论基础及依据 74
一、国家权能的合理划分:司法权和行政权间的制衡 75
二、灰色理论的核心支撑:两法间的缓冲地带与过渡 76
三、国家类型的实际推动:行政国、法治国和福利国 78
四、公权与私权间的博弈:保障人权优先理念的确立 79
五、公正与效率间的平衡:辩诉交易、矛盾化解与直诉 80
六、二元结构的惩处体系:刑罚体系+保安处分体系 81
第三节 内容上的调整:以行政拘留、“收教”、强制治疗为主体 83
一、内容之一:行政处罚法中的自由罚和财产罚 83
二、内容之二:收容教养、收容教育中的自由罚 85
三、内容之三:强制医疗、戒毒等中的“自由罚” 86
四、内容之四:将拘役刑、管制刑移入行政刑法 87
五、内容之五:将非刑罚处罚方式移入行政刑法 89
六、内容之六:将危驾和恶意欠薪移入行政刑法 93
七、内容之七:设置与刑罚有效对接的保安处分 94
八、内容之八:完成同违法和犯罪的分离与衔接 97
第四节 措施上的配套:通过专门程序框定案件范围与管辖 100
一、措施之一:在社区里普遍设立基层法庭 100
二、措施之二:在操作上专门制定简易程序 101
三、措施之三:在性质上处罚不入刑事登记 101
四、措施之四:在运作上实行行政机关直诉 103
第三章 行政犯罪的新称谓: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 105
第一节 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的定性根据: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交叉 105
一、行政不法:中外学者在性质认定上的不同 106
二、刑事不法:中外学者在范围划分上的分歧 107
三、两者的区分:“三大差异理论”的不同界说与发展 110
四、定性的根据: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交叉与对接 112
第二节 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的基本定位:介于违法和犯罪间的缓冲地带 113
一、犯罪:所有犯罪的统称 114
二、刑事犯罪:司法犯罪的别称 117
三、行政犯罪:刑事犯罪的对称 119
四、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同刑法内行政犯罪的划分 125
第三节 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的要素分析: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分 127
一、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双违性与灰色理论 127
二、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的一般要件:行为要素、责任要素和价值要素 129
三、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的法人要件:行为要素和价值要素 130
第四节 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1):行为要素 131
一、违法行为:作为、不作为与持有 132
二、行为对象:人、物、秩序与环境 136
三、行为结果:种类、数额与情节(包括人身危险性) 137
四、因果关系:认识、关联与要求 142
五、相关因素:时间、地点和方法 146
第五节 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2):责任要素 147
一、责任主体:责任年龄与特殊身份 148
二、责任能力: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157
三、责任内容:故意与过失 161
四、认识错误:法律与事实 167
五、相关因素:目的和动机 169
第六节 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3):价值要素 170
一、价值要素(1):违法判断 170
二、价值要素(2):正当业务 177
三、价值要素(3):期待可能性(只适用于自然人) 178
第四章 行政刑法责任的新表述:刑事性行政责任 181
第一节 刑事性行政责任的确立根据:行政秩序与权益保护 182
一、追责目的:实现国家的行政目的和秩序 182
二、追责方式:自由罚和财产罚等的司法化 183
三、追责根据:特殊契约论与追求正当性 184
四、追责技术:“二元结构”的制裁体系 187
第二节 刑事性行政责任的基本定位:行政刑罚的司法化 193
一、行政罚:行政责任(行政法责任) 193
二、刑罚:刑事责任(刑法责任) 194
三、行政刑罚(一):行政刑法责任(刑法之内) 195
四、行政刑罚(二):刑事性行政责任(刑法之外) 203
五、行政刑罚司法化:现代法治的必然趋势 207
第三节 刑事性行政责任的承担(1):人身自由罚 208
一、行政拘留和拘役 208
二、管制 211
三、收容教养 212
四、收容教育 215
五、强制治疗 216
六、其他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 220
七、驱逐出境(限期离境) 227
八、禁止令 227
九、社区服务令 230
十、醉酒约束 231
第四节 刑事性行政责任的承担(2):财产罚 232
一、罚款 233
二、没收 235
三、赔偿损失 239
四、销毁 242
第五节 刑事性行政责任的承担(3):资格罚 244
一、剥夺人身、民事等相关权利的资格 245
二、剥夺实施相关行为的资格 253
三、剥夺公职及职业资格 257
四、剥夺荣誉资格 263
第六节 刑事性行政责任的承担(4):申诫罚 268
一、警告 269
二、训诫 270
三、责令具结悔过 271
四、责令改正 272
第七节 刑事性行政责任的承担(5):名誉罚 273
一、赔礼道歉(包括声明道歉) 274
二、惩罚性通告 275
三、刑事违法宣告 275
第八节 刑事性行政责任的承担(6):建议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 281
一、“建议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性质的认定 281
二、行政处罚或处分是对其他刑事性行政制裁措施的补充 282
第五章 行政刑法规范的新拓展:行政刑事程序 284
第一节 立法理念: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公正与效能 284
一、司法效能: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 284
二、权益保障:辩护权与非法证据排除 285
三、简易审:立法与执法效能的必然要求 287
四、非罪化:现代国际刑事政策的总趋势 288
五、与现行法的对接:出罪与入罪的缓冲地带 289
六、与刑诉法的关系:适用其理念和基本原理 291
第二节 立法内容(1):对实体管辖范围的框定 294
一、与刑法的对接(一):刑事性质的管辖边界 294
二、与刑法的对接(二):有罪宣告判决的使用 296
三、行政处罚的司法化:以“人身自由罚”为核心 298
四、“收教”的司法化:由封闭式转向开放式 299
五、强制治疗的司法化:一种特殊的保护措施 301
六、工读教育的司法化:一种特殊的培养方式 302
七、保安处分的司法化:一种特殊的防卫对策 303
八、行政处罚的司法化:与行政法的有效对接 304
第三节 立法内容(2):对行政刑事程序的设置 305
一、简易简化审程序:法官独任和行政直诉 305
二、微罪的认罚协商:辩诉交易和矛盾化解 306
三、保护措施的下达:书面裁定与庭审裁定 309
四、法人罚的前程序:大额行政罚款的听证 309
五、文书与期间送达:通用格式与程序简化 310
第四节 立法内容(3):对程序举证责任的分配 311
一、证据衔接以客观证据为主:并直接用于案件直诉 311
二、直诉、自诉者需自行举证:证据收集及举证责任 312
三、被告人以辩解和自证为辅:反对强迫“自我归罪” 313
四、独任法官以自由心证为准:证据采信和自主裁判 314
第五节 立法内容(4):对实体证明标准的明确 314
一、自由罚的证明标准:基本排除合理怀疑 315
二、财产罚的证明标准:基本做到令人信服 316
三、资格罚的证明标准:基本做到令人信服 316
四、其他罚的证明标准:合理采用优势证据 317
第六节 立法内容(5):对实体审理结果的救济 318
一、被告人不服:引起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 318
二、起诉方不服:引起上级法院的书面审理 319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刑法诉讼程序(专家建议稿) 321
附件二 《日本轻犯罪法》(于瑞钦翻译) 332
主要参考文献 335
后记 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