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
一、研究内容及研究意义 1
二、研究综述 3
三、研究方法 8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9
第一章 图形用户界面和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律界定 10
第一节 图形用户界面产生的背景 10
一、技术背景 10
二、经济背景 13
三、人文背景 15
第二节 图形用户界面的概念 17
一、图形用户界面的定义 17
二、图形用户界面的特征 20
三、图形用户界面的分类 21
第三节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界定 22
一、外观设计保护的源起 22
二、我国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历史选择 25
三、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概念 27
四、小结 30
第二章 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合理性 32
第一节 产业利益的内在要求 33
一、技术的驱动作用 33
二、市场的迫切要求 34
三、竞争的现实需要 36
第二节 图形用户界面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哲学依据 39
一、劳动说 39
二、人格说 40
三、功利主义说 41
四、市场利益分配说 42
五、小结 45
第三章 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优越性 46
第一节 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图形用户界面的缺陷 46
一、力不从心的著作权保护 47
二、无奈之举的商标权保护 49
三、捉襟见肘的专利权保护 52
第二节 图形用户界面与局部外观设计的契合 54
一、外观设计保护的本质 55
二、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表达 57
第三节 创设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意义 66
一、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特别优势 66
二、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经济学效益 68
三、小结 70
第四章 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特殊性 72
第一节 实质要件的特殊性 72
一、装饰性的本质回应 73
二、新颖性的特质体现 77
三、创造性到区别性的矫正 81
第二节 形式要件的特殊性 93
一、名称的确定 93
二、特别的申请方式 97
三、相似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102
四、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106
第三节 要件冲突的协调 110
一、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冲突案例 111
二、以产业驱动为导向的协调方法 113
三、小结 117
第五章 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依附产品的特殊性 120
第一节 产品的一般定义 121
一、概念模糊的产品范围 121
二、产品分类的意义 122
第二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规定对产品界定的借鉴 124
一、美国:基于实用主义的灵活界定 124
二、欧盟:产品的虚化 128
三、日本:妨碍发展的严格限定 131
四、韩国:得益于发展的产品界定 133
五、我国台湾地区:可选择产品的方式 134
第三节 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所载产品的合理界定 136
一、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对象 137
二、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双重特性 139
三、产品的法律特征 142
四、小结 146
第六章 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司法保护 148
第一节 侵权判断规则的坚持与革新 148
一、侵权比对核心的解构 148
二、侵权判断主体的统一 151
三、侵权判断方法的矫正 153
四、间接侵权的判断 164
第二节 侵权赔偿责任的确定 166
一、苹果诉三星案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166
二、外观设计损害赔偿“全部利润规则”所引发的争议 168
三、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损害赔偿责任的抉择 171
四、小结 174
第七章 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 176
第一节 外观设计单独立法 176
一、外观设计在专利法中的尴尬处境 176
二、顺应时代的单行立法 178
第二节 以产业驱动的思路进行审查和授权 180
一、关注产业的利益 180
二、删除对“平面印刷品”不予外观设计的限制 183
三、互联网环境下外观设计所附产品的重构 185
四、废除“非冲突性”的授权要件 189
第三节 坚持权利保护与限制的利益平衡 192
一、权利扩张的表现 193
二、权利限制的类型化 204
三、小结 220
结论 222
参考文献 224
后记 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