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政纲领 1
1.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政治问题决议案(1938年1月14日) 1
2.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宣言(1938年1月14日) 3
3.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主席团致晋察冀边区电(1938年10月5日) 5
4.晋察冀边区农民抗日救国会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之工作纲领(1939年5月15日) 5
5.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中共中央北方分局于1940年8月13日公布,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于1943年1月20日通过,确定为边区行政委员会施政纲领) 7
6.彭真关于我们的目前施政纲领(1940年9月1日) 9
7.彭真:关于晋察冀边区目前的施政纲领(1940年11月) 12
8.北岳区党委关于党委与政府关系的决定(1942年8月25日) 17
9.中央对晋察冀参议会发表宣言的指示(1943年1月11日) 18
10.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实施重点(1943年1月20日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 19
11.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施政要端(1945年9月26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 20
二、选举法规 22
1.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村选举的指示(1939年1月25日) 22
2.晋察冀边区暂行选举条例(1940年6月公布) 24
3.为胜利地完成各级选举而斗争——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指示信(1940年6月) 26
4.晋察冀边区国民党党部颁布之竞选纲领(1940年8月6日) 31
5.晋察冀边区选举条例(1943年1月20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2月4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 32
6.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县议会改选与县议会工作的指示(1943年3月9日) 35
7.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民主大选举准备阶段工作的指示(1945年5月25日) 38
8.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民主大选举工作的指示(1945年7月23日) 40
9.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村选编村划区勘县界的指示(1945年) 42
10.张家口市参议会选举暂行条例(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1946年3月18日颁布,1946年4月24日修正公布) 47
11.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今年村选工作的指示(1947年1月22日) 48
三、政权组织 50
1.中共中央北方局为筹建晋察冀边区政府给聂荣臻电(1937年10月20日) 50
2.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38年1月) 51
3.晋察冀边区县政府组织大纲(1938年2月7日公布) 52
4.晋察冀边区政治主任公署组织法(1938年2月11日颁布) 53
5.晋察冀边区县佐公署组织章程(1938年2月7日颁布,同年7月29日修正) 53
6.中共晋察冀省委关于在政权机关中工作的党员必须遵守的条例(1938年5月14日) 54
7.晋察冀边区县政会议组织条例(1939年3月修正公布) 55
8.晋察冀边区区政会议组织大纲(1939年9月20日) 56
9.晋察冀边区县、区、村暂行组织法草案(1940年3月5日公布) 57
10.晋察冀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大纲(1940年5月2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民行治字第二十九号令公布) 62
11.晋察冀边区参议会暂行条例(1940年6月公布) 63
12.晋察冀边区县区村暂行组织条例(1940年6月公布) 65
13.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村选、编村、划区、勘县界的指示(1940年11月) 70
14.晋察冀边区政府成立三周年告边区同胞书(1941年1月18日) 74
15.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实行闾编制的指示要点(1941年1月发出) 77
16.宋劭文: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工作报告(1938—1942年) 77
17.宋(劭文)主任在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后的答复(1943年1月) 102
18.晋察冀边区参议会组织条例(1943年1月20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2月4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 103
19.晋察冀边区参议会驻会参议员办事处组织规程(1943年1月20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2月4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 104
20.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组织条例(1943年1月20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2月4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 105
21.晋察冀边区县区村组织条例(1943年1月21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2月4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 108
22.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提案集(1943年4月22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解答) 113
23.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一九四四年改造与健全村政权工作的指示(1944年2月25日) 134
24.附“报刊评论”:晋察冀边区参议会的成功(1943年3月10日《解放日报》) 138
25.晋察冀边区专署县区政府简政草案(1944年7月3日) 139
26.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电——关于专署县区政府简政草案丙丁两项之决定希遵照执行由(1944年10月14日) 143
27.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晋察冀边区参议会驻会参议员办事处关于召开察哈尔、热河省人民代表会议及成立察哈尔、热河省政府的决定(1945年10月18日) 143
28.张家口市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1946年3月18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同年4月20日胜民行字第二十六号令修正) 144
29.张家口市政府组织条例(1946年4月24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同年5月18日胜民行字第三十一号令修正) 146
30.宋劭文在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上关于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三年来的工作报告(1948年8月9日) 149
四、民政法规 158
1.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优待抗属的指示(1939年2月) 158
2.晋察冀边区抗敌后援会组织简章(1939年4月公布) 161
3.晋察冀边区工人抗日救国会组织章程(1939年7月) 162
4.晋察冀边区青年抗日救国会组织章程(1940年4月) 163
5.晋察冀边区农民抗日救国会修正组织章程(1940年7月边区农民救国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修正通过) 167
6.晋察冀边区妇女抗日救国会组织章程(1940年7月边区妇救会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 169
7.晋察冀边区阵亡将士遗族抚恤办法(1940年9月) 172
8.晋察冀边区抚恤残废军人办法(1940年9月) 172
9.晋察冀边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办法(1940年12月) 173
10.晋察冀边区关于政权工作人员保健问题的决定(1941年8月17日) 175
11.晋察冀边区政民工作人员抗战伤亡褒恤条例(194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1943年4月10日修正) 177
12.晋察冀边区抗战牺牲将士遗族抚恤办法(1942年6月1日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 178
13.晋察冀边区荣誉军人抚恤办法(1942年6月1日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 180
14.晋察冀边区劝戒〔诫〕办法(1942年10月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 184
15.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组织区村通讯送报勤务的决定(1942年10月28日) 184
16.晋察冀边区抗战勤务条例(1943年1月21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2月4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 185
17.晋察冀边区抗战勤务条例施行细则(1943年2月4日公布) 187
18.晋察冀边区北岳区民兵伤亡抚恤办法(1943年2月27日边委会民社字第六号令颁) 190
19.晋察冀边区村行政干部奖惩办法(1943年9月13日公布) 191
20.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如何执行村行政干部奖惩办法的指示(1943年9月13日) 193
21.晋察冀边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办法(1943年9月17日公布) 194
22.晋察冀边区行政干部任免考核奖惩暂行办法(1943年10月) 196
23.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执行政权干部任免考核奖惩办法的指示(1943年10月31日) 201
24.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抗战勤务办法的决定(1944年2月27日) 202
25.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修正干部保健工作之通知(1944年7月11日) 204
26.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优待妇女干部及其幼儿之决定(1945年4月15日) 205
27.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政民工作人员家属待遇问题的决定(1945年9月8日) 207
28.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执行《关于政民工作人员家属待遇问题的决定》的指示(1945年9月8日) 208
29.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村干部待遇的决定(1945年9月8日) 209
30.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通知——进入城市后关于服装问题的规定(1945年10月3日) 210
31.晋察冀边区民众团体登记办法(1945年10月3日) 211
五、军事法规 212
1.聂荣臻公布朱德、彭德怀关于成立晋察冀军区的命令(1937年11月13日) 212
2.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决议案——军事问题决议案(1938年1月) 213
3.晋察冀边区人民武装抗日自卫队组织章程(1941年11月) 214
4.晋察冀边区青年抗日先锋队组织简章草案(1941年11月) 216
5.晋察冀边区北岳区人民武装纪律条令(1942年9月3日) 219
6.晋察冀边区北岳区人民武装战斗斩获奖励暂行办法(1942年9月3日) 221
7.晋察冀边区人民拥军公约(1944年1月1日) 224
8.晋察冀人民子弟兵拥政爱民公约(1944年1月1日) 224
9.晋察冀边区党、政、军、民联合决定赠予〔与〕戎冠秀“北岳区拥军模范——子弟兵的母亲”称号(1944年2月19日) 225
10.晋察冀边区人民武装组织章程暂行草案(1945年3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 225
11.晋察冀军区司令部通牒(1945年8月11日) 228
六、财金税粮 229
1.冀中行署关于货币金融的法令四则(1938年6月—1939年4月) 229
2.晋察冀边区救国公债募集办法(1938年7月) 231
3.晋察冀边区救国公债付息暂行办法(1938年7月) 231
4.晋察冀边区征收救国公粮条例(1938年9月) 232
5.晋察冀边区救国公粮储存保管办法(1938年11月) 233
6.晋察冀边区军用粮票使用办法(1938年11月) 234
7.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禁粮出境通令(1939年2月公布) 234
8.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政工人员生活津贴费的规定(1939年2月25日) 235
9.晋察冀边委会为普遍设立银行办事处及代办所令(1939年3月30日) 235
10.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粉碎敌伪货币阴谋的指示(1939年3月) 236
11.晋察冀税务稽征局办事细则(1939年9月) 240
12.晋察冀边区各县税务稽征局会计规则(1939年9月) 241
13.晋察冀边区税务征收暂行办法(1939年9月) 242
14.晋察冀边区征收烟酒税暂行条例(1939年9月) 243
15.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烟酒牌照税暂行条例(1939年9月) 244
16.晋察冀边区征收营业税暂行条例(1939年9月) 246
17.晋察冀边区征收营业税条例施行细则(1939年9月) 247
18.晋察冀边区营业税罚则(1939年9月) 248
19.晋察冀边区所得税暂行办法(1939年9月) 249
20.冀中村合理负担办法(1939年10月) 252
21.晋察冀边区平山县村合理负担办法(1939年11月) 254
22.晋察冀边区预算暂行章程(1940年4月) 257
23.晋察冀边区决算暂行章程(1940年4月) 261
24.晋察冀边区各县编制村概算及办理村决算暂行办法(1940年4月) 262
25.晋察冀边区各机关编制分月支付预算书、分月支出计算书办法(1940年4月) 264
26.晋察冀边区银行办理边区各级金库暂行章程(1940年4月) 265
27.晋察冀边区征收本产货物出境税暂行条例(1940年5月修正) 266
28.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为禁止法币白银外流规定办法八项(1940年5月) 267
29.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粮食局组织任务与关系的决定(1940年6月11日) 268
30.晋察冀边区统一累进税税则施行细则(1940年11月10公布施行,1941年3月22日修正公布,1942年5月2日第二次修正公布) 269
31.彭真:《关于晋察冀边区党的工作和具体政策报告》——财政问题(1941年春) 274
32.彭真:《关于晋察冀边区党的工作和具体政策报告》——关于边区金融问题(1941年春) 279
33.晋察冀边区出入口税局组织大纲(1941年1月31日) 282
34.晋察冀边区出入口税暂行税则(1941年2月1日) 283
35.晋察冀边区查获日货私货及漏税案件奖励办法(1941年2月) 284
36.刘澜涛:论晋察冀边区财政建设的新阶段——统一累进税(节录)(1941年3月18日) 285
37.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田房契税的指示信(1941年3月) 292
38.晋察冀边区买典田房契税暂行章程(1941年3月) 294
39.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工商业、合作社、家庭副业及各种收入征税问题的决定(1941年5月9日) 296
40.晋察冀边区抗战期间逃亡户财产代管办法(1941年7月7日公布) 298
41.晋察冀边区银行实业放款简章(1942年1月) 298
42.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保护内地外国教会财产的通知(1942年4月1日) 299
43.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令——公布统一累进税法规(1942年5月3日) 300
44.晋察冀边区统一累进税税则(1942年5月2日) 301
45.晋察冀军区司令部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组织审计委员会的决定(1942年8月13日施行) 305
46.晋察冀边区出入口货稽征暂行条例(1942年9月1日) 306
47.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县区财政工作的指示(1942年10月30日) 308
48.宋劭文:《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工作报告》(财政建设)(1943年1月15日在晋察冀边区首届参议会上所作工作报告) 311
49.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令——规定钱吊折元及土地房屋买卖典当已税契而失效者其税契款之负担办法(1943年1月7日) 318
50.晋察冀边区统一累进税税则(1943年1月21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2月4日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 319
51.晋察冀边区统一累进税税则施行细则(1943年1月21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2月4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 323
52.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财政处审计员办事规则(1943年2月20日) 328
53.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改变税契办法的通知(1943年5月28日) 329
54.晋察冀边区建立经济情报制度的决定(1944年2月24日) 330
55.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工商业征税的决定(1944年3月13日) 332
56.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变更预决算制度会计制度及各项开支规定减少事务手续的决定(1944年8月25日) 333
57.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财政问题的指示(1944年10月23日) 334
58.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统一累进税税则的说明与修正(1945年3月29日) 336
59.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新解放区人民负担问题的指示(1945年4月28日) 336
60.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晋察冀军区关于组织审计委员会的决定(1945年5月1日) 339
61.冀热辽区党委关于组织审计委员会的决定(1945年5月20日) 339
62.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电——关于改订工商业税率及十五种工商业免税的规定(1945年2月) 340
63.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租佃地、典当地对敌负担问题的通知(1945年8月9日) 341
64.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布告(张家口解放后的金融政策)(1945年9月15日) 342
65.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禁止白洋行使的决定(1945年10月13日) 343
66.晋察冀边区契税暂行章程(1941年3月31日公布,1945年10月15日修正公布) 343
67.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契税工作的指示(1945年10月17日) 344
68.晋察冀边区卷烟统税暂行办法(1945年10月20日) 345
69.晋察冀边区制造烟税暂行办法(1945年10月20日) 346
70.晋察冀边区酒税暂行办法(1945年10月23日) 347
71.晋察冀边区审计委员会通知——关于各级委员会之基本方针与组织(1946年3月8日) 348
72.晋察冀边区冀中区审计委员会通知——明确审计的几个具体规定(1946年4月10日) 350
七、经济管理 352
1.晋察冀边区垦荒单行条例(1938年2月19日颁布) 352
2.晋察冀边区奖励兴办农田水利暂行办法(1938年2月21日) 353
3.晋察冀边区统制对外贸易执行方案(1938年8月17日) 353
4.晋察冀边区奖励生产事业暂行条例(1939年4月3日公布) 354
5.晋察冀边区贸易局组织章程草案(1939年7月) 355
6.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救灾治水安定民生的具体办法(1939年8月30日) 356
7.晋察冀边区垦修滩荒办法(1939年9月17日) 358
8.晋察冀边区保护公私林木办法(1939年9月29日) 359
9.晋察冀边区禁山造林办法(1939年10月2日) 360
10.晋察冀边区合作社暂行规程(1939年) 360
11.晋察冀边区银行合作贷款办法(1940年2月) 362
12.晋察冀边区管理对外贸易暂行条例(1940年8月30日) 364
13.彭真:关于财政经济政策的实施(1940年9月) 364
14.彭真:《关于晋察冀边区党的工作和具体政策报告》——我们的经济政策(1941年春) 371
15.晋察冀边区购货特许证使用办法(1941年2月8日公布) 374
16.晋察冀边区奖励生产技术条例(1941年7月20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 375
17.晋察冀边区合作社法草案(1941年) 376
18.冀中区商人登记办法(1941年) 379
19.晋察冀边区优待生产技术人员暂行办法(1942年1月1日施行) 380
20.晋察冀边区合作社组织条例(1942年5月1日公布施行) 381
21.晋察冀边区公营及公私合营商店章程(1942年5月6日) 383
22.晋察冀边区公营公私合营商店合同暨规则(1942年5月6日) 386
23.晋察冀边区出入口货特许证使用办法(1942年9月11日公布) 388
24.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贸易管理员目前工作的决定(1942年11月10日) 389
25.晋察冀边区关于掌握重要物资实行专卖出口的指示(1942年11月12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 390
26.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预防兽疫的指示(1942年12月28日) 392
27.宋劭文:《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工作报告》(经济建设)(1943年1月15日在晋察冀边区首届参议会上所作工作报告) 393
28.晋察冀边区兴修农田水利条例(1943年2月19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 403
29.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组织各级经济委员会的决定(1943年3月5日) 405
30.晋察冀边区修滩条例(1943年3月25日) 406
31.晋察冀边区县联社生产贷粮办法(1944年2月4日) 407
32.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合作社工作的指示(1944年2月10日) 407
33.晋察冀边区建立示范农家办法(1944年2月22日颁布) 410
34.晋察冀边区集市管理委员会组织简章草案(1944年2月24日) 411
35.晋察冀边区关于变更出入口贸易办法的决定(1944年4月21日) 413
36.晋察冀边区商品牌号专用登记办法(1944年5月25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 414
37.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二届群英大会及生产品展览会的决定(1944年10月15日) 415
38.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建立各级贸易管理局的决定(1945年2月24日) 420
39.晋察冀边区关于统一采购与专卖办法的决定(1945年3月23日) 421
40.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对敌贸易稽征管理办法》的指示(1945年4月23日) 422
41.晋察冀边区奖励技术发明暂行条例(1945年11月1日) 425
42.晋察冀边区修订优待技术干部办法(1945年11月1日) 426
43.晋察冀边区森林保护条例(1946年3月7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 428
44.晋察冀边区保护家畜及奖畜牧业条例(1946年3月7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 429
八、文教卫生 430
1.晋察冀各种政策——文化[教育]建设(1942年边区干部学习参考资料) 430
2.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令——迅速办理医生登记(1942年7月18日) 432
3.宋劭文:《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工作报告》(教育工作)(1943年1月15日在晋察冀边区首届边区参议会上所作工作报告) 433
4.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整理小学加强儿童生产教育的指示(1943年4月10日) 439
5.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通知——纪念“六六”教师节办法(1943年5月1日) 441
6.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令——令发《晋察冀边区小学教师服务暂行规程》(1943年5月4日) 443
7.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令——为颁发麦假现任教师训练办法希详细计划筹备进行由(1943年5月8日) 446
8.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通知——在冬学运动的基础上建立民校进行民众教育(1944年2月10日) 448
9.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使教育进一步为群众服务为政治服务——教育处刘处长在教育会议上的报告(1944年5月5日载于晋察冀边区《边区导报》) 450
10.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华北联大教育学院的决定(1944年12月12日) 459
11.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晋察冀边区抗联会为纪念“四四”儿童节关于儿童工作的联合指示(1945年3月11日) 460
12.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开展民众卫生医疗工作的指示(1945年5月27日) 462
13.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抗日军人干部子弟及沦陷区学生入学优待办法的决定(1945年10月4日) 465
14.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课本、群众读物、儿童读物征集与奖励暂行办法(1945年10月5日) 466
15.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改定中小学教育员待遇标准的决定(1945年11月16日) 467
16.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通知——关于改定中小学教职员待遇标准在执行中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1945年11月16日) 468
九、土地租债 469
1.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1938年2月10日颁布) 469
2.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的执行问题(1938年) 470
3.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训令——关于杂租、小租、送工的解释(1938年3月) 472
4.晋察冀边区农会提出之减租减息实施办法(1939年12月17日边区农会提出) 472
5.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减租减息的意义与执行问题的指示信(1940年2月1日) 476
6.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1940年2月1日修正公布) 479
7.修正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1940年2月1日修正公布,1941年3月20日二次修正公布) 482
8.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关于农民永佃权的规定(1940年8月13日) 483
9.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施行细则(1941年3月20日公布) 483
10.彭真:《关于晋察冀边区党的工作和具体政策报告》——关于土地政策(减租、永佃权、典地押地问题)(1941年春) 485
11.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保障土地所有权 保障土地使用权(1941年3月) 491
12.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处理典地回赎问题的指示办法(1942年11月7日) 492
13.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执行处理典地回赎问题办法的指示(1942年12月4日) 493
14.晋察冀边区租佃债息条例(1943年1月21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2月4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 494
15.晋察冀边区租佃债息条例施行条例(1943年1月21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2月4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 499
16.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贯彻减租政策的指示(1943年10月28日) 501
17.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晋察冀中央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晋察冀军区联合布告——对破坏土地改革者的制裁问题(1947年11月) 506
十、劳动法规 507
1.彭真:《关于晋察冀边区党的工作和具体政策报告》——关于劳动政策(1941年春) 507
2.晋察冀边区北岳区总工会第三次代表大会工作总结报告(节录劳动政策)(1941年3月) 510
3.冀中区总工会、农村合作社冀中总社关于各级社工厂职工待遇之共同决定(1942年2月2日) 512
4.冀中总工会关于会员会籍的指示(1942年2月) 514
5.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保护农村雇工的决定(1944年9月20日公布) 515
6.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张家口、宣化公营工厂工人工资标准的通知(1945年10月26日) 517
7.晋察冀边区公营工厂劳动保护条例(草案)(1945年) 518
8.张家口市总工会目前纲领(1945年12月21日张家口市首届工人代表大会上通过) 520
9.晋察冀边区总工会关于八项组织工作决定(1946年2月) 521
十一、婚姻与继承 523
1.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1941年7月7日公布) 523
2.附:关于我们的婚姻条例(1941年7月7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指示信第五十一号) 525
3.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1943年1月21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2月4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 530
4.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婚姻登记问题的通知(1943年5月27日) 532
5.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执行问题的决定(1943年6月15日公布) 533
6.晋察冀边区在外工作人员声请离婚程序(1946年2月20日) 534
十二、刑事法规 536
1.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修正处理汉奸财产办法(1938年2月9日公布,1939年11月1日修正公布) 536
2.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38年6月27日) 537
3.晋察冀边区汉奸自首单行条例(1938年11月17日) 538
4.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严禁播种罂粟的命令(1939年2月19日) 539
5.晋察冀边区稽征人员舞弊惩处暂行条例(1939年9月) 540
6.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堕胎溺婴案件均须依法科刑的命令(1942年3月13日) 540
7.晋察冀边区破坏坚壁财物惩治办法(1942年4月1日) 541
8.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1942年10月12日通过,同年10月15日公布施行) 542
9.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严厉禁止粮食资敌规定六项紧急措施的命令(1943年1月7日) 543
10.晋察冀边区处理伪军伪组织人员办法(1943年4月12日公布) 545
11.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法令中凡规定罚金之条文准依原定数额增加十倍的通知(1944年6月12日) 546
12.晋察冀边区鸦片缉私暂行办法(1945年11月21日公布) 547
13.禁烟治罪暂行条例(1935年10月28日国民政府令准施行,1938年7月22日晋察冀边区委员会新民字第35号令转发) 548
14.禁毒治罪暂行条例(1935年10月28日国民政府令准施行,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转发) 550
15.惩治盗匪暂行办法(1936年8月28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公布施行,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转发) 551
16.修正惩治汉奸条例(1938年8月15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8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转发) 553
十三、公安法规 555
1.晋察冀边区公安局暂行条例(1941年4月10日) 555
2.晋察冀边区戒严检查办法(1942年11月4日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 556
3.晋察冀边区北岳区统一办理通行手续暂行办法(1942年3月4日公布,同年11月1日施行) 558
4.宋劭文《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工作报告》(公安工作)(1943年1月15日向晋察冀边区首届边区参议会所作工作报告) 559
5.晋察冀边区关于逮捕搜索侦查处理刑事、特种刑事犯之决定(1943年1月21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2月4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 561
6.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改变公安机构及其工作范围之决定(1943年2月12日) 564
7.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加强各级公安工作指示(1943年2月23日民字第十三号) 565
8.晋察冀边区村锄奸小组工作纲要(1944年4月10日边委会世民社字第十一号密令发) 567
9.晋察冀边区外侨旅居暂行办法(1945年11月14日胜民社字第三号令公布) 568
十四、司法审判及狱政 569
1.晋察冀边区陪审制暂行办法(1940年5月15日公布) 569
2.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令——为令知自十月一日起停止征收民事诉讼费用由(1940年9月12日) 571
3.附“报刊报道”:晋察冀缩短犯人刑期(1942年1月27日《解放日报》报道) 571
4.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1942年4月1日公布) 572
5.附“报刊报道”:晋察冀边委会规定囚犯参加生产成绩优良者将功折罪(1942年5月7日《解放日报》报道) 574
6.宋劭文:《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工作报告》(司法工作)(1943年1月15日向晋察冀边区首届边区参议会所作工作报告) 574
7.晋察冀边区法院组织条例(1943年1月20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2月4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 582
8.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边区司法机关改制之决定(1943年2月12日) 585
9.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指示(1943年4月9日) 586
10.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处理监押犯之决定(1943年4月15日) 587
11.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通知——通知司法工作应围绕大生产运动进行由(附:“组织犯人参加生产”)(1944年2月14日) 588
12.晋察冀边区司法会议结论(1944年3月22日边委会宋[劭文]主任在边区司法会议上的结论) 593
13.晋察冀边区司法工作报告(1944年3月高等法院王[斐然]院长在边区司法会议上的报告) 598
14.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执行改进司法制度的决定应注意事项的命令(1944年5月29日) 612
15.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改进司法制度的决定(1944年5月31日) 613
16.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特种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之决定(1944年边委会第46次委员会议通过,4月15日起施行) 615
17.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加强村调解工作与建立区调处工作的指示(1944年6月1日) 616
18.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区公所调处案件的决定(草案)(1944年6月1日) 617
19.附“报刊报道”:晋察冀边区繁峙监犯春节中放假十天回家省亲期满后如数归来(1945年3月25日《解放日报》) 618
20.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调整复核复判程序的命令(1945年12月4日) 619
21.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颁发各级法院状纸与讼费暂行办法的命令(1946年1月4日) 620
22.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诉讼费用征收问题的通知(1946年4月24日) 621
23.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通知——关于取消法庭法院干部分工等问题的解答(1946年6月22日) 622
24.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1948年1月6日颁布) 624
本卷参考文献 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