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第一章 《公约》与欧洲人权法院对个人申诉案件的受理 31
第一节 欧洲人权法院及其管辖权 31
第二节 欧洲人权法院受理个人申诉案件的一般标准 35
第三节 欧洲人权法院解释《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原则 57
第二章 《公约》机构受理个人环境申诉案件的历史发展 65
第一节 “环境”的含义 65
第二节 拒绝受理个人环境申诉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前 69
第三节 受理个人环境申诉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来 71
第三章 欧洲人权法院根据《公约》实体性条款受理个人环境申诉案件 85
第一节 “环境损害”的含义 85
第二节 《公约》第8条之适用 90
第三节 《公约》第2条之适用 111
第四节 小结——“受害者”范围之拓展 118
第四章 欧洲人权法院根据《公约》程序性条款受理个人环境申诉案件 120
第一节 程序性环境人权和环境风险预防原则 122
第二节 个人获得环境信息权受侵害之案件 129
第三节 个人环境决策参与权受侵害之案件 140
第四节 环境诉权受侵害之案件 146
第五节 小结——预防原则之适用 153
第五章 自由判断余地:欧洲人权法院受理个人环境申诉案件的限制 156
第一节 “自由判断余地”在判例法中的含义 156
第二节 自由判断余地对个人环境申诉案件受理的限制 167
第三节 小结——自由判断余地与个人环境申诉案件受理范围之阙值 175
第六章 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对欧盟成员国的拘束力 177
第一节 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对欧盟成员国产生的一般拘束力 178
第二节 欧洲人权法院判决与欧盟成员国宪法之增修 183
参考文献 191
后记 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