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一、选题意义 1
二、研究范畴 5
三、文献综述 9
四、创新与不足 16
第一章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概述 17
第一节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形成及继受 17
一、罗马法及罗马法复兴阶段的错误制度 17
二、近代自然法时期——意思表示错误制度萌芽 28
三、《德国民法典》——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建立 37
四、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继受 41
第二节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形成的理论条件 45
一、从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的角度思考错误问题的条件 46
二、意思表示错误撤销的理论基础——意思自治原则 51
三、错误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54
第三节 意思表示错误界定 62
一、意思表示错误的定义及特点 63
二、意思表示错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66
第二章 意思表示错误的基本样态 71
第一节 意思表示错误基本样态的进路考察 71
一、二元论的主要观点 71
二、一元论的主要观点 74
三、关于意思表示错误基本样态进路的其他理论 75
四、两种观点评析 77
五、“统分结合”的模式下动机错误的救济 83
第二节 拟制为内容错误的动机错误——性质错误 88
一、问题的提出 88
二、性质错误的定义及本质 89
三、性质错误的认定 91
第三节 表示错误 96
一、问题的提出 96
二、表示错误的类型 97
三、表示错误的认定 99
第三章 意思表示错误的特殊样态 106
第一节 计算错误 106
一、计算错误概述 106
二、内部计算错误 109
三、外部计算错误 110
第二节 法律错误 113
一、法律错误内涵界定 113
二、“法律不知有害”合理性质疑 116
三、关注法律错误的路径 118
第三节 签名错误 123
一、签名错误的内涵 123
二、解决“签名错误”的两种路径 126
三、意思表示错误框架内签名错误问题的解决途径 129
第四章 错误的撤销及信赖损害赔偿责任 131
第一节 意思表示错误撤销的条件 131
一、无法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消弭错误 132
二、错误必须具有“重大性” 134
三、在法定期间做出撤销的意思表示 137
四、不要求表意人的过失和相对人对错误的可识别性 138
五、其他特殊原因排除错误的撤销 143
第二节 信赖损害赔偿责任 149
一、问题的提出 149
二、表意人的可归责性 150
三、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免责事由 155
四、信赖损害责任的赔偿限额 156
第五章 我国重大误解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159
第一节 我国重大误解制度的缺陷 159
一、立法体例上存在逻辑矛盾 159
二、重大误解的表述方式不科学 161
第二节 合理界定重大误解的具体建议 163
一、提炼内容错误的表述方法,明确区分同一性错误和性质错误 163
二、单独规定表达上的错误 164
三、增设主观行为基础错误 164
四、对无须受领单方法律行为及单务合同中的动机错误做出特殊规定 166
参考文献 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