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妨害司法罪 1305
第一节 妨害司法罪概述 1305
第二节 伪证罪 1307
第三节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1316
第四节 妨害作证罪 1321
第五节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1327
第六节 打击报复证人罪 1333
第七节 扰乱法庭秩序罪 1336
第八节 窝藏、包庇罪 1339
第九节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1342
第十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347
第十一节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358
第十二节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1363
第十三节 破坏监管秩序罪 1366
第十四节 脱逃罪 1373
第十五节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1380
第十六节 组织越狱罪 1385
第十七节 暴动越狱罪 1388
第十五章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1395
第一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概述 1395
第二节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396
第三节 骗取出境证件罪 1401
第四节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1409
第五节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1415
第六节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418
第七节 偷越国(边)境罪 1423
第八节 破坏界碑、界桩罪 1427
第九节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1431
第十六章 妨害文物管理罪 1437
第一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概述 1437
第二节 故意损毁文物罪 1438
第三节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1441
第四节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1443
第五节 倒卖文物罪 1446
第六节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1448
第七节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1455
第八节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1459
第十七章 危害公共卫生罪 1464
第一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概述 1464
第二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66
第三节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1469
第四节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1475
第五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 1479
第六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1481
第七节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1487
第八节 医疗事故罪 1492
第九节 非法行医罪 1499
第十节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1504
第十一节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1507
第十八章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510
第一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 1510
第二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1512
第三节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1517
第四节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1522
第五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1525
第六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530
第七节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1535
第八节 非法狩猎罪 1540
第九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543
第十节 非法采矿罪 1546
第十一节 破坏性采矿罪 1550
第十二节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553
第十三节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1557
第十四节 盗伐林木罪 1558
第十五节 滥伐林木罪 1561
第十六节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1563
第十九章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566
第一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概述 1566
第二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568
第三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 1584
第四节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1588
第五节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1591
第六节 走私制毒物品罪 1594
第七节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1600
第八节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605
第九节 强迫他人吸毒罪 1609
第十节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1610
第二十章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616
第一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概述 1616
第二节 组织卖淫罪 1618
第三节 强迫卖淫罪 1625
第四节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630
第五节 传播性病罪 1632
第六节 嫖宿幼女罪 1635
第二十一章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639
第一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概述 1639
第二节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1640
第三节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1654
第四节 传播淫秽物品罪 1656
第五节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1660
第六节 组织淫秽表演罪 1663
第二十二章 贪污贿赂罪 1666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1666
第二节 贪污罪 1667
第三节 挪用公款罪 1718
第四节 受贿罪 1744
第五节 单位受贿罪 1797
第六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806
第七节 行贿罪 1819
第八节 对单位行贿罪 1827
第九节 介绍贿赂罪 1829
第十节 单位行贿罪 1833
第十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838
第十二节 隐瞒境外存款罪 1843
第十三节 私分国有资产罪 1848
第十四节 私分罚没财物罪 1858
第二十三章 渎职罪 1865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1865
第二节 滥用职权罪 1868
第三节 玩忽职守罪 1874
第四节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881
第五节 徇私枉法罪 1886
第六节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896
第七节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903
第八节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905
第九节 枉法仲裁罪 1907
第十节 私放在押人员罪 1910
第十一节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914
第十二节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1918
第十三节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925
第十四节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1931
第十五节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1935
第十六节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1938
第十七节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1939
第十八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942
第十九节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1945
第二十节 环境监管失职罪 1947
第二十一节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952
第二十二节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1955
第二十三节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1960
第二十四节 放纵走私罪 1962
第二十五节 商检徇私舞弊罪 1967
第二十六节 商检失职罪 1969
第二十七节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1971
第二十八节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1973
第二十九节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1974
第三十节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1977
第三十一节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980
第三十二节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982
第三十三节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1985
第三十四节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1992
第三十五节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