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营业税法令释例 1
营业税法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课税范围) 1
1银行保证金暨付现准备金转存之利息收入应课征营业税 1
2中央银行免征营业税及免办营业登记 2
3银行业向客户收取之邮电费应征营业税 2
4银行业收取支票簿、存摺、签证书等工本费应课营业税 2
5中国农民银行承办发展农业贷款之利息滚入国库非征营业税范围 2
6农民银行等办理加速农村建设基金贷放所收利息收入免税 2
7妓女户勿庸办理营业登记课税 3
8学校交通车接送学生收费免课税 3
9学校体育馆供应社会活动使用如非以出租为业免课营业税 3
10职工福利社兼营体育馆出租收入应开立发票课税 3
11保险公司各地连络处通讯处办理招保调查收费等业务是否视为对外营业核释 3
12保险业运用资金购置不动产专供出售出租者应课税 4
13保险公司因承租户延期支付房租加收之利息应并租金收入课税 4
14破产财团出租厂房之租金收入应课税 4
15贸易协会所收「出口联合推广费用」不课营业税 4
16家庭手工艺副业免征营业税 4
17建设公司销售房屋代办贷款所收利息课税规定 4
18鱼货贩运商应依法办理营业登记课税 4
19坐月子中心应办营业登记课税 4
20公司向农林厅收取学童乳补助款项应课税 5
21收受政府补助款免开发票及免税之条件 5
22公司购入零组件制成自用机器非属应税范围 5
23瓦斯公司管线被挖坏之损失赔偿非属课税范围 5
24农民进口乳牛应课税 5
25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费应报缴营业税 5
26加工乳品尚非农产品其共同运销不能免税 5
27投资公司领取之车马费及董监事酬劳金不属课征营业税范围 5
28中信局办理指定用途信托资金投资国外有价证券业务课税释疑 6
29非金融业之财务调度利息收入免税 6
30投资公司将馀裕资金存放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课营业税 6
31核释政府机关课征营业税有关规定 6
32港务局及台湾铁路货运公司所收装卸费应课营业税 8
33各车站之行李包裹运杂费应课营业税 8
34过港隧道通行费为事业收入应课税 8
35石门水库风景区门票收入等应课税 8
36气象局规费非属课税范围 8
37联勤总部受托印制旅行图收取之代价应课营业税 9
38市体育会文化基金会举办之球赛或艺文活动门票收入应课税 9
39青年公园高尔夫练习场等处门票收入课税释疑 9
40光船出租外国国际运输事业应课营业税 9
41国外营利事业对营业场所汇拨之佣金应课营业税 9
42国外营利事业汇入分公司之采购费用免征营业税 10
43投资所得之股利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10
44荣民计程车业服务中心之服务费收入免课营业税 10
45营业用计程小客车课税事宜 10
46个人计程车免缴营业税 11
47游乐场之电场玩具收入应课营业税 11
48MTV视听中心应办营业登记课税 11
49直系直销商之征免规定 11
50祭祀公业提供土地与人合建分屋免课营业税之规定 12
51 营业人无销货事实出售发票牟取之利益免课营业税 12
52证券交易税之代征奖金、娱乐税之奖励金非属营业税课征范围 12
53代售高速公路通行费回数票所收取之报酬应课营业税 12
54金马地区之营业人进口货物于台湾地区报关进口应由海关代征营业税 12
55经建会自七十九会计年度起不再免予缴纳立即可以辨认之税捐 13
第二条(纳税义务人) 13
第三条(销售货物、销售劳务之定义) 14
(一——销售货物劳务) 16
一1保险公司所摊回之经纪人佣金认定疑义 16
一2转让纺织品配额之价款应课税 16
一3委托代销价格变更应改按新定销售价格开立发票 16
一4经销商之「销售奖励金」「安装助成费」应课营业税 16
一5国轮相互调配出租收取之代价应依法课税 17
一6公营事业自其宿舍使用人薪资扣回之款项非属销售劳务范围 17
一7借用其他公司人员支薪非属营业税范围 17
一8海运协会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范围 17
一9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所指盘损或灾害应包括存货之失窃 18
一10直辖市地区营利事业原物料盘损等之报备查核工作由国税局主办 18
一11免税区外销厂商收取技术报酬金课税规定 18
一12港务局出租代管国有省有土地之收入课税规定 18
一13联谊社所收会员入会费应依法课税如属存储金保证金性质于退会时退还者免开发票免税 18
一14高尔夫球场各项收入征免营业税认定标准 19
一15地下停车场车位之转让系属销售劳务应课营业税 21
一16大楼停车场如附对外营业收费应办理营业登记课税 21
一17路边收费停车场之停车费收入应课营业税 21
一18关于盲人从事按摩业之征免规定 21
一19退票手续费系属销售劳务收入应课税 22
一20寺庙宗祠提供纳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应否申办营业登记课税 22
一21寺庙教堂承办信徒宴请弔丧亲友菜斋之收入应否申办营业登记课税 22
一22眼科诊所销售眼镜非属提供专业性劳务范围 22
(二——视为销售) 22
二1公司所属工厂间以货物互相调拨免按自我销售开立发票 22
二2领用自制产品作为制造另一产品之原料燃料不视为销售货物 23
二3进口奶粉无偿救济贫寒视为销售 23
二4营业人无偿提供模型供他人使用应视为销售 23
二5台电为发供电使用之自用电能免视为销售 23
二6无偿借用厂房核计营业税释疑 23
二7供实验使用之材料零件不视为销售 23
二8独资营利事业转让或变更负责人其货物之移转视为销售 23
二9合伙之营利事业变更负责人合伙人时之存货固定资产不视为销售 24
二10瓦斯公司以购置备用之材料转供自用可免开发票 24
二11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赠送样品等可免开票 24
二12核释营业人为酬劳员工交际应酬等无偿移转货物是否视为销售疑义 24
二13发货中心等相互提存货物免视为销售 25
二14农产品批发市场承销人代购农产品应课征营业税 25
二15集邮之友社代为购销邮票准按手续费佣金收入课营业税 25
第四条(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认定) 26
1外国国际运输事业出租舱位与我国际运输事业课税规定 27
2飞机租与外商在境外使用属销售劳务范围 27
3委托国外验船机构在国外验船所收之分成收入课税事宜 27
4受托在台代为接受订购掣发兑换凭单之行为非属在我境内销售货物 27
5代理外国国运输事业在国内售票之佣金收入应课营业税 27
第五条(进口货物之意义) 28
1货物自免税出口区等进入我国境内其他地区需报关者之处理 28
2免税出口区之外销事业售货至国内课税区无需报关者之处理 29
3免税出口区科学园区等课税事宜 29
4营业人销售与免税区机器设备原物料等其零税率之认定应以免税区事业之帐载科目为准由买受人在发票扣抵联按实填写 29
第六条(营业人之定义) 30
1省政府印刷厂系公营事业应依法课税 31
2中国石油学会受托办理研习会等收入课税规定 31
3林务局各林区管理处标售林班林木等收入课税规定 31
第二章 减免范围 32
第七条(适用零税率之项目) 32
第一款—外销货物 34
一1进口货物变质以外销方式退货者应开立发票 34
一2收取外汇货物并未出口不适用零税率 34
一3鳗鱼外销适用零税率 34
一4购置在国内使用之模具外汇收入不适用零税率 35
一5营业人外销销售额逾规定时限开立发票者仍得适用零税率 35
一6携带保税工厂货物外销适用零税率规定 35
一7营业人外销货物办理押汇金额应与输出许可证所载相符 35
一8外销货物因火灾毁损仍得适用零税率 36
第二款—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国外使用之劳务 36
二1我国国际运输事业出租舱位与外国国际运输事业可适用零税率 36
二2介绍国内买主由国外进口原料所得外汇佣金不适用零税率 37
二3代理外国公司办理添加用油业务所收服务费可适用零税率 37
二4公证业受国外客户委托承办外销货物之公证得适用零税率 37
二5代理国外出版商招揽广告之报酬不适用零税率 37
二6三角贸易按收付信用状差额视为佣金开立发票适用零税率 38
二7国内运输业承揽国外航运公司在台之内陆运输业务课税释疑 38
二8航空货运承揽业收取各项费用征免营业税核释 38
二9航空货运承揽业在国外收取之出口货物运费与什费适用零税率 43
二10船舶资运承揽业在国外收取之出口货物运费与什费适用零税率 45
二11理算检定公司服务收入之课征 47
二12受托办理船舶检查之课税规定 47
二13船务代理业代理外国国际运输事业所得佣金及代理费课税释疑 47
二14电影公司为新闻局拷贝供寄送海外之国语剧情片所收之拷贝费不适用零税率 49
第三款—免税商店售货予出入境旅客 49
第四款—销售与免税出品区内之规定 49
四1售货予保税工厂其输出起算日之认定 49
四2销售与保税工厂之原料均适用零税率 49
四3园区事业销售劳务与其他园区事业等准予适用零税率 49
四4「机器设备」之定义 50
四5保税工厂机具按装及水电工程费用无零税率适用 50
四6模具属机器设备适用零税率 50
四7电脑设备属于第七条第四款「机器设备」之认定 50
第五款—国际间运输 50
五1国际运输海运业收入项目征免营业税规定 50
五2我国境内载运客货出境者运费收入应课税 54
五3「营业人载运国外客货收入及申报适用零税率销售额清单」格式 55
五4相互租用之国轮自我国境内载运客货出境所收运费适用零税率 57
五5代理外国航空公司承揽货物出口运费征免 57
五6航空公司退票手续费免开发票依法课税 57
五7船舶出租外国国际运输事业之租金可否适用零税率 57
五8外国对我国国际运输业者课免营业税或类似税捐有关资料 58
五9印度海运事业在我国之运费收入适用零税率 58
五10代理菲律宾航空公司收取运费不适用零税率 58
五11日航韩航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 58
五12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准予适用零税率 59
五13新加坡航空公司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 59
五14新加坡海运事业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 59
五15泰国航空公司台北分公司之运输劳务适用零税率 59
五16文件专差捷递服务非属国际运输业务 59
五17外国空运事业承揽出口之货物因故委托其他空运事业载运得否适用零税率规定 60
第六款—国际运输用船舶、航空器、远洋渔船 60
六1销售货物与远洋渔船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 60
第七款—销售国际运输船舶、航空器、远洋渔船所用之货物或修缮劳务 60
七1提供国际航机之地勤劳务不适用零税率 60
七2检验服务非属修缮劳务之范围 61
七3营业人销售物品与国际运输用船舶准以出口报单申报 61
七4营业人销售日用品及食品与国际运输用船舶准以「装货准单」及「供应船舶日用品申报表」申报 61
七5建造修缮国际运输船舶所用物品不适用零税率 62
七6「远洋渔船」之定义 62
七7前经济部农业局核发之执照仍可作为远洋渔船证明文件 63
(八—其他) 63
八1一般税额计算之营业人对驻华外交机构及其人员之销售额适用零税率 63
八2销售与驻华外交机构货物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 63
八3世贸中心及外贸协会直接出租展览场地与美国在台协会可适用零税率 63
八4营业人提供与外销有关之劳务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 63
八5外销之货物由组合厂商办理报关出口者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 66
八6办理三角贸易之佣金手续费收入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 66
八7经营三角贸易国外客户以电汇支付贷款时其佣金手续费收入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 66
八8营业人报运出口免申请输出许可证之货物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 67
八9营业人以邮寄方式外销货物或劳务未报关者适用零税率之有关规定 67
八10营业人以邮政快捷邮件或陆空联运包裹交寄货物外销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 67
第八条(免征营业税项目(一)) 68
第一项第一款—出售之土地 73
第一项第二款—供应之农田灌溉用水 73
第一项第三款—医院、诊所、疗养院提供之医疗劳务、药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73
第一项第四款—托儿所、养老院提供之育、养劳务 73
第一项第五款—学校、幼稚园其他教育文化机构提供之教育劳务政府委托代办之文化劳务 73
五1营利事业附设补习班应课税之认定 73
五2公司所属训练中心对外办理职业训练无免税之适用 74
五3侨委会委托厂商制作华文教材等用品不合免税规定 74
五4学校接受工商企业委托代办研究试验可免征营业税 74
五5立案补习班之教育劳务免税 74
五6未立案补习班之教育劳务免税 74
五7「教育劳务」「文化劳务」之涵义 75
五8区运会开幕典礼收入票款准免征营业税 75
五9救国团青年活动中心山庄等各项活动收入征免营业税规定 75
第一项第六款—学校所用教科书及依法奖励之专门学术著作 76
六1重要学术专门著作免征营业税 76
六2编印发售空中教学用教科书免征营业税 76
第一项第七款—删除 76
第一项第八款—职校实习商店之销售 76
第一项第九款—报纸、出版品、通讯稿、广告、节目播映及节目播出 76
九1外国通讯社免税规定 76
九2营业人销售进口之报纸杂志免征营业税 76
九3报纸杂志一律免税 76
九4进口之新闻用纸征免规定 77
九5营利事业兼办杂志出版其销售杂志及广告收入免税 77
第一项第十款—合作社经营之义务 77
十1劳动合作社对外承揽工程无免税之适用 77
十2青果社销售社员之农产物应开发票缴税 77
十3青果合作社社员管理费免开立发票 78
十4省住宅公用合作社联合社承建非社员之住宅工程无免税之适用 78
十5学校员工消费合作社或员生餐厅如系招商承办则无免税适用 78
第一项第十一款—农会、渔会、工会、商业会、工业会经营之业务 79
十一1乡镇农会接受省农会委托加工饲料收取加工管理费免征营业税 79
十一2省农会饲料厂农药厂产品售予金门连江县农会免税 79
十一3共同运销之认定原则 79
十一4农会加工厂商与酪农订约如为自购自销盈亏自负非属共同运销不得免税 80
十一5农民团体办理共同供销运销直接供应工厂或出口外销者免征营业税 80
十一6农民团体办理共同运销或受政府委托收购农产品出售免税 80
十一7非免税财团法人受托提供技术服务收入应课税 80
十一8农会或合作社收购茶叶售予消费者应课税 81
十一9农会将出售蜜蜂货款编列「蜜蜂产品产销安定基金」可予免税 81
十一10农会渔会会员包括赞助会员 81
十一11农会经营加油站课税规定 82
第一项第十二款—慈善事业标售或义卖之货物与举办之义演 82
十二1寺庙出售金收益不得免征营业税 82
第一项第十三款—特定机构不对外营业之员工福利机构销售货物或劳务 82
第一项第十四款—监狱工厂及其作业成品售卖 82
十四1职训总队队员习艺生产品销售准比照监狱工厂免课营业税 82
第一项第十五款—邮政电信机关之业务 82
第一项第十六款—专卖品之销售 82
十六1金门、马祖酒厂之酒类免税 82
十六2食盐供销准比照专卖品免征营业税 83
十六3销售外国菸酒免征营业税 83
十六4外国菸酒申请商申报各阶段售价之手续暨征免事宜 84
第一项第十七款—代销印花税票邮票之劳务报酬 84
十七1代销印花税票或邮票之酬金免征营业税经收特种邮件酬金则否 84
十七2使用邮资机之酬金可免征营业税 85
第一项第十八款—肩挑负贩沿街叫卖者销售之货物劳务 85
十八1固定性之摊贩依法应课营业税 85
第一项第十九款—农民或农地出租人之销售 85
十九1个人从事畜牧水产养殖免征营业税 85
十九2直接操作或经营水产事业生产之个人免税规定 85
十九3茶农将茶菁加工出售之征免规定 85
十九4本法所称农地出租人系指自然人而言 86
十九5农渔民身分证明方式及租用土地所获产品可免征营业税 86
第一项第二十款—渔民销售鱼介 86
二十1凡参与渔捞作业或经营渔业之个人均认定为渔民 86
第一项第二十一款—稻米、面粉之销售及碾米加工 86
二十一1米制加工品之制造买卖不在免税范围 86
二十一2面乾面条之销售非属免税范围 87
二十一3黄豆谷类及其加工品非属免税范围 87
二十一4米谷加工业所收之碾米加工费及碾馀糙米奖励金免征营业税 87
二十一5制造销售加钙或维他命之营养米可免税 87
第一项第二十二款—特种税额计算之营业人销售固定资产 87
二十二1出售承受之不动产免税 87
二十二2兼营营业人销售国定资产应课征营业税 88
二十二3兼营营业人销售非经常买进卖出而持有之固定资产无免税之适用 88
第一项第二十三款—保险业承办政府推行之各项保险、再保分出保费及人寿责任准备金 88
二十三1人寿保险业责任准备金征免税规定 88
二十三2营业税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款释疑 89
二十三3承保矿工团体平安保险准予免税 89
二十三4保险业代收发展基金免税 89
第一项第二十四款—政府发行之债券、应征证券交易税之证券 89
二十四1中央银行发行之定期存单储蓄券短期债券之利息不属免税范围 89
二十四2银行业买卖受益凭证所收取之差额利益、分配收益免征营业税 90
二十四3买卖公司债、金融券、受益凭证之利益及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90
二十四4短期票券业买卖一年期以内各种债券之利息收入应否课税释疑 90
第一项第二十五款—政府机关标售賸馀废弃之物资 91
二十五1公共造产事业营运收入之征免 91
第一项第二十六款—销售国防单位之武器等 91
二十六1保养修护武器舰艇器材及所提供劳务不得免税 91
二十六2销售国防单位武器等所属之修护零件免征营业税 91
二十六3供检修通信装备所使用之仪表工具及其零附件不属免税范围 91
二十六4销售国防单位之科技工程谘询劳务不免税 92
二十六5枪刷非免税货物 92
二十六6联勤总部承制销售与警政署使用之警械用品应课征营业税 92
第一项第二十七款—肥料、农药、畜牧用药、农耕用之机器设备等 92
二十七1农耕机器设备及农地搬运车之零件应课税 92
二十七2稻谷烘乾机免税 93
二十七3农耕用机器设备之零配件非免税范围 93
二十七4进口农耕用动力引擎销售与国内之农机制造商非属免税范围 93
二十七5割草机征免营业税释示 93
二十七6挤乳机、冷冻储乳槽属免税范围 93
二十七7销售肥料与其他营业人供作工业用原料可免税 93
二十七8农药、畜牧用药、单体维生素、叶酸、饲料添加物及补助饲料征免营业税范围 94
二十七9开沟机、堆土机、装载机不属于「农耕用机器设备之范围 94
二十七10铲斗车非属农耕用机器设备范围 95
第一项第二十八款—供沿岸、近海渔业使用之渔船等 95
二十八1专供海上游钓活动用之海钓船无免税适用 95
第一项第二十九款—银行业特种业务收入 95
二十九1典当业应按流当品是否超过应收本息填列申报缴款书 95
二十九2银行于筹备期间将已收资本存于同业银行所生之存款利息收入免课营业税 96
第一项第三十款—金条、金块、金片、金锭及金币 96
三十1金条、金块、金片、金锭及金币免征营业税之范围 96
三十2「金币」之涵义 96
第一项第三十一款—学术、科技研究机构提供之研究劳务 96
第二项—放弃适用免税 96
1放弃适用免税先向所在地稽征机关申请 96
第九条(免征营业税项目(二)) 99
1进口书籍非免税货物 100
2渔民自行进口渔业器材不符免税规定 101
3台北美国学校进口教学设备及器材依协定免征营业税 101
4进口或购置消防车辆及装备器材课税规定 101
5农会购买货物应课营业税 101
6「公私文件及其类似物品」之涵义 101
7银行业进口旅行支票免征营业税 102
8动物园向外赠购之动物如系免税进口可免征营业税 102
第三章 税率 102
第十条(营业税率之限制) 102
1营业税不再附征教育经费 102
2销售票券之临时性娱乐活动应课征营业税 102
第十一条(营业税率(一)) 103
1保险业计征营业税释疑 103
2典当业应按流当品是否超过应收本息填列申报缴款书 104
第十二条(营业税率(二)) 104
第十三条(营业税率(三)) 105
1营业性质特殊之营业人范围 106
2使用统一发票销售额标准 106
3小规模营业人销售花卉家禽系属农产品市场交易法之农产品 106
4非营利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主办戏剧等活动依百分之一税率查定课征营业税 106
5农会经营之超级市场与农产品批发市场之承销人性质不同 107
第四章 税额计算 107
第一节 一般税额计算 107
第十四条(销项税额之意义及其计算) 107
1运输业销售之回数票及月票每次票价不满十元者免税 108
2保险业经纪人代理人公证人非属保险业 108
3客运车票以投现方式计算税额疑义之释示 108
第十五条(应纳税额之计算及销货退回) 108
1员工出差旅费得申报扣抵 109
2国际运输事业进口相关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及申报事宜 109
3航空及船舶货运承揽业所收取之进口运费可免列入销售额申报 109
4港务局港警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准予申报扣抵 110
5营业人于不动产租赁期间之水电费准予扣抵之核释 110
6员工以自有车辆从事营业人之工作该油料费准予扣抵之核释 110
7银行同业间定期存款改按实存期间利率计算者可比照销货退回办理 110
8赔偿款非销货退回与折让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111
9园区事业申请销货退回之证明文件 111
第十六条(销售额之计算内容) 111
1合建分屋之课税与开立发票释疑 112
2餐饮业向顾客加收之服务费应列入销售额课税 112
3台车收入应课税 112
4销售钢琴附有不计价节拍器者发票之登载 112
5因买方延迟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属销售额范围 113
6外销原料货物税保证票据如予兑收属补收货价性质应缴营业税 113
7农产品批发市场代供应人拍卖农产品之货款免列入销售额 113
8人寿保险业产物保险业之销售额范围 113
9饭店代办电话电报加收服务费之计缴规定 114
10得标价款部分以物抵缴者应折价报缴营业税 114
11赔偿款非属销售额范围 114
12瓦斯公司收取用户逾期缴费滞纳金应课营业税 114
13承揽人向发包单位收取之恤偿准备金应列入销售额 114
14舞厅向顾客收取舞女伴舞之钟点费节费应课营业税 115
15瓦斯表押金免计入销售额 115
16征收补偿费等免缴营业税 115
17外国公司汇入在台联络处或分公司之采购费用非课税范围 115
18补票加收之票价系属销售劳务之代价 115
19受托办理研究而申请资助之经费收入应课税 115
20承租人迟付租金加收之违约金为销售额范围 116
21游艇公司随票向乘客收取定额之保险费应课征营业税 116
22共同运销外销鳗虾所支付之航运费等准予申报扣抵或退还 116
23 汽车燃料使用费如采随油征收方式可免计入销售额 116
第十七条(销售额之认定) 116
1营利事业销货价格经调整者应通报主管机关核定补征 117
第十八条(国际运输业之营业额) 117
第十九条(不得扣抵销项税之项目) 118
第一项第一款—未依规定取得、保存凭证者 119
第一项第二款—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货物劳务 119
二1取得合法凭证之餐费可予扣抵 119
二2办理员工伙食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 119
二3供员工使用之卫生纸等物品进项税额准予扣抵 119
二4供施工人员住宿或办理工务之租金等准予扣抵 119
二5员工福利设施费用得否扣抵规定 120
二6船务代理业之进口代理费佣金税额不得扣抵 120
二7销售外国菸酒进项税额扣抵规定 120
二8专营投资取得股利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 120
二9股利收入得汇总列入当年度最后一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 120
二10兼营投资业务营业人年度股利计算核释 120
二11专营投资公司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或退还 121
第一项第三款—交际应酬用货物劳务 121
三1为交际应酬餽赠他人之礼物该进项税额不得扣抵 121
三2收费之研习活动学员餐费可予扣抵 121
第一项第四款—酬劳员工之货物劳务 122
四1购置员工工作服工作鞋之进项税额可否扣抵 122
四2员工康乐活动、旅行、生日礼物、慰劳品之税额不得扣抵 122
四3员工惜别茶会之费用不得扣抵 122
四4供员工住宿支出之租金、水电、瓦斯费不得扣抵 122
四5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等不得扣抵 122
第一项第五款—自用乘人小汽车 122
五1租赁业以融赁方式租车予他人其进项税额得扣抵销项税额 122
五2小客车租赁购车支付之进项税额可扣抵 123
五3客货两用车之进项税额得扣抵 123
五4供试车活动使用之乘人小汽车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 123
第二十条(进口货物营业税之计算内容) 123
1进口货物之营业税按关税完税价格计算 124
2未达壹佰元之商港建设费免予加计 124
第二节 特种税额计算 124
第二十一条(特种税额计算(一)) 124
1外汇银行开发有限期信用状所收利息属授信所得者征免营业税规定 125
2外汇银行开发有限期信用状所收利息按业务方式认定征免营业税规定 125
3外汇银行办理有限期信用状之贴现利息收入课税规定 125
4重大建设由国内银行向国外融资转贷系配合经建需要 126
5国内银行向国外银行借款转贷国家重大建设计画其利息收入之课征 126
6重大建设计画贷款利息收入减征之手续 126
7买卖短期票券应否课税之核释 127
8银行贴现利息征免规定 127
9发行受益凭证应按发行费收入金额计课营业税 127
第二十二条(特种税额计算(二)) 128
1非法经营女性陪侍之营业课征规定 128
2一般饮食业非法经营女性陪侍之营业课征规定 128
第二十三条(特种税额计算(三)) 129
1实施新制营业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行配合办理事宜 129
2营业性质特殊之营业人销售额不受使用统一发票标准之限制 130
3脚踏车、机车保管业销售额规定 130
4兼营营业人核课标准 130
5「营业人销售肉类课征营业税补充注意事项」之修正规定 130
6计程车客运业兼营计程车客运服务业应纳税额由主管机关查定课征 131
第二十四条(特种税额计算之例外) 132
1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其销售额纵然低于标准仍应继续使用统一发票 133
第二十五条(查定税额之扣减) 133
1固定摊贩得申报扣减查定税额 134
2小规模营业人转售固定资产已扣减进项税额毋庸补税 134
3查定税额经扣减仍有剩馀者应退税 134
第二十六条(营业税起征点之订定) 134
第二十七条(准用一般税额计算之规定) 135
第五章 稽征 135
第一节 税籍登记 135
第二十八条(营业登记) 135
1公司推销产品设置推销员分赴各地区推销毋庸办理登记 135
2公司售货先收款开发票再向工厂提货者应于提货单注明发票号码 136
3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由经济部发给营利事业统一编号未经核准登记前不宜以筹备处名义按合伙办理登记 136
4国外营利事业在我境内提供劳务办理登记事宜 136
5外国营利事业在台联络处如无对外营业免办营业登记 136
6未办营业登记之营业场所设籍课税规定 137
7银行办事处应办登记课税 137
8因法令限制未能核准设立登记者如有营业仍应课税 137
9已设籍课税但未办妥营利事业登记之法令释疑 138
10盲人从事按摩业应否办理登记释疑 138
11直系直销如无固定营业场所可免办营业登记 138
12同一负责人在同一地址申请二个以上相同业务之营业登记原则上不予受理 138
13 个人经营小货车货运业应办营业登记 139
14依外国人投资条例或华侨回国投资条例设立公司准由我国境内未设住所之董事长董事担任负责人 139
15 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己设分行营业登记 139
16机关员工消费合作社应办理营业登记 139
第二十九条(免办营业登记者) 140
1家庭手工艺副业免办营业登记 140
2理发、烫发、美容、洋裁等家庭副业每月销售额未达起征点者准免办理登记 140
3破产管理人就破产财团所为之营业行为毋庸重新办理营业登记 140
4个人从事畜牧水产养殖免办营业登记 141
5公司经核准解散后始可注销税籍 141
6外国办理处如无对外营业免办营业登记 141
7个人计程车免办营业登记 141
第三十条(营业登记之变更或注销) 141
1商号负责人为未成年人或奉召入伍无需变更登记 142
2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原欠税款应由变更后公司缴纳 142
3营利事业被命付强制管理无须办理变更登记 142
4注销营利事业登记后欲回复营业之处理 143
5公司违章漏税并办妥变更登记者应对新公司发单课征 143
6公司违章漏税虽已办妥公司变更登记仍须依法办理营业变更登记 143
7公司负责人变更经办登记后欠税未结之处理 143
8代理美国菸酒进口之厂商应依法登记 143
9营业地址变更时留抵税额之处理 144
10营业人申请变更地址换发新证前可向原稽征机关购用发票及申报 144
11营利事业迁移地址迁入(出)地稽征机关之作业 144
第三十一条(暂停营业之申报核备) 144
1营业人复业申报之规定 144
第二节 帐簿凭证 145
第三十二条(统一发票之开立) 145
一—统一发票之使用及开立时限 146
一1典当业转让与新组织之未到期质押放款物件非其本身财产无需开立发票 146
一2营利事业委托加工以材料抵充工价应由双方分别开立统一发票 146
一3营利事业售货予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得于领取价款时开立统一发票 146
一4销售预拌混凝土开立统一发票之时限 147
一5营利事业因汇率变动与实际结汇金额所发生之差额免予开立统一发票 147
一6邮寄试销货物者于汇寄货款时开立发票之时限 147
一7短期票券交易商得以买进成交单替代发票 147
一8货物税厂商应一律使用统一发票 147
一9贸易商转开信用状向国内供应厂商订货供应商应以国外进口商为抬头开立发票 148
一10航空联运票款报缴营业税释疑 148
一11瓦斯业收取瓦斯设计费等免用统一发票 148
一12旅宿业在结帐前所收价款免开发票 148
一13旅宿业对签帐旅客开立发票课税规定 149
一14经营房屋销售之介绍应以佣金收入为销售额开立发票 149
一15建设公司预售房屋各期所收价款应分别开立发票 149
一16建设公司合资兴建房屋开立发票与凭证列帐释疑 149
一17建筑业预售房屋并约定客户以银行贷款抵缴尾款者开立发票之时限 149
一18分期付款不论有无收到均应依期开立发票 150
一19出租财产收取押金开立发票规定 150
一20出租财产收取押金准按年计算销售额于首月开立发票 150
一21报业广告费收入开立收据释疑 150
一22营业人委托广告公司向广告媒体办理商品广告其统一发票之开立事宜 151
一23有关外销开立发票时限及适用零税率应具备证明文件 151
一24外销货物应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 151
一25职工福利社对员工销售货物免用发票 152
一26自来水公司销售呆废料下脚等货物准予掣发普通收据 152
一27领取「内销与外销差额价款」应开立发票课税 152
一28包作业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罚款而免开发票报缴税款 152
一29政府机关开立销售凭证规定 153
一30由批发改为零售仍应核定使用发票 153
一31设有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国营利事业开立发票之时限 153
一32免税区外销事业提供劳务予课税区应开立发票 153
一33由免税出口区售货予保税工厂应开三联式发票 153
一34营业人销售货物与保税工厂开立发票之时限 153
一35营业人于国外设发货仓库或于国外加工后运销第三国时其统一发票之开立事宜 154
一36国外发货仓库实售额与原输出发票不同之处理 154
一37统一发票之开立时限不因内销或外销而有所不同 155
一38船务代理业之进口代理费佣金扣抵及列帐规定 155
一39船务代理行收回代垫之港埠费用时应开发票 155
一40办理代收代付业务有关凭证之处理 155
一41分期付款方式代销之货物所发生之差价委托商应如何开立统一发票事宜 156
一42营业人外销货物尚未取得外汇结售与银行者其销售额之计算 156
一43奶品经销准于每日结算汇总开立发票 156
一44奶品经销准依送货单开立电子计算机统一发票 156
一45百货公司采用专柜销售结帐时取具进货凭证之条件及应办理之事项 157
一46营业人之土地被征收于领取地价补偿费时应开立统一发票 157
一47银行业利息收入免用发票 158
一48银行业销售金币之收入及其手续费收入应开立统一发票 158
二—统一发票应记载事项 158
二1统一发票不敷填写销售货品目之规定 158
二2合建分屋之销售额应按土地及房屋当地同时期市场价格从高认定 158
二3娱乐票券之营业税额无须载明 158
二4制造业或进口贸易之营业人销售与非营业人开立之发票应载明买受人名称及地址 159
二5制造商或进口商销货开立发票规规定 159
二6报关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开立发票释疑 159
二7委托他人代销货物时统一发票之开立 159
二8统一发票准予简写买受人名称地址 160
二9中奖之统一发票收执联已载明买受人者以买受人为中奖人 160
二10中油公司掣发车辆用油收据应载事项 160
二11堆土机等之加油收据无须列印车号 160
二12销售与渔民或菸农免征营业税燃料用油开立统一发票事宜 160
二13广告公司办理广告开立统一发票应注明有关交易事项 161
二14营业人可以刻有本事业或买受人名称地址统一发票编号之橡皮戳盖用于统一发票 161
二15一次交易数项货物可汇总开立一张发票 161
二16农产品批发市场拍卖毛猪所开计价单应分别载明销售额及税额 162
二17鱼市场拍卖营业人所供应之鱼货其拍卖之成交价格应否含营业税释示 162
二18饮食、旅宿业代他人支付之杂项费用免列入统一发票之销售额及总计金额 162
二19保龄球馆收取球资之统一发票开立事宜 163
三—退货或折让时统一发票之处理 163
三1销售货物或劳务有销货折让之处理释疑 163
三2开立统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取得买受人之证明 164
三3受粮食局补贴运费应书立折让证明单 164
三4随货附现金抵用券之申报列帐处理 164
三5买受人于开立发票后要求换开发票之处理 164
三6统一发票退回另开立之处理程序 165
四—收银机电子计算机开立发票之规定 165
四1电子计算机开立统一发票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之处理 165
四2电算机发票增印副联由所在地稽征机关核定 166
四3尚未请准以电子计算机开立发票者仍得以之列印申报规定 166
四4二联式收银机发票准予免载签帐卡号码 166
四5营业人得申请各部门逐步使用电子计算机发票 167
四6收银机因油墨不足致统一发票不明者应加盖统一发票专用章 167
四7以人工开立统一发票之营业人如已购置电子计算机且具有列印及媒体申报之功能者得以电子计算机列印媒体申报 167
四8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帐务前可以会计制度大纲送审 169
第三十三条(申请进项税额扣抵销项税额时应备之凭证) 169
1共同分担成本费用者可以进项凭证影本及分摊费用税额比例计算证明单申报扣抵 169
第三十四条(帐簿凭证) 170
1电子计算机记帐及处理会计准以元为单位 170
2以电子计算机开立发票或处理帐务其凭证及帐表之保存规定 170
3免办营业登记之外国营利事业连络处其帐簿应办理登记验印 171
第三节 申报缴纳 171
第三十五条(自动报缴) 171
1船只外销为顾全事实困难准以验收船只证明及出口签证作为外销证明文件 173
2保税工厂进口货物无须填报货物金额 173
3海关核发出口报单之影本不得作为零税率证明文件 173
4海关核发「保税货物退运出口准单」应增壹联俾营业人申报零税率 174
5进口货物税额申报 174
6未对外销售之管理决策机构准免申报 174
7不可扣抵之进项凭证不需申报 174
8公营单位得申请以进项凭证编列明细表代替进项税额扣抵联申报 174
9公营事业取具发票以外之其他凭证所载税额得申请以帐载金额扣抵 174
10公营事业准以进项凭证明细表申报 175
11政府机关销售货物劳务申报销售额与缴纳营业税事宜 175
12政府机关销售货物或劳务交予买受人之记帐联可代替发票收执联 175
13「营业人申报统一发票扣抵联明细表」及「营业人申报非统一发票扣抵联之其他进项凭证明细表」格式 176
14以进项凭证编列明细表申报者可依规定申报扣抵 179
15非当期发票提前申报扣抵者应予退件 179
16非适用零税率之营业人不得每月申报 179
17暂停营业期间发生之进项税额准予申报 179
18以邮政挂号办理营业税申报之相关事宜 180
19进项凭证扣抵联录成媒体申报后得予销毁 180
20进项税额扣抵联稽征机关应予保存二年 180
21「同一年度」之界定 180
第三十六条(外国事业团体机关营业税之课征) 180
1外国国际运输事业代理人课征规定 181
2代理国外杂志社向我境内营利事业承揽广告纳税释疑 181
3关于支付国外仲介者佣金课税释疑 182
4外销事业向国外租用机器支付租金按购买国外劳务处理 182
5「专供经营应税货物或劳务之用者」之涵义 183
6设有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国营利事业销售劳务应报缴营业税 183
7在我国境内设有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其销售劳务而由国外总公司在国外收款者应于收款十日内开立发票 183
8外商从事救难服务之报酬应课征营业税 184
第三十七条(外国技艺表演业之课征) 184
第三十八条(营业税之申报机关) 184
1核准由总机构合并申报并以媒体申报进销项者其所属其他固定营业场所申报规定 185
2无对外营业之连络处其取得进项凭证可并总机构申报 186
3经核准由总机构合并申报销售额之营业人登记事项如有变更之处理程序 186
4营业人申请由总机构合并申报销售额及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所属单位明细表修正格式暨相关事项 186
第三十九条(溢付税额之处理) 188
1依强制执行程序取回分期付款货物不得退税 188
2重复开立统一发票缴纳税捐者可申请退还或留抵 189
3开始营业前取得固定资产之进项税额得核实退还 189
4营业前之进项税额得予退还 189
5公共汽车业票价不满十元其每期溢付税额准予退还 189
6筹备期间溢付税额之退还程序 189
7公司筹备期间之进项税额得于登记后核实退还 189
8符合进口免税规定者已缴之税款可予退还 190
9经营进口运输之国际运输事业溢付之进项税额可予退还 190
10外销厂商使用虚设行号或遗失之发票申报退税应先查明不受退税期间一个月之限制 190
11外销厂商以虚设行号发票申报退抵涉嫌违章之处理 190
第四十条(查定课征) 191
1特种饮食业纳税期限核释 191
2因道路拓宽或兴建工程未营业之日数应扣除后方予查定 191
3对于营业情形特殊之摊贩其销售额之查定 192
第四十一条(进口货物营业税之代征及免征) 192
1进口邮包申请免代征营业税之证明文件 193
2我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外商直接对我国销售货物依进口货物办理 193
3进口货物应补缴之营业税均由海关代征 193
4保税工厂内销货物与非营业人之计税方式 193
5营业人报关提供购票证有困难之处理 194
6货物自保税工厂进入国内课税区应按进口课税 195
7加工出口区进口模具运送课税区加工应由海关代征营业税 195
8进口货物异议案件提供担保之核释 195
9营业人进口货物其身分之认定 196
10进口货物漏税额之计算 196
11以缴纳保证金先行验放之案件其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事宜 196
12专营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其进口货物应由海关代征营业税 196
13各稽征机关应将擅自歇业或他迁不明之进口商税籍资料通报建档 197
14外国工程包商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并由其购料之课税事宜 199
15外国工程包商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由业主进口材料之课税 199
第四十二条(缴纳税款方式及期限) 199
第四十三条(核定营业额计征营业税之情形) 199
1查定计算之营利事业实际营业额大于查定额者应补征 200
2未办营业登记擅自营业应按业别规模补征营业税 200
3未办营业登记擅自营业其每月销售额未达起征点者之处理 201
4对于营造业包工不包料工程业主购料凭证之查核 201
5营造业包工不包料工程应按实际承包工程价额课税 201
第四节 稽查 202
第四十四条(进销项之稽查) 202
第六章 罚则 202
第四十五条(未依规定申请营业登记之处罚) 202
1经税捐机关准予设籍课税但未办妥营利事业登记前即行营业处罚释疑 203
第四十六条(违章处罚(一)) 203
第四十七条(违章处罚(二)) 204
1营业人确无销货虽未领用统一发票免予处罚 204
第四十八条(不补正统一发票之处罚) 204
1营利事业开立发票未盖专用章应予处罚 205
2开立发票之统一编号栏填错经正仍错误之处罚 205
3未依规定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而开立二联式者应予处罚 205
4统一发票书写错误未依规定作废重开应予处罚 205
第四十九条(滞报怠报之处罚) 206
第五十条(滞纳之处罚) 206
1按日计算利息系依中央银行核定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最高利率办理 207
2已于期限内申报销售额或统一发票明细者逾期缴纳税款之处理 207
3营造业受停止营业处分时建管机关应予配合 207
第五十一条(漏税之处罚) 208
1未经认许之外国公司涉嫌违章漏税应由实际行为人负责 208
2虚报存货经申报扣抵或退税者应追缴溢抵溢退税款并处罚 209
3进口货物漏税额不足五千元者免罚 209
4同笔交易购货退货均未申报扣抵扣减税额者免补税送罚 209
5虚设行号或以不实之统一发票申报扣抵应予处罚 209
6以虚设行号之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者其补税及处罚计算 212
7免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以虚设行号之发票交买受人作扣抵凭证应予处罚 212
8短漏报销售额与虚报进项税额事后自动报缴者免予处罚 212
9营业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系以纳税义务人未申报及未缴税为要件 213
10一般饮食业非法经营女性陪侍之处罚规定 213
11未办营业登记擅自营业其每月销售额未达起征点无须按漏税处罚 213
12进口货物违反海关缉私条例其营业税之征免及处罚原则 213
13进口货物违反货物税条例其营业税之免罚规定 214
14对于以不实之进项凭证冒抵税款自行补税后又异议者之处理 214
15未办登记之营利事业每月销售额已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而未依法取得或给予凭证之处罚 214
第五十二条(漏短开统一发票之处罚) 215
1在旧营业税法施行期间漏开发票之处理 215
2一年内经查获漏税短开发票达三次即应核定停业处分 215
3「一年内」之认定 215
4报关行受托代雇车辆搬运货物收受非实际搬运人之统一发票处罚倩形 216
5己依营业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罚者免再并依税捐稽征法第四十四条处罚 216
第五十三条(停止营业处分) 216
1营业人补税应征销停业处分 217
第五十四条(罚锾案件之裁定) 217
第五十五条(案件之裁定期限与强制执行) 217
第五十六条(删除) 217
第五十七条(优先受偿权) 218
第五十八条(统一发票给奖办法之订定) 218
1发票上买受人名称因别字更正不影响奖金之核发 219
2金门地区不适用统一发票给奖办法 219
3营业人主动检举虚设行号之奖励 219
4统一发票以所属月份之号码对奖 220
5私立医院诊所取得贰联式发票中奖准予检据领取奖金 220
第五十九条(施行细则) 220
第六十条(施行日期) 220
(附录) 220
1金门马祖地区暂缓实施新制营业税 220
2台北金门航线收入之课征 220
3国内银行之资金存入境外金融机构利息免税 221
4银行存放于「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之资金利息免税 221
5信用合作社农渔会信用部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21
6合作社存款准备金之利息收入免税 221
7以所缴营业税抵缴矿区税者应以「实缴税额」为范围 221
8稽征机关办理营业人违反营业税法停止营业处分作业要点 221
贰、印花税法令释例 225
印花税法 225
第一章 总则 225
第一条(本法适用范围) 225
1法院公证书正本贴花释疑 225
2公立医院所用凭证应依法贴花 225
3国军官兵货款购置住宅所立凭证属课税范围 225
4台银退还押标金或保证金支付凭证领款人未盖章者免税 225
5押标金于决标后转列为保证金征免规定 226
6托收统一发票奖金取款条不属课税范围 226
7国际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发行「受益凭证」非课税范围 226
8在我国境内签章订约即为我国境内书立之凭证应课税 226
9以影本代替正本在国内使用应贴花 227
第二条(印花税之征收方法) 227
第三条(金额之计算单位) 227
第四条(纳税凭证之保存年限) 227
第二章 课征范围 228
第五条(课征凭证之种类与范围) 228
第一款—删除 229
第二款—银钱收据 229
二1奖学金收据应贴花 229
二2公私立学校学生领取奖学金之收据或印领清册应贴花 230
二3自由职业者业务报酬所具收据应贴花 230
二4通知单如为收款凭证即为银钱收据性质不论自收代收均应贴花 230
二5青果运销合作社检验成绩表合于银钱收据性质 230
二6农会洋菇供销结算表具扣回款凭证性质 230
二7摊期缴款证有收款人认章无另立收据应课税 231
二8无代替收据性质之证明书免税 231
二9支付利息传票有付讫字样应贴花 231
二10向金融机构支取定期存款利息存款单盖章应贴花 231
二11向金融机构支领利息存款单盖章办理转存应贴花 231
二12中信局所使用让售宿舍房地分期收款内部往来送款簿缴款人收执联应课税 232
二13金融机构办理放款其收本息凭证应课税 232
二14渔会办理渔业贷款课税释疑 232
二15修正「合会业务各种凭证贴用印花税票须知」免税范围例外规定 233
二16军医院民众诊疗处收取诊疗费收据与公立医院无异 236
二17卫生所医疗费收据不得免税 236
二18不动产买卖契据贴花释示 236
二19受赠同意书上载有金额应属银钱收据 236
二20自然人代售车票佣金收据不得免税 236
二21领取保险给付应贴花 236
二22保险户领取解约金所立收据应贴花 237
二23收取分期付款于契约书中逐期盖章注明收讫者应贴花 237
二24载明「收讫」等字样之附件条件买卖契约书具银钱收据性质 237
二25代收代付款项收据应贴花 237
二26营利事业受托代销货品其结帐单之课税 237
二27注明代收代付款之发票免贴花 237
二28空运事业自国外载运货物入境运费收据免征税 238
二29并入新制营业税之统一发票及具有发票性质之银钱收据不课印花税 238
二30收回垫付款所立之领款收据应贴花 238
二31预售车票收取整笔票款之收据课税规定 238
二32票券交易商收取保证费等单据课税规定 238
二33证券业所掣给之收据应按银钱收据贴花 239
二34省食粮局收款收据课税 239
二35公卖局菸酒配销通知单免贴花 239
二36报费及杂志社收入收据课税规定 239
二37小规模营业人收据免税规定 239
二38广播电台制作节目收取补助费应课税 239
二39「个人一时贸易资料申报表」非属课税凭证 239
二40营业人出售土地开立统一发票者免贴花 240
二41已开立发票之营业人收款时免贴花 240
二42受领农林厅补助及奖励费所立收据应按银钱收据贴花 240
二43收取废宝特瓶回收处理费开立之收据应贴花 240
二44以转帐方式缴款之存入凭条根可作为入帐之原始凭证并免贴印花 240
第三款——买卖动产契据 240
三1汽车让渡证如未另具买卖契据应贴花 240
三2空白让渡证未使用时免贴花 240
三3附条件买卖动产契约书贴花释疑 240
三4汽车经销商所书立车辆及用品预约单贴花事宜 240
第四款——承揽契据 241
四1工程委托契约属承揽契据性质 242
四2建筑师公会会员使用之「委任同意书」应贴花 242
四3水利会受托代办工程以自己名义所订之工程契约书应课税 242
四4林务局使用之台湾省国有竹林清理保育契约属承揽契据 242
四5工程合约已就工程造价与营业税分别载明者可按工程造价贴花 243
四6工程合约书未就工程造价与营业税分别载明应按总价额贴花 243
四7承办公粮经收保管加工之契约系属承揽兼具代办之混合契约 243
第五款——典卖让受及分割不动产契据 243
五1抛弃继承产权书不属课税范围 243
五2遗产分割协议书课税规定 243
其他——非课征范围 244
1股款收据自六十七年七月五日修法后免贴花 244
2金融机关出具之存款证明不再贴花 244
3出具与各共同委托公司之单据分割证明书免贴花 244
4收受有价证券所具收据不属银钱收据课征范围 244
5收受汇票本票支票所出具之收据免贴花 244
6收受票据所出具之收据不论原因为何亦不论有无金额记载均免贴花 245
7保费收入保险赔款等如以票据支付免贴印花 245
8刑事保证金如为有价证券或票据其领回所立之收据免贴花 245
第六条(免纳印花税之凭证) 245
第一款——政府机关凭证 247
一1公营事业及政府机关所属商业性机构无免税适用 247
一2土地银行代理政府机关经收费用收据印花税征免规定 248
一3金融业义务代办收取国宅建地价款缴款回执免税 248
一4银行公库部视为政府机关其凭证免贴花 248
一5代库银行及邮局各种凭证免税 248
一6外监劳务收入所具收据免税 248
一7村里办公处收取建设配合款收据免税 248
一8村里办公处修缮费补助款收据免贴花 249
一9中央公务人员购置住宅辅助会合约免税 249
一10中央公教人员住宅辅建及福利互助会所具收回贷款收据免税 249
一11「中美基金贷款合约」免税 249
一12粮食局各种凭证征免规定 249
一13福利总处及供应中心各种凭证免税 250
一14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费收据免贴花 250
一15政府委托之工业区开发机构所具凭证征免规定 250
一16电信局非政府机关 250
一17私立短期补习班不具学校性质 250
一18地政事务所特约代理人代办费收据免贴花 251
一19签证银行所立之代收进口业务手续费证实书免贴花 251
一20过港隧道通行费收据免贴花 251
一21国有财产局等单位书立之产权移转证明书免纳印花税 251
一22国有财产局与私人所订之分割不动产契约书私人部分应贴花 252
一23市地重划会出售抵费地所立产权移转证明书应贴花 252
第二款——公私立学校处理公款凭证 252
二1未立案之育幼院所立凭证不予免税 252
二2补习班与学校性质不同其凭证应依法贴花 252
二3家长会领取学校代收款项收据应贴花 252
二4学校代收学生家长会费等所立收据免贴花 253
二5学校员工合作社开立之收据不合免税规定 253
二6学校代办工商企业委托研究或试验之收款凭证免税 253
二7公私立托儿所公款凭证免税规定 253
第三款——公私营事业组织内部单据 253
第四款——催索欠款或核对数目所用帐单 253
第五款——已贴用印花税票凭证之副本或抄本 253
第六款——车票船票航空机票及其他往来客票行李票 253
六1公车处所具购票证明非课税范围 253
第七款——农产品凭证 253
七1农民身分之认定 253
七2农会办理共同运销所具凭证之征免 254
七3办理共同运销收取手续费之凭证可免征印花税 254
七4共同运销之认定标准 254
七5农产品批发市场改组为公司后与一般营利法人无异 255
七6农民将政府补贴之稻谷转售予农会所立之价款收据免贴花 255
第八款——薪给工资收据 255
八1员工资遣医疗补助费收据合于免税规定 255
八2征属各项补助费救济费收据或名册免贴花 255
八3功勋子女教育公费及兼课教员钟点收据贴花核示 255
八4公务员退休金、福利互助费等所立收据免税 256
八5选手膳杂及车马费印领清册免税 256
八6公私立企业职工所领退休金等收据免贴花 256
八7企业员工福利社发给员工各项补助费之收据免贴花 256
八8验船协会所发研究费属薪资收据 256
第九款——赈金恤金养老金收据 257
九1领受汽车肇事赔偿款项收据不合免税规定 257
九2违建拆除救济金收据与免税规定不合 257
九3县政府委托收容贫苦老人所拨伙食及服装费属账金性质 257
九4补助低收入户工程材料费清册免税 257
九5车祸慰问金属赈金性质 257
九6仁爱基金专户之收据免贴花 257
九7因灾害减免予以退还之农田水利会会费可免税 258
九8医疗院向社会局请领医疗补助所出具之收据应贴花 258
第十款——义务代收税捐或捐献政府款项之收据 258
第十一款——义务代发政府款项于向政府领款时所具收据 258
第十二款——领受退还税款收据 258
十二1菸酒代理商领取公卖局退还溢缴之公卖利益应纳印花税 258
十二2领回刑事保证金之收据与领受退还税款之收据性质不同 258
第十三款——销售印花税票收款收据 258
第十四款——公益慈善团体受捐赠收据 258
十四1公益慈善团体接受政府补助所具收据免税 258
十四2职工福利会须经登记始有免税之适用 259
十四3财团或社团法人向会员收取入会费所立之收据可免贴花 259
第十五款——农田水利会收取会员水利费收据 259
第十六款——修建国际航线船舶契约 259
十六1修建国际航线船舶分包工程之契约免贴花 259
(其他法律规定) 259
1邮政业务单据免税 259
2邮局购置房地产所书立向主管机关申请物权登记之契据准免贴花 259
3完成证券买卖行为直接必要之凭证免贴花 260
4证券业制作之买卖报告书及对帐单内载之手续费收入无另立凭证仍免税 260
5中央信托局委托金融机构代收保险费收据免税 260
6农会代收农民健康保险费之收据准免贴用印花 260
7医疗机构承办劳保之医药费收据免贴花 260
8医院向劳保局领取医疗收据免税 261
9医疗机构收取公保医疗费收据免贴花 261
10请领劳保给付所具收据免贴花 261
11学生、渔民、矿工团体平安保险保费收入凭证尚无免税规定 261
12自运肥料运费补助费印领清册免税 261
13搬运稻穀补助费印领清册免贴花 261
14领取政府办理农业推广计画蔬菜研究及铺设农路补助款清册可免贴花 262
15渔民领取政府补助购买渔业仪器款收据免贴花 262
第三章 税率或税额 262
第七条(印花税税率或税额) 262
第一款—删除 263
第二款—银钱收据收受押标金收据 263
二1代售车票之佣金按千分之四计缴印花税 263
二2以委托人名义书立凭证应由委托人贴花 263
二3土地专业代理人所立费用收据贴花计算 263
二4以公债券抵充押标金所具单据免贴花 263
二5押标金转列为保证金贴用印花税票释疑 263
二6领回押标金是否贴花释疑 264
第三款——承揽契据 264
第四款——典卖让售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