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建筑设计设计思想 2
第一章建筑设计设计思想和设计技术的指导原则 3
第1.1.1条党和国家基本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 3
第1.1.2条应遵循的原则第 3
1.1.3条应执行的有关基本建设规定 3
第1.1.4条应遵循的基本理论和道德观念 3
第1.1.5条应是建筑设计的组织者和先行者 3
第二节建筑设计设计技术 3
目录 3
第1.2.4条吸收先进技术合理选定质量等级标准 5
第二章适用范围 5
第1.2.5条促进建筑工业化的发展 5
第1.2.6条标准设计执行的原则 5
第1.2.3条创造地方、民族特点的中国风格建筑 5
第1.2.2条提高投产运营经济效益 5
第1.2.1条掌握基础资料、配合城市规划 5
第2.0.1条城乡民用建筑的适用范围 8
第2.0.2条可供工业农业辅助生产及生活建筑和临时建筑参考 8
第2.0.3条遇与当地自然生活条件不符合时的应变措施 8
第2.0.4条遇与专项技术标准规范有矛盾时的处理办法 8
第三章民用建筑等级标准选用需知 8
第3.0.1条以建筑层数及高度划分五类建筑的具体内容 10
第3.0.2条综合考虑均称选择各类等级标准 10
第3.0.3条概括介绍《民用建筑等级标准》的划分内容 10
第3.0.4条有义务建议调整任务计划和都市规划要求 10
第3.0.5条选择匹配各类等级标准的原则 10
第3.0.6条特异功能建筑得选用相应技术标准和规范 10
第四章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统一模数制》的基本要求 10
第5.0.1条设计文件应提供建筑技术经济指标 14
第一节建筑基地面积、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定 14
第5.1.3条建筑物、建筑物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 15
第5.1.2条建筑基底占地面积 15
第5.1.1条建筑基地面积 15
第二节建筑体积的计算规定 15
第5.1.4条建筑物、构筑物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5
第三节建筑技术经济系数及其它 18
第5.3.3条功能利用指标 18
第5.3.2条建筑物的建筑技术经济系数 18
第5.3.1条建筑基地及建筑小区的建筑技术经济系数 18
第5.2.1条建筑体积的计算 18
第5.2.2条计算建筑体积的层高规定 18
第5.2.3条建筑高度 18
第四节建筑技术经济允许指标 21
第五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的规定 21
第4.0.1条横、竖向定位轴线参数的选用原则 21
第4.0.2条建议执行扩大模数1Mo、3Mo、6Mo数列的原则 21
第4.0.3条允许参照执行的范围 21
第4.0.4条地方习惯做法及传统院落式建筑参照执行的原则 21
第5.4.1条建筑基地建筑技术经济允许指标 24
第5.4.2条民用建筑建筑技术经济允许指标 24
第5.4.3条居住小区千人指标参考 24
第5.4.4条分期建设、旧区改建的建筑技术经济指标 24
第六章建筑基地小区道路和建筑物的编码规定 24
第七章建筑基地功能分区 26
第6.0.6条编码表示举例 26
第6.0.5条房间的编码规定 26
第6.0.4条建筑物层数的编码规定 26
第6.0.3条建筑物分段和出入口的编码规定 26
第6.0.2条建筑小区、道路和建筑物的数字序列编码规定 26
第6.0.1条编制名称和代号方法的原则规定 26
第一节一般要求 30
第8.1.1条布置、规划建筑物的原则要求 34
第二节建筑基地竖向及道路设计 34
第8.1.3条布置辅助建筑物的原则规定 34
第8.1.2条卫生间距的规定 34
第三节绿地、设备管纲和建筑小品 36
第8.2.2条车行道、人行道、公共通道及小巷的规定 36
第8.2.1条竖向设计的原则 36
第7.0.2条保护、利用文物古迹的原则要求 36
第7.0.1条功能分区划分的原则要求 36
第八章建筑基地总平面布置 2-27~ 36
第7.0.6条与市政工程的配合 36
第7.0.5条指定商业区、段建筑基地使用的限制 36
第7.0.4条建筑小区内不得设置的工程项目 36
第7.0.3条功能分区的活动中心和广场 36
第一节一般要求 38
第9.1.5条本节也适用街坊内车行道两侧建筑物 42
第二节建筑物与建筑红线建筑基地间的限制 42
第9.1.4条避免隐患、公害的要求 42
第9.2.2条面临车行道建筑物高度的限制 42
第9.2.3条建筑物边缘与建筑红线重合的条件 42
第9.2.4条对建筑物的限制 42
第9.2.1条核算车行道附近建筑高度地平线基点的规定 42
第9.1.2条一些主要辅助设施用房的限制 42
第9.1.1条建筑物的设计原则 42
第9.1.3条配合人防工程的原则要求 42
第九章对建筑物的限制 43
第8.3.3条建筑小品 43
第8.3.2条设备管线布置 43
第8.3.1条绿地布置 43
第三节对房间的限制 43
第一节一般要求 45
第10.1.2条布置原则 49
第二节安全出入口 49
第10.1.4条构造中的通用要求 49
第10.1.3条应符合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49
第三节过道、走道、坡道 49
第10.1.1条一般设计原则及个别建筑宜先与防火管理部门确定 49
第10.2.4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安全出入口的条件 49
第10.2.3条安全出入口的条件 52
第10.2.2条设置一个安全出入口的条件 52
第10.2.1条安全出入口的布置原则要求 52
第10.3.1条过道最小净宽度的规定 55
第10.3.2条过道的采光、通风和长度的限制 55
第10.3.3条过道与楼梯间、房间门的最大允许距离 55
第10.3.4条过道的排烟设施 55
第10.3.5条走道的最小净宽度的限制 55
第10.3.6条坡道的坡度限制 55
第四节楼梯、太平梯、消防梯 55
第十章水平、垂直交通 57
第9.3.2条各类房屋的高度限制 57
第9.3.1条各类房间的限制 57
第10.4.1条主要及辅助楼梯的一般要求 57
第10.4.2条楼梯净宽、坡度、梯段、梯级等的限制 57
第10.4.3条太平梯的限制 57
第10.4.4条消防梯的限制 57
第五节电梯、自动电梯、自动人行道 57
第二节人防工程的配合要求 59
第11.2.1条与市政人防工程密切配合 59
第11.1.4条对地下建筑构造的一般要求 59
第11.1.3条地下层的要求 59
第11.2.2条附建人防工程的技术要求 59
第11.2.4条附建人防工程与市政人防工程对接的原则要求 59
第11.2.3条配置人防工程安全出入口的原则要求 59
第11.1.1条设置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一般要求 59
第一节一般地下建筑的要求 59
第11.1.2条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要求和限制 59
第十一章地下建筑的一般要求 60
第10.5.2条设置自动电梯,自动人行道的要求和限制 60
第10.5.1条设置电梯的要求和限制 60
第一节一般要求 62
第12.1.1条设置门窗的一般要求 64
第12.1.2条门窗构造、性能的一般原则要求 64
第12.1.3条门窗特异功能要求的处理原则 64
第二节门 64
第12.2.3条防火墙上防火门的要求 66
第三节窗及天窗 66
第12.2.1条设置门的一般要求 66
第12.2.2条太平门的要求 66
第十二章门窗及其它 67
第12.3.1条设置窗的一般原则 67
第12.3.2条窗性能、构造的要求 67
第12.3.3条天窗性能和构造的要求 67
第12.3.4条防火窗的构造要求 67
第四节其它 67
第12.4.1条组织通风窗的限制 74
第12.4.2条建筑物闷顶的通气窗 74
第十三章建筑物理及卫生 74
第十四章一般建筑构造 85
第13.0.4条建筑卫生的要求 85
第13.0.1条建筑围护结构隔声的要求 85
第13.0.3条建筑围护结构隔热的要求 85
第13.0.2条建筑采光的要求 85
第14.0.1条墙及基础 90
第14.0.2条楼地面 90
第14.0.3条屋面及屋顶 90
第14.0.4条缝隙处理 90
第14.0.5条避雷装置共用广播电视天线 90
第14.0.6条配件及室外工程 90
第十五章烟囱、烟道 90
第十六章公共辅助房间 97
第15.0.3条排污物及垃圾管道 97
第15.0.2条排污烟道 97
第15.0.1条烟囱、烟道 97
第16.0.1条公共辅助房间的一般要求 100
第16.0.2条厕所 100
第16.0.3条公共盥洗室 100
第16.0.4条公共淋浴室 100
第16.0.5条妇女卫生室 100
第16.0.6条吸烟室 100
第16.0.7条存衣室 100
第16.0.8条公共电话间 100
第16.0.9条开水间、取水间 100
第十七章汽车库、堆物、垃圾站、临时建筑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