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侵害生命、健康的犯罪第一章 杀人罪 3
一、“人”的含义 3
二、“杀”人的含义 9
三、其他犯罪中的“杀”人行为 12
第二章 故意伤害罪 14
一、老罪名新问题 14
二、重新诠释“伤害” 16
三、伤害罪的结构 19
四、故意伤害致死判例检讨 21
第三章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33
一、共性问题 34
二、第1款的解读 41
三、第2款的解析 45
四、第3款的分析 47
第四章 “致人重伤、死亡”研究 50
一、要解决的问题 50
二、罪刑相适应是解释的指导性原则 51
三、规范的保护目的与“人”的范围的确定 55
四、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规定的性质 58
第五章 致胎儿死伤的刑法评价 64
一、域外学说与判例评析与借鉴 66
二、国内相关学说评价 71
三、致胎儿死伤是对母体健康生育机能的侵害 77
第六章 虐待罪 81
一、董珊珊被虐致死案判决广受质疑 81
二、为何在伤害罪、杀人罪之外还设立虐待罪 84
三、国内外典型判例评析 87
四、总结 94
第七章 遗弃罪 96
一、本土化解释应考虑的问题 96
二、域外相关争论评析及借鉴 101
三、本土化的解释结论 115
第八章 遗弃罪与不作为杀人罪的界限 119
一、区分的意义 120
二、理论观点 121
三、实例研讨 123
四、总结 142
中篇 侵害自由的犯罪 147
第九章 非法拘禁罪 147
一、法益的确定 148
二、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 152
三、“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规定的适用 155
四、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条款的限制适用 157
五、总结 174
第十章 绑架罪 177
一、法益及构成要件解释 178
二、罪数及竞合 188
三、对绝对死刑条款的限制性解释 192
四、总结 211
第十一章 拐卖妇女、儿童罪 213
一、分则明文规定的未必是实行行为 214
二、出卖型犯罪实行行为的确定 216
三、实行行为只能是“拐卖” 218
四、具体问题的处理 221
第十二章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232
一、法益的确定 233
二、罪数及竞合 235
三、共犯的处理 238
第十三章 拐骗儿童罪 240
一、该罪存在的理由 241
二、犯罪形态的确定 245
三、罪数的处理 247
四、竞合及共犯的处理 250
第十四章 强奸罪 254
一、重新解释“强奸” 255
二、第2款的理解 264
三、“二人以上轮奸”的认定 277
四、总结 293
下篇 侵害名誉的犯罪 297
第十五章 侮辱罪 297
一、法益的确定 298
二、“公然”的认定 300
三、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关系 304
四、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关系 307
第十六章 诽谤罪 311
一、现状:宪法被“强奸”、诽谤罪被“诽谤” 311
二、区别保护:公众人物、公共事务与否 316
三、不同对待: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 323
四、实体问题:重新解读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324
五、程序问题:举证责任及公诉条件 326
六、余论:徒法不足以自行 335
主要参考文献 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