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车设备 8
第1条 行车设备检查及处理的补充规定 8
第2条 车站、工务巡守人员行车备品的规定 10
第3条 各部门定期检查行车设备的补充规定 11
第4条 道口设备维修、管理的补充规定 13
第5条 信号、道岔设备加封加锁办法的补充规定 15
第6条 信号、联锁、闭塞及其他行车设备分工管理的规定 17
第7条 技术站及黄骅南等站有关道岔、信号设备使用的特殊规定 19
第8条 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提交行车设备资料的补充规定 20
第9条 车站装设轨道电路绝缘地点的规定 23
第10条 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应用的补充规定 24
第11条 公司配属客车底的采暖及防暑降温工作的规定 24
第12条 黄骅港站行车设备划分及管理的规定 25
第13条 《站细》修订及审批的补充规定 25
第14条 无缝线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30
第15条 无缝线路巡视检查的规定 35
第16条 无缝线路胀轨跑道的处理办法 36
第17条 无缝线路钢轨断轨的处理办法 39
第18条 无缝线路应力放散与调整的规定 42
第19条 轨温调节器管理办法 43
第20条 75kg/m钢轨可动心轨道岔管理办法 45
第二章 编组列车 48
第21条 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过轨的补充规定 48
第22条 装载碳化钙车辆挂运的规定 48
第23条 客货车辆混编的补充规定 49
第24条 回送机车及轨道起重机编入列车的补充规定 49
第25条 编挂装载超限货物车辆及特种车辆的规定 51
第26条 货物列车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 51
第27条 故障车辆回送编挂和处理的补充规定 53
第29条 调整自动制动机空重位置的规定 55
第28条 专用车检修的规定 55
第30条 列车技术检修作业时间的补充规定 56
第31条 货物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程序的补充规定 58
第32条 列检作业进行安全防护的补充规定 59
第33条 货车闸瓦剩余厚度的规定 61
第34条 列车牵引定数的规定 62
第三章 调车工作 63
第35条 调车机、调车人员的配备及联劳协作的制度 63
第36条 调车作业计划的编制及传达的补充规定 64
第37条 “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的补充规定 65
第38条 关于调车速度的补充规定 68
第39条 调车作业连结制动软管的补充规定 69
第40条 关于牵出线不准停留机车车辆的补充规定 69
第41条 天气不良时调车作业绊法的补充规定 70
第42条 调动装载有超限及跨装货物车辆的补充规定 71
第44条 车辆防溜的补充规定 72
第43条 溜放调车和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 72
第45条 调动停留客车的规定 74
第46条 线路两端同时调车作业的规定 75
第47条 取送调车作业的规定 75
第48条 尽头线取送车的规定 77
第49条 越出站界及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 77
第50条 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 78
第51条 关于推进调车作业的规定 79
第52条 在正线、到发线上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80
第53条 黄骅港站调车作业的规定 81
第54条 编组列车试拉的规定 81
第55条 公司以外机车在管内调车的规定 82
第56条 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的规定 82
第57条 关于调度机车、调车机车使用范围的规定 83
第60条 谭家庄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发生故障的行车办法 84
第59条 管内行车闭塞联锁设备使用办法 84
第58条 管内行车闭塞方式的规定 84
第四章 行车闭塞 84
第61条 列车在站内临时停车再开的处理办法 85
第62条 办理列车闭塞时机的补充规定 87
第63条 路票使用的补充规定 87
第64条 控制台上揭挂标志的规定 89
第65条 自动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 90
第66条 调度命令和各种行车凭证的日期及编号的补充规定 91
第67条 电话中断时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 91
第五章 列车接发运行 93
第68条 行车指挥的补充规定 93
第69条 车站接发列车作业程序、用语的规定 94
第70条 接发列车显示信号位置的补充规定 94
第71条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及规定 95
第72条 关于变更接车和取消发车进路的补充规定 95
第73条 车站满线接车的补充规定 96
第74条 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 97
第75条 超长列车运行办法 97
第76条 列车直接发车的规定 99
第77条 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的发车办法 100
第78条 监督器故障发车时的补充规定 100
第79条 联锁设备故障及在无联锁线路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 101
第80条 黄骅港站Ⅱ场接发列车的特殊规定 102
第81条 黄骅港、肃宁北接发列车的有关规定 103
第82条 天气不良时列车运行办法 103
第83条 暴风雨时危险地段列车运行的规定 105
第84条 利用后续列车机车担任救援的补充规定 106
第85条 事故救援工作及现场处理的规定 107
第86条 救援列车出动的规定 108
第87条 行车事故通报程序的规定 109
第88条 公司救援队的设置,区段划分,人员组织,机具配置的规定 110
第89条 列车在区间内被迫停车后处理的补充规定 113
第90条 列车必须立即退行的规定 116
第91条 登乘机车的补充规定 117
第92条 红外线轴温检测系统管理及预报处理办法 119
第93条 神池南站上行始发列车不准压钩的规定 123
第94条 关于到发线兼货物线接发列车的规定 123
第95条 数个路用列车进入封锁区间的运行办法 124
第96条 利用列车间隔工务、电务检修行车设备登记办法 126
第97条 机车弓网保护装置的日常养护及维修 129
第98条 行车人员佩戴臂章的规定 130
第六章 营业线施工与管理 131
第99条 施工组织的基本要求及原则 131
第100条 施工计划及审批权限 132
第101条 月度施工计划的编制办法 134
第102条 施工组织领导 136
第103条 施工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138
第104条 施工计划实施的规定 140
第105条 维修天窗的组织实施办法 143
第106条 紧急处理行车设备故障的规定 145
第107条 关于设置临时线路所的有关规定 146
第108条 行车设备施工的临时行车办法 149
第109条 列车通过施工地点后即可施工的办法 153
第110条 区间卸车办法 154
第111条 长钢轨列车、龙门架车、轨排车、桥梁列车、架桥机运行的规定 156
第112条 重型轨道车运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158
第113条 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补充规定 159
第114条 钢轨探伤的规定 160
第115条 加强对劳务工管理的规定 162
第116条 旧轨料回收、使用、管理办法 162
第117条 钢梁桥维修养护办法 163
第118条 调车作业时要求司机鸣笛和良好信号显示的规定 165
第119条 巡守人员迎送列车的规定 165
第七章 通信信号 165
第120条 对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和列车无线调度电话使用的规定 166
第121条 响墩、火炬的保管、试验及使用办法 167
第122条 进站信号机显示距离不足1000m的车站 168
第123条 设于线路右侧的信号机 168
第124条 设在站内正线及区间信号机为矮型或半高柱信号机 169
第125条 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及站场无线电话的管理使用办法 169
第八章 电气化区段的特殊规定 171
第126条 牵引变电所供电范围及接触网分相绝缘器位置 171
第127条 接触网导线最大弛度距轨顶面以及支柱距线路中心线距离的规定 171
第128条 电气化区段列车运行的有关规定 172
第129条 接触网停电时列车运行的规定 174
第130条 使用电力机车调车的规定 174
第131条 电气化区段安全作业的规定 175
第132条 防止将电带入无电区的规定 177
第133条 电气化区段货物装卸作业的规定 178
第134条 电气化铁路换轨的规定 179
第135条 隔离开关操作的规定 180
第136条 道口设置限界门的规定 182
第137条 供电调度通话系统记录装置使用规定 183
第138条 越区供电办法 183
第139条 利用接触网停电“天窗”检修的有关规定 184
第140条 发现接触网异状时的处理办法 187
第141条 在接触网附近灭火的规定 188
第142条 接触网检修时检修作业车与梯车使用的规定 189
第143条 电气化区段救援工作的有关规定 190
第九章 货运工作 191
第144条 货运检查站的规定 191
第145条 货运检查区段划分的规定 192
第146条 货运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规定 192
第147条 列车货运票据交接的规定 193
第148条 中间站保留列车接收、看管、检查的规定 195
第149条 中间站甩挂故障车辆的有关规定 195
第150条 装卸作业时安全防护的规定 196
第151条 车站开办货运业务履行报批手续的规定 197
第152条 开办货运业务的车站及作业时间的规定 198
第153条 关于办理货物运输变更的有关规定 198
第十章 安全管理 201
第154条 关于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规定 201
第155条 深入现场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 202
第156条 关于加强车站、工队、车间建设的规定 202
第157条 加强人身安全管理的补充规定 203
第158条 安全例会制度的规定 204
第159条 关于规范安全生产例会记录的规定 206
第160条 安全生产的监督与检查 206
第161条 关于加强防火工作的有关规定 208
第162条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的规定 209
第163条 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监督体系的规定 214
第164条 关于制定事故苗子、违章违纪范围的规定 220
第165条 隧道内粉尘处理的规定 221
第166条 关于曲线加强的办法 221
第十一章 朔黄铁路运输统计 223
第167条 朔黄铁路统计区段及范围 223
第168条 统计报告制度 223
第169条 货车出入和时分的确定 223
第170条 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朔黄YB-1) 225
第171条 现在车统计(朔黄YB-2) 227
第172条 18时重车去向报表(朔黄YB-3) 231
第173条 货车停留时间统计(朔黄YB-4) 232
第174条 装卸车统计(朔黄综合货报) 236
第175条 货车运用效率统计(朔黄YB-5) 238
第177条 机车统计的基本任务 243
第176条 运输收入速报 243
第178条 机车运用统计的规定 244
第179条 关于机车运用、检修及燃料统计原始记录的规定 245
第180条 关于机车统计资料保管期限的规定 247
第181条 检修机车的定义及统计方法 248
第182条 机车工作时间统计 249
第183条 机车运用指标及计算方法 251
第184条 朔黄铁路机车统计报表 255
第十二章 标准化管理 260
第185条 站长(副)岗位责任制 260
第186条 关于制定岗位责任制的规定 261
第187条 车站管理标准 261
第188条 车站各工种作业标准 267
第189条 供电管理标准 268
第190条 机务运用管理标准 273
第191条 机务检修管理标准 274
第192条 电力机车小、辅修作业标准 276
第193条 内燃机车维护保养标准 279
第194条 电力机车维护保养标准 280
第195条 电力机车“六看、六不、两重点、一必须”的安全操纵规定 282
第196条 列检所管理标准 283
第197条 列检作业标准 288
第198条 工务工队管理标准 289
第199条 线路、道岔养护质量标准 293
第200条 电务设备质量标准 296
第201条 电务管理标准 297
第202条 调度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范围 301
第203条 岗位职责 303
第204条 调度指挥中心管理标准 309
第205条 318
第206条 318
第十三章 附则 318
附表1 行车室行车备品表 319
附表2 扳道(清扫)房行车备品表 321
附表3 工务巡守人员防护备品表 322
附表4 限速桥梁一览表 323
附表5 无缝线路常备材料、工具数量标准 325
附表6 重联机车隔离辆数限制的规定 327
附表7 中间站调车作业通知单 328
附表8 朔黄线调度机车、调车机车使用范围 329
附表9 管内各区间闭塞方式 331
附表10 管内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换算坡度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 332
附表11 监督器故障通知书 332
附表12 朔黄铁路红外线探测站及位置 333
附表13 钢轨伤损标记 334
附表14 月度施工计划申报表 334
附表15 进站信号机显示距离不足1000m的车站 335
附表16 设于线路右侧的信号机 336
附表17 站内正线矮型信号机 337
附表18 区间矮柱或半高柱信号机 338
附表19 隔离开关登记簿 339
附表20 行车设备(接触网)检修登记簿 339
附表21 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 340
附表22 货运业务的车站及作业时间的规定 341
附表23 朔黄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检查通知书 342
附表24 朔黄铁路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 343
附表25 朔黄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344
附表26 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 345
附件一 安全运输经济奖罚办法的规定 346
附件二 汛期保证行车安全措施 350
附件三 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354
附件四 信号、联锁、闭塞设备使用说明 358
附件五 车机联控用语标准 397
附件六 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