汎论 1
第一章 绪论 1
第一节 国际私法之概念 1
第二节 国际私法之名称 2
第三节 国际私法之定义 4
第四节 国际私法之范围 5
第五节 国际私法之性质 6
第六节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之关系及其区别 8
第七节 国际私法之立法沿革 9
第一款 国内立法之沿革 10
第二款 国际立法之沿革 11
第八节 国际私法与内外法 14
第一款 外国法之证明 15
第二款 外国法适用之范围 16
第三款 反定法与转定法 16
第二章 国际私法之沿革 19
第一节 五世纪至九世纪之日耳曼法时代 20
第二节 封建制度 20
第三节 意大利派时代 21
第四节 十六世纪法国之学派 23
第五节 十七世纪之荷兰学派 23
第六节 十六七世纪之德国学派 25
第七节 英美学派 26
第八节 瑞士学派 27
第九节 十八世纪之法国学派 28
第十节 十九世纪之德国学派 29
第十一节 近世意大利及比利时学说 32
第十二节 近世英美学说 34
第十三节 欧洲大陆学说与英美学说之比较 36
第三章 国际私法之渊源 37
第一节 国际条约 37
第二节 国际裁判所之判决例 38
第三节 国际惯例 38
第四节 能力国法 39
第五节 国内判例与学说 39
第四章 准国际私法 40
第一节 异法地域之发生 40
第二节 准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 41
第三节 准国际私法之名称 41
第四节 准国际私法之发达 42
第五节 准国际私法之准据法及其性质 43
本论 45
第一编 国籍住所及居所 45
第一章 国籍 45
第一节 国籍之意义 45
第二节 国籍之确定及其效果 47
第三节 国籍法之制定及其根本原则 48
第二章 国籍之取得 49
第一节 出生之国籍取得 49
第二节 传来之国籍取得 52
第一款 依亲族法上之原因而取得国籍 52
第二款 归化 53
第一项 归化之意义 53
第二项 归化之条件 54
第三项 归化之效力 58
第三款 国际法上之国籍取得 61
第三章 国籍之丧失 64
第一节 国籍丧失之原因 65
第一款 亲族法上之原因 65
第二款 归化 66
第三款 国际法上之原因 68
第二节 国籍丧失之限制 68
第三节 国籍丧之效力 69
第四章 国籍之回复 70
第一节 国籍回复之条件 71
第二节 国籍回复之效力 72
第五章 国籍之牴触 73
第一节 积极之国籍牴触 73
第一款 积极的国籍牴触之原因 73
第二款 积极的国籍牴触适用之原则 75
第二节 消极之国籍牴触 78
第一款 消极的国籍牴触之原因 78
第二款 消极的国籍牴触适用之原则 79
第六章 住所及居所 81
第一节 住所之定义 81
第二节 住所之种类 82
第三节 住所在法律上之关系 84
第四节 住所之牴触 85
第五节 居所 86
第二编 外国人之地位 87
第一章 外国人地位之沿革 87
第一节 宗教 87
第二节 野蛮时代 88
第三节 封建时代 89
第四节 王政时代 90
第五节 自由思想时代 90
第二章 外国人现在之地位 92
第一节 外国人之公权 92
第二节 外国人公法上之义务 99
第三节 外国人之私权 100
第三章 外国法人之地位 105
第一节 外国法人之意义与国籍 105
第二节 外国法人之认许 108
第三节 外国法人之权利能力 109
第四章 法律之牴触 110
第一节 概言 110
第二节 准据法 112
第三编 国际民法 117
第一章 总则 117
第一节 权利能力 117
第一款 概说 117
第二款 权利能力之准据法 118
第三款 人格之始期 119
第四款 人格之终期 120
第一项 失踪宣告之管辖权 123
第二项 失踪宣告之条件及效力 124
第三项 在外国裁判所失踪宣告之效力 126
第二节 行为能力 127
第一款 因年龄而定能力之有无 128
第二款 因精神状态而定能力之有无 133
第一项 禁治产之管辖权 134
第二项 宣告禁治产之原因及效力 136
第二章 债权法 137
第一节 自法律行为发生之债权 138
第一款 债权之实质的要件 138
第二款 债权之方式的要件 142
第二节 依于一定之事实而发生之债权 143
第一款 无因管理 143
第二款 不当利得 145
第三款 侵权行为 146
第三节 债权之效力及消灭之时效 149
第四节 对于债权第三者之效力 150
第三章 物权法 152
第一节 总论 153
第二节 各论 156
1.所有权 157
2. 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 157
3.抵押权 158
4.质权 158
5.留置权 159
6.占有 159
7.智能权(准物权) 160
8.取得时效 160
第四章 亲族法 162
第一节 婚姻 162
第一款 婚姻之条件 162
第一项 婚姻之实质的要件 162
第二项 婚姻之形式的要件 166
第二款 婚姻之效力 167
第一项 及于夫妇身分上之效力 167
第二项 及于夫妇财产上之效力 169
第三款 离婚 170
第一项 离婚之管辖权 171
第二项 离婚之原因 172
第三项 离婚之效力 174
第二节 亲子 174
第一款 嫡子 174
第二款 私生子 176
第一项 私生子认知之制度 176
第二项 私生子认知之要件 177
第三项 私生子认知之效力 178
第三款 养子 178
第四款 亲权 180
第五款 扶养义务 182
第六款 监护及保佐 184
第五章 继承法 188
第一节 继承 188
第一款 继承之准据法说 189
第二款 无人承认之继承 191
第二节 遗嘱 192
第一款 遗嘱之成立要件 193
第一项 实质之要件 193
第二项 形式之要件 195
第二款 遗嘱之效力 196
第三款 遗嘱之撤消 197
第四款 特留之财产 198
第四编 国际商法 199
第一章 总则 199
第一节 概说 199
第二节 商人 200
第三节 商号及商业使用人 201
第二章 公司 201
第一节 概说 202
第二节 各论 203
第一款 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 203
第二款 股份有限公司 204
第三章 商行为 204
第一节 无记名证券 205
第二节 陆上运送及保险 205
第四章 票据 206
第一节 概说 206
第二节 票据能力 207
第三节 票据行为之成立要件及效力 208
第四节 票据上权利之行使或保全行为之方式 209
第五章 海商法 210
第一节 沿革 210
第二节 船籍及船舶之资格 211
第三节 物权关系 212
第四节 债权关系 213
第一款 佣船运送保险 213
第二款 海损 214
第三款 海难救助 214
第四款 船舶碰撞(船舶冲突) 215
第一项 领海上之碰撞 215
第二项 公海上之碰撞 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