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1.第1条: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1
2.第6条:关于涉及煤矿井下安全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的规定 4
3.第7条:新建或改扩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的验收 6
4.第8条: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内容和程序以及安全标志牌 8
5.第11条:矿井发生重大事故的抢救以及各有关人员的职责 16
第二章 开采 19
6.第12条: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 19
7.第17、41条:斜井(巷)提升兼作人行道和防止跑车的安全措施 20
8.第25条:钻井法凿井 22
9.第26条:冻结法凿井 25
10.第27条:立井井筒预注浆法 28
11.第28条:井壁注浆堵水 38
12.第35条:吊罐法反井凿井 40
13.第36条:坚硬稳定的煤、岩层中巷道不设支护的要求 41
14.第39条:锚、喷支护的要求 42
15.第44条:采区设计方案和采区设计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的规定 53
16.第45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 56
17.第49条:单体液压支柱使用和检修的要求 57
18.第62条:水力采煤防止窝水和人员掉入溜槽内冲人的安全措施 60
19.第64条:综合机械化放顶煤采煤的安全技术措施 61
20.第68条:刮板输送机液力偶合器的安全使用技术 63
21.第75条:反井钻机法 64
22.第79条:建筑物下、铁路下和水体下专门开采设计的编制内容 65
23.第80条:“三下”试采报告的内容 71
24.第82条: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设计内容 74
25.第85条:防治冲击地压的煤层注水措施的要求 76
26.第87条:冲击地压煤层的确定、冲击地压的分类和危险性的判别 78
27.第104条: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措施 79
第三章 通风、瓦斯、煤尘安全监测 82
28.第108条:采掘工作面和机电硐室空气温度的测定 82
29.第110条:矿井风量计算方法 82
30.第111条:测风站的要求 89
31.第113、 193、 316条:煤层中掘进巷道贯通时的安全要求 89
32.第115条:装有胶带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回风井的安全要求 91
33.第115、126条:矿井有效风量、矿井有效风量率、矿井外部漏风量和矿井外部漏风率的计算方法 92
34.第119、120、132、138、143、144、154、321、322条: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安设要求 94
35.第121条: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防止漏风的要求 101
36.第124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方法 102
37.第126条:装有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防爆门、风硐的保护栅栏的设计要求以及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的测定方法 109
38.第127条:矿井反风技术 120
39.第130条:井下辅助通风机的安设 127
40.第133条:掘进巷道采用混合式通风的要求 129
41.第134条: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修 130
42.第134、135、146、435条:独头巷道停风和恢复通风、送电的安全措施 132
43.第140条: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和二氧化碳的测定 133
44.第142条: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 137
45.第143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的风流中瓦斯与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 137
46.第144、146条:采掘工作面风流、放炮地点和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以及采掘工作面局部瓦斯积聚范围的规定 140
47.第147条:新水平、井巷揭煤前对前探钻孔的要求 141
48.第148条:防治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前对前探钻孔的要求 142
49.第151条:抽放瓦斯专门设计和安全措施的编制内容 143
50.第156条:煤尘爆炸性鉴定 145
51.第156、 161条:隔绝煤尘爆炸传播的措施 146
52.第157条:矿井防尘洒水系统的要求 154
53.第159条: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煤层注水工作的规定 156
54.第164条:安全监测仪的调试、校正的工作内容 157
第四章 煤与瓦斯突出 158
55.第166条:突出矿井的鉴定与撤消 158
56.第170条:井下避难硐室和急救袋的要求 159
57.第173条:发生突出后的记录工作 160
58.第175条:岩石与瓦斯突出的预测方法及防治措施 165
59.第176条:保护层的选择 168
60.第177条:被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法 168
61.第182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编制防突设计的内容 172
62.第184条:控制突出危险煤层层位的前探钻孔的要求,测压钻孔或突出危险性预测钻孔的要求及岩柱尺寸的规定 173
63.第185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采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和金属骨架措施的要求 175
64.第186条:设置反向风门和挡栏的规定;如震动放炮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的防突措施 179
65.第187条:立井揭穿突出煤层的防突措施 182
66.第188条:在突出煤层中进行掘进和采煤时,煤层突出危险性的预测 183
67.第190、 191、 192条:在突出煤层中掘进巷道时,采用预抽瓦斯、超前钻孔、松动爆破、水力冲孔、前探支架、掩护挡板措施的规定 186
第五章 防灭火 191
68.第201条:关于地面设置消防水池和井下设置消防管路系统的要求 191
69.第204条:关于地面主要通风机房采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的要求 192
70.第211条:关于矿井自燃危险程度的划分和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 192
71.第213条:关于自然发火煤层和煤层自然发火期的确定 197
72.第215条:突出和冒落孔洞防火处理的要求 198
73.第216条:防止发生溃浆的要求 200
74.第218条:使用阻化剂防火的要求 200
75.第219条:均压技术防灭火的要求 201
76.第220条:关于采空区注入氮气的要求 202
77.第221条:关于二次充填的要求 202
78.第222条:关于预先构筑防火门门墙(套) 的要求 203
79.第224条:关于放顶煤综采工作面采空区注入惰性气体防火的要求 204
80.第228条:关于火区涵义和火区管理的要求 208
81.第230条:火区熄灭条件 210
第六章 防治水 212
82.第242条:探水线的规定 212
83.第243条:水淹区下开采时隔离煤、岩柱的规定 213
84.第246、260、 261条:探查陷落柱导水和预防其突水的规定 213
85.第246条:巷道必须穿过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陷落柱时的规定 214
86.第250条:安全水头值的计算;帷幕注浆工程设计;疏水降压工程设计内容和要求 215
87.第252条: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分区开拓、分煤层隔离开采的要求 220
88.第253条:防水闸门的建筑要求 221
89.第254条:防水闸门的检查和维护 222
90.第259条:探放水设计的编制内容 223
91.第263条:水压较大的地区探水中探水孔孔口管长度的确定和孔口管安设固定的方法 225
92.第266条 探放水钻眼的防喷和反压装置 226
第七章 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 232
93.第270、271条:地面爆破材料库的类型 232
94.第271、273、275、276、277、278、281、282条:各类爆破材料库爆破材料贮存量的规定 232
95.第274条:发放电雷管工作台及导通电雷管桌子的有关安全要求 232
96.第279、 282条:关于井下爆破材料库及爆破材料发放硐室防护设置的有关规定 236
97.第284条: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规定 237
98.第292条:放炮说明书的编制内容 239
99.第296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分次装药时必须符合一组装药一次起爆的要求 240
100.第297条:低瓦斯矿井应用毫秒爆破反向起爆时制,定安全措施的要求 241
101.第303条:小于0.6m的卧底、刷帮、挑顶浅眼爆破制定安全措施的要求 241
第八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242
102.第321、 322、 325条:矿用防爆柴油机车使用和维修 242
103.第326条:测定列车制动距离的规定 243
104.第333条:使用空矿车运送人员的规定 245
105.第340条:斜井运人设备的说明和规定 245
106.第352条:单轨吊、卡轨车、齿轨车、胶套轮机车的技术性能和适应范围的要求 246
107.第357条:立井用箕斗升降人员的规定 247
108.第361条:在罐笼提升的立井设置摇台、罐座和稳罐装置的规定 247
109.第362、 363条:罐道和罐耳之间的间隙 248
110.第364条:立井提升井筒内各种间隙的说明和规定 251
111.第373条: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的量取方法 252
112.第374条:新绳的验收和试验 253
113.第376条:提升钢丝绳和防坠器制动绳安全系数的计算方法 253
114.第380条: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定期检查的说明 256
115.第383条:钢丝绳永久伸长率的计算方法;钢丝绳断丝或伸长发展突然加快的判定方法 256
116.第384条:关于锈蚀钢丝绳的分级和处理 258
117.第385条:斜巷钢丝绳胶带输送机、斜巷架空乘人装置和斜巷绞车用的钢丝绳的插接 258
118.第388条 关于主井提升和斜井运输用连接装置的规定 260
119.第399条:多绳提升装置钢丝绳张力差的测定和调整 261
120.第400、401条:v=0.5?H及v=0.6?H表达式的导出及意义 265
121.第409条:绞车保险闸制动力的调定 269
122.第410条:摩擦轮提升绞车滑动极限减速度的计算 272
123.第416条:空气压缩机风包的水压试验和释压阀 274
第九章 电气 279
124.第418条:矿井电源线路的要求 279
125.第419条:线路上不应分接负荷的规定 280
126.第420条:矿井配电变压器不得中性点直接接地的规定的执行办法 281
127.第421条: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要求 281
128.第422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带电搬迁 282
129.第425条:10kV电压直接下井供电 283
130.第429条: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 285
131.第430条:井下短路电流和断路器的开断电流 285
132.第436条: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的措施 286
133.第443条:敷设电缆的保护措施 286
134.第444条:关于电缆的安全要求 287
135.第459条:保护接地的日常检查 288
136.第469条:绝缘油的性能试验 289
第十章 工业卫生 290
137.第479条:粉尘浓度、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SiO2)含量及粉尘分散度的测定内容及测定方法 290
138.第480条:新工人入矿(厂)前健康检查的规定 300
139.第480、 481条:接尘作业人员及尘肺患者的健康管理内容 303
140.第481、 482条:尘肺诊断及分级标准 303
第十一章 创伤急救 308
141.第491条:重伤员转院时机和条件的规定 308
142.第492条:井下工人的创伤急救方法和自救互救(初级急救)工作 309
143.第494条:复苏器、抗休克裤的应用 312
第十二章 矿山救护 314
144.第499条:建立辅助矿山救护队的规定 314
145.第503条:矿山救护队处理灾害事故的主要技术装备和有关药品、氧气定期检验的规定 314
146.第504条:井下基地指挥与井下基地救护队指挥的抢险救灾工作的划分 315
147.第506条:矿山救护队侦察灾区安全要求 315
148.第507条:井下基地选择的一般要求 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