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条文全本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7日) 3
第二部分 新闻问答 11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11
第三部分 条文释义 25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25
第一条【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过错的认定】 25
【条文主旨】 25
【背景依据】 25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25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26
【条文理解】 27
一、本条规定的法律及理论依据 27
二、机动车管理人也应为过错责任的责任主体 28
三、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过错的具体情形 29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30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2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33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35
【审判实务】 37
第二条 【擅自驾驶他人车辆的主体责任】 38
【条文主旨】 38
【背景依据】 38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38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40
【条文理解】 41
一、本条规定的法律和理论依据 41
二、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包括哪些情形 42
三、《侵权责任法》第49条为认定责任的实体依据 43
(一)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3
(二)驾驶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外的侵权责任 43
(三)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4
四、擅自驾驶人与所有人存在雇佣关系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46
【审判实务】 47
第三条【挂靠情形下的主体责任】 48
【条文主旨】 48
【背景依据】 48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48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50
【条文理解】 51
一、本条规定的理论依据 51
二、本条适用的对象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 53
三、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先行认定“机动车一方责任” 54
四、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54
【审判实务】 56
一、本条在诉讼程序中如何适用 56
二、关于内部追偿的问题 56
三、对之前规定的处理 56
第四条【连环购车情形下的主体责任】 57
【条文主旨】 57
【背景依据】 57
一、制定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57
二、本条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58
【条文理解】 60
一、本条规定的理论依据 60
(一)动产物权变动交付生效理论 60
(二)危险责任和报偿责任理论 61
二、如何理解本条中的“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 61
(一)本条“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中的“最后一次”针对的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前的最后一次因转让而交付 62
(二)本条“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中“转让”的对象是所有权且无须以有偿转让为前提 62
(三)本条“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中“交付”强调的是实际控制,而非观念交付 63
三、如何理解本条中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64
(一)受让人并非一律承担责任,而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64
(二)受让人只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承担赔偿责任 65
【审判实务】 65
一、被多次转让的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时的处理 65
二、当事人请求机动车登记所有权人、其他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 66
三、当被多次转让的机动车是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被盗抢的机动车时的处理 67
第五条 【套牌车情形下的主体责任】 68
【条文主旨】 68
【背景依据】 68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68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70
【条文理解】 71
一、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范围 71
二、如何理解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 73
三、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75
【审判实务】 76
一、因租赁、借用等原因造成套牌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由谁承担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77
二、套牌机动车在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 79
三、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均无法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其机动车不在现场的处理 79
第六条 【多次转让拼装或报废车情形下的主体责任】 81
【条文主旨】 81
【背景依据】 81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81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83
【条文理解】 84
一、如何理解本条中的“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84
(一)对本条中“拼装车”的理解 84
(二)对本条中“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理解 84
二、如何理解本条中的“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 85
(一)因排污未达标而报废的机动车 87
(二)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机动车 88
(三)经过改装的机动车 88
(四)没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 89
(五)没有环保标志的机动车 90
三、如何理解本条中连带责任的立体范围 91
【审判实务】 92
一、当事人以“对该机动车为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形不知道”主张免责的处理 92
二、所有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内部责任份额的界定 93
第七条 【驾驶培训活动情形下的主体责任】 95
【条文主旨】 95
【背景依据】 95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95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96
【条文理解】 96
一、驾驶培训活动情形下确定责任主体的理论依据 96
二、培训活动的理解 97
三、关于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解 97
四、损害的理解 98
【审判实务】 98
一、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99
二、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99
三、修理关系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99
四、机动车融资租赁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100
五、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机动车,出卖人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并交付机动车的,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100
六、车辆在保管、质押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责任主体的认定 101
第八条 【试乘过程中受损害的主体责任】 101
【条文主旨】 101
【背景依据】 101
一、起草本条的背景情况 101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102
【条文理解】 102
一、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性质 102
(一)理论与争议 102
(二)国外立法例考察 104
(三)现行法下试乘服务提供者对试乘者承担责任的性质:过错责任 105
二、试乘的性质与特征 106
三、试乘中发生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106
四、试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107
五、试乘过程中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108
【审判实务】 109
一、试乘行为必须合法 109
二、机动车试驾 109
三、好意同乘 109
第九条 【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主体责任】 110
【条文主旨】 110
【背景依据】 111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111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111
【条文理解】 112
一、本条规定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 112
二、关于适用的“道路”范围 113
三、因道路维护、管理缺陷造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性质 114
四、道路管理者的责任主体范围 117
五、道路管理维护缺陷致害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118
六、关于本条第2款的理解 121
(一)高度危险责任不同于一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22
(二)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 122
(三)高速公路管理者减轻或免除责任事由及适用条件 123
【审判实务】 124
一、应注意审判实践中不宜盲目扩大道路管理者的范围及义务标准 124
二、关于高速公路高度危险责任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25
第十条【道路堆放物、倾倒物致人损害的主体责任】 126
【条文主旨】 126
【背景依据】 126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126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127
【条文理解】 129
一、道路及道路管理者的界定 129
二、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致害责任的责任性质 130
三、道路管理者责任的责任性质 130
四、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131
(一)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131
(二)道路管理者责任的归责原则 133
五、责任构成要件 134
(一)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行为人责任构成要件 134
(二)道路管理者责任构成要件 135
【审判实务】 136
一、区别公共道路上的物品致害责任与堆放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36
二、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行为人与道路管理者责任的承担 136
第十一条 【道路建造、设计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主体责任】 138
【条文主旨】 138
【背景依据】 139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139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140
【条文理解】 143
一、道路建造、设计缺陷导致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与依据 143
二、道路建造、设计缺陷导致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144
三、道路建造、设计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147
四、道路建造、设计缺陷导致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148
五、道路建造、设计缺陷导致交通事故责任的范围 149
六、追偿权 149
【审判实务】 150
第十二条 【机动车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主体责任】 150
【条文主旨】 150
【背景依据】 150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150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151
【条文理解】 152
一、《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和机动车 152
二、机动车缺陷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155
三、机动车缺陷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57
(一)机动车具有缺陷 157
(二)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159
(三)因果关系 160
四、机动车缺陷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60
五、机动车缺陷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162
(一)责任主体 162
(二)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追偿权 164
(三)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的追偿权 165
六、惩罚性赔偿 165
【审判实务】 166
一、诉讼时效 166
二、机动车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赔偿范围 167
第十三条 【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主体责任】 167
【条文主旨】 167
【背景依据】 167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167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168
【条文理解】 169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的适用问题 170
(一)《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的法律性质 170
(二)共同危险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沿革 170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在数个机动车致人损害案件中的适用 170
(四)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问题 171
二、关于《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的适用问题 172
三、关于《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的适用问题 173
(一)《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的法律性质 173
(二)《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在数个机动车致人损害案件纠纷中的适用 174
(三)关于数个机动车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的具体责任承担问题 174
(四)关于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承担的按份责任问题 175
四、关于《侵权责任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区别适用问题 175
【审判实务】 176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第8条同第12条规定的区别适用问题 176
二、关于多个机动车侵权情况下能否客观推定存在等价因果关系问题 176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178
第十四条 【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涵义】 178
【条文主旨】 178
【背景依据】 178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178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179
【条文理解】 180
一、关于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的区分 180
(一)基于侵权行为侵害客体的分类 180
(二)基于侵权行为救济模式的分类 181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条例》中关于损害的区分逻辑 181
二、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181
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185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的赔偿范围能否包含第22条所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185
(二)关于交强险应否赔偿精神损害问题 186
(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中的“严重”的标准认定问题 186
四、关于财产损失问题 187
【审判实务】 187
第十五条 【财产损失的范围】 189
【条文主旨】 189
【背景依据】 189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189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190
【条文理解】 192
一、制定本条规定的依据 192
(一)财产损害的类型及其范围 192
(二)法律依据 194
二、本条规定的适用条件 195
三、对于修理费用、所载物品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可赔偿性的理解 196
四、对重置费用可赔偿性的理解 196
五、对合理停运损失可赔偿性的理解 196
(一)“经营性活动”的理解 196
(二)对“合理停运损失”的理解 197
六、对使用中断损失可赔偿性的理解 198
(一)“使用中断损失”的含义 198
(二)如何确定“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 198
【审判实务】 199
一、关于“贬值损失”的问题 199
二、财产损失如何具体计算 200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201
第十六条 【交强险、商业险和侵权责任人的赔偿次序】 201
【条文主旨】 201
【背景依据】 201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201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202
(一)关于本条第1款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以及侵权人之间承担赔偿责任顺序问题的意见 202
(二)关于本条第2款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问题的意见 204
【条文理解】 205
一、本条适用的前提条件: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206
二、对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问题的理解 208
(一)交强险的功能定位及其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208
(二)“责任限额范围内”应如何理解?分项限额应否遵守 213
三、对承保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赔偿规则的理解 216
(一)在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之后,首先明确侵权责任的成立以及范围,在此基础上,确定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216
(二)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其承担本条赔偿义务的性质系合同义务,应当根据其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赔偿 217
四、交强险中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 217
(一)精神损害应当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问题 218
(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如何确定的问题 219
【审判实务】 221
第十七条 【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 222
【条文主旨】 222
【背景依据】 222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222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223
【条文理解】 224
一、制定本条的依据 224
(一)“第三人”的范围:理论及参考立法例 224
(二)法律依据 226
二、“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才最终确定 226
三、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不限于“合法的”情况 228
四、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30
五、本条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49条适用中的协调问题 230
【审判实务】 231
一、投保人允许无驾照人员或醉酒人员等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非车上的投保人财产损失的,“交强险”是否赔偿 231
二、实践中其他“第三者”范围问题 231
三、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造成非车上人员的投保人损害的,如何处理 232
第十八条 【违法驾车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233
【条文主旨】 233
【背景依据】 233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233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234
【条文理解】 235
一、本条规定的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 235
(一)法律依据 235
(二)理论基础 236
(三)比较法参考 236
二、违法驾车情形的认定 237
(一)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237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237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237
三、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238
(一)损害赔偿请求权人 238
(二)损害赔偿的范围 238
四、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239
(一)规定追偿权的理由 239
(二)追偿权的行使 240
(三)追偿权的诉讼时效 240
【审判实务】 241
一、保险公司的追偿能否在同一诉讼中提出并合并审理 241
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理解 241
三、受害人在侵权人和保险公司间求偿 241
(一)受害人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全部或部分赔偿的,如何处理 242
(二)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全部损失的,如何处理 242
(三)受害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对侵权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如何处理 242
第十九条【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243
【条文主旨】 243
【背景依据】 243
一、制定本条的背景情况 243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244
【条文理解】 244
一、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性质及其构成 244
(一)未履行法定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是投保义务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基础 245
(二)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的利益 246
(三)未投交强险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246
(四)未投交强险的行为与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49
(五)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范围 249
二、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一致时的连带责任 249
【审判实务】 251
一、两辆机动车都未投保交强险时的责任承担 251
二、机动车转让情形下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252
第二十条【违法拒保、拖延承保、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的责任】 252
【条文主旨】 252
【背景依据】 252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252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254
【条文理解】 254
一、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及依据 254
(一)保险公司违法拒保、拖延承保的责任性质和依据 255
(二)保险人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 257
二、违法拒保的认定 258
三、违法拖延承保的认定 259
四、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的认定 260
五、相关证据认定及程序适用的问题 262
(一)证明责任的分配 262
(二)诉讼程序问题 262
【审判实务】 263
一、交强险脱保而商业车险未脱保的,应如何处理 263
二、如何认定合理期间 263
三、关于交强险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264
第二十一条 【多车相撞后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 265
【条文主旨】 265
【背景依据】 265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265
二、起草过程中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265
【条文理解】 266
一、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 266
二、“交强险责任限额”包括分项限额 267
三、本条第1款的具体适用:已投保交强险的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的赔付规则 267
(一)两辆或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涉及人身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 267
(二)两辆或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外财产损失 270
(三)两辆或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271
四、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的赔付规则 272
(一)目前交强险关于牵引车和挂车的理赔规则 272
(二)本条第2款的赔付规则 274
五、多车事故下部分机动车未投保的处理规则 275
(一)未投保交强险时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承担 275
(二)多车事故情形下,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75
(三)多车事故情形下,已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先予赔付及其追偿权的计算方式 276
六、追偿权的行使与部分情形下的抵销 284
【审判实务】 285
一、道路救助基金的救助义务与未投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285
二、甩挂运输的发展方向与本条第2款的适用 286
第二十二条 【多个被侵权人对交强险限额的分配规则】 287
【条文主旨】 287
【背景依据】 287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287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288
【条文理解】 289
一、本条解释的法律、法理依据 289
二、多个被侵权人的赔偿范围以交强险责任限额为限 291
(一)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不同种类 292
(二)现行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具体数额 292
(三)交强险的分项责任限额是否可以突破 292
三、多个被侵权人时,对交强险分配的具体计算办法 293
(一)基本计算公式 293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被侵权人时 293
(三)实例说明 294
【审判实务】 295
一、关于多个被侵权人分别在同一个法院起诉的问题 295
二、关于多个被侵权人分别在不同法院起诉的问题 295
三、关于多个被侵权人未同时起诉如何处理的问题 295
(一)部分被侵权人起诉的,法院是否需要通知其他被侵权人参加诉讼 296
(二)关于部分受害人起诉,人民法院无法查明其他受害人或者通知其他受害人参加诉讼,或其他受害人坚持不起诉等情况下,是否需要为已知的其他受害人预留交强险的份额 296
第二十三条 【未履行告知义务时保险公司的责任】 297
【条文主旨】 297
【背景依据】 297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297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298
(一)关于所有权变更、交强险未变更与保险公司的责任问题 298
(二)关于使用性质变更等与保险公司的责任问题 299
(三)关于保险公司请求补足保险费的问题 300
(四)关于加装车的问题 300
【条文理解】 301
一、交强险合同的变更与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 301
(一)交强险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 301
(二)当事人未办理变更手续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301
(三)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不违反《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302
二、机动车改装、使用性质变更等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303
(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303
(二)交强险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时,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仍然受到严格限制 305
(三)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不违反《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307
(四)区分机动车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是否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没有必要 307
三、补足保险费请求权的行使 308
(一)补足保险费请求权的范围 308
(二)补足保险费请求权的行使方式 308
【审判实务】 309
第二十四条 【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禁止】 310
【条文主旨】 310
【背景依据】 311
一、起草本条的背景情况 311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311
【条文理解】 312
一、保险金请求权简述 312
二、保险金请求权与保险合同转让 313
三、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限制 315
四、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的担保限制 318
【审判实务】 319
一、贷款购车,交强险保单“受益人”能否是银行 319
(一)该做法不符合《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319
(二)银行要求当事人对其保险金请求权设定担保,既无法律依据,又无现实意义 320
(三)通过设定“受益人”保护银行利益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320
(四)银行作为交强险保险金请求权人并无实际意义 320
二、规定了赔偿权利人对交强险承保公司所享有的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不得转让或提供担保,是否意味着对于交强险项下的财产损失保险金请求权可以转让或以之提供担保 321
三、对于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权利人是否有权转让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金请求权或以之提供担保 321
四、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323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323
【条文主旨】 323
【背景依据】 323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323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324
【条文理解】 325
一、交强险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理论基础:必要共同诉讼理论 325
(一)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论 325
(二)追加交强险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理由:根据我国法的解释 328
二、本条第1款的具体适用 335
(一)原告仅起诉侵权人(被保险人)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335
(二)原告仅起诉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335
(三)例外: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 336
三、当事人申请时可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336
(一)当事人申请时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主要理由 336
(二)合并审理应注重对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程序保障:诉讼中两阶段的划分 339
【审判实务】 340
一、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侵权人死亡,应当由何人作为原告请求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 340
二、关于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第三人(受害人)的问题 341
第二十六条【无名死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 342
【条文主旨】 342
【背景依据】 342
一、制定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342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344
【条文理解】 346
一、关于无名死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问题 346
(一)死亡赔偿金的实体法性质决定了其请求权主体范围 346
(二)公法的特征决定了未经法律授权的有关组织无权代替无名死者主张死亡赔偿金 347
(三)程序法的要求决定了民政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等不能成为适格原告 350
(四)《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了此种案件类型不能纳入公益诉讼 351
二、关于本条第2款的理解 353
三、关于本条第3款的理解 353
【审判实务】 355
一、“无名死者”的近亲属出现后请求权的行使 355
二、关于交强险实践中的无名氏的赔偿问题 355
第二十七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356
【条文主旨】 356
【背景依据】 356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356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356
【条文理解】 357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属性上为书证 357
(一)书证的涵义 357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360
二、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364
【审判实务】 366
五、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368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的适用范围】 368
【条文主旨】 368
【背景依据】 368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368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368
【条文理解】 370
一、“道路以外的地方”的界定 370
二、“参照”处理机动车道路外事故 370
(一)事故的勘察取证 370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 371
(三)损害赔偿的调解 371
(四)交强险赔付 371
(五)侵权损害赔偿诉讼 371
【审判实务】 372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的时间效力】 372
【条文主旨】 372
【背景依据】 373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373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374
【条文理解】 375
一、关于本解释的施行时间 375
二、关于法律、司法解释施行时间的形式 376
三、关于法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377
四、关于适用本解释的条件 379
五、关于适用本解释的方法 379
六、关于本解释适用中可能产生异议的难点 380
七、经再审发回重审的一、二审案件是否适用本解释 380
【审判实务】 380
一、正确处理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的关系 381
二、正确处理本解释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 382
(一)正确处理本解释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 382
(二)正确处理“从旧”与“从新”的关系 382
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否适用本解释 383
第四部分 相关规定 387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38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39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录)(2009年2月28日修订) 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年3月15日) 4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节录)(2004年8月28日修正) 42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30日修订) 4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节录)(2004年4月30日) 432
工伤保险条例(节录)(2010年12月20日修订) 434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节录)(2004年9月13日) 434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节录)(2011年3月7日) 435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节录)(2001年6月16日) 436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节录)(2008年8月17日) 437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节录)(2009年9月10日) 4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录)(1999年12月19日) 4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3年12月26日) 4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3日) 4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应列入海损赔偿范围的复函(1991年9月13日) 4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2011年5月4日) 4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2008年10月16日) 4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12月1日) 4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年12月31日) 4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节录)(2001年12月21日) 444
后记 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