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实例释解》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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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黄松有主编
  • 出 版 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6
  • ISBN:
  • 页数:579 页
图书介绍:

目录 2

绪言 2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概况 2

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司法概况 3

三、对我国立法及司法概况的简要评价 6

第一部分 劳动争议(包括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制度 11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对不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1

二、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当事人的劳动争议未经仲裁裁决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31

三、未经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41

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41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8

五、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制度——未经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人事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73

第二部分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 83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 83

二、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可分性,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7

第三部分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 103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是劳动争议案 103

件的诉讼主体 103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是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 130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164

四、工会——集体合同的当事人,集体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 177

五、劳动争议案件原、被告的确认——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207

第四部分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 219

一、用人单位开除职工——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19

二、用人单位对职工除名——因用人单位作出的除名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37

三、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因用人单位辞退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49

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62

——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62

五、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81

六、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因用人单位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93

一、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308

第五部分 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308

二、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346

三、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71

第六部分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379

一、非法手段强迫劳动的处理——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379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的处理 397

——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397

三、无故拖欠工资及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处理——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404

四、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处理——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416

第七部分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429

一、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均可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 429

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438

第八部分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 461

一、未提出起诉的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 461

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482

附录:相关法律规范 482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 497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 515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 517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 519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 52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1日) 5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 54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1993年9月23日) 55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 558

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11月19日) 56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3年10月20日) 57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议仲裁决定书可否作为执行依据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21日) 57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8年9月2日) 57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2000年7月10日) 576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6月17日) 577

后记 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