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
第二章 管辖 25
第一节 级别管辖 25
第二节 地域管辖 28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49
第三章 审判组织 54
第四章 回避 60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66
第一节 当事人 66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88
第六章 证据 97
第七章 期间、送达 125
第一节 期间 125
第二节 送达 128
第八章 调解 144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157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78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195
第二编 审判程序 199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199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199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208
第三节 开庭审理 219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244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248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261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273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29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91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295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297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303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310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313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316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321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346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354
第三编 执行程序 360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360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374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383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402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407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407
第二十四章 管辖 416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420
第二十六章 仲裁 428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433
附录 44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4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