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条文全本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3
第二部分 新闻问答 9
妥善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 9
第三部分 条文释义 17
第一条 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7
【主旨】 17
【释义】 17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17
(一)立法现状 17
(二)存在问题 18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20
(一)保险利益的界定 20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功能 22
(三)财产保险利益学说之发展 26
(四)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内容 30
(五)保险利益原则的合同法分析 36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37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38
(一)关于保险利益一般规定的取舍 38
(二)关于保险利益具体问题的选择 39
(三)关于不同保险利益的规范 40
(四)相关案例 42
【适用】 47
一、正确适用保险利益原则 47
二、正确理解“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49
三、正确理解同一保险标的上的不同保险利益 51
四、正确处理与保险利益不对应的保险合同 52
五、正确处理保险竞合问题 55
第二条 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7
【主旨】 57
【释义】 57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57
(一)立法现状 57
(二)存在问题 58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58
(一)保险利益原则对人身保险的适用 58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立法原则及内容 61
(三)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主体与时间 62
(四)人身保险利益不存在的法律后果 63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64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64
(一)关于保险费的返还 64
(二)关于手续费的扣除 65
(三)相关案例 65
【适用】 67
一、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 67
二、保单受让人、继承人是否需要具有保险利益 70
三、正确认定保险费返还的范围 73
四、正确计算应当扣减的手续费 75
五、正确认定其他法律后果 78
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78
【主旨】 78
【释义】 79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79
(一)立法现状 79
(二)存在问题 82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84
(一)我国保险代理现状 84
(二)关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章之法律后果的法理分析 86
(三)关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填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章确认之法律后果的法理分析 88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91
(一)关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章的法律后果问题 91
(二)关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填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章确认的法律后果问题 94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97
(一)关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章的法律后果问题 97
(二)关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填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章确认的法律后果问题 98
(三)相关案例 99
【适用】 100
一、正确认识本条解释的规范属性 100
二、关于“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的规定,不及于“投保人声明栏”处的代签章 101
三、关于保险合同履行期已经开始时甚至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还能否追认问题 101
四、投保人的签字形成于代为填写保险单证之前的,代填内容不应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03
五、关于对本条司法解释第2款“但书”部分的理解 104
六、投保人对代填内容签章确认且无“但书”规定情形的,是否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或拒赔的权利产生影响 105
七、投保人对代填内容未签章确认的,能否视为保险人放弃了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权利 105
八、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正式员工)不属于保险代理人,其展业行为系职务行为,视为保险人的行为 108
九、保险人因代理人的过错对外赔付保险金后可依代理合同约定向代理人追偿 109
第四条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113
【主旨】 113
【释义】 113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113
(一)立法现状 113
(二)存在问题 114
(三)相关案例 116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123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128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130
(一)观点之争 130
(二)立场选择 133
【适用】 135
一、正确认识本条解释的规范属性 135
二、“符合承保条件”是指符合客观可保条件而非保险人的主观标准 136
三、关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保险合同未终止的,保险责任期间应于何时届满问题 136
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137
【主旨】 137
【释义】 137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137
(一)立法现状 137
(二)存在问题 138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138
(一)保险告知义务的立法目的 138
(二)保险告知义务的演进:客观主义到主观主义 140
(三)保险告知义务的法律性质 143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146
(一)单一模式 146
(二)复合模式 147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148
(一)是否包括应知内容 148
(二)相关案例 148
【适用】 150
一、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明知的判断 150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的告知 154
三、本条解释与《保险法》第16条“重大过失”的关系 155
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160
【主旨】 160
【释义】 160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160
(一)立法现状 160
(二)存在问题 161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161
(一)保险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 161
(二)重要事实的标准:实质判断与形式判断 164
(三)询问告知主义的规范:明确具体标准 166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167
(一)关于告知方式 167
(二)关于询问方式 168
(三)关于询问规范 168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169
(一)是否采取询问告知主义 169
(二)是否采用书面询问原则 170
(三)是否可采用概括性条款 171
(四)相关案例 171
【适用】 173
一、重要事实的判断标准 173
二、保险人询问证明的推翻 174
三、正确认定概括性条款 176
第七条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78
【主旨】 178
【释义】 178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178
(一)立法现状 178
(二)存在问题 178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179
(一)弃权制度及其在保险法上的应用 179
(二)禁反言及其在保险法上的应用 182
(三)弃权与禁反言的区别 184
(四)弃权与禁反言的民法分析 186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188
(一)关于弃权 188
(二)关于禁反言 189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190
(一)关于弃权制度的政策考量 190
(二)关于弃权在保险告知义务中的适用条件 190
(三)关于弃权方式的认定 192
(四)相关案例 192
【适用】 193
一、正确认定弃权的构成要件 193
二、正确认定弃权的法律后果 194
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194
【主旨】 194
【释义】 195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195
(一)立法现状 195
(二)存在问题 195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196
(一)告知义务违反后果之发展 196
(二)保险合同解除之法律后果 198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201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202
(一)观点之争 202
(二)立场选择 202
(三)相关案例 204
【适用】 207
一、正确认定保险合同解除与拒赔的关系 207
二、正确认定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211
三、正确认定保险人拒绝承担责任的条件 213
四、关于保险合同解除与撤销制度之关系的探讨 213
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218
【主旨】 218
【释义】 218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218
(一)立法现状 218
(二)存在问题 219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220
(一)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220
(二)保险条款及其规制 225
(三)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界定 227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229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230
(一)限制抑或强化 230
(二)狭义抑或广义 232
(三)相关案例 233
【适用】 234
一、正确认定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范围 234
二、正确认识《保险法》第17与第19条的关系 237
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44
【主旨】 244
【释义】 244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244
(一)立法现状 244
(二)存在问题 245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245
(一)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理论基础 245
(二)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减轻 247
三、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248
(一)观点之争 248
(二)立场选择 249
(三)相关案例 250
【适用】 252
一、正确认定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范围 252
二、准确理解本条司法解释中的提示义务 253
三、保险人已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是否仍需说明 253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255
【主旨】 255
【释义】 255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255
(一)立法现状 255
(二)存在问题 255
(三)相关案例 257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260
(一)提示义务的意义及标准 260
(二)说明义务的意义及标准 263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267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273
(一)提示义务:独立义务或附属义务 273
(二)提示义务:单独印制或显著标识 274
(三)说明标准:实质判断或形式判断 275
(四)说明标准:客观标准或主观标准 277
(五)相关案例 278
【适用】 281
一、正确认定提示义务的履行 281
二、正确认定说明义务的履行 285
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286
【主旨】 286
【释义】 286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286
(一)立法现状 286
(二)存在问题 287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287
(一)保险营销创新:网络销售 287
(二)保险营销创新:电话销售 290
(三)保险营销创新的法律问题 292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293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293
(一)观点之争 293
(二)立场选择 294
(三)相关案例 295
【适用】 296
一、网络销售中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296
二、电话销售中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297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300
【主旨】 300
【释义】 300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300
(一)立法现状 300
(二)存在问题 301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302
(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302
(二)关于举证责任转移 303
(三)关于证明标准 304
三、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305
(一)观点之争 305
(二)立场选择 307
【适用】 308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310
【主旨】 310
【释义】 310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310
(一)立法现状 310
(二)存在问题 311
(三)相关案例 314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317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318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321
(一)关于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问题 321
(二)关于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问题 321
(三)关于保险凭证的内容记载时间或者记载方式不一致问题 323
【适用】 324
一、正确认识本解释的规范属性 324
二、关于本条司法解释中“保险凭证”概念的理解 324
三、保险合同不同条款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一般不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325
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内容与投保单不一致时,保险人应当主动就不同之处向投保人作出说明 328
五、非格式条款体现投保人真实意思,是“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的适用前提之一 329
六、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产生实质冲突,是“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的另一适用前提 332
七、投保人收存的保险单上载明的标的与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的标的不一致的,应据实认定保险合同的内容 333
八、连续性保险交易中,前后保险合同记载内容不一致时,签订在后的保险合同内容的确定问题 336
第十五条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间,应自保险人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保险人主张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扣除期间自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之日止。 338
【主旨】 338
【释义】 338
一、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 338
(一)立法现状 338
(二)存在问题 339
(三)相关案例 340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342
(一)立法的目的 342
(二)核定的含义和性质 343
(三)核定与其他义务的关系 345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345
(一)大陆法系 345
(二)英美法系 347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347
(一)观点之争 347
(二)立场选择 348
【适用】 350
一、正确理解30日的起算时间点的双重要件 350
二、正确扣除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351
三、正确分配期限起算和扣除的举证责任 351
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352
【主旨】 352
【释义】 352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352
(一)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 352
(二)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355
(三)相关案例 355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357
(一)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 357
(二)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362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368
(一)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 368
(二)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370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371
(一)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 371
(二)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374
【适用】 375
正确理解赔偿请求权的含义 375
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376
【主旨】 376
【释义】 376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376
(一)立法现状 376
(二)存在问题 377
(三)相关案例 379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381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386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389
(一)观点之争 389
(二)立场选择 390
【适用】 392
一、正确认识本解释的规范属性 392
二、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不符合专业上通常理解的,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392
三、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应具有确定性,如有歧义且产生了两种以上合理解释,仍应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395
四、保险合同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中使用的非保险术语未作出解释的,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398
五、对于保险术语,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398
六、关于法律术语的特殊解释规则 402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 403
【主旨】 403
【释义】 404
一、立法现状 404
二、法理分析 405
(一)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认定书 405
(二)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408
(三)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413
(四)事故认定书是关键的但不是唯一的证据 415
三、相关案例 415
【适用】 420
一、认定书的指向 420
二、有瑕疵的事故认定书的适用 420
三、严重违反程序、明显违背常理的认定书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21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422
【主旨】 422
【释义】 423
一、立法现状 423
(一)关于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第三人的请求权的规定 423
(二)关于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和保险人请求权的规定 423
二、法理分析 424
(一)被保险人和第三者、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关系与不真正连带债务 424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关系与请求权竞合 427
三、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428
(一)观点之争 429
(二)立场选择 430
(三)被保险人先诉第三者再诉保险人不属于重复诉讼 430
(四)相关案例 431
【适用】 435
一、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与放弃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的区别 435
二、本条两款规定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不一致 435
三、被保险人再诉保险人限于实际获赔不足部分 437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437
【主旨】 437
【释义】 438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438
(一)立法现状 438
(二)存在问题 440
(三)相关案例 440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441
(一)理论基础 441
(二)法理分析 442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443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444
(一)观点之争 444
(二)立场选择 444
【适用】 446
一、正确认定保险公司所设分支机构是否属于“其他组织” 446
二、正确判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能否成为本案当事人 446
三、正确处理追加保险公司为当事人 448
四、正确判令保险分支机构承担义务 449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450
【主旨】 450
【释义】 450
一、立法现状 450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决议和《人民法院组织法》 450
(二)《立法法》 451
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文件 451
三、法理分析 451
(一)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 452
(二)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453
【适用】 458
第四部分 相关规范 46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28日修订) 4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年9月21日) 48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49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12月17日修订) 5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7日) 517
后记 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