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导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
第三条 建设活动要求 2
第四条 国家扶持 3
第五条 从业要求 4
第六条 管理部门 4
第二章 建筑许可 4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4
第七条 许可证的领取 4
第八条 申领条件 6
第九条 开工期限 9
第十条 施工中止与恢复 10
第十一条 不能按期施工处理 11
第二节 从业资格 11
第十二条 从业条件 11
第十三条 资质等级 11
第十四条 执业资格的取得 14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5
第十五条 承包合同 15
第十六条 活动原则 16
第十七条 禁止行贿、索贿 16
第十八条 造价约定 19
第二节 发包 23
第十九条 发包方式 23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开标方式 26
第二十一条 招标组织和监督 30
第二十二条 发包约束 31
第二十三条 禁止限定发包 32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原则 32
第二十五条 建筑材料采购 34
第三节 承包 35
第二十六条 资质等级许可 35
第二十七条 共同承包 36
第二十八条 禁止转包、分包 36
第二十九条 分包认可和责任制 37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39
第三十条 监理制度推行 39
第三十一条 监理委托 40
第三十二条 监理监督 40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事项通知 41
第三十四条 监理范围与职责 41
第三十五条 违约责任 42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44
第三十六条 管理方针、目标 44
第三十七条 工程设计要求 44
第三十八条 安全措施编制 44
第三十九条 现场安全防范 45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保护 46
第四十一条 污染控制 46
第四十二条 须审批事项 49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50
第四十四条 施工企业安全责任 50
第四十五条 现场安全责任单位 51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1
第四十七条 施工安全保障 53
第四十八条 企业承保 54
第四十九条 变动设计方案 55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安全 56
第五十一条 事故应急处理 57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60
第五十二条 工程质量管理 60
第五十三条 质量体系认证 60
第五十四条 工程质量保证 60
第五十五条 工程质量责任制 61
第五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职责 61
第五十七条 建筑材料供给 61
第五十八条 施工质量责任制 62
第五十九条 建设材料设备检验 63
第六十条 地基和主体结构质量保证 63
第六十一条 工程验收 63
第六十二条 工程质量保修 67
第六十三条 质量投诉 68
第七章 法律责任 69
第六十四条 擅自施工处罚 69
第六十五条 非法发包、承揽处罚 70
第六十六条 非法转让承揽工程处罚 70
第六十七条 转包处罚 71
第六十八条 行贿、索贿刑事责任 71
第六十九条 非法监理处罚 71
第七十条 擅自变动施工处罚 72
第七十一条 安全事故处罚 72
第七十二条 质量降低处罚 72
第七十三条 非法设计处罚 73
第七十四条 非法施工处罚 73
第七十五条 不保修处罚及赔偿 73
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机关 74
第七十七条 非法颁证处罚 74
第七十八条 限包处罚 74
第七十九条 非法颁证、验收处罚 74
第八十条 损害赔偿 74
第八章 附则 75
第八十一条 适用范围补充 75
第八十二条 监管收费 75
第八十三条 适用范围特别规定 75
第八十四条 军用工程特别规定 75
第八十五条 施行日期 75
配套法规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年3月15日)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 8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 9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 10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 125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11月16日) 129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 13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 136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 140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10月20日) 1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 1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 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