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司法制度导论 1
第一节 司法制度之概念 3
第一项 司法制度之意义 3
第二项 司法之意义 3
第三项 司法权之范围 5
第四项 司法机关 9
第一款 司法院 10
第二款 大法官 14
第三款 普通法院 27
第四款 行政法院 29
第五款 特业法院 30
第六款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31
第七款 检查机关 32
第五项 司法人员 34
第二节 司法制度之沿革 38
第一项 民国前司法制度 38
第二项 民国后司法制度 38
第三节 司法制度之特性 40
第四节 司法制度之功能 44
第二章 法院概论 47
第一节 法院之概念 49
第一项 法院之意义 49
第二项 法院之分类 54
第一款 依审判权之内涵而为分类 54
第二款 依设置之依据而为分类 58
第三款 依管辖权之归属而为分类 59
第四款 依审判之层级而为分类 60
第三项 法院之职权 61
第一款 普通法院 62
第二款 行政法院 70
第三款 智慧财产法院 76
第四款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77
第四项 法院之审级制度 78
第一款 概说 78
第二款 现行审级制度 80
第三款 审级制度之检讨 87
第五项 法院之审判制度 89
第六项 法院之设立与管辖 97
第二节 法官 100
第一项 法官之意义 101
第二项 法官之分类 101
第三项 法官职权之行使 106
第一款 概说 106
第二款 依据法律审判 106
第三款 独立审判 110
第四款 法官自律 110
第四项 法官之任用 113
第一款 法官之任用资格 113
第二款 法官任用之限制 118
第三款 法官检察官之互调 120
第五项 法官之待遇 121
第一款 法官之保障 122
第二款 法官之俸给 126
第三款 法官之优遇 128
第四款 法官之退养 129
第五款 法官之抚恤 132
第三节 公设辩护人 133
第一项 公设辩护制度 133
第二项 公设辩护人之职务 135
第三项 公设辩护人之任用 137
第四项 公设辩护人之俸给 138
第四节 其他司法人员 138
第一项 书记官 138
第一款 书记官之设置 138
第二款 书记官之职务 139
第三款 书记官之任用 147
第四款 书记官之俸给 148
第二项 通译 149
第三项 司法事务官 150
第四项 公证人 152
第一款 公证制度 152
第二款 公证人之职务 153
第三款 公证人之任用 153
第四款 公证人之俸给 154
第五项 观护人 154
第一款 观护制度 154
第二款 观护人之职务 155
第三款 观护人之任用 156
第四款 观护人之俸给 156
第六项 提存人员 157
第七项 登记人员 158
第八项 医事人员 159
第九项 法警 160
第十项 执达员 163
第十一项 其他人员 164
第一款 检察事务官 165
第二款 录事 166
第三款 庭务员 166
第四款 技士 167
第五款 资讯人员 167
第六款 测辅人员 168
第七款 公设辅佐人 168
第八款 技术审查官 169
第九款 法官助理 170
第三章 组织各论 173
第一节 组织法之概念 175
第二节 地方法院 177
第一项 地方法院之设立 177
第二项 地方法院之职权 179
第三项 地方法院之组织 180
第一款 概说 180
第二款 审判组织 181
第三款 事务组织 190
第四款 辅助机构 195
第四项 地方法院分院 197
第五项 高雄少年法院 197
第三节 高等法院 198
第一项 高等法院之设立 198
第二项 高等法院之职权 199
第三项 高等法院之组织 200
第一款 概说 200
第二款 审判组织 201
第三款 事务组织 207
第四款 辅助机构 209
第四项 高等法院分院 210
第四节 高等行政法院 211
第一项 高等行政法院之设立 211
第二项 高等行政法院之职权 212
第三项 高等行政法院之组织 213
第一款 概说 213
第二款 审判组织 213
第三款 事务组织 220
第四款 辅助机构 223
第五节 智慧财产法院 224
第一项 智慧财产法院之设立 224
第二项 智慧财产法院之职权 224
第三项 智慧财产法院之组织 226
第一款 概说 226
第二款 审判组织 227
第三款 事务组织 229
第四款 辅助机构 231
第六节 最高法院 232
第一项 最高法院之设立 232
第二项 最高法院之职权 233
第三项 最高法院之组织 236
第一款 概说 236
第二款 审判组织 236
第三款 事务组织 241
第四款 辅助机构 243
第四项 最高法院判例之选编及变更 244
第七节 最高行政法院 246
第一项 最高行政法院之设立 246
第二项 最高行政法院之职权 247
第三项 最高行政法院之组织 247
第一款 概说 247
第二款 审判组织 248
第三款 事务组织 253
第四款 辅助机构 255
第四项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之选编及变更 256
第八节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257
第一项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之设立 257
第二项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之职权 257
第三项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之组织 258
第一款 概说 258
第二款 审议组织 259
第三款 事务组织 261
第四款 辅助机构 263
第九节 检察机关 264
第一项 检察机关之设立 264
第一款 检察制度 264
第二款 检察机关之意义 265
第三款 检察署之配置 266
第四款 检察一体之原则 267
第二项 检察机关之职权 269
第三项 检察机关之组织 274
第一款 概说 274
第二款 检察组织 275
第三款 事务组织 281
第四款 辅助机构 284
第四项 司法警察之调度 284
第四章 重要制度附论 287
第一节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 289
第一项 司法年度 289
第二项 事务分配 289
第一款 处务规程之订定 289
第二款 年终会议之举行 290
第三款 法官之代理 292
第三项 出版公报 293
第二节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 294
第一项 开庭之场所 294
第二项 法庭之布置及旁听 294
第三项 法庭之公开 306
第四项 法庭之秩序 307
第五项 法庭之服制 312
第三节 法院之用语 313
第四节 裁判之评议 314
第一项 合议庭之组成 314
第二项 评议之秘密 316
第三项 评议之程序 317
第五节 司法上之互助 319
第一项 法院之互助 319
第二项 检察官之互助 321
第三项 其他人员之互助 321
第六节 司法行政之监督 322
第一项 监督之体系 322
第二项 监督之方式 324
第三项 监督之限制 326
参考文献 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