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第一章 清入关前统治者的法律思想与立法概况 8
第一节 统治者的法律思想 8
第二节 立法概况 14
第二章 行政法律 19
第一节 确认行政等级制度 19
第二节 确定八旗及六部二院的职掌 21
一、八旗管旗贝勒及各级官员的职责 21
二、六部二院与内三院的职掌 22
第三节 官吏的任用与考核 24
一、官吏的任用 24
二、官吏的考核 26
第三章 民事与经济法律 28
第一节 所有权 28
一、土地国有,平均分配 28
二、奴仆世代为家主所有 30
第二节 编丁的身份和义务 31
第三节 债权 32
一、禁开当铺,禁止高利贷 33
二、禁止主奴之间的借贷 33
第四节 婚姻、家庭与继承 34
一、禁止乱伦婚姻 34
二、婚姻的缔结与解除 35
三、继承 36
第四章 经济法律 39
第一节 加强对市场的管理 39
第二节 由国家统管对外贸易 41
第三节 保护农业生产 43
一、改革旧制 43
二、督励牛录额真组织生产,抚恤贫穷 43
三、严禁军队纵马食禾 44
四、禁贵族郊外放鹰,蹂践田园 44
五、禁民间牲畜闯入他人田中 44
六、禁滥宰牲畜 45
七、禁滥用民力 45
第五章 刑法 47
第一节 政治性犯罪 47
一、犯上罪 47
二、逃叛罪 48
三、逃人罪和容隐逃人罪 48
四、通敌罪 49
第二节 一般刑事犯罪 49
一、窃盗罪 49
二、奸情罪 51
三、欺诳罪 52
四、杀人罪 52
五、蛊毒魇魅罪 52
六、左道惑众罪 53
七、赌博罪 53
八、私卖武器与汉人及蒙古罪 53
第三节 经济犯罪 54
一、隐匿壮丁罪 54
二、隐匿俘获罪 54
三、擅行畋猎罪 54
四、走私罪 55
五、行贿与受贿罪 55
六、种烟、食烟罪 56
第四节 刑罚 56
一、死刑 57
二、身体刑 57
三、自由刑 58
四、财产刑 58
五、“革职”、“削爵”与“解任” 61
第五节 科刑原则 62
一、区别重罪与轻微违法行为 62
二、刑的加重 62
三、数罪并罚 63
四、刑的减轻 63
第六章 军律 65
第一节 关于行军宿营 65
第二节 关于按汛击敌,协同作战 66
第三节 关于“戒杀、戒淫” 66
第四节 关于俘获的分配 67
第五节 关于甲胄、军器、马具的管理 68
第六节 以军律部勒围猎活动 68
第七章 清入关前的司法制度 70
第一节 司法机关的演变 70
第二节 诉讼 72
一、告诉的权利 72
二、告诉的方式与限制 72
第三节 审讯 74
第一章 顺治、康熙时期的行政法 77
第一节 完备行政立法 77
一、敕修《康熙会典》 77
二、制定六部则例 79
第二节 确立中枢机构 81
一、援用内阁制 82
二、另立南书房 84
第三节 划定六部职能 84
一、六部机构定制 84
二、寺监机构分立 88
三、调整三院机构 89
第四节 强化司法监察机器 90
一、司法机构——刑部与大理寺 90
二、监察机构——都察院与科道 91
第五节 系统规划地方行政体制 95
一、省 95
二、守道与巡道 95
三、府与厅 96
四、州与县 96
第六节 确立文官制度 102
一、职官铨选制度化 102
二、政绩考核法律化 106
三、强化官纪监察 109
第二章 顺治、康熙时期的民事经济法律 114
第一节 土地立法 114
一、垦荒法令的制定与实行 114
二、更名田 116
三、圈地令 116
第二节 赋役法 118
一、废除明末三饷加派 118
二、制定《赋役全书》 120
三、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到“摊丁入亩” 123
第三节 工商立法 127
一、废除明朝的匠籍制度 127
二、国家对工商业专断的变化 128
三、限制手工业发展的法律 130
四、限制对外贸易的禁海令 132
五、禁止贵族、官僚掠夺商贾 134
第四节 漕运及其立法 136
一、漕运对清朝社会经济的重要作用 136
二、漕运法规的制定 138
第五节 清初民事经济立法的基本特点 141
第三章 顺治、康熙时期的刑法 143
第一节 顺康时期刑法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143
一、顺治时期的刑法指导思想与原则 143
二、康熙时期的刑法指导思想与原则 145
第二节 《大清律集解附例》、《现行则例》的制定与刑法体系的初步形成 149
一、顺治朝《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 149
二、康熙朝《现行则例》的制定 153
三、刑法体系的初步形成 156
第三节 顺治、康熙时期刑法的基本内容 163
一、犯罪构成理论 163
二、主要社会犯罪 170
三、刑罚体系 170
四、刑法适用原则 178
第四节 顺、康时期刑法实施概况 183
一、“依法治罪”与“持之以平” 183
二、“依法治吏”与刑法实施 185
三、禁盟社与迭兴文字狱 188
第四章 顺治、康熙时期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 192
第一节 清初统治者“夷夏之防”思想的演变与政策、法律 192
一、从薙发令到“视同一体” 192
二、调整满、汉关系的法令 195
第二节 调整各族关系的法律 198
一、有关东北各族的法律 198
二、关于蒙古“藩部”的立法 203
三、有关西南苗蛮的法律 207
第五章 顺治、康熙时期社会流行的宗族法 212
第一节 宗族及宗族法 212
第二节 顺治、康熙时期宗族法的基本内容 216
一、确立宗法性等级身份制 216
二、维持宗法性社会秩序 223
三、调整宗法性财产关系 228
四、保护宗法性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234
第三节 宗族法的制定与执行 239
一、宗族法的指导思想 239
二、宗族法的制定 242
三、宗族法制定技术的发展 245
四、宗族法的执行 248
第六章 顺治、康熙时期的涉外法律 258
第一节 调整中朝关系的法律 258
第二节 调整中俄关系的法律与《中俄尼布楚条约》 261
第三节 调整中英、中法、中荷关系的法律 264
第四节 调整中日、中暹、中越等关系的法律 267
第七章 顺治、康熙时期的司法制度 271
第一节 司法机关体系的建立 271
第二节 皇帝的最高司法审判权 272
一、批复裁决死刑案件 272
二、掌握钦案大狱 273
三、监督司法事务 274
四、行使赦免权 275
第三节 三法司的组织及职权 277
一、刑部 277
二、都察院 280
三、大理寺 283
四、三法司之间的关系 284
第四节 地方政权的司法职能 285
一、地方审级的设置 285
二、地方审级的管辖 286
三、地方司法官员 289
第一章 雍正、乾隆时期的行政法 293
第一节 重修雍乾两朝会典与则例 293
一、修撰《雍正会典》 293
二、修订《乾隆会典》与会典则例 294
三、系统续修各部则例 296
第二节 丰富科技立法体系 315
一、科学行政体制及管理 315
二、科技法规的制定与发展 317
三、清代科技法的特点 318
第三节 创建特别权力机构军机处 320
第四节 以法治吏与重典惩贪 324
一、清查亏空是整顿吏治的首要因素 324
二、实行火耗归公是整顿吏治的大政 325
三、惩贪立法与重典治贪 325
第二章 雍正、乾隆时期的民事经济立法 328
第一节 所有权关系的发展 328
一、土地所有权 328
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333
三、以侵犯所有权行为的制裁 334
第二节 人身权利 335
一、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 335
二、奴婢、贱民身分的变化 342
三、手工业工人身分的变化 349
四、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 350
第三节 债权法的发展 355
一、契约的形式及其广泛效力 355
二、借贷关系 359
三、租佃关系 361
四、典权、质权和抵押权 366
第四节 婚姻、家庭与继承立法 369
一、婚姻与家庭 369
二、继承制度 379
第五节 工商业立法 381
一、盐业法令 381
二、矿业法令 383
三、纺织业及其它手工业法令 384
四、商业法令 385
五、对外贸易法令 389
第六节 财政立法 392
一、土地税 392
二、杂税 394
三、捐纳制度 401
四、财政管理 403
第三章 雍正、乾隆时期的刑法 409
第一节 雍乾时期的刑事立法及刑法原则 409
一、刑事立法的概况 409
二、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413
第二节 雍乾时期法定的犯罪与刑罚 417
一、侵犯皇权的犯罪与刑罚 417
二、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与刑罚 421
三、侵犯财产的犯罪与刑罚 432
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与刑罚 441
五、妨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与刑罚 443
六、官吏职责上的犯罪与刑罚 453
第四章 雍正、乾隆时期的民族立法 460
第一节 “夷夏之防”的淡化及有关法令 460
第二节 调整各族关系的法律 463
一、有关旗人的法令 463
二、有关东北各族的法令 471
三、关于蒙古族的立法 476
四、有关苗族的法令 479
五、有关回族的法令 486
六、有关维吾尔族的法令 489
七、有关“台番”、“川番”的法令 492
第五章 雍正、乾隆时期中央政府对宗族法政策的转变 498
第一节 雍正朝以前国家的宗族立法 498
第二节 乾隆时期中央政府对宗族法的限制 505
第六章 雍正、乾隆时期的涉外法律 513
第一节 颁行调整对外贸易法规 513
第二节 有关中俄划界和贸易的条约 520
第三节 坚持传统的涉外法律原则 521
第四节 有关西洋人来京效力的法令 529
第七章 雍正、乾隆时期的司法制度 533
第一节 司法制度的巩固与发展 533
一、皇权对司法控制的加强 533
二、京师的司法审判 534
三、关于旗人的司法制度 538
第二节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制度 542
一、理藩院的司法职责 542
二、蒙古、“回疆”地区的司法制度 543
三、西南“苗疆”地区的司法制度 545
四、西藏的司法制度和终审权 546
第三节 刑事审判程序 548
一、徒刑和流刑及军、遣的审判 548
二、死刑的审判程序 549
三、逐级审转复核制 551
第四节 秋审制度 552
一、秋审制度的历史演变 552
二、地方秋审程序 554
三、刑部及三法司的秋审程序和皇帝裁决 556
四、朝审 560
五、秋审的实、缓、矜、留 561
第五节 民事审判程序 564
一、州县民事案件的审理 564
二、调处息讼的广泛适用 566
三、调处息讼与执法的关系 570
第一章 嘉庆、道光时期的行政法 572
第一节 三修会典强化监察立法 572
一、修订《嘉庆会典》 572
二、创制第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台规》 573
第二节 突出民族行政立法 578
一、《钦定理藩院则例》 578
二、《钦定回疆则例》 582
第三节 行政法纪的松弛与吏治败坏 586
第二章 嘉庆、道光时期的民事和经济立法 588
第一节 农业雇工人与奴婢法律地位的变化 588
第二节 城乡劳动力市场的扩大 589
第三节 商品性生产的发展与法律调整 592
一、地主雇工经营商品性生产的法律规定 592
二、商人、旗人经营土地的法律规定 593
第四节 手工业的发展与法律保护 596
一、国内手工业市场的扩大 596
二、商人会馆、手工业雇工行帮的发展 597
三、官府减少对农业产品加工的控制 600
四、矿禁政策的逐步削弱 601
五、海禁政策的演变与对外贸易 602
第五节 抵制鸦片贸易与关税保护 604
第三章 嘉庆、道光时期的刑法 608
第一节 嘉庆整饬吏治的刑法措施 608
第二节 加强镇压农民起义和少数民族起义的刑法措施 613
一、统治政策的调整 613
二、传习白阳等教治罪条例的修定 615
三、消弭“江洋大盗”的法律措施 618
四、谋反大逆缘坐法的制定 620
第三节 反毒品立法及打击鸦片走私的刑法措施 622
第四节 针对新形势下刑事犯罪的法律措施 631
一、调整自首制度 631
二、修正留养承祀条例 633
三、严格保甲制度 635
四、连带责任制度的变化 637
五、限制赦宥制度 640
第四章 嘉庆、道光时期的民族立法 643
第一节 有关东北各族的法令 643
第二节 关于蒙古族的立法 650
一、嘉庆、道光年间的对蒙立法 650
二、《理藩院则例》中有关蒙古族的内容 652
第三节 有关新疆各族的立法 656
第四节 有关台湾与湘、黔少数民族的立法 659
第五章 嘉庆、道光时期的国际法 662
第一节 修订对外贸易法 662
第二节 禁烟立法 665
第六章 嘉庆、道光时期的司法制度 669
第一节 刑名胥吏与幕友 669
一、书吏的性质 669
二、刑名胥吏的职责 670
三、刑名幕友的性质 672
四、刑名幕友的职责 673
五、刑名幕吏的擅权 675
六、讼棍 675
第二节 刑讯与滥刑 677
一、刑讯的种类 677
二、非法的滥刑 679
三、刑事审判中的证据 680
第三节 狱政制度 681
一、监狱的设置和狱政 681
二、班房的出现 682
第一章 立法活动 685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至十九世纪末的立法活动 685
第二节 修定法律馆成立后的立法活动 686
第二章 晚清预备立宪与《钦定宪法》 690
第一节 预备立宪的展开 690
一、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 690
二、改订官制 692
三、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693
四、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695
第三章 晚清的行政法 698
第一节 《大清会典》、则例与新官制法的增修制订 698
一、光绪朝《大清会典》的制定 698
二、则例的增修 698
三、修订监察法规 699
四、颁布新官制法 699
五、草拟《行政纲目》 700
第二节 制订调整印刷物和著作权的行政律 700
第四章 晚清的《民法草案》 703
第一节 《大清民律草案》的编制 703
第二节 晚清民事立法的特点 704
一、维护封建地主和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权 704
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704
三、运用资本主义的民法原则,保护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的权益 705
第五章 晚清的经济法律 706
第一节 商业立法 706
第二节 工矿业立法 707
第六章 晚清的刑法 709
第一节 变通旧律例 709
第二节 制订《大清新刑律》 710
第七章 晚清司法制度的变化与诉讼法的制订 712
第一节 中国司法主权的丧失 712
第二节 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的修订 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