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
第一编 技术设备 3
第一章 基本要求 3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3
限界、安全保护区 6
养护维修及检查 9
救援设备 13
自然灾害预防 14
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16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17
一般要求 17
铁路线路 18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21
路基 22
桥隧建筑物 23
轨道 25
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31
安全线及避难线 33
第三章 信号、通信设备 34
一般要求 34
信号 36
联锁 43
闭塞 45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集中 45
机车信号、列车超速防护 48
驼峰信号 49
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 51
通信 51
信号及通信线路 54
第四章 铁路信息系统 56
第五章 站场设备 59
第六章 机车车辆 63
机车设备 63
机车 64
车辆设备 69
车辆 71
动车组 73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74
第七章 供电、给水设备 75
牵引供电 75
电力、给水 78
第八章 房屋建筑设备 81
第九章 铁路用地 83
第二编 行车组织 85
第十章 基本要求 85
行车组织原则 85
行车指挥 89
车站技术管理 94
第十一章 编组列车 97
一般要求 97
列车中车辆的编挂 99
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 100
列车中机车的编挂 101
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 103
列车制动限速及其编组要求 109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 117
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 119
第十二章 调车工作 127
一般要求 127
领导及指挥 128
计划及准备 130
调车作业 131
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 136
机车车辆的停留 139
第十三章 行车闭塞法 140
一般要求 140
自动闭塞 143
自动站间闭塞 148
半自动闭塞 148
电话闭塞 149
电话中断时的行车 150
第十四章 列车运行 153
一般要求 153
接车与发车 162
列车被迫停车后的处理 170
救援列车的开行 176
施工及路用列车的开行 177
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 197
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 200
第三编 信号显示 204
第十五章 基本要求 204
第十六章 固定信号 208
色灯信号机 208
臂板信号机 251
机车信号机 259
第十七章 移动信号及手信号 275
移动信号 275
响墩及火炬信号 279
无线调车灯显信号 280
手信号 281
第十八章 信号表示器及标志 312
信号表示器 312
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 325
线路安全保护标志 346
列车标志 350
第十九章 听觉信号 358
第四编 对铁路工作人员的要求 362
附则 365
附图1 建筑限界 366
1.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v≤160km/h) 366
2.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160km/h<v≤200km/h) 373
3.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装载限界及客货共线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建筑限界 376
4.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200km/h≤v≤350km/h) 382
附图2 机车车辆限界 384
1.机车车辆限界(v<200km/h) 384
2.机车车辆限界(v≥200km/h) 387
附件1 路票 388
附件2 绿色许可证 389
附件3 红色许可证 390
附件4 调度命令 391
附件5 出站 跟踪调车通知书 392
附件6 轻型车辆使用书 393
附件7 调度命令登记簿 394
计量单位符号 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