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卷 435
七、公司企业案件 435
61.瑕疵股权的受让人对公司已存在的债务应在原股东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435
62.未经审批的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 447
63.以转让公司资产为名而进行探矿权的转让须经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才能生效 471
64.区分同步实施的股权转让与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合法性评价要件及关系 477
65.股权出让人的不当行为致合同目的落空,股权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484
66.行为人基于对公司登记的信赖所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491
67.抽逃出资并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关键在于是否已明知 497
68.合同一方违反法律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502
69.多份章程对股东出资约定不一,为保护第三人交易之信赖应以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为准 510
70.股东身份确认若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应注意贯彻商法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 515
71.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22
72.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527
73.自然人同时担任两个企业法定代表人并为该两企业利益签订一个协议时,企业应承担何种责任 532
八、金融案件 543
74.“行社脱钩”财产纠纷应坚持二元化的解决机制 543
75.表见代理适用于存单质押合同 552
76.出票人填写交付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支票为无效票据行为 557
77.行车证上未加盖年审检验合格条形章表明该车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不能以此认定该车行驶证无效,而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567
九、其他民事再审案件 575
78.如何认定环境侵权案件中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575
79.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586
80.发包方违法收回土地侵犯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的,另行发包行为无效 595
81.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有过错,应根据其过错分别承担责任 600
82.当事人对采矿权共有的约定,未经行政许可,不产生变更采矿权主体的效力 606
十、刑事与刑民交叉案件 621
83.双方均有侵害故意的互殴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应定故意伤害罪;在实行行为过程中形成共犯故意的系共同犯罪 621
84.被告人对犯罪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对于其供述的事实在认定自首时应当采取客观标准 627
85.非以生活为目的或主要以生活为目的而设立的场所,一般不能视为刑法规定的入户抢劫中的“户” 632
86.无新事实新证据再次受理审判程序违法,认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证据不足 638
87.被告人供认犯罪事实后翻供,但被告人认罪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被告人认罪供述的真实性 644
88.如何理解对原审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所要求的“特殊情况”这一法定条件 650
89.被害人的过错能否成为对被告人处以法定刑以下量刑的理由 656
90.如何准确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 660
91.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 665
92.储蓄存款合同中储户和银行对存款安全的责任应合理分担 670
93.法律事实竞合程度决定刑民交叉案件诉讼模式 681
94.银行工作人员骗储,实际未将存款存入银行,银行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688
95.金融机构应对假身份证冒领存款担主责 694
96.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受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均存在过错,应根据行为人与受害人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00
97.合同被刑事判决认定无效后,原审原告在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中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710
98.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不依个体犯罪行为主体而定 718
十一、行政再审案件 727
99.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被撤销 727
100.集体土地不因在城市规划区内和农转非等原因自动转为国有 733
10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需经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740
102.以房抵债协议中的民事债权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撤销他人房产证 746
103.房管部门对房屋权属登记行为负有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754
104.房地产管理部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直接变更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事项 761
105.经法院判决取得物权,未办登记也不影响效力 768
106.房屋评估结果未送达、未质证,据此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应认定无效 772
107.复议机关受理超期限的复议申请并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提起诉讼 777
108.因考试作弊不被授予学位的学校规定不违法 782
109.高校宣布毕业证书无效撤销学位的法律性质 787
110.当事人失踪后又被宣告死亡,退休金应发至何时 795
111.外出就餐遇交通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802
112.交通违法行为不影响工伤认定 810
113.国务院及各部委针对特定地区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他地区不一定具有约束力 815
114.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不需作实质性审查 820
115.行政机关出具《许可证》“说明”不属具体的行政行为 827
11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纠正自己不当登记的行为,依法应予维护 832
117.对交通事故现场被扣押物品未加保护,公安机关的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838
118.无从判断行政相对人是否知晓具体行政行为的应按照充分救济原则界定起诉期限 844
119.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849
120.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材料中股东签名不实,不足以据此认定工商变更登记行政行为违法 855
121.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的应确认无效 862
十二、再审程序案件 873
122.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873
123.检察机关调取当事人无法取得的国家机关保存的证据,可以认定为再审新证据 883
124.当事人在向检察机关申诉的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可终结再审程序 891
125.再审请求超出一审请求的不应支持 899
126.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906
127.专属管辖是一种强行性规定 912
128.关于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及运用 914
129.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厘清两种法律关系交织下的事实,依法判定返还责任 919
130.“按撤诉处理”时应当充分考量当事人的本意 924
131.再审中适格的原告主体应继承原来的诉讼地位 928
13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被变更的,应当再审 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