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保罗三世就召开特兰特圣公会议所颁的训令 1
特兰特圣公会议第一次会议 15
关于本次圣公会议开幕的教令 15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16
第二次会议 17
关于圣公会议期间应循生活方式及其他诸事之教令 17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20
第三次会议 21
关于信经之教令 21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23
第四次会议 24
关于正典圣经之教令 24
关于圣经版本及使用之教令 27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29
第五次会议 30
关于原罪之教令 30
关于改革之教令 33
第1章 关于讲经师和博雅师职位的设立 33
第2章 关于布道员和劝募官 36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38
第六次会议 40
关于称义之教令 40
前言 40
第1章 关于本性与律法在使人称义方面的无能为力 41
第2章 关于基督降临之天道与奥义 42
第3章 什么人可以通过基督而称义 43
第4章 不义之人的称义以及在恩典法则之下的称义模式:简单描述 43
第5章 论成年人称义必须有一准备过程,另论及准备过程之起始问题 43
第6章 准备称义之方式 44
第7章 不义之人称义意味着什么,其得以称义之原因何在 45
第8章 应当如何理解不义者因信称义之“无偿性” 47
第9章 驳斥异端分子那种愚蠢的自信 47
第10章 关于称义之后的发扬光大 48
第11章 关于遵守诫命,并论及遵守诫命之必要性与可能性 49
第12章 在“预定论”问题上,应避免那种轻率鲁莽的自以为是 51
第13章 关于恒忍之礼 51
第14章 关于堕落者及其重新称义 52
第15章 若犯大罪,丧失的是恩典而非信仰 53
第16章 关于称义之果实,亦即关于善行之功德以及这种功德之性质 54
关于称义之教规 56
关于改革之教令 60
第1章 教长应该常驻教堂,此乃合适之举;如果他们没有依此行事,将援引旧有法律对之进行惩罚,另外还要颁布新的惩罚措施 60
第2章 不论何人,只要他持有有俸圣职且该圣职要求其拥有者必须亲自驻寨,那么,除非有公正合理之理由,否则,如果他擅离驻地,则是非法行为;即便他有公正合理的理由,其离开驻地之事也必须得到当地主教批准;出于牧灵之考虑,在批准其离开驻地之后,主教还必须要委托另外一人以代理其职务,而且要扣除那位离开驻地者的一部分收入 62
第3章 不论是在俗圣职人员,还是那些在修院之外生活的修会圣职人员,如果他们做出僭越条规之事,都将由当地的教区首长对之作出规劝 63
第4章 主教以及其他地位较高的教长应视需要而尽可能地经常对所有教堂进行巡访;不论何种事务,只要它有可能影响本教令的实施,都将一应废止 63
第5章 主教不得在本教区之外的另外一个教区中行使任何的主教职权,亦不得在另外一个教区下达命令 64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64
第七次会议 65
关于圣礼之教令 65
前言 65
圣礼总论 66
关于洗礼 67
关于坚振礼 69
关于改革之教令 69
第1章谁有能力管理主教座堂 70
第2章 同时持有多个主教座堂者,只许保留一座,余者必须以特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放弃 70
第3章 有俸圣职只授予那些有才干之人 70
第4章 如果有人违背教规而占有多个有俸圣职,这些圣职将被剥夺 71
第5章 如果有人占有多个有俸圣职,且这些圣职负有牧灵之责,那么,圣职持有者必须向教区首长出示其拥有的相关特许状;教区首长将为相关教堂配备一名副手,并从圣职收入中适当提取一部分作为该副手的薪俸 72
第6章 有俸圣职的合并在何种情况下才算有效 72
第7章 对于那些合并在一起的有俸圣职,必须进行查访;这些有俸圣职负有的牧灵之责必须得到履行,甚至可由永久性的副手履行这一职责;在任命副手的同时,还要给其分配一部分薪俸,这部分薪俸甚至可出自某一特定的财产 73
第8章 教堂必须得到修缮;牧灵之事必须勤勉履行 73
第9章 圣职就任仪式不能拖延 73
第10章 主教职位出缺后,除非有人由于事先已经获得某一有俸圣职资格或即将获得某一有俸圣职资格而且由于时间紧迫,(必须立即获得圣职),否则,教区参议会不得将“教士们”出让给任何人;如果有人逆此而行事,将招致各式各样的惩罚 74
第11章 教长虽然拥有擢升教职的权力,但对于那些没有正当擢升理由之人而言,教长的这一权力是不起作用的 74
第12章 教长有权决定在某一时限内某人不得晋升教职,但这一时限不得超过一年 74
第13章 除去某些例外情况之外,其他人等,不论是由什么人举荐的,如果事先没有经过教区首长的考察并得到教区首长的批准,则不得获任圣职 75
第14章 在享有豁免权之人所涉的民事案件中,有些案件可由主教负责处置 75
第15章 教区首长必须要确保,不论是何种类型的医院(包括那些享有豁免权的医院),都要由其管理者进行精心管理 76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76
关于授权更换会议地点之教宗谕令 77
第八次会议 80
关于转移会议地点之教令 80
第九次会议 82
关于休会之教令 82
第十次会议 84
关于休会之教令 84
教宗尤里乌斯三世就继续召开特兰特圣公会议所颁的训令 86
第十一次会议 90
关于重启(特兰特)圣公会议之教令 90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91
第十二次会议 92
关于休会之教令 92
第十三次会议 94
关于至圣的圣餐礼之教令 94
第1章 关于吾主耶稣基督在至圣之圣餐礼中的临在 95
第2章 关于创设这一至圣之圣礼的理由 96
第3章 关于至圣之圣餐礼优于其他圣礼 97
第4章 关于质变 98
第5章 关于对此至圣之圣礼应有的崇拜与尊敬 98
第6章 关于圣餐的储备及取用于病人 100
第7章 关于应该作出何种准备才配领受圣餐 100
第8章 关于这一令人称颂之圣礼的使用 101
关于至圣的圣餐礼之教规 102
关于改革之教令 104
第1章 主教们应该谨慎地对其属民的生活习俗进行改造;对于这些主教们所作出的规劝举措,(当事人)不得提起任何上诉 104
第2章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对主教的判决提起上诉,他可以上诉到总主教那里,或者可以上诉到距离最近的主教那里 106
第3章 对于被告兼上诉人的一审判决必须在30天之内无偿作出 106
第4章 圣职人员如果犯有严重罪行,将以何种方式降夺其圣秩 106
第5章 对于罪愆被赦、惩罚被免之事,主教可以立即介入并掌控对之的审理权 107
第6章 除非案件涉及(对主教本人的)贬黜或免职,否则,主教不得被直接传唤 107
第7章 如果以主教为指证对象,证人应具备何种资格 108
第8章 牵涉到主教的那些重大案件将由教宗审理 108
关于推迟阐论与圣餐礼相关的四项条文以及给予抗议宗教徒通行许可之教令 108
给予抗议宗教徒的通行许可 110
第十四次会议 112
关于至圣的告解礼和临终涂油礼之教令 112
第1章 关于告解礼的必要性以及该圣礼的创设 112
第2章 关于告解礼和洗礼的差别 114
第3章 关于该圣礼的组成部分及效果 115
第4章 关于痛悔 115
第5章 关于认罪 117
第6章 关于该圣礼的施行,并论及宣赦问题 119
第7章 关于(高级教职)对赦罪权的保留 120
第8章 关于补赎的必要性及果实 121
第9章 关于补赎工作 123
关于临终涂油礼之教令 124
第1章 关于临终涂油礼的创设 124
第2章 关于该圣礼的功效 125
第3章 关于该圣礼的施行人,并论及该圣礼当于何时举行 125
关于至圣的告解礼之教规 126
关于临终涂油礼之教规 129
关于改革之教令 130
前言要规劝属下恪尽职守,尤其要规劝那些负有牧灵之责的属下恪尽职守,此乃主教的职责 130
第1章 不论何人,在受到禁罚或停职罚之后,如已被禁止在圣职上继续升迁,(则必须遵守既定禁令);如果他们继续晋升圣职,则要受到处罚 131
第2章 对于主教而言,如果某人不是自己的属下,那么,即便此人是该主教的家仆,主教亦不得在没有得到此人所属教长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而赋予他以任何的教职,否则,主教和受职之人都将受到既定的惩罚 132
第3章 主教下属的圣职人员中,有些人的教职是由他人擢升的;主教如果觉得他们不能胜任工作,则可暂停他们的教职 133
第4章 (不论在何时),即便是在巡视期之外,所有圣职人员,(如犯有过失),都必须接受主教的惩治,任何人不得享有豁免权 133
第5章 保护人的司法权限要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134
第6章 根据本教令,作为担当大品圣职或持有有俸圣职的圣职人员,如果其穿着打扮不能与其神品相配,则将受到处罚 135
第7章 故意杀人者不得被授予圣职;并论及过失杀人者在何种情况下可被授予圣职 136
第8章 不论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特权为借口处罚另外一人属下的圣职人员 136
第9章 不得以任何借口将一个教区的有俸圣职同另外一个教区的有俸圣职合并 137
第10章 修士的有俸圣职必须转赠给修士 138
第11章 转入另外一个修会的那些人必须继续在修院围墙内生活,必须继续恪守服从之誓愿;而且,他们的占有教区有俸职位之资格必须被取消 138
第12章 除了教堂创建者或捐赠者而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可获得庇护权 138
第13章 只有教区首长可以接受举荐,否则,举荐及任命事项均属无效 139
第14章 下次会议将讨论弥撒圣祭、授职礼以及改革问题 139
第十五次会议 140
关于休会之教令 140
给予抗议宗教徒的通行许可 141
第十六次会议 146
关于暂停本圣公会议之教令 146
教宗庇护四世就召开特兰特圣公会议所颁的训令 149
第十七次会议 154
关于召开(特兰特)圣公会议之教令 154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155
第十八次会议 156
关于书籍的挑选以及诚邀一切人士出席本圣公会议之教令 156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158
给予德意志民族的通行许可 159
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民族 162
第十九次会议 163
关于本次会议延期之教令 163
第二十次会议 164
关于本次会议延期之教令 164
第二十一次会议 166
关于圣餐的两种形象以及儿童领圣餐问题之教令 166
第1章 按照神圣律法,俗人(平信徒)并非一定要同时领受两种形象的圣餐;如果不是在献祭的时候,教士也并非一定要同时领受两种形象的圣餐 167
第2章 教会在施行圣餐礼方面的权力 168
第3章 在(饼和酒)这两种形象中,只要领受其中的任何一种,便是领受了整个基督和真正的圣礼 168
第4章 儿童并不一定要领受圣餐礼 168
关于两种形象之圣餐礼以及儿童领受圣餐礼之教规 169
[关于圣餐杯的使用问题] 170
关于改革之教令 170
前言 170
第1章 主教在授予圣职、颁发领受圣职许可证和出具品行能力证明书时都必须是无偿的;主教的下属圣职人员亦绝对不可从中收取任何东西;关于对公证员的要求,本教令将作出规定 171
第2章 无法维持生计、没有生活来源之人不得担任圣职 171
第3章 关于增加日常分配额的方法以及这些钱物的归属问题;那些不履行圣职之人,如果拒不服从本规定,则要遭到处罚 172
第4章 在牧灵事务中,在何种情况下应配备助手?另论及设立新堂区之方式问题 172
第5章 主教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有关教堂或有俸圣职)进行永久合并 173
第6章 对于那些无知的教堂主持,将暂时为之配备副手,而且要从教堂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副手的薪俸;对于那些继续制造丑闻之人,其有俸圣职将被剥夺 174
第7章 对于那些已经无法修复的教堂,主教有权将之连同其所负职责一起转让给其他教堂;对于另外一些教堂,主教将责成他人对之进行修缮 174
第8章 对于那些日常宗教规范没有得到遵守的处于代管状态的修道院以及所有有俸圣职,主教每年都要对之进行巡察 175
第9章 劝募官这一称谓以及该官职本身将一并废止。大赦和圣宠的颁布将由教长负责。由教区参议会中选派的两名成员负责接受施舍,但他们个人不得为此领取报酬 176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177
第二十二次会议 178
关于弥撒圣祭之教义 178
第1章 关于弥撒圣祭这一至圣之礼的创设 179
第2章 不论是对活人还是对死人,弥撒圣祭均有赎罪功效 181
第3章 关于那些为尊崇圣徒而举行的弥撒 181
第4章 关于弥撒常典 181
第5章 关于弥撒圣祭中的庄严礼仪 182
第6章 关于只有神父一人领受圣餐的弥撒 182
第7章 关于与圣餐杯中的酒混合在一起的水 182
第8章 在举行弥撒的时候,不应处处使用方言;对于弥撒中所包含的奥义,要向民众作出解释 183
第9章 对下述诸项教规所作的前言 183
关于弥撒圣祭 184
关于举行弥撒时应遵守之事和应避免之事的教令 185
关于改革之教令 187
第1章 关于教士的生活及行为规范,已有诸多教规,现重申这些教规 187
第2章 关于什么样的人可被擢升进入主教座堂任职 188
第3章 要从所有收入中拿出三分之一用于日常分配;失职者那一份额的归属问题;另论及某些例外情况 189
第4章 不论何人,只要尚未领有圣职,那么,不论是在主教座堂参议会中,还是在协同教堂参议会中,均不得享有发言权。另论及,在上述这些教堂中领有有俸圣职者应具备的资格以及应承担的职责 189
第5章 如果宽免是由(罗马教廷的)法庭作出的,那么,必须将这类宽免状呈送给当地主教,并由他对之进行核查 190
第6章 对遗嘱进行变更时,必须谨慎行事 190
第7章 《教令集》第六部分中,有一章是以“罗马的”(Romana)作为开头语的,现对该章内容予以重申 191
第8章 不论何人,只要其财产处置与宗教相关,其处置工作都将由主教负责;对于和宗教相关的那些场所,只要不是受君王直接保护的,那么,主教则有权对之进行察访 191
第9章 对于宗教场所而言,除非在其建立之时即另有规定,否则,所有宗教场所的管理者(每年)都要向当地教长提交一份总结汇报 191
第10章 公证人必须要接受主教的考核与裁决 192
第11章 僭取教堂或其他宗教场所财物者将遭到惩罚 192
关于(有关人士)提请使用圣餐杯问题之教令 193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194
第二十三次会议 195
在授职礼问题上,特兰特圣公会议第七次会议对目前存在的各种谬误予以谴责,同时制定真正可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教义并予以公布 195
第1章 关于新律之中祭司职位的设立 195
第2章 关于圣职的七个品级 196
第3章 圣职礼确确实实是一种恰当且合适的圣礼 196
第4章 关于教阶制与授职礼 197
关于授职礼之教规 198
关于改革之教令 199
第1章 教会司牧必须常驻任所,如果在此问题上玩忽职守,将招致各种各样的处罚;另就牧灵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200
第2章 受任主持教堂者,必须要在(自受任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接受祝圣礼;并论及祝圣礼的举行地点 203
第3章 除非因为生病,否则,主教必须亲自主持圣职授予仪式 204
第4章 什么样的人可以领受初次剃发礼 204
第5章 对于那些将要接受圣职委任之人来说,(相关人员)要为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4
第6章 一个人要想获得教会有俸圣职,其年龄必须达到14岁;另论及什么样的人可以享有(教会)法庭之特权 204
第7章 对于那些将被授予圣职之人,将由既熟稔神圣律法又精通人类法律之人对之进行考察 205
第8章 对于每一位将被委以圣职之人来说,应该以何种方式进行委任,应该由何人主持委任仪式 205
第9章 如果主教为自己的家居成员举行授职仪式,那么,就必须立即为之提供一份有俸圣职,而且不得作假 206
第10章 对于级别位于主教之下的其他高级教士而言,除非当事人是其本人下属的修士,否则,他们无权为其他任何人施行剃发礼或授予初级圣职;不论是他们,还是教区或修会的参议会,都无权颁发圣职领受许可证;现制定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以处置那些违反本教令之人 206
第11章 一个人在领受(不同品级的)初级圣职时,必须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而且还要遵守其他一些规定 207
第12章 对出任高级圣职者的年龄要求;只有那些诸方面条件具备者方能获准出任高级圣职 208
第13章 关于在委任副助祭和助祭时(被委任者)应该具备的条件;在同一天之内,不得向任何一个人授予两个品级的圣职 208
第14章 什么样的人可被擢升担任祭司:他们的职责 209
第15章 不论何人,除非经过教区首长的批准,否则,均没有资格听忏悔 209
第16章 那些已经接受圣职委任之人必须被分派到某一特定的教堂 210
第17章 应以何种方式恢复初级圣职的行使 210
第18章 要建立神学院,以培养(未来的)圣职人员;建立神学院以及对神学院学生施行教育之办法 211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216
第二十四次会议 218
关于婚姻礼之教义 218
关于婚姻礼之教规 219
关于婚姻改革之教令 222
第1章 拉特兰圣公会议曾就缔结神圣婚约之形式问题作过具体规定,(本教令)现予重申;对于结婚预告,主教有权予以免却;不论是谁,如要缔结婚约,都必须要有堂区神父和两到三个证婚人在场,否则,所缔结的婚约一律无效 222
第2章 灵修关系应该在哪些人之间订立 224
第3章 良风问题对婚姻的制约必须要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225
第4章 由私通而造成的姻亲关系应以第二亲等为限 226
第5章 如果男女双方的亲等是在禁婚之列,那么,不论他们是什么人,都不得结为夫妻;另论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给予(违规者)以宽免 226
第6章 对于诱拐者的惩罚 227
第7章 对于流浪者结婚之事,须谨慎对待 227
第8章 蓄养情妇者将受严惩 228
第9章 世俗领主或世俗官员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去干涉婚姻自由 228
第10章 在某些时段,不得举行隆重的婚礼 229
关于改革之教令 229
第1章 主教与枢机的选举程序准则 229
第2章 教省教务会议应每三年召开一次,教区教务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另论及这些会议应由谁负责召集,应有哪些人参加 232
第3章 教长们应以何种方式进行巡访 233
第4章 应该由谁承担布道的任务,应该在什么时候进行布道;(信众)应该经常前往堂区教堂听讲圣道;任何人都不得在违背主教意愿的情况下进行布道 235
第5章 在事涉主教的刑事案件中,案情严重的只能由教宗审理,案情不太严重的则由教省教务会议审理 236
第6章 对于犯罪之人,主教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方式可以对之进行赦免;对于行为不端以及被暂停圣职之类的案件,主教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方式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豁免 237
第7章 在为信众施行圣礼之前,主教以及堂区神父必须要向信众阐释圣礼的功效;在举行弥撒期间,必须要对圣言作出阐释 237
第8章 除非主教决定采取其他的补赎方式,否则,公开犯罪之人必须进行公开补赎;在主教座堂里必须设置一名听悔师 238
第9章 对于那些不隶属于任何教区的在俗教堂,应该由谁对之进行巡访 239
第10章 在事涉对道德教化进行惩戒和规劝的问题上,(任何人)均不得妨碍相关律令的实施 239
第11章 (不论是什么人还是什么机构),即便其拥有某些荣衔或某些专门的特权,也绝对不得因此而贬损主教(原有的)权利 240
第12章 如果将某些人擢升进入主教座堂让其担任高级职务或成为参议会成员,那么,这些人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这些被擢升之人应该履行什么样的职责 241
第13章 对于那些比较贫困的主教座堂以及堂区教堂,应该以何种方式进行援助;每个堂区应有明确的边界 243
第14章 在擢升他人担任有俸圣职时,或在批准他人占有有俸圣职时,存在着对有俸圣职的收入进行扣减的现象;除非扣减得来的钱财是用于宗教之目的,否则,任何扣减行为都在被禁之列 245
第15章 在有些主教座堂以及某些声名卓著的协同教堂中,教会俸禄非常微薄,应采取何种方式提高之 246
第16章 在主教职位出缺期间,哪些职责应被转交给教区参议会 246
第17章 在何种情况下向一个人授予多个有俸圣职才算合法,在何种情况下一个人保有多个有俸圣职才算合法 247
第18章 当堂区教堂出缺时,主教必须为之任命一名代理,(代理者行使代理权限的时间)一直到(新任)堂区神父到任为止;对于那些被提名到堂区教堂任职者,应以何种方式进行考察,应由谁进行考察 248
第19章 (由教宗颁发的)那些应急擢升委任状、预先委任状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委任状均被废止 251
第20章 对于属于教会法庭权限之内的案件,应以何种方式进行处理 251
第21章 (本圣公会议)宣布,对于在各次圣公会议上惯常采用的处理事务之方式,不会因为(本次圣公会议)早前使用的某些言词而改变 253
关于下次会议的通告 254
第二十五次会议 255
关于炼狱之教令 255
关于对圣徒的祈求与崇敬,并论及圣骨、圣物和圣像 256
关于修士与修女 259
第1章 所有修会圣职人员都必须按照其已经宣誓服从的会规来规范自己的生活;修会上司必须要努力确保这一规定能够得到执行 259
第2章 修会圣职人员一概不得拥有私人财产 260
第3章 除了本教令中所列的几个例外情况而外,其他所有的修道院均可拥有不动产;修道院中的人员数量要依其收入多寡或依其所接受的施舍多寡而定;未经当地主教的许可,不得兴建任何的修道院 260
第4章 如未经其上司批准,修会圣职人员便不得在他人名下效力,也不得从其所在的修道院中退出;如果圣职人员被派往大学学习,则需住在修道院之中 261
第5章 关于女修院的围墙以及修女们的安全问题,现作出规定 262
第6章 挑选修会上司的方式 263
第7章 在选举女隐修院院长或选举以其他任何名头出现的女修道院院长的时候,应遵循何种方式?不论何人,均不得获任为两个以上女修院的主管 263
第8章 对于有些修道院而言,没有由修会圣职人员担任的巡访员对之进行常规巡访;对于这类修道院,应该如何进行管理 264
第9章 直接隶属于罗马教廷的那些女修院由当地主教监管;其他女修院则由修会全体代表大会委派之人监管,或者由其他的修会圣职人员监管 265
第10章 修女每个月都要进行一次忏悔并领一次圣餐;当地主教还要为她们指定一名特殊的听忏悔神父;不得将圣餐保存在女修院的围墙之内 265
第11章 有些修道院承担着对平信徒进行牧灵的职责,负责履行这一职责之人将隶属于当地主教;对于这类人,除去某些情况而外,(在出任相关圣职)之前,必须要由主教进行考察 266
第12章 对于主教在其教区内作出的惩戒规定以及节庆安排,即便是修会圣职人员也必须遵守 266
第13章 主教将负责处理那些由优先权问题而引发的各种争执;对于那些享有豁免权之人而言,如果他们不是必须严格生活在围墙之内的,那么,他们就必须要参加集体游行 267
第14章 如果修会圣职人员公开犯罪,应该由谁对之进行处罚 267
第15章 除非经过了一年考验期且年满16周岁,否则不得发愿 267
第16章 不论是弃绝俗物俗念行为,还是决意承担修会职责,如果是在距发愿之日两个月以前作出的,均属无效。对于那些初学修士或初学修女来说,在考验期结束之后,要么让其发愿入院,要么将之打发出门。对于耶稣会旗下的那一由圣职人员组成的宗教修会,(本圣公会议)不对之作任何的变革更新。对于初学修士或初学修女而言,在发愿之前,不得将其财产中的任何部分送给所在修院 268
第17章 如果女孩子年龄已经超过12岁,而她又希望穿上会服,那么,教区首长必须对之进行查问;在她发愿之前,教区首长还要对之再作查问 269
第18章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某些情形之外,任何人都不得强迫女子进入修道院;如果她渴望进入修道院,那么,任何人也不得对她进行阻止。和悔罪者或从良改过者相关的那些教规,应继续遵守 269
第19章 如果有人声称自己所发之愿是无效的,那么,对于这类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270
第20章 对于那些和主教没有隶属关系的修会上司而言,他们必须要对其下属的修道院(包括代管的修道院)进行巡访和规劝 270
第21章 只有与相关修道院同属于一个修会的圣职人员才能被任命为这些修道院的主管 271
第22章 对于对修会圣职人员进行改革的上述教令,所有(相关之)人都必须立即予以执行 272
关于改革之教令 274
第1章 对于枢机以及各地教会的所有教长而言,其家具必须简朴,其饮食必须节约;而且,他们不得动用教会的财产来让自己的亲属或家仆发财致富 274
第2章 从个体角度而言,应由哪些人庄严接受本圣公会议所颁之教令;另论及应由哪些人作出信仰告白 275
第3章 不应草率动用绝罚之剑;对于财产或人身方面的问题,如果以常规方式即可解决的话,那么,就应该避免使用惩戒罚;世俗官员不得对此类事情进行干涉 276
第4章 在有些地方,有太多的弥撒需要举行;对于这些地方,主教、隐修院院长以及修会会长们应该依据具体情形对之作出合适的安排 278
第5章 附加在有俸圣职上的那些条件和义务必须得到遵守 278
第6章 在对享有豁免权的教区参议会进行巡访的问题上,主教应该以何种方式行事 279
第7章 在有俸圣职方面,进入权和复归权将被废止;另论及基于何种原因才能委任那种有继承权的助理,这种助理应该委派给谁,应该以何种方式委任这种助理 280
第8章 对于医院而言,应该遵守什么样的规则;如果其管理者玩忽职守,应该由何人并以何种方式对之进行惩处 281
第9章 应以何种方式对庇护权进行验证,应当给予什么样的人以庇护权;对于庇护人而言,哪些行为是非法的;处于自由状态下的有俸圣职不得与受庇护的教堂进行合并;那些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庇护权将被取消 283
第10章 法官将由教务会议任命,罗马教廷可将相关案件委托给他们进行处理;所有法官都应该迅速地将案件审理完毕 285
第11章 禁止对教会财产或教会权利进行各种形式的租借,某些已经签订的租借契约将被废止 286
第12章 必须足额缴纳什一捐;拒交什一捐或阻挠他人缴纳什一捐者将被处以绝罚;对于穷困教堂的主持,应虔诚地给予资助 287
第13章 葬礼(费用)方面的四一捐必须交给主教座堂或堂区教堂 287
第14章 对于那些蓄养情妇的圣职人员,应以何种方式进行处置 288
第15章 圣职人员的私生子不得领受某些类别的有俸圣职和捐税 289
第16章 负有牧灵之责的有俸圣职不得被转变为普通有俸圣职;必须从有俸圣职的收入中拨出适当的份额,将之分配给那些行使牧灵之责的副手 290
第17章 主教必须保持自己的尊严;在国王的大臣面前、在世俗领主或各类贵族面前,主教不得奴颜婢膝,不得做出与其身份不相称的举动 290
第18章 教会法典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一定要经过深思熟虑,方可作出宽免决定 291
第19章 禁止决斗,违者将招致最为严厉的惩处 291
第20章 应该让世俗君王知晓并尊重教会的豁免权、自由权以及其他各种权利 292
第21章 在一切事情上,罗马教廷的权威都将保持完好无损 293
关于次日继续召开本次会议之教令 293
本次会议继续举行 294
关于大赦之教令 294
关于餐食的选择,另论及斋戒和节日 295
关于“禁书目录”,另论及“教义问答手册”、“每日祈祷书”以及“弥撒经书”问题 295
关于使节的地位 296
关于对本圣公会议所颁教令的接受与遵守 296
在保罗三世和尤里乌斯三世时期,本圣公会议已制定有诸多教令,现于本次会议上予以列举并诵读 297
本届圣公会议闭幕,并提请教宗对会议内容予以确认 298
众父老在会议结束时的颂词 299
赞美上帝 300
对特兰特会议成果的确认 301
依天意而为教宗的吾等至圣之主庇护四世就确认特兰特圣公会议所颁之谕令 303
索引 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