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
第一节 研究动机 1
第一项降低人民对国家之「恨」! 1
第二项兼顾人权保障与提升公权力威信 2
第二节 研究目的-具体化行政执行程序之正当法律程序内涵 4
第三节 研究范围 5
第四节 研究方法 6
第一项文献研究法 6
第二项以人为本之研究法 7
第二章 管收制度之研究 12
第一节 管收之实体事由 12
第一项声请管收之前提要件 12
第一款义务人确有履行之能力 12
第二款管收应为最后之手段 13
第三款小结 16
第一项 行政执行法第十七条第五项各款之规定 19
第一款显有履行之可能,故不履行 19
第二款显有逃匿之虞 20
第三款就应供强制执行之财产有隐匿或处分之情事 21
第四款义务人有履行之可能而拒绝或虚伪报告其财产状况 21
一、本款立法技术之商榷 21
二、以期待可能性为判断标准 22
第五款小结 24
第二节 管收之管辖法院 25
第一项现行法规定之由来 25
第二项现行法规定有违宪法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从基本权限制问题检验三阶层理论分析 26
第一款理论提出目的 26
第二款检验步骤概说 27
一、检验架构提出 27
二、内容及步骤说明 27
第三款三阶层检验理论之具体内涵 29
一、第一阶层:界定基本权「保障范围」与基本权是否受有限制(侵害)之判断 29
(一)基本权「保障范围」如何界定 29
(二)如何判断基本权受有侵害 31
二、第二阶层:国家侵害行为是否符合层级化保留体系 33
(一)层级化保留体系之论旨 33
(二)层级化保留体系之经济分析与反省 36
三、第三阶层:限制基本权之宪法上合法化理由审查 36
(一)限制基本权之宪法上合法化理由要旨 35
(二)行政执行法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有违平等原则 36
第三项结论:试拟行政执行法第十七条第七项违宪释宪文 37
第三节 再行管收程序之研究 40
第一项问题产生之由来 40
第二项必先经释放被管收人程序 40
第一款法院裁判与行政执行署见解分歧之情形 40
一、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见解 41
二、最高法院见解 41
三、法务部行政执行署见解 41
四、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与最高法院见解简析 42
第二款学者间通说之见解 42
一、强制执行法学者见解 42
二、行政法学者见解 43
第三款本文见解 43
一、实务与学说综评 43
二、基本权条款有疑义解释原则及限缩解释法 44
第三项再经命供担保并限期履行程序 46
第一款问题发生 46
第二款行政执行署见解 46
一、肯定说(要再经命担保并限期履行程序) 46
二、否定说(不要再经命担保并限期履行程序) 47
三、行政执行署第一组研究意见(采肯定说) 47
第三款本文见解 47
一、行政执行署肯否两说评析 47
二、从立法技术之法条结构分析采肯定说 48
三、各别法条是整体法规范的组成部分 49
第四项声请管收事由提出一次性原则 50
第一款争点之所在 50
第二款法院裁判见解 50
第三款法务部行政执行署见解 51
第四款学者与本文见解 52
一、陈计男教授与杨与龄教授见解 52
二、本文见解 52
第五项结论 53
第四节 管收事件法院之审理 54
第一项现况所存在的问题 54
第二项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审理拘提管收之合宪性 55
第一款民事执行处审理之法源依据 55
第二款从基本权程序与组织保障功能论应由刑事庭审理 56
一、基本权程序与组织保障功能论之论旨 56
二、基本权组织与程序保障的具体化 57
三、现行实务运作不合立法意旨与拘提管收事件性质 59
四、应由刑事庭审理的理由 60
五、刑事庭如何审理 61
六、结论:解开纠缠不清的规定 63
第三项裁判费用的计算 64
第一款楔子:从二则具启发性的裁定谈起 63
第二款管收事件应为财产权事件 64
一、从诉讼标的价额核定标准切入 65
二、额外的发现 65
第四项法院对执行名义的审查 66
第一款问题概说 66
第二款最高法院见解与争点整理 67
一、最高法院见解 67
二、争点整理 68
第三款执行名义之庐山真面目 68
第四款普通法院为何不能审查执行名义 70
一、从行政法院审判权与防止裁判矛盾论 70
二、从行政处分构成要件效力理论 71
三、法律的抽象概念及其实践经验意义-法律适用之法理 73
第五款困境如何解决 75
一、法官面临的困境 75
二、解决方法:求其生而不可得,死者与我皆无恨矣! 76
第五项抗告法院之审理与裁定 77
第一款 论述要点说明 77
第二款 不停止执行立法上有轻重失衡之嫌 78
一、轻重失衡之理由 78
二、行政执行法第十七条第十项修正案之提出 78
第三款抗告法院如何审理 79
一、拘提不声请管收义务人对拘提提起抗告 79
二、拘提且管收义务人合并提起抗告 80
三、拘提且管收义务人仅对管收提起抗告 80
第四款原裁定废弃后如何处理 81
一、行政执行处提起抗告之情形 81
二、义务人提起抗告之情形 82
(一)从一则法律座谈会研究意见谈起 81
(二)本文见解 82
第五款小结 83
第五节 管收之对象(并论拘提与限制住居对象) 84
第一项现行法律规范下运作现况简介 84
第二项行政救济中之义务人 85
第一款行政执行署见解 85
第二款本文补充意见 86
第三项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未成年人 86
第一款行政执行署见解 86
第二款本文考量因素 87
第四项受破产宣告之人 87
第一款行政执行署肯否说见解 87
第二款本文见解 88
一、停止执行之效力及破产法第九十九条之立法目的 88
二、破产法之拘提管收立法目的及性质与行政执行法同 89
第五项行政执行法第二十四条各款之人丧失或解任资格后 90
第一款行政执行署见解汇整 90
第二款本文见解 91
一、准用之方式在立法及解释上不妥 91
二、采扩张解释之方法 92
第三款小结 94
第六项行政执行法第二十四条各款所列之人可否「限制住居」 94
第一款问题提出 94
第二款本文见解 95
一、从准用规定性质探讨 95
二、从事理(物)来检验正当性 96
第三款小结 97
第七项 公司法第八条之负责人 98
第一款问题提出 98
第二款以公司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为认定依据 98
第三款以公司登记之负责人为认定标准 99
一、采严格解释之结果 99
二、严格解释结果背离社会现况 100
第四款采实质认定标准:本文见解 100
一、符合事物本然之理 100
二、应付公司治理多元化之现况 102
三、小结:有如何的社会,即有如何的法律 104
第八项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之董事或监察人 105
第一款 政府或法人为董事或监察人 105
一、问题提出 105
二、法务部行政执行署见解 105
第二款政府或法人之代表人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 106
一、问题提出 106
二、法务部行政执行署见解 106
第三款小结 107
第九项公司法上临时管理人 107
第一款问题提出 107
第二款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决议 108
第三款本文见解 108
一、依举轻明重之法理 108
二、法与时转之诠解 109
第十项结论 109
第六节 充实提询制度内涵 110
第一项法源依据与执行现况 110
第二项具体作为之提出 111
第一款提出之理由 111
第二款具体作为之内容 112
第三章 拘提制度之研究 114
第一节 绪论 114
第二节 拘提之立法目的 114
第三节 拘提之先行程序-兼论管收之先行程序 113
第一项问题提出 113
第二项学者见解 114
第三项本文见解:从诠释学上的循环运动探讨 114
第四节 拘提事由 117
第一项有强制到场之必要性-共同的前提要件 118
第二项显有逃匿之虞 118
第三项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场 119
第五节 行政执行官暂予留置权 120
第一项制度构想之来源 119
第一款探讨制度构想之目的 120
第二款口述资料的运用 121
第二项暂予留置权行使的定位及要件 123
第一款解释基准点的建立与制度定位 123
第二款本文见解 124
一、严守「拘捕前置原则」 124
二、区分声请管收必要与管收事由 125
第三款地方法院对暂时留置后声请管收案件如何审理 126
一、与拘提后声请管收之案件应为不同之审理 126
二、如何判断有管收之必要性-从立法目的探寻说明起 126
第六节 拘提时警械之使用 129
第一项问题题出 129
第二项本文见解:从功能意义之警察人员谈起 130
第一款学者与实务见解 130
第二款何谓功能意义之警察 131
第七节 拘提准用刑事诉讼法搜索之范围-以附带搜索及迳行搜索为限 133
第一项问题提出 133
第二项准用刑事诉讼法应受之限制 133
第三项刑事诉讼法第一三○条附带搜索之准用 134
第四项刑事诉讼法第一三一条迳行搜索之准用 135
第四章 限制出境制度之研究 136
第一节 法源依据-担忧 136
第二节 限制出境限制人民何种基本权 137
第一项学者及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见解 137
第二项限制出境执行法制现况检讨 137
第一款限制住居文义是否含蓋限制出境与限制出海 137
第二款限制出境法制现况 138
第三节 限制出境之要件 139
第二项行政执行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事由-创设「意图逃避」义务之「主观要件」 139
第二项应否达一定金额 141
第一款法务部行政执行署见解 141
第二款本文见解 142
第四节 解除限制出境 143
第一项问题提出 143
第二项法务部行政执行署见解 143
第二项本文见解 144
第五节 限制出境之法律救济 144
第一项 限制出境之法律性质 145
第一款行政处分与事实行为之争执 145
第二款本文见解采行政处分说 146
第二项行政执行处与入出国及移民署之关系 147
第一款执行现况与问题提出 147
第二款多阶段行政处分之辨正 149
一、定义与举例不符 149
二、入出国及移民署在限制出境中扮演之角色 150
三、本文认为之多阶段行政处分 152
第三款当前作法与革新 153
一、当前作法 153
二、当前作为检讨 154
第四款 结论:革新作为建议 155
第三项对行政执行署声明异议之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156
第一款各方争议见解及本文回应 156
一、取法奥地利行政执行法第十条? 156
(一)比较法的方法与观察论 156
(二)一波三折的立法过程 157
(三)最后通过非采奥地利之立法例 158
(四)进一步比较两国立法例 159
(五)小结 162
二、立法审议程序遭删除文句内容之立法真(原)意 163
(一)第九条第二项之立法始末经过 163
(二)学者间见解分歧 163
(三)误解立法议事原理 164
(四)错将删除条文之立法理由当成现行法立法理由 166
(五)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见解 167
(六)立法技术的观点 168
(七)小结 168
三、提起行政争讼是否有碍程序迅速终结 169
(一)目前支配否定说的主力见解 169
(二)不停止执行可解决有碍程序迅速终结之问题 169
(三)本文见解-从比例原则切入分析 170
第二款结论 170
一、结论之一:从探讨一则判决之哲学观谈起 170
(一)法院保障原则 171
(二)有权利必有救济之法理 172
二、结论之二:引用立法资料之省思 172
(一)不宜断章 取义以偏概全 173
(二)掌握立法程序之变动与比较对象之异同 174
第五章 结论 176
第一节 研究发现 176
第一项现行制度运作欠缺公法理论思维-准用强制执行法规定过于宽松 176
第二项拘提制度留有设计空间 176
第三项当务之急应确立非刑事被告人身自由限制之法制 177
第二节 研究建议 178
第一项管收要件之认定 178
第一项管收之管辖法院应以义务人接近使用法院为标准 178
第三项再行管收程序应从严解释 179
第四项法院审理组织与程序应重新思考 179
第五项管收事件裁判费之徵收应重新认定 180
第六项提询制度有待充实 180
第七项行政执行官暂予留置权应定位为紧急状态下之权限 180
第八项暂予留置声请法院管收案件法院应为二重审查 181
第九项命供担保、限期履行与限制出境为拘提管收之先行程序 181
第十项普通法院应不得审查执行名义 182
第十一项行政执行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负责人」涵意应从实质观点判断 182
第十二项限制出境应创设意图逃避义务之主观要件 182
第十三项限制出境不服行政执行署声明异议之决定应许提起行政诉讼 183
第十四项行政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所追求之国家任务不同 183
第六章 附论 185
第一节 写作缘起 185
第二节 是否存有依法令使人民负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名义 185
第一项学者及实务均采否定说 185
第一项本文采肯定说 186
第一款现行法制与实务运作 186
第二款依法令负金钱给付义务要件 187
第三节 行政机关不得依行政程序法一二七条规定以行政处命人民返还公法上不当得利 188
第一项从立法史与立法资料观察 189
第一款在法律解释中之重要性 189
第二款立法例系参考德国之制 189
第二项从行政程序法之性质论 190
第一款「控权」非「授权」之法、「治官」非「治民」之法 190
第二款非行政机关专业领域内之行为法 192
第三项从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论 193
第一款例示(概括)型条文解释规则 193
第二款公法上不当得利与例示(列举)条款性质不同 195
第四节 结论 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