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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 版 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
  • 出版年份: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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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页数:1149 页
图书介绍:

一、宪法及关系法规 1

中华民国宪法 1

第一章 总纲 1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1

第三章 国民大会 1

第四章 总统 2

第五章 行政 3

第六章 立法 3

第七章 司法 4

第八章 考试 4

第九章 监察 4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5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6

第一节 省 6

第二节 县 6

第十二章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 6

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 6

第一节 国防 6

第二节 外交 7

第三节 国民经济 7

第四节 社会安全 7

第五节 教育文化 7

第六节 边疆地区 8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 8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8

国家赔偿法 9

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 10

国民大会组织法 13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14

第一章 总则 14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 14

第三章 选举 14

第一节 选举人 14

第二节 选举人名册 15

第三节 候选人 16

第四节 选举区 17

第五节 选举公告 17

第六节 选举活动 17

第七节 投票及开票 18

第八节 选举结果 19

第四章 罢免 19

第一节 罢免案之提出 19

第二节 罢免案之成立 19

第三节 罢免投票 20

第五章 妨害选举罢免处罚 20

第六章 选举罢免诉讼 21

第七章 附则 22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学罢免法施行细则 22

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办法 30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候选人检覈规则 31

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行使办法 34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 34

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会议组织纲要 36

行政院组织法 37

立法院组织法 38

中央法规标准法 40

司法院组织法 41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 43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44

法院组织法 55

第一章 总则 55

第二章 地方法院 55

第三章 高等法院 55

第四章 最高法院 55

第五章 检察机关 56

第六章 推事检察官之任用及待遇 56

第七章 书记官及通译 57

第八章 检验员执违员庭丁及司法警察 58

第九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 58

第十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 58

第十一章 法院之用语 59

第十二章 栽判之评议 59

第十三章 法律上之协助 59

第十四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 59

第十五章 附则 59

司法院变更判例会议规则 60

考试院组织法 60

考试法 61

第一章 总则 61

第二章 公务人员考试 62

第三章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 63

第四章 附则 63

考试法施行细则 64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考试法 66

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 67

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施行细则 68

典试法 69

监试法 70

监察院组织法 70

监察法 71

第一章 总则 71

第二章 弹劾权 71

第三章 纠举权 72

第四章 纠正 72

第五章 调查 72

第六章 附则 73

监察法施行细则 73

第一章 总则 73

第二章 人民书状 73

第三章 巡廻监察 74

第四章 调查 74

第五章 弹劾 75

第六章 纠举 76

第七章 纠正 76

第八章 附则 76

审计法 77

第一章 通则 77

第二章 公务审计 78

第三章 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 79

第四章 财物审计 79

第五章 考核财务效能 79

第六章 核定财务责任 80

第七章 附则 81

审计法施行细则 81

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稽察条例 84

附稽察限额 87

二、民法及关系法规 89

民法第一编总则 89

第一章 法例 89

第二章 人 89

第一节 自然人 89

第二节 法人 90

第一款 通则 90

第二款 社团 90

第三款 财团 91

第三章 物 91

第四章 法律行为 92

第一节 通则 92

第二节 行为能力 92

第三节 意思表示 92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93

第五节 代理 93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 93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94

第六章 消灭时效 94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95

民法总则施行法 96

民法 第二编债 97

第一章 通则 97

第一节 债之发生 97

第一款 契约 97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 97

第三款 无因管理 97

第四款 不当得利 98

第五款 侵权行为 98

第二节 债之标的 99

第三节 债之效力 100

第一款 给付 100

第二款 遲延 100

第三款 保全 101

第四款 契约 101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103

第五节 债之移转 104

第六节 债之消灭 104

第一款 通则 104

第二款 清偿 105

第三款 提存 105

第四款 抵销 106

第五款 免除 106

第六款 混同 106

第二章 各种之债 106

第一节 买卖 106

第一款 通则 106

第二款 效力 106

第三款 买回 108

第四款 特种买卖 108

第二节 互易 109

第三节 交互计算 109

第四节 赠与 109

第五节 租赁 110

第六节 借贷 112

第一款 使用借贷 112

第二款 消费借贷 113

第七节 雇佣 113

第八节 承揽 113

第九节 出版 116

第十节 委任 116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 117

第十二节 居间 117

第十三节 行纪 118

第十四节 寄托 118

第十五节 仓库 120

第十六节 运送营业 120

第一款 通则 120

第二款 物品运送 120

第三款 旅客运送 122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 122

第十八节 合夥 122

第十九节 隐名合夥 124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 124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 125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 125

第二十三节 和解 126

第二十四节 保证 126

民法债编施行法 127

民法第三编物权 128

第一章 通则 128

第二章 所有权 128

第一节 通则 128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129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130

第四节 共有 131

第三章 地上权 132

第四章 永佃权 132

第五章 地役权 132

第六章 抵押权 133

第七章 质权 134

第一节 动产质权 134

第二节 权利质权 134

第八章 典权 135

第九章 留置权 136

第十章 占有 136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137

民法第四编亲属 138

第一章 通则 138

第二章 婚姻 138

第一节 婚约 138

第二节 结婚 139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140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 140

第一款 通则 140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 140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 141

第一目 共同财产制 141

第二目 统一财产制 142

第三目 分别财产制 142

第五节 离婚 142

第三章 父母子女 143

第四章 监护 144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144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 145

第五章 扶养 145

第六章 家 146

第七章 亲属会议 146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 147

民法第五编继承 147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 147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 148

第一节 效力 148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 148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 149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 149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149

第三章 遗嘱 150

第一节 通则 150

第二节 方式 150

第三节 效力 151

第四节 执行 151

第五节 撤销 152

第六节 特留分 152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152

公司法 153

第一章 总则 153

第二章 无限公司 155

第一节 设立 155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 155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 156

第四节 退股 156

第五节 解散、合并及变更组织 157

第六节 清算 157

第三章 有限公司 158

第四章 两合公司 159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160

第一节 设立 160

第二节 股份 162

第三节 股东会 163

第四节 董事及董事会 164

第五节 监察人 166

第六节 会计 167

第七节 公司债 168

第八节 发行新股 170

第九节 变更章程 171

第十节 公司重整 171

第十一节 解散及合并 175

第十二节 清算 175

第一目 普通清算 175

第二目 特别清算 176

第六章 (删除) 177

第七章 外国公司 178

第八章 公司之登记及认许 179

第一节 申请 179

第二节 规费 182

第九章 附则 182

戡乱时期在台公司陷区股东股权行使条例 183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标准 183

票据法 184

第一章 通则 184

第二章 汇票 185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 185

第二节 背书 186

第三节 承兑 186

第四节 参加承兑 187

第五节 保证 187

第六节 到期日 187

第七节 付款 188

第八节 参加付款 188

第九节 追索权 188

第十节 拒绝证书 190

第十一节 复本 190

第十二节 謄本 191

第三章 本票 191

第四章 支票 191

第五章 附则 193

票据法施行细则 193

财政部监督银钱业存款户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办法 194

银行办理票据承兑、保证及贴现业务办法 195

支票存款户处理办法 196

海商法 198

第一章 通则 198

第二章 船舶 198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198

第二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 199

第三章 船长 200

第四章 海员 201

第五章 运送契约 202

第一节 货物运送 202

第二节 旅客运送 205

第三节 船舶拖带 205

第六章 船舶碰撞 205

第七章 救助及捞救 206

第八章 共同海损 206

第九章 海上保险 207

第十章 附则 208

船舶法 208

第一章 通则 208

第二章 船舶国籍证书 209

第三章 船舶检查 210

第四章 船舶丈量 211

第五章 船舶载重线 211

第六章 船舶设备 211

第七章 客船 212

第八章 小船 212

第九章 罚则 213

第十章 附则 213

船舶登记法 214

第一章 总则 214

第二章 申请登记程序 214

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 215

第四章 抵押权及租赁权登记 216

第五章 注销登记 216

第六章 登记费 217

第七章 附则 217

引水法 218

第一章 总则 218

第二章 引水人资格 218

第三章 引水人之僱用 218

第四章 引水人执行业务 219

第五章 罚则 219

第六章 附则 220

保险法 220

第一章 总则 220

第一节 定义及分类 220

第二节 保险利益 220

第三节 保险费 221

第四节 保险人之责任 221

第五节 复保险 222

第六节 再保险 222

第二章 保险契约 222

第一节 通则 222

第二节 基本条款 222

第三节 特约条款 223

第三章 财产保险 223

第一节 火灾保险 223

第二节 海上保险 224

第三节 陆空保险 224

第四节 责任保险 225

第五节 其他财产保险 225

第四章 人身保险 225

第一节 人寿保险 225

第二节 健康保险 226

第三节 伤害保险 227

第五章 保险业 227

第一节 通则 227

第二节 保险公司 229

第三节 保险合作社 229

第四节 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 229

第五节 罚则 229

第六章 附则 230

保险法施行细则 230

保险业管理办法 232

动产担保交易法 235

第一章 总则 235

第二章 动产抵押 235

第三章 附条件买卖 236

第四章 信托占有 237

第五章 罚则 237

第六章 附则 237

动产担保交易法施行细则 238

动产担保交易标的物品类表 240

利率管理条例 241

中央银行及各行库存放款利率表 242

国家行局大陆撤退前各项债务暂缓支付电 243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243

年龄换算表 245

三、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 247

民事诉讼法 247

第一编 总则 247

第一章 法院 247

第一节 管辖 247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廻避 248

第二章 当事人 249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249

第二节 共同诉讼 249

第三节 诉讼参加 250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250

第三章 诉讼费用 251

第一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 251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 252

第三节 诉讼救助 252

第四章 诉讼程序 253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253

第二节 送达 253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255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255

第五节 言词辩论 257

第六节 裁判 258

第七节 诉讼卷宗 259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259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259

第一节 起诉 259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 261

第三节 证据 261

第一目 通则 261

第二目 人证 262

第三目 鉴定 264

第四目 书证 264

第五目 勘验 265

第六目 证据保全 265

第四节 合解 266

第五节 判决 266

第二章 调解程序 267

第三章 简易诉讼程序 269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270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 270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 271

第四编 抗告程序 272

第五编 再审程序 273

第六编 督促程序 274

第七编 保全程序 274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 275

第九编 人事诉讼程序 276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 276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277

第三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 278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 279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 280

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280

一 收受书状 281

二 案件之初步调查 281

三 指定期日及辩论前之准备 282

四 言词辩论 283

五 调查证据 284

六 栽判 285

七 送达 287

八 诉讼卷宗 287

九 特种程序事件 288

十 调解程序 288

各级法院办案期限规则 289

民事诉讼须知 298

民事诉讼费用法 303

戡乱时期罚金罚锾裁判费执行费公证费提高标准条例 305

提高罚金罚锾栽判费执行费公证费倍数及开始施行日期令 305

民事诉讼费用法修正公布施行后勘乱时期罚金罚锾裁判费执行费公证费提高标准条例有关部分已不再适用令 305

强制执行法 306

第一章 总则 306

第二章 对於动产之执行 308

第三章 对於不动产之执行 310

第四章 对於其他财产权之执行 312

第五章 关於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 313

第六章 关於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 313

第七章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 313

第八章 附则 314

办理强制执行事件应行注意事项 314

提示执行法院拍卖耕地时应注意要点 324

办理电话租用权强制执行事件注意事项 324

管收条例 325

破产法 326

第一章 总则 326

第二章 和解 326

第一节 法院之和解 326

第二节 商会之和解 328

第三节 和解及和解让步之撤销 328

第三章 破产 329

第一节 破产之宣告及效力 329

第二节 破产财团之构成及管理 330

第三节 破产债权 331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332

第五节 调协 332

第六节 破产财团之分配及破产之终结 333

第七节 复权 333

第四章 罚则 334

破产法施行法 334

公证法 335

第一章 总则 335

第二章 公证书之作成 336

第三章 私证书之认证 338

第四章 公证费用 338

第五章 附则 339

公证法施行细则 339

财务案件处理办法 343

第一章 总则 343

第二章 财务法庭 344

第三章 移送程序 344

第四章 栽定及抗告程序 344

第五章 执行程序 345

第六章 附则 346

改进财务案件之执行提示要点 346

非讼事件法 347

第一章 总则 347

第一节 事件管辖 347

第二节 当事人及费用之负担 348

第三节 书状笔录 348

第四节 裁定及抗告 348

第二章 民事非讼事件 349

第一节 登记事件 349

第二节 财产管理事件 350

第三节 法人之监督及维护事件 350

第四节 出版、拍卖及证书保存事件 351

第五节 监护事件 351

第六节 继承事件 351

第三章 商事非讼事件 352

第一节 公司事件 352

第二节 海商事件 353

第三节 票据事件 353

第四章 费用之徵收 353

第五章 附则 354

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 354

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 356

提存法 361

提存法施行细则 363

民刑诉讼及非讼事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领取款物须知 366

外国法院委托事件协助法 367

乡镇调解条例 368

商务仲裁条例 370

商务仲栽协会组织及仲栽费用规则 372

司法状纸规则 374

四、刑法及关系法规 375

刑法 375

第一编 总则 375

第一章 法例 375

第二章 刑事责任 375

第三章 未遂犯 376

第四章 共犯 376

第五章 刑 376

第六章 累犯 377

第七章 数罪并罚 377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378

第九章 缓刑 378

第十章 假释 379

第十一章 时效 379

章十二章 保安处分 379

第二编 分则 380

第一章 内乱罪 380

第二章 外患罪 380

第三章 妨害?交罪 381

第四章 渎职罪 381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382

第六章 妨审投票罪 382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383

第八章 脱逃罪 383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384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384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384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386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 386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386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386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 387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388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屍体罪 388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388

第二十章 鸦片罪 389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 389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 389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390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 390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391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391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391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392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 392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392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393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 393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393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 394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 394

刑法施行法 394

戒严法 395

妨害军机治罪条例 396

要塞堡垒地带法 397

惩治叛乱条例 399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 400

戡乱时期贪污治罪条例 401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 402

残害人羣治罪条例 404

国家总动员法 405

戡乱时期依国家总动员法颁发法规命令办法 406

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 407

取缔地下钱庄办法 408

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 408

台湾省内菸酒专卖暂行条例 410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412

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 413

战时交通电业设备及器材防护条例 415

惩治走私条例 417

惩治走私条例公告管制物品项目及其数额 417

惩治盗匪条例 418

戡乱时期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 419

办理戡乱时期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420

戡乱时期肃清烟毒条例 421

五、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 423

刑事诉讼法 423

第一编 总则 423

第一章 法例 423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 423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廻避 424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 424

第五章 文书 425

第六章 送达 426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 426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427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 428

第十章 被告之覊押 428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 429

第十二章 证据 431

第一节 通则 431

第二节 人证 432

第三节 鉴定及通译 433

第四节 勘验 434

第十三章 栽判 434

第二编 第一审 434

第一章 公诉 434

第一节 侦查 434

第二节 起诉 437

第三节 审判 437

第二章 自诉 439

第三编 上诉 440

第一章 通则 440

第二章 第二审 441

第三章 第三审 442

第四编 抗告 443

第五编 再审 444

第六编 非常上诉 445

第七编 简易程序 446

第八编 执行 446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 448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 449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450

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军法机关自行审判及交法院审判案件划分办法 456

台湾省戒严时期军法机关自行审判及交法院审判案件划分办法之释示 457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被告具保责付办法 457

少年事件处理法 458

第一章 总则 458

第二章 少年法庭之组织 459

第三章 少年管训事件 459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 463

第五章 附则 464

保安处分执行法 464

第一章 通则 464

第二章 感化教育 467

第三章 监护 468

第四章 禁戒 468

第五章 强制工作 468

第六章 保护管束 468

第七章 强制治疗 469

第八章 驱逐出境 470

第九章 附则 470

保安处分累进处遇规程 470

更生保护法 472

公设辩护人条例 473

调度司法警察条例 474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侦查犯罪应行注意事项 475

一 基本观念 475

二 封锁现场(犯罪处所) 475

三 现场搜查 476

四 痕迹与证物之保全 476

五 案件之推想与事实之认定 476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机关执行职务联繫办法 477

引渡法 478

赦免法 480

提审法 480

冤狱赔偿法 481

办理冤狱赔偿事件应行注意事项 483

处理扣押物没收物应行注意事项 484

台湾省戒严时期取缔流氓办法 485

取缔流氓作业改进办法 486

监狱组织条例 486

监狱行刑法 488

第一章 通则 488

第二章 收监 489

第三章 监禁 489

第四章 戒护 489

第五章 作业 490

第六章 教化 490

第七章 给养 491

第八章 卫生及医治 491

第九章 接见及通信 492

第十章 保管 492

第十一章 赏罚及赔偿 492

第十二章 假释 493

第十三章 释放及保护 493

第十四章 死亡 493

第十五章 死刑之执行 493

第十六章 附则 493

外役监条例 494

行刑累进处遇条例 495

第一章 总则 495

第二章 受刑人之调查及分类 495

第三章 累进处遇 496

第四章 监禁及戒护 496

第五章 作业 497

第六章 教化 497

第七章 接见及寄发书信 498

第八章 给养 498

第九章 累进处遇之审查 498

第十章 留级及降级 498

第十一章 假释 498

第十二章 附则 499

看守所组织条例 499

覊押法 500

戡乱时期监所人犯处理条例 502

假释审查规则 504

六、行政法规 507

甲 内政 507

国籍法 507

第一章 固有国籍 507

第二章 国籍之取得 507

第三章 国籍之丧失 507

第四章 国籍之回复 508

第五章 附则 508

国籍法施行条例 508

户籍法 509

第一章 通则 509

第二章 本籍登记 510

第三章 身分登记 510

第四章 迁徙登记 510

第五章 行业、职业及教育程度登记 510

第六章 登记之变更、更正及撤销 510

第七章 登记之申请 511

第八章 户口调查 511

第九章 罚则 511

第十章 附则 511

户籍法施行细则 512

姓名条例 516

工业团体法 517

第一章 总则 517

第二章 工业同业公会 518

第三章 工业会 520

第四章 监督 521

第五章 附则 521

商业团体法 522

第一章 总则 522

第二章 商业同业公会 522

第三章 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 524

第四章 商业会 525

第五章 监督 526

第六章 附则 526

工会法 527

第一章 总则 527

第二章 设立 527

第三章 会员 527

第四章 职员 528

第五章 会议 528

第六章 经费 528

第七章 监督 528

第八章 保护 529

第九章 解散 529

第十章 联合组织 530

第十一章 基层组织 530

第十二章 罚则 530

第十三章 附则 530

工会法施行细则 531

团体协约法 533

农会法 535

第一章 总则 535

第二章 任务 535

第三章 设立 535

第四章 会员 536

第五章 职员 536

第六章 权责划分 537

第七章 会议 537

第八章 经费 537

第九章 监督 538

第十章 附则 538

农会法施行细则 538

渔会法 543

第一章 总则 543

第二章 任务 543

第三章 设立 544

第四章 会员 544

第五章 职员 545

第六章 权责划分 545

第七章 会议 546

第八章 经费 546

第九章 监督 546

第十章 附则 547

渔会法施行规则 547

医师法 548

第一章 资格 548

第二章 执业 548

第三章 义务 548

第四章 惩处 549

第五章 公会 549

第六章 附则 550

医师法施行细则 550

医师惩戒办法 552

药师法 553

药物药商管理法 555

助产士法 561

医事人员检覈办法 562

中医师检覈办法 564

都市计划法 565

技师法 571

建筑法 574

第一章 总则 574

第二章 建筑许可 575

第三章 建筑基地 576

第四章 建筑界限 576

第五章 施工管理 577

第六章 使用管理 578

第七章 拆除管理 578

第八章 罚则 579

第九章 附则 579

建筑师法 580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584

合作社法 585

第一章 通则 585

第二章 设立 586

第三章 社员社股及盈馀 586

第四章 理事监事及其他职员 587

第五章 会议 588

第六章 解散及清算 588

第七章 合作社联合社 589

第八章 罚则 589

第九章 附则 590

合作社法施行细则 590

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 592

工厂法 594

第一章 总则 594

第二章 童工女工 594

第三章 工作时间 594

第四章 休息及休假 594

第五章 工资 595

第六章 工作契约之终止 595

第七章 工人福利 595

第八章 工厂安全与卫生设备 596

第九章 工人津贴及抚卹 596

第十章 工厂会议 596

第十一章 学徒 596

第十二章 罚则 597

第十三章 附则 597

工厂法施行细则 598

劳工保险条例 599

劳工安全卫生法 606

工厂检查法 608

劳资争议处理法 609

动员戡乱期间劳资纠纷处理办法 612

职业训练金条例 612

职工福利金条例 613

职工福利金条例施行细则 614

基本工资暂行办法 615

老人福利法 615

儿童福利法 617

公文程式条例 619

出版法 619

第一章 总则 619

第二章 新闻纸及杂志 620

第三章 书籍及其他出版品 621

第四章 出版之奖励及保障 621

第五章 出版品登载事项之限制 621

第六章 行政处分 622

第七章 附则 622

出版法施行细则 623

著作权法 624

第一章 总则 624

第二章 著作权之所属及限制 625

第三章 著作权之侵害 625

第四章 罚则 626

第五章 附则 626

著作权法施行细则 627

广播电视法 628

古物保存法 631

护照条例 632

行政执行法 633

警察法 634

警察法施行细则 635

警察勤务条例 636

警长警士服务规程 638

警械使用条例 641

警察逃亡惩治条例 642

违警罚法 642

第一编 总则 642

第一章 法例 642

第二章 违警责任 643

第三章 违警罚 643

第四章 违警罚之加减 644

第五章 处罚程序 644

第一节 管辖 644

第二节 侦讯 644

第三节 裁决 644

第四节 执行 645

第二编 分则 645

第一章 妨害安宁秩序之违警 645

第二章 妨害交通之违警 646

第三章 妨害风俗之违警 647

第四章 妨害卫生之违警 647

第五章 妨害公务之违警 648

第六章 诬告伪证或湮灭证据之违警 648

第七章 妨害他人身体财产之违警 648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648

第一章 总则 648

第二章 汽车 649

第三章 慢车 655

第四章 行人 655

第五章 道路障碍 656

第六章 附则 656

食品卫生管理法 657

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 659

空气污染防制法 661

空气污染防制法施行细则 662

农药管理法 665

农药管理法施行细则 668

饮用水管理条例 671

水污染防治法 672

废弃物清理法 674

能源管理法 676

电信法 678

乙 军政 681

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 681

第一章 总则 681

第二章 管理机关 681

第三章 现役军人及其家属之优待 681

第四章 后备军人之优待 682

第五章 优待之停止 683

第六章 附则 683

戡乱时期军人婚姻条例 683

军人保险条例 684

军人抚卹条例 686

兵役法 688

第一章 总则 688

第二章 军官役、士官役 688

第三章 士兵役 689

第四章 后备军人 690

第五章 兵役行政 690

第六章 徵集 690

第七章 召集 690

第八章 权利义务 691

第九章 妨害兵役 691

第十章 附则 692

兵役法施行法 692

第一章 总则 692

第二章 军官役、士官役 692

第三章 常备兵役、补充兵役 693

第四章 国民兵役 693

第五章 后备军人 694

第六章 兵役行政 694

第七章 徵集 694

第八章 召集 695

第九章 免役、禁役、缓徵、缓召 696

第十章 权利义务 697

第十一章 附则 698

免役禁役缓徵缓召实施办法 699

第一章 总则 699

第二章 免役 699

第三章 禁役 699

第四章 缓征 699

第五章 缓召 701

第六章 附则 705

陆海空军刑法 705

第一编 总则 705

第二编 分则 706

第一章 叛乱罪 706

第二章 擅权罪 707

第三章 ?职罪 707

第四章 抗命罪 708

第五章 暴行脅迫罪 709

第六章 侮辱罪 709

第七章 盗卖军用品罪 709

第八章 私造军火罪 709

第九章 纵火罪 709

第十章 掠夺罪 709

第十一章 强奸罪 709

第十二章 诈伪罪 709

第十三章 逃亡罪 710

第十四章 收容逃亡罪 710

第十五章 损壤军用物品罪 710

第十六章 违背职守罪 710

第十七章 附则 711

战时军律 711

陆海空军惩罚法 712

宪兵勤务令 714

战时禁制品条例 715

海上捕获条例 717

军事审判法 720

第一编 总则 720

第一章 法例 720

第二章 军事审判人员 721

第三章 军事法庭 721

第一节 军事法庭之组织 721

第二节 军事法庭之管辖 722

第三节 军事法庭之开闭及用语 723

第四章 军事检察 723

第二编 诉讼程序 723

第一章 通则 723

第一节 军法人员之廻避 723

第二节 辩护人及辅佐人 724

第三节 文书及送达 724

第四节 期日及期间 725

第五节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725

第六节 被告之讯问及羁押 726

第七节 搜索及扣押 726

第八节 勘验及人证 726

第九节 鉴定及通译 727

第十节 裁判 727

第二章 初审 727

第一节 侦查 727

第二节 起诉 729

第三节 审判 729

第三章 覆判 730

第四章 抗告 732

第五章 再审 732

第六章 非常审判 733

第七章 执行 734

第三编 附则 734

军事审判法施行法 734

军事审判注意事项 735

海上捕获法庭审判条例 736

丙 地政 738

土地法 738

第一编 总则 738

第一章 法例 738

第二章 地权 738

第三章 地权限制 739

第四章 公有土地 739

第五章 地权调整 740

第二编 地籍 740

第一章 通则 740

第二章 地籍测量 741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741

第四章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742

第三编 土地使用 743

第一章 通则 743

第二章 使用限制 743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 744

第四章 耕地租用 744

第五章 荒地使用 745

第六章 土地重划 746

第四编 土地税 746

第一章 通则 746

第二章 地价及改良物价 746

第三章 地价税 747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 748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税 748

第六章 土地税之减免 748

第七章 欠税 749

第五编 土地徵收 749

第一章 通则 749

第二章 徵收程序 750

第三章 徵收补偿 751

土地法施行法 752

第一编 总则 752

第二编 地籍 752

第三编 土地使用 752

第四编 土地税 753

第五编 土地徵收 754

土地登记规则 755

第一章 总则 755

第二章 登记书表簿册图状 755

第三章 登记程序 756

第一节 通则 756

第二节 总登记 759

第三节 所有权变更登记 760

第四节 他项权利登记 762

第五节 其他登记 763

第六节 塗销登记 764

第四章 登记规费 764

第五章 附则 765

地价调查估计规则 765

土地建筑改良物估价规则 767

土地及建筑改良物设定抵押权登记简化办法 769

土地重划办法 769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 771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 773

第一章 总则 773

第二章 耕地徵收 773

第三章 耕地放领及承领 774

第四章 限制及罚则 775

第五章 附则 775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台湾省施行细则 776

第一章 总则 776

第二章 耕地徵收 776

第三章 耕地放领及承领 779

第四章 限制及罚则 780

第五章 附则 780

平均地权条例 781

第一章 总则 781

第二章 规定地价 781

第三章 照价徵税 782

第四章 照价收买 782

第五章 涨价归公 783

第六章 土地使用 784

第七章 罚则 786

第八章 附则 787

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 787

第一章 总则 787

第二章 规定地价 788

第三章 照价徵税 789

第四章 照价收买 791

第五章 涨价归公 792

第六章 土地使用 793

第七章 附则 795

区域计划法 796

区域计划法施行细则 798

国民住宅条例 800

国民住宅条例施行细则 802

国民住宅贷款办法 803

丁 财政 804

预算法 804

决算法 809

公库法 811

会计法 813

财政收支划分法 822

第一章 总纲 823

第二章 收入 823

第一节 税课收入 823

第二节 独占及专卖收入 823

第三节 工程受益费收入 824

第四节 罚款及赔偿收入 824

第五节 规费收入 824

第六节 信托管理收入 824

第七节 财产收入 824

第八节 营业盈馀捐献赠与及其他收入 824

第九节 补助及协助收入 824

第十节 赊借收入 824

第三章 支出 824

第四章 附则 824

附表一 收入分类表 824

附表二 支出分类表 826

国有财产法 828

动员戡乱时期台湾地区国有非公用不动产让?优待办法 833

海关缉私条例 834

财务罚锾处理暂行条例 838

财务罚锾给奖分配办法 838

银行法 839

第一章 通则 839

第二章 银行之设立、变更、停业、解散 842

第三章 商业银行 843

第四章 储蓄银行 844

第五章 专业银行 844

第六章 信托投资公司 845

第七章 外国银行 846

第八章 罚则 847

第九章 附则 848

所得税法 848

第一章 总则 84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48

第二节 名词定义 849

第二章 综合所得税 850

第三章 营利事业所得税 852

第一节 登记 852

第二节 帐簿凭证与会计纪录 852

第三节 营利事业所得额 853

第四节 资产估价 855

第四章 稽徵程序 857

第一节 暂缴 857

第二节 结算申报 857

第三节 调查 859

第四节 扣缴 860

第五节 自缴 861

第五章 奖惩 862

第六章 附则 864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864

第一章 总则 864

第二章 综合所得税 865

第三章 营利事业所得税 866

第四章 稽徵程序 867

第五章 奖惩 871

第六章 附则 871

中美互免航运所得税协定换文 871

中华民国七十年度所得税税率条例 872

遗产及赠与税法 873

第一章 总则 873

第二章 遗产税之计算 875

第三章 赠与税之计算 876

第四章 稽徵程序 876

第一节 申报与缴纳 876

第二节 (删除) 877

第三节 资料调查与通报 877

第五章 奖惩 877

第六章 附则 877

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 879

印花税法 883

第一章 总则 883

第二章 课徵范围 884

第三章 税率或税额 884

第四章 纳税方法 884

第五章 印花税检查 885

第六章 罚则 885

第七章 附则 886

印花税法施行细则 886

营业税法 887

第一章 总则 887

第二章 免徵范围 888

第三章 稽徵 888

第四章 罚则 890

第五章 附则 891

营业税法施行细则 891

营业税分类计徵标的表 894

关税法 901

关税法施行细则 907

货物税条例 915

证券交易税条例 919

使用牌照税法 920

附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分类税额表 923

工程受益费徵收条例 924

娱乐税法 926

屠宰税法 927

土地税法 928

土地税法施行细则 933

土地税减免规则 939

增缴地价税抵缴土地增值税办法 942

房屋税条例 943

契税条例 945

台北市实施契税条例注意事项 948

加强契税稽徵业务实施要点 949

税捐稽徵法 950

戊 教育 954

大学法 954

学位授予法 956

专科学校法 957

师范教育法 959

高级中学法 960

国民教育法 962

私立学校法 963

私立学校法施行细则 968

补习教育法 971

幼稚园设置办法 973

己 经济 974

商业登记法 974

商业登记法施行细则 977

营利事业登记规则 979

商业会计法 980

第一章 总则 980

第二章 会计事项及凭证 980

第三章 会计科目帐簿及报表 981

第四章 入帐基础 982

第五章 损益计算 983

第六章 决算及审核 983

第七章 罚则 984

第八章 附则 984

商标法 984

商标法施行细则 989

标准法 992

专利法 993

第一章 发明 993

第一节 通则 993

第二节 申请 993

第三节 审查及再审查 994

第四节 专利权 995

第五节 实施 996

第六节 纳费 996

第七节 损害赔偿及诉讼 997

第八节 罚则 997

第二章 新型 997

第三章 新式样 998

第四章 附则 999

专利法施行细则 999

专利代理人规则 1002

国家标准制定办法 1003

商品检验法 1004

国营事业管理法 1006

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 1008

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 1009

奖励投资条例 1010

第一章 总则 1010

第二章 税捐减免 1011

第三章 工业用地之取得 1016

第四章 公营事业之配合发展 1018

第五章 附则 1019

华侨回国投资条例 1019

外国人投资条例 1021

管理外汇条例 1023

技术合作条例 1025

政府发展经济社会向国外借款及保证条例 1027

证券交易法 1027

第一章 总则 1027

第二章 有价证券之募集、发行及买卖 1028

第三章 证券商 1030

第一节 通则 1030

第二节 证券承销商 1031

第三节 证券自营商 1032

第四节 证券经纪商 1032

第四章 证券商同业公会 1032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1032

第一节 通则 1032

第二节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1033

第三节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1034

第四节 有价证券之上市及买卖 1035

第五节 有价证券买卖之受托 1036

第六节 监督 1036

第六章 仲栽 1037

第七章 罚则 1037

第八章 附则 1038

电业法 1038

处理窃电规则 1045

矿业法 1046

第一章 总则 1047

第二章 矿业权 1048

第一节 矿业权之性质与效用 1048

第二节 矿业权之设定 1048

第三节 矿业权之变更移转与消灭 1049

第四节 矿业权之抵押 1050

第三章 国营矿业 1050

第四章 矿业用地 1051

第五章 矿税 1052

第六章 矿业监督与奖励 1052

第七章 罚则 1053

第八章 附则 1053

矿场安全法 1053

农业发展条例 1056

农业发展条例施行细则 1059

森林法 1061

第一章 通则 1061

第二章 国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 1061

第三章 保安林 1061

第四章 森林土地之使用 1062

第五章 监督 1062

第六章 保护 1063

第七章 奖励及承领 1063

第八章 罚则 1063

第九章 附则 1064

水利法 1064

第一章 总则 1064

第二章 水利区及水利机构 1065

第三章 水权 1065

第四章 水权之登记 1066

第五章 水利事业之兴办 1067

第六章 水之蓄泄 1068

第七章 水道防护 1069

第八章 水利经费 1070

第九章 罚则 1070

第十章 附则 1070

水利法施行细则 1071

各法院处理水利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1081

渔业法 1082

民用航空法 1086

制止非法刼持航空器公约 1091

邮政法 1093

原子能法 1096

庚 人事 1099

卸任总统礼遇条例 1099

公务人员任用法 1099

聘用人员聘用条例 1101

派用人员派用条例 1101

公务人员俸给法 1102

公务员服务法 1104

公务人员考绩法 1105

公务员惩戒法 1107

公务员工因公涉讼申请核发延聘律师费用办法 1108

公务人员保险法 1109

公务人员退休法 1111

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 1112

公务人员抚卹法 1115

公务职位分类法 1117

职等标准 1118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任用法 1121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俸给法 1123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考绩法 1125

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条例 1126

公务人员交代条例 1127

辛 律师会计师 1128

律师法 1128

律师法施行细则 1131

律师检覈办法 1132

律师登录规则 1133

军事审判机关律师登录规则 1134

律师惩戒规则 1135

台湾省各律师公会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项督导办法 1136

会计师法 1137

会计师检覈办法 1141

会计师惩戒委员会暨惩戒覆审委员会组织规程 1142

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审查成绩规则 1144

壬 行政救济 1145

请愿法 1145

诉愿法 1145

行政诉讼法 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