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绪论 基本理论、比较法、规范体系 3
第一章 基本理论 3
第一节 危害事故、损失补偿:问题及研究课题 3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的机能 7
第三节 归责原则 11
第四节 侵权行为法与其他损害补偿制度 22
第五节 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32
第二章 比较侵权行为法(Comparative Tort Law)——规范模式与各国、各地区法的解释适用、共同法的发展 39
第一节 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法 40
第二节 英美侵权行为法 51
第三节 欧洲侵权行为法 56
第四节 大陆侵权责任法 58
第五节 比较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63
第三章 侵权行为法的体系——体系构成与适用关系 67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意义、类型及侵权责任 67
第二节 侵权行为在民法体系上的地位 73
第二编 一般侵权行为 87
第一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意义、功能及规范模式 87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的意义与功能 87
第二节 法律政策及规范模式——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的权衡 88
第三节 “民法”第184条的体系构成 90
第二章 “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 103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三层结构 103
第二节 行为:作为与不作为 105
第三节 侵害他人的权利 114
第四节 损害 222
第五节 因果关系 226
第六节 违法性及违法阻却事由 268
第七节 故意或过失 293
第八节 交易往来安全义务(Verkehrspflicht):社会安全注意义务——侵权行为法之续造的重要发展 316
第三章 “民法”第184条第1项后段——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 325
第一节 规范功能及适用范围 325
第二节 要件及法律效果 329
第三节 悖于善良风俗加害的具体化及案例类型 333
第四章 “民法”第184条第2项——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 344
第一节 独立侵权行为类型的肯定及其规范功能 344
第二节 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 349
第三节 违法性及违法阻却 356
第四节 过失推定 357
第五节 “最高法院”一个具有指导性的判决 358
第五章 纯粹经济损失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360
第一节 行为自由、法益保护与纯粹经济损失 360
第二节 纯粹经济损失与比较法 363
第三节 纯粹经济损失在台湾地区法上的保护及发展 373
第四节 纯粹经济损失的案例比较研究 405
第六章 “民法”第184条的体系构成与案例研究 411
第三编 特殊侵权行为 415
第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构成及规范体系 415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的体系构成与基本构造 415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及规范内容的形成 418
第三节 规范体系及解释适用 421
第四节 特殊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423
第二章 共同侵权行为 425
第一节 共同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425
第二节 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 427
第三节 造意人与帮助人的共同侵权行为 441
第四节 共同危险行为 444
第五节 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连带债务 452
第六节 结论 452
第三章 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与法定代理人责任——“民法”第187条 454
第一节 重要问题、规范特色 454
第二节 侵权行为人的识别能力 456
第三节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责任 463
第四节 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行为责任 467
第五节 无识别能力行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衡平责任 476
第六节 比较法与发展趋势 483
第七节 结论 491
第八节 体系构成、案例解说 493
第四章 雇用人侵权责任——“民法”第188条 494
第一节 绪说 494
第二节 “民法”第188条的规范模式、立法政策及解释适用 496
第三节 雇用人推定过失的侵权责任 500
第四节 雇用人的衡平责任 527
第五节 雇用人侵权责任与民事责任体系 527
第六节 社会变迁与法律发展:雇用人无过失责任的实践 531
第五章 定作人责任——“民法”第189条 533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533
第二节 比较法与规范目的之探寻 534
第三节 定作人责任的成立要件 539
第四节 承揽人责任 542
第五节 结论:使用他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542
第六章 动物占有人责任——“民法”第190条 544
第一节 物之责任的规范体系 544
第二节 动物责任在比较法上的观察 546
第三节 动物占有人责任的成立 552
第四节 连带责任、求偿关系及损害赔偿 563
第五节 结论:宠物时代的动物占有人责任 565
第七章 工作物所有人责任——“民法”第191条 566
第一节 规范功能及适用范围 566
第二节 比较法的规范模式及“民法”第191条的特殊性 568
第三节 工作物所有人责任的成立 572
第四节 连带责任、求偿关系及损害赔偿 581
第五节 结论:工作物高层化、地下化、科技化的法律规范 583
第八章 动力车辆驾驶人责任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民法”第191条之2 584
第一节 推定过失的危险责任 584
第二节 重大社会经济问题与规范机制的设计 586
第三节 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587
第四节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 598
第五节 结论:侵权责任的扩大、强制责任制度的建构与社会安全的增强 602
第九章 危险工作或活动责任——“民法”第191条之3 604
第一节 危险工作或活动在侵权行为法的规范 604
第二节 “民法”第191条之3危险工作或活动责任的基本理论 606
第三节 “民法”第191条之3危险工作或活动责任的成立要件 609
第四节 “民法”第191条之3规定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618
第五节 结论:活动或工作危险责任的无过失化 621
第十章 无过失侵权责任——危险责任的理论、体系及发展 622
第一节 基本理论 622
第二节 关于交通工具的无过失侵权行为 630
第三节 核子损害赔偿法上核子设施经营者的无过失责任 641
第四节 消费者保护法的商品无过失责任 644
第五节 消费者保护法的服务无过失责任 657
第六节 无过失侵权责任的立法原则、法律构造、解释适用及演变发展 663
第七节 结论:风险社会的正义 667
主要参考书目 669
事项索引 673
实务见解索引 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