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册 1081
第二部分 实施法令 1081
第一卷 商事总则 1081
第一编 商事行为(无条文) 1081
第二编 商人 1081
第一章 定义与地位 1081
第二章 外国商人 1082
第三章 商人的一般义务 1084
序节 企业手续办理中心 1084
第一节 商事及公司注册登记簿 1084
第一目 有义务进行注册登记的人 1084
第二目 “商事及公司注册登记簿”的掌管以及注册登记的效力 1099
第三目 自然人与法人的注册住所的设立 1121
第四目 有关欧洲公司的通知的公示 1124
第二节 商人的账目 1124
第一目 适用于所有商人的财会义务 1124
第二目 适用于某些自然人商人的财会义务 1134
第三目 流动性商业与手工业活动 1135
第三节 其他规定 1138
第一目 《民商事法定公告正式简报》 1138
第二目 全国企业及其机构的识别与查询检索系统 1140
第三目 企业统一识别号码 1144
第四目 在业务文件上应当记载的事项 1144
第四章 零售商合作社(无条文) 1146
第五章 独立商人的合名商店(无条文) 1146
第六章 合作担保公司(无条文) 1146
第七章 “支持创业合同”或“支持恢复经济活动合同” 1146
第三编 居间商、行纪商、承运人与商业代理人 1148
第一章 居间商 1148
第一节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在上诉法院名册上进行登记 1148
第二节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的保险与担保 1150
第三节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任职资质考试 1151
第四节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的纪律 1152
第五节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全国理事会 1153
第二章 行纪商 1164
第三章 承运人 1164
第四章 商业代理人 1164
第四编 营业资产 1169
第一章 营业资产的买卖 1169
第二章 营业资产的设质(无条文) 1169
第三章 营业资产的买卖和设质的共同规定 1169
第一节 质权的实现与登记债权的清偿 1169
第二节 登记与注销手续 1170
第一目 登记 1170
第二目 注销 1173
第三目 特别规定 1174
第三节 中间人与价金的分配 1174
第四章 营业资产的“租赁—经营” 1175
第一节 公告措施 1175
第二节 有关公共运输企业及工业用车辆租赁的特别规定 1175
第五章 商业租约 1175
第一节 商业租约的延展 1175
第二节 租金 1175
第一目 租赁价值的确定 1175
第二目 省商业、工业或手工业用途的建筑物或场所租金事务调解委员会 1177
第三目 租金的调整 1178
第三节 程序 1179
第四节 环境保护方面的附件 1179
第五节 租约负担、税收、使用费与工程费用 1179
第六章 委托经营管理人 1179
第二卷 商事公司及经济利益联合组织 1181
第一编 序编 1181
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与修改章程 1181
第一目 公司的设立 1181
第二目 章程的修改 1183
第三目 补正手续之诉讼 1184
第二节 公司的解散 1184
第三节 公告的形式 1185
第二编 有关各种商事公司的特别规定 1186
第一章 合名公司 1186
第二章 普通两合公司 1188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 1188
第四章 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适用的一般规定 1196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1197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197
第一目 公开募集设立 1197
第二目 非公开募集设立 1200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与管理 1200
第一目 董事会与总经理 1200
第二目 管理委员会与监事会 1204
第三节 股东大会 1208
第四节 公司资本的变更与雇员股份制 1228
第一目 增加资本 1228
第二目 薪金雇员认购或购买股票 1236
第三目 资本的分期偿还 1237
第四目 减少资本 1238
第五目 公司认购、回购自己的股票或者用其股票设质 1240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 1241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型 1242
第七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 1242
第八节 民事责任 1242
第九节 工人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1243
第六章 股份两合公司 1243
第七章 简化的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 1244
第八章 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 1244
第一节 共同规定 1244
第二节 股票 1247
第一目 股票的发行、回购与转换 1247
第二目 对转让资本凭证和可以进入公司资本的有价证券的认可条款 1249
第三目 股东不履行义务 1249
第四目 没有进入规范市场交易的股票的合并 1250
第三节 正在消失的几种证券适用的规定 1251
第一目 投资证书 1251
第二目 无表决权优先股(无表决权优先派息股) 1252
第四节 参与性证券 1254
第五节 公司债 1255
第六节 可以进入公司资本或者有权分派债权凭证的有价证券 1260
第九章 欧洲公司 126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63
第二节 公司注册住所的迁移 1264
第一目 公示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 1264
第二目 对公司迁移注册住所的合法性审查 1266
第三节 欧洲公司的设立 1267
第一目 合并设立 1267
第二目 欧洲控股公司的设立 1267
第三节 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转型设立欧洲公司 1269
第四节 欧洲公司的管理 1270
第五节 欧洲公司转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1270
第三编 对各种商事公司的共同规定 1271
第一章 可变资本(无条文) 1271
第二章 公司账目 1271
第一节 会计文件 1271
第二节 适用于股票准许进入规范市场交易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特别规定 1273
第三节 利润 1274
第四节 账目的公示 1275
第三章 子公司、参股与被控制的公司 1275
第一节 通知与情况告知 1275
第二节 集团结算账目 1276
第三节 相互参股 1282
第四章 警告程序 1283
第五章 无效 1285
第六章 合并与分立 1285
第二节 跨国合并适用的特别规定 1290
第七章 清算 129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92
第二节 法院判决与裁定适用的规定 1294
第八章 作为指令(无条文) 1296
第九章 股票与股份的出租 1296
第四编 刑事规定 1297
第一章 与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无条文) 1297
第二章 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无条文) 1297
第三章 与股份两合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无条文) 1297
第四章 与简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无条文) 1297
第五章 与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有关的犯罪行为(无条文) 1297
第六章 与各种形式的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共同有关的犯罪行为(无条文) 1297
第七章 各种形式的商事公司共同的犯罪行为 1298
第八章 与股份有限公司或欧洲公司总经理助理有关的规定(无条文) 1299
第五编 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1300
第一章 法国法规定的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1300
第二章 欧洲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1301
第三卷 特定形式的买卖与排他性条款 1312
第一编 清仓处理、摆摊销售、季节性减价与工厂店 1312
第一节 清仓处理 1312
第二节 摆摊销售 1313
第三节 季节性减价销售 1314
第四节 工厂店或工厂仓储销售 1315
第五节 制裁 1315
第二编 拍卖 1316
第一章 动产的任意拍卖 131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16
第一目 动产任意拍卖执业人 1316
第二目 动产任意拍卖委员会 1325
第二节 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与欧洲经济区协议签字国的国民在法国从事动产任意拍卖活动的自由 1329
第三节 在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与欧洲经济区协议签字国内有资质主持动产任意拍卖活动的人在法国开业 1329
第四节 经动产任意拍卖委员会认可的专家鉴定人 1330
第五节 其他规定 1331
第二章 其他拍卖 1331
第三编 排他性条款 1334
第四卷 价格自由与竞争自由 1336
第一编 价格自由(无条文) 1336
第二编 各种反竞争行为 1336
第三编 经济集中 1338
第四编 透明度、限制竞争与其他受到禁止的实践行为 1341
第一章 透明度 1343
第二章 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1343
第三章 其他受禁止的行为(无条文) 1344
第五编 调查权力 1345
第六编 竞争主管机关 1347
第一章 组织 1347
第二章 竞争主管机关的权限 1347
第三章 程序 1348
第四章 决定与申诉 1348
第七编 其他规定 1348
第五卷 商业票据及担保 1349
第一编 商业票据 1349
第二编 担保 1349
第一章 有关商事质权的一般规定 1349
第二章 质押物仓储库 1349
第一节 仓储库的认可、转让与停止经营 1349
第二节 义务、责任与担保 1351
第三节 质押物仓储库的运作与监督 1352
第四节 存入仓单与出质仓单 1353
第五节 制裁 1353
第三章 饭店融资质押 1354
第四章 石油仓单质押 1354
第五章 工具与设备的质押 1355
第六章 对个体企业主及其配偶的保护 1356
第一节 关于财产不得扣押的申明 1356
第二节 有限责任个体企业主 1357
第一目 共同规定 1357
第二目 有限责任个体企业主的专门登记簿 1360
第七章 仓储融资质押 1362
第一节 登记手续 1362
第二节 变更手续 1363
第三节 登记的效力 1364
第四节 登记的注销 1364
第五节 法院书记员的义务 1364
第六节 救济途径 1365
第七节 其他规定 1365
第六卷 企业困境 1366
第一编 企业困境的预防 1366
第一章 企业困境预防、特别委任与和解程序 1367
第一节 经认可的预防组织 1367
第二节 商事法院院长对企业困境的监测 1369
第三节 专门委任 1371
第六节 和解程序 1372
第五节 专门委托代理人、和解人与鉴定人的报酬 1378
第二章 适用于从事经济活动的非商人私法法人的规定 1379
第二编 保护程序 1381
第一章 程序的开始 1381
第一节 法院受理与判决 1381
第二节 程序机关与监督人 1387
第二章 观察期间的企业 1389
第一节 保全措施 1389
第二节 企业的管理 1391
第三节 经营活动的继续 1392
第四节 债权申报 1395
第三章 经济、社会与环保概报表的制定 1396
第四章 债务人概括财产的确定 1397
第一节 债权审核与准许登记 1397
第一目 债权审核 1397
第二目 准许登记 1398
第三目 债权清册 1399
第二节 配偶的权利 1400
第三节 动产出卖人的权利以及动产的追还与返还 1400
第四节 有关公司的特别规定 1401
第五章 由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清偿 1402
第六章 保护方案 1403
第一节 保护方案草案的起草 1403
第一目 大会的召集 1403
第二目 更换企业领导人 1404
第三目 征求债权人的意见 1404
第四目 公共债权的清偿 1405
第二节 确定保护方案的判决与方案的执行 1408
第一目 保护方案的确定 1408
第二目 方案的执行 1409
第三节 债权人委员会 1415
第七章 在没有司法管理人的情况下的特别规定 1418
第八章 加快的保护程序 141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19
第一目 加快的保护程序的实行 1419
第二目 加快的保护程序的效力 1421
第二节 加快的财务保护程序的特别规定 1421
第三编 司法重整程序 1423
第一章 司法重整程序的开始与进行 1423
第一节 司法重整程序的开始 1423
第一目 法院受理与判决 1423
第二目 实施程序的机关与监督人 1426
第二节 程序的进行 1427
第一目 管理人任务的变更 1427
第二目 观察期间的保全措施 1427
第三目 观察期内企业的转让 1427
第四目 观察期内企业继续经营活动 1427
第五目 观察期内薪金雇员的地位 1428
第六目 债权申报 1429
第七目 制定经济、社会与环保状况的概报表 1429
第八目 债权的审核与准许登记 1429
第九目 债务人的配偶的权利 1429
第十目 动产出卖人的权利、动产的追还与返还 1429
第十一目 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清偿 1429
第十二目 重整方案草案 1430
第十三目 确定重整方案的判决 1431
第十四目 债权人委员会 1432
第十五目 在没有司法管理人的情况下的特别规定 1432
第十六目 企业部分或全部转让 1432
第十七目 程序的终结 1433
第四编 司法清算与职业的恢复 1434
序章 司法清算的开始与进行 1434
第一章 司法清算判决 1435
第一节 法院受理与判决 1435
第二节 简易司法清算程序的适用条件 1436
第三节 实施程序的机关与监督人 1436
第四节 保全措施 1437
第五节 经营活动的维持 1437
第六节 原已中断的诉讼与正在进行中的清偿顺位程序 1438
第七节 债权申报 1438
第八节 债权的审核与准许登记 1439
第九节 配偶的权利 1439
第十节 动产出卖人的权利、动产的追还与返还 1439
第十一节 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清偿 1440
第十二节 其他规定 1440
第二章 资产的变现 1442
第一节 企业的转让 1442
第二节 债务人资产的转让 1447
第一目 不动产的变卖 1447
第二目 其他财产的买卖 1452
第三节 共同规定 1453
第三章 负债的清理 1453
第一节 债权人债权的清理 1453
第二节 清算活动的终结 1457
第四章 简易司法清算程序 1459
第五章 恢复职业 1459
第五编 责任与制裁 1463
第一章 因资产不足的责任 1463
第二章 对公司债务的义务 1464
第三章 个人破产与其他禁止性措施 1464
第四章 破产欺诈罪与其他犯罪 1465
第六编 程序性一般规定 1466
第一章 救济途径 1466
第二章 其他规定 1468
第三章 诉讼费用 1469
第一节 由国库负担的特定诉讼费用 1469
第二节 司法管理人、方案执行监察人、司法代理人与清算人的报酬 1469
第一目 司法管理人的报酬 1469
第二目 方案执行监察人的报酬 1473
第三目 司法代理人与清算人的报酬 1474
第四目 有关司法管理人、方案执行监察人、司法代理人与清算人的报酬的共同规定 1478
第五目 按照第L643-9条第3款的规定指定的代理人 1479
第三节 对旨在不涉及金钱数目的案卷的补偿费 1480
第七卷 商事法院与商事组织 1481
第一编 工商会的组织系统 1481
第一章 工商会系统的组织与任务 1481
第二章 工商会系统各机构的管理 1481
第三章 工商会成员及商事代表的选举 1481
第二编 商事法院 1482
第一章 商事法院的设置与管辖权限 148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82
第二节 管辖 1482
第三节 商事法院全国理事会 1483
第二章 商事法院的组织与运作 1485
第一节 商事法院的组织与运作 1485
第二节 商事法院法官的就职 1486
第三章 商事法官的选举 1489
第一节 选举人资格 1489
第二节 投票与选举 1490
第一目 候选人资格与投票前的活动 1490
第二目 通信投票 1491
第三目 网上投票 1491
第四目 公布选举结果以及商事法官选举的争议 1491
第四章 商事法院法官的纪律 1492
第一节 全国纪律委员会 1492
第二节 纪律惩戒程序 1493
第三编 特别商事法院 1496
第四编 商事法院书记室 1496
第一章 机构与任务 149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96
第二节 商事法院辖区的变动 1498
第三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全国理事会 1499
第二章 从事商事法院书记员职业及其他司法与法律职业的条件 1499
第一节 从事商事法院书记员职业的条件 1499
第一目 资质条件 1499
第二目 任命 1504
第三目 就职与荣誉称号 1507
第二节 某些商事法院书记员司法与法律职业的执业条件 1508
第三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的继续职业培训 1508
第三章 商事法院书记员的执业条件 1509
第一节 巡视与纪律 1509
第一目 巡视 1509
第二目 纪律 1510
第二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的执业形式 1512
第一目 有关各种公司的共同规定 1512
第二目 商事法院书记员职业民事合伙适用的规定 1523
第三目 适用于(商事法院书记员)“自由执业公司”的规定 1531
第四目 商事法院书记员隐名合伙适用的规定 1534
第五目 薪金雇员 1535
第三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的收费标准 1535
第四节 因新的行政区划或司法管辖区划引起的商事法院辖区范围的变动 1535
第五节 为第三人利益持有的资金的专项账目 1537
第五编 商事组织 1538
第六编 民生利益市场 1538
第八卷 几种有专门规范的职业 1539
第一编 司法管理人、司法代理人与企业诊断鉴定人 1539
第二编 会计监察人 1539
第一章 会计监察人职业的组织与监督 1539
第一节 国家会计监察人最高委员会 1539
第一目 国家会计监察人最高委员会的组织 1539
第二目 国家会计监察人最高委员会的运作 1542
第三目 国家会计监察人最高委员会与外国同行的关系 1548
第二节 会计监察人的监督与巡查 1550
第三节 行业组织 1552
第一目 全国会计监察人公会与地区会计监察人公会 1552
第二目 全国会计监察人公会理事会 1555
第三目 地区会计监察人公会理事会 1558
第二章 会计监察人的地位 1562
第一节 登记与纪律 1562
第一目 登记 1562
第二目 纪律 1572
第二节 会计监察人的职业道德规范与独立性 1579
第三节 民事责任 1582
第四节 会计监察人公司 1582
第一目 各种公司的共同规定 1582
第二目 适用于职业民事合伙的规定 1588
第三目 适用于其他职业民事合伙的规定 1592
第四目 适用于隐名合伙的规定 1594
第五目 会计监察人自由职业金融参股公司 1594
第三章 法定监督任务的执行 1594
第一节 会计监察人的任命、回避与解职 1594
第二节 会计监察人的任务 1596
第三节 会计监察人执行任务的方式 1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