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1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与界定 1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1
二、《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 2
三、《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利益 2
(一)合法利益的界定 2
(二)界定《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的考虑因素 2
(三)《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法益类型 4
四、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6
第二节 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关系 7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7
二、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竞合与处理 8
(一)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 8
(二)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竞合的处理 9
三、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与处理 9
(一)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 9
(二)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竞合的处理 10
四、民事责任优先承担原则的适用 10
五、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11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与侵权特别法的司法适用关系 12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12
二、侵权特别法的三种形式 13
(一)单行的侵权特别法 13
(二)关于具体侵权行为的其他主要单行法律 13
(三)其他单行法律中的侵权特别条款 13
三、侵权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14
(一)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14
(二)新法优先于旧法 14
第二章 侵权责任构成与审判实务 16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适用 16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16
二、《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与适用 17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18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界定 18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 19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20
(四)过错推定责任 20
四、无过错责任的认定与适用 21
(一)无过错责任的涵义 21
(二)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22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 23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依据 24
(五)无过错责任的适用 25
五、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25
第二节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 27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27
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损害事实 28
(一)损害事实及其构成 28
(二)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 29
(三)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 30
(四)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 31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二——过错 32
(一)关于过错的两种理论 32
(二)过错的客观判断标准在我国的适用 33
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三——因果关系 35
(一)哲学因果关系与侵权责任因果关系 35
(二)两大法系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 36
(三)我国债权责任相当因果关系认定一般方法的建立 38
第三节 共同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 39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39
二、《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的共同侵权的涵义 39
三、共同侵权中“共同性”的认定 40
(一)关于“共同性”的学说争议 40
(二)我国法上的观点 42
四、共同过错的认定 42
五、教唆、帮助行为的认定 43
(一)教唆行为 43
(二)帮助行为 44
六、共同侵权行为诉讼的有关问题 45
(一)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 45
(二)共同侵权之诉中,受害人能否免除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责任问题 47
(三)关于内外部责任的裁判问题 47
第四节 共同危险行为的司法认定 49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49
二、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界定 49
(一)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49
(二)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50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50
(一)行为主体的复数性 50
(二)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 51
(三)发生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加害人 54
(四)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个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推定的因果关系 54
(五)行为人主观上有推定的共同过错 56
四、共同危险人的责任认定 59
五、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60
第五节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 61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61
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构成 62
(一)无意思联络的界定 62
(二)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损害 62
三、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63
(一)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 63
(二)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 63
四、以部分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64
(一)以部分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 64
(二)以部分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 64
五、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65
第六节 数人侵权连带责任的司法认定 66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66
二、数侵权人对外责任的承担 66
三、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的分配 67
(一)责任分配原则 67
(二)责任人的内部追偿权 68
第三章 侵权责任方式与审判实务 69
第一节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及其法律适用 69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69
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70
(一)停止侵害 70
(二)排除妨碍 70
(三)消除危险 70
(四)返还财产 70
(五)恢复原状 71
(六)赔偿损失 71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71
(八)赔礼道歉 72
三、侵权责任方式的法律适用 72
(一)责任形式的适用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72
(二)责任形式的适用应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相适应 72
(三)责任形式的适用应与行为人的责任能力相适应 72
(四)多种责任形式的合并适用 73
(五)侵权责任形式与其他责任形式的适用关系 73
第二节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司法认定 73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73
二、医疗费的赔偿 73
(一)挂号费 74
(二)医药费 74
(三)治疗费 74
(四)检查费 74
(五)住院费 74
(六)其他医疗费用 74
三、护理费的赔偿 76
(一)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76
(二)护理人数的确定 76
(三)护理期限的确定 77
(四)定残后的护理 77
四、交通费的赔偿 77
五、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赔偿 78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 78
(二)受害人到外地治疗,因不能住院而发生住宿费和伙食费的赔偿 79
(三)营养费的赔偿 80
六、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 80
(一)误工时间的确定 81
(二)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81
七、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82
第三节 侵害生命权与死亡赔偿责任的司法认定 83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83
二、侵害生命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84
(一)侵害生命权的损害 84
(二)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85
三、死亡赔偿的范围 85
(一)关于死亡赔偿范围的学说 85
(二)我国死亡赔偿性质的演变 86
四、死亡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89
五、“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剖析 92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92
(二)问题之根源 92
第四节 侵害健康权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认定 93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93
二、健康损害事实的认定 94
三、侵害人身权益时财产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与适用 95
(一)侵害人身权益时财产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95
(二)被侵权人损失难以确定时的赔偿 96
(三)侵权人所获利益难以确定时的赔偿 98
四、侵害健康权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98
(一)所受损失 98
(二)所失利益 99
五、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的赔偿 101
(一)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的计算标准 101
(二)残疾生活辅助具的更换周期与赔偿期限 102
六、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102
第五节 胎儿权益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认定 103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103
二、我国胎儿权益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及其立法现状 103
(一)我国胎儿权益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 103
(二)我国胎儿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104
三、胎儿及其法律地位 105
四、胎儿民事权益的范围 107
(一)胎儿的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107
(二)保护胎儿人身利益的主要方面 108
五、《侵权责任法》与胎儿权益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110
第六节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认定 110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110
二、精神损害的界定 110
(一)精神损害的涵义 110
(二)精神损害在侵权法上的特定含义 111
(三)精神损害的性质 111
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依据 113
(一)实现自身价值和维护人权的需要 114
(二)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有权利就有救济的要求 115
(三)慰藉受害者精神的需要 115
(四)惩罚与引导的需要 115
(五)价值评判与社会平衡的需要 115
四、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及其构成 115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 115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116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16
五、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118
(一)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原则 118
(二)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考虑的因素 121
六、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122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有关规定的形成和发展 122
(二)《侵权责任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确立 123
(三)违约责任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26
(四)侵犯财产权益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30
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130
(一)无痛苦感受能力的自然人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30
(二)法人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31
(三)胎儿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33
(四)死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133
(五)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 135
八、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136
第七节 见义勇为行为及其补偿责任的司法认定 137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137
二、见义勇为及其法律调整 138
三、见义勇为行为的构成 138
(一)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138
(二)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 139
(三)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 140
(四)见义勇为与紧急避险 141
四、受益人的补偿责任 141
(一)损害赔偿责任与损害补偿责任 141
(二)受益人补偿责任的性质 142
(三)受益人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43
(四)受益人的补偿范围 143
五、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144
第八节 侵权责任中公平责任的司法认定 146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146
二、公平责任与侵权归责原则体系 146
(一)公平责任原则肯定说 146
(二)公平责任原则否定说 147
三、公平责任的司法适用 149
(一)公平责任在适用上存在的问题 149
(二)适用公平责任应考虑的因素 150
四、公平责任的法律适用范围 151
(一)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的 151
(二)紧急避险 151
(三)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151
(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 151
(五)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52
五、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152
第九节 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的司法认定 154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154
二、赔偿费用的一次性支付 154
三、赔偿费用的分期支付 154
(一)定期金赔偿的适用 155
(二)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和标准的确定 155
第四章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与审判实务 158
第一节 过失相抵规则的司法适用 158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158
二、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概述 158
三、作为免责事由的过失相抵 159
(一)过失相抵及其界定 159
(二)过失相抵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161
四、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条件 163
(一)被侵权人有过失 163
(二)被侵权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 166
五、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范围 166
(一)过失相抵规则是否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166
(二)过失相抵适用的被侵权人范围 167
六、过失相抵的法律效果 170
(一)关于过失相抵中确定责任范围的标准 170
(二)过错责任侵权案件中过错的比较 171
(三)无过错责任侵权案件中原因力的比较 172
七、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173
第二节 受害人故意与被侵权人同意的司法认定 175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175
二、作为免责事由的受害人故意 175
(一)受害人故意及其适用条件 175
(二)受害人故意的法律效果 176
三、受害人同意 177
(一)受害人同意及其构成 177
(二)受害人同意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78
(三)受害人同意的法律效力 180
第三节 第三人过错的司法认定 183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183
二、第三人过错规则的适用条件 183
三、第三人过错的类型 184
(一)第三人直接造成损害 184
(二)第三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 186
四、第三人过错规则的效力 186
第四节 不可抗力的司法认定 187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187
二、不可抗力的界定 188
(一)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8
(二)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 189
(三)意外事件不作为免责事由独立类型的理由 190
三、不可抗力的适用效果 191
第五节 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 191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191
二、正当防卫及其认定 192
(一)必须存在不法侵害 192
(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194
(三)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195
(四)关于无限防卫的问题 196
三、与正当防卫制度相关的几个特殊争论问题 199
(一)先行躲避应否成为人身防卫的成立要件? 199
(二)相互斗殴中能否存在正当防卫? 199
(三)无限防卫中是否存在防卫过当? 200
四、正当防卫的法律后果 200
第六节 紧急避险的司法认定 201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201
二、紧急避险及其性质 201
(一)紧急避险及其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201
(二)紧急避险的性质 203
三、紧急避险的构成 204
(一)有现实的危险的存在 204
(二)必须危险正在发生 205
(三)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06
(四)避险行为损害的是无辜第三者的利益 206
(五)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207
(六)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208
(七)排除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义务的人 209
四、紧急避险的法律效果 209
五、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211
第五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与审判实务 213
第一节 作为责任主体的自然人的司法认定 213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213
二、监护人责任及其构成 213
(一)被监护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213
(二)受害人遭受了损害 214
(三)被监护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14
(四)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214
三、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215
(一)监护人责任的主体 215
(二)监护人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则 215
(三)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责任减轻 216
四、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216
第二节 用人单位与替代责任的司法认定 217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217
二、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217
(一)法人民事责任能力和侵权行为能力的学说 217
(二)我国法人侵权行为能力的规范 218
三、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的条件 219
(一)须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行为 219
(二)其他工作人员 220
(二)须为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 222
(三)用人单位是否应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224
四、劳务派遣关系中相关侵权责任的承担 226
(一)劳务派遣关系的特殊性 226
(二)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律性质 226
(三)劳务派遣中相关侵权责任的承担 229
五、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229
第三节 雇主责任与替代责任的司法认定 231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231
二、《侵权责任法》上的雇主责任的界定 232
(一)作为替代责任的雇主责任 232
(二)雇主责任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的比较 232
(三)雇主责任的理论依据 232
三、雇主责任的构成 233
(一)雇主与雇员间存在劳务关系 233
(二)雇员从事的是执行雇主委托事务的职务行为 234
(三)雇员的侵权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 235
四、雇主责任的承担 236
五、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236
第四节 网络侵权责任主体的司法认定 239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239
二、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责任主体 239
(一)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是责任主体 239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认定 240
(三)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41
(四)网络侵权行为的对象及其表现形式 242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 246
(一)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246
(二)知道网络用户通过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 247
四、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248
第五节 安全保障义务与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 250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250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250
(一)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范围 250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 252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253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 255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 257
(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257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260
(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261
(四)抗辩事由 262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 263
(一)直接责任 263
(二)补充责任 263
五、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265
第六节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司法认定 268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268
二、学生伤害事故及其类型 269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 269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 270
(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 272
(四)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性质 273
三、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275
四、学校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 276
(一)损害事实的发生 276
(二)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具有违法性 276
(三)学校应当有过错 278
(四)学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280
五、学校伤害事故责任的承担 281
(一)非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281
(二)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281
(三)当事人各方都存在过错的,应否判决学校与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283
六、常见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与责任分析 284
(一)因学校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事故 284
(二)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85
(三)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86
(四)因突发性疾病、严重疾病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286
(五)因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87
(六)因学生自杀、自残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287
(七)校外人员在校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288
(八)在校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288
七、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289
第六章 产品责任与审判实务 291
第一节 产品责任的性质及其归责原则的适用 291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291
二、产品责任及其性质 291
(一)产品责任的涵义 291
(二)产品责任的性质 292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294
(一)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意义 294
(二)《侵权责任法》上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294
四、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297
第二节 产品责任构成的司法认定 298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298
二、产品存在缺陷 299
(一)产品的界定 299
(二)产品缺陷 299
三、被侵权人受到损害 300
(一)损害的涵义 300
(二)产品自身损害 301
四、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302
五、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 304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304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04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305
六、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306
第三节 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 308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308
二、产品缺陷的界定 309
(一)什么是产品缺陷 309
(二)产品缺陷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309
三、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310
四、产品缺陷的类型 311
(一)产品制造缺陷 311
(二)产品设计缺陷 312
(三)产品警示缺陷 313
五、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315
第四节 产品责任主体的司法认定 317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317
二、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 317
(一)生产者 317
(二)销售者 317
三、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 318
(一)使用者或购买者 318
(二)第三人 318
四、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318
第五节 缺陷产品召回责任的司法认定 320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320
二、产品跟踪观察缺陷与产品售后警示义务 320
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322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及其功能 322
(二)产品召回与“三包”的关系 324
(三)缺陷产品召回对象 324
(四)缺陷产品召回责任的归责原则 326
(五)缺陷产品召回义务主体 326
(六)缺陷产品召回程序 327
(七)缺陷产品召回时效和具体处理措施 327
第六节 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认定 328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328
二、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329
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331
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限制——赔偿金额的确定 331
(一)惩罚性赔偿金额确定的考量因素 331
(二)惩罚性赔偿金额确定的具体措施 332
(三)我国法的规定 333
五、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333
第七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审判实务 335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适用 335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335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界定 335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337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前的国内学说 337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后的国内学说 338
(三)现行法之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339
四、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341
第二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构成的司法认定 342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342
二、须是“机动车”造成的 343
三、须是机动车在“使用中”或“运行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345
四、须造成一定的损害 345
五、须机动车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46
六、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需要具有过错 347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务上的注意义务 347
(二)道路优先通行权与过错认定 348
第三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司法认定 349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349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349
三、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责任主体的认定 351
四、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转移登记时责任主体的认定 352
五、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责任主体的认定 352
六、机动车挂靠情形下责任主体的认定 353
七、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355
第四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免责事由的司法认定 357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357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免责事由 358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过失相抵 358
(一)无过错责任与过失相抵 358
(二)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过失相抵的适用 359
第五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其他损害分担制度的适用 361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361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361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361
(二)与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关系 362
(三)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的适用关系 362
(四)关于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 363
三、工伤保险 363
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365
五、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365
第八章 医疗损害责任与审判实务 367
第一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367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367
二、医患双方主体及诊疗活动的界定 367
(一)患者的界定 367
(二)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界定 368
(三)诊疗活动的界定 369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370
四、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371
第二节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过错的司法认定 375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375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的注意义务 375
三、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376
四、医疗机构过错的推定 377
五、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379
第三节 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的司法认定 381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381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容 382
三、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责任构成要件 383
(一)医务人员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383
(二)未履行充分告知的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 384
(三)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84
四、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例外 384
第四节 侵犯患者隐私权责任的司法认定 386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386
二、隐私、隐私权与侵犯隐私权 387
三、医者负担保密义务的来源 388
四、侵犯患者隐私行为的认定 389
五、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390
第五节 输入不合格血液损害责任的司法认定 390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390
二、过错输血感染之责任承担 391
三、无过错输血感染之责任承担 392
(一)无过错输血感染中血液提供机构的责任承担 392
(二)无过错输血感染中医疗机构的责任承担 393
四、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394
第六节 医疗损害责任免责事由的司法认定 395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395
二、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397
三、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98
四、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399
第七节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的司法认定 400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400
二、《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的法律适用 400
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402
(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402
(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403
(三)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下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404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关系 406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区别 406
(二)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法律地位辨析 406
五、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407
第九章 环境污染责任与审判实务 409
第一节 环境污染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适用 409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409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界定 409
三、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 410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否仅限于无过错责任 410
(二)无过错责任中是否需要规定违法性 411
四、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413
第二节 环境污染责任构成的司法认定 414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414
二、污染环境的行为 415
三、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事实 416
四、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17
(一)盖然性因果关系 418
(二)间接反证法 418
(三)疫学因果关系 419
五、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420
第三节 环境污染中数人侵权的司法认定 422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422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的数人侵权的可能情形 422
(一)共同加害行为 423
(二)共同危险行为 423
(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423
三、《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理解与适用 424
第四节 环境污染责任免责事由的司法认定 425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425
二、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426
三、免责条件——受害人的过错 426
四、免责条件——第三人的过错 428
第十章 高度危险责任与审判实务 430
第一节 高度危险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适用 430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430
二、高度危险作业的界定 430
三、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 432
四、高度危险责任的抗辩事由 433
(一)不可抗力 433
(二)受害人故意 433
(三)受害人过失、重大过失 434
(四)过失相抵 434
第二节 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的司法认定 435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435
二、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的构成 435
(一)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 435
(二)受害人受到损害 436
(三)核设施事故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36
三、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436
(一)战争等情形 436
(二)受害人故意 437
四、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 437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的司法认定 438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438
二、民用航空器致害的种类及其责任 438
(一)民用航空器致害的种类 438
(二)民用航空器致害的责任 438
三、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439
四、民用航空器致害的责任主体 439
第四节 高度危险物品损害责任的司法认定 440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440
二、高度危险物品损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441
(一)须是高度危险物 441
(二)须是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 441
(三)受害人的损害 441
(四)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41
三、高度危险物品损害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 441
四、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443
(一)由所有人承担该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 443
(二)所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444
五、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444
(一)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444
(二)所有人、管理人在高度危险物被非法占有致人损害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445
六、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447
第五节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的司法认定 448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448
二、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及其构成 448
(一)从事高度危险活动 448
(二)受害人受到损害 449
(三)高度危险活动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50
三、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450
(一)不可抗力 450
(二)受害人的过错 450
四、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的责任限额 451
(一)设置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的缘由 451
(二)关于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的特别法规定 452
五、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453
第十一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与审判实务 455
第一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与适用 455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455
二、饲养动物的界定 455
三、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456
四、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456
五、动物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457
六、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458
第二节 未采取安全措施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司法认定 459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459
二、设置未被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致人损害条款的缘由 459
三、未被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461
第三节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的司法认定 462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462
二、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462
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的承担 463
四、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463
第四节 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的司法认定 466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466
二、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抑或过错推定 466
三、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之过错推定 467
(一)过错推定的意义 467
(二)过错推定的地位 467
四、动物园管理职责的界定 468
五、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468
第五节 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的司法认定 470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470
二、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471
三、动物逃逸已回复自然状态下的责任认定 471
四、因不当得利而占用动物的占有人与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分配 471
五、因无因管理而占有动物的占有人与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分配 472
六、饲养人和管理人之间的追偿问题 472
第十二章 物件损害责任与审判实务 474
第一节 工作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的司法认定 474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474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认定 474
三、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害行为的范围 475
四、工作物脱落、坠落损害的责任主体 475
(一)责任主体的范围 475
(二)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 476
(三)责任主体与责任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477
五、工作物脱落、坠落损害的归责原则 477
六、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478
第二节 工作物倒塌损害责任的司法认定 480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480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于工作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连带责任 480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其他责任人的追偿权 482
四、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483
第三节 抛掷物损害责任的司法认定 483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483
二、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与相关概念的界定 483
(一)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与共同侵权行为 483
(二)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与共同危险行为 484
(三)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 484
三、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 484
(一)侵权责任与“济弱扶困”之争 484
(二)侵权责任与“预防成本、预防损害发生”之争 486
(三)侵权责任与“实务困境——缺少明确被告”之争 487
四、抛掷物损害责任的承担 488
(一)抛掷物损害责任的构成 488
(二)抛掷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488
(三)抛掷物或坠落物损害责任的承担 488
第四节 堆放物损害责任的司法认定 489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489
二、“堆放物”的性质认定 489
三、堆放物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 489
(一)堆放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489
(二)堆放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490
四、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490
第五节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的司法认定 491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491
二、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的性质认定 492
三、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 493
(一)“林木”的适用范围 493
(二)“林木致害行为”的范围 493
(三)“林木致害与损害结果之因果关系”的范围 493
四、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494
五、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与免责事由 494
六、本节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494
第六节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司法认定 496
一、本节核心法条及其规范意义 496
二、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的司法认定 496
(一)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 496
(二)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497
(三)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 498
(四)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498
(五)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499
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司法认定 500
附录 5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502
后记 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