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1
二、已有文献综述 3
三、研究方法与结构 13
四、研究意义 16
第一章 公共建设任务的私人承担模式 18
第一节 开发者负担的制度形态与政策功能 18
一、私人承担公共建设义务——制度发生学上的考察 18
二、开发者负担制度形态衍变——基于给付行政的需求 22
三、负担性行政行为向公私协力模式的转化 24
四、开发者负担政策的多重制度功能 24
第二节 各州层面逐步衍化的司法审查标准 25
一、较为宽松的标准——“合理关系”审查标准 27
二、最为严格的标准——“特定且唯一原因”审查标准 30
三、介于两者之间的标准——“理性关联”审查标准 34
四、完全的司法谦抑标准——司法对立法的遵从 36
第三节 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的司法审查标准 37
一、诺兰案提出的根本关联标准 37
二、多兰案进一步衍生的“大致合比例性”标准 39
第四节 立法对司法的回应:州影响费立法的兴起 43
一、司法先例对于立法的影响 43
二、实体要求与程序装置 44
本章小结 46
第二章 开发者负担制度衍化:给付行政背景下的考察 48
第一节 关联性、包容性规划的出现:基于给付行政的现实需求 48
一、给付行政、住房保障的压力需求 48
二、关联性、包容性规划政策的制度共性与差异 50
第二节 消弭商业开发行为的负外部性:制度依据 52
第三节 关联性规划政策的地区政策实践 54
一、强制型关联性规划政策的地方实践 54
二、自愿型关联性规划政策的地方实践 56
第四节 司法谦抑主义:对关联性政策专业判断的司法审查态度 58
本章小结 59
第三章 附带“社会团结”色彩的包容性规划制度 63
第一节 包容性规划政策的一般理论 63
一、现代规制国家对“非经济价值”的重视 64
二、包容性规划政策的法定要件 65
三、公私协力模式——自愿型包容性规划 68
第二节 包容性规划政策在司法层面的考量判断 71
一、规划不能包含社会经济内涵——费尔法克斯县案的否定依据 71
二、包容性规划将构成租金管制——威斯康星州的禁止态度 72
三、包容性规划并不构成一项“征收”——纳帕案的司法肯定姿态 74
四、司法对包容性规划政策的强制推广——劳雷尔山案中的司法能动主义 77
五、小结 81
第三节 包容性规划制度的理论争议 82
本章小结 85
第四章 开发者负担制度的司法审查理论:外部视角 87
第一节 开发者负担何时构成“规制性征收”? 87
一、联邦宪法中的公正补偿条款 87
二、规制何时构成一项规制性征收? 90
三、开发者负担引发的规制性征收 95
第二节 规制性征收司法审查的困境 98
一、联邦体系下私法差异带来的司法判断难题 98
二、司法制度能力的不足:现代规制国家变迁的冲击 100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发展趋势与替代性理论模型 102
一、开发者负担司法审查的发展趋向——尊重民主过程的判断 102
二、替代司法审查的约束机制:“地方竞争约束力”的理论模型 107
本章小结 111
第五章 开发者负担制度的本土实践 114
第一节 普通建设开发项目的公共设施配建义务 114
一、公建配套政策的地方性规范 114
二、公建配套政策的合法性判断难题 117
第二节 保障房配建的地方政策试验 119
一、科层压力下保障房政策的地方试验 119
二、经济分权背景下的“地方政府都市化”模式 126
三、保障房配建政策与包容性规划政策的共性与差异 130
第三节 保障房配建政策的双重规制功能 131
一、经济效率目标:通过市场机制履行给付行政之国家义务 131
二、社会控制功能:消除都市居住空间内社会隔离现象 137
本章小结 140
结语 现代规制国家的运作逻辑及其制度约束 143
一、给付行政中的公私合作机制:制度优势与挑战 145
二、形塑合法有效的公共政策:行政诉讼机制的功能缺陷 149
三、从经济效率到社会团结:现代规制国家的价值转变 152
参考文献 156
后记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