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提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
[案例1] 某化工厂破产案 4
[案例2] 某实业公司破产案 4
第三条 案件管辖 4
[案例3] 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案第四条 审理程序 5
[案例4] 某家具厂破产案 6
第五条 涉外破产的效力 6
第六条 权益保障与责任追究 6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7
第一节 申请 7
第七条 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形 7
[案例5] 某橡胶厂申请破产案 9
[案例6] 某电力公司申请某电子电器公司破产案[案例7] 清算委员会申请某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案第八条 破产申请书 9
[案例8] 甲公司申请乙公司破产案第九条 申请的撤回 11
[案例9] 某房地产公司申请破产案第二节 受理 12
第十条 受理期限 12
第十一条 送达期限与送达后的材料提交 12
第十二条 不受理申请与驳回申请 12
[案例10] 某招商集团申请某集团破产案第十三条 指定管理人 15
[案例11] 某证券公司申请破产案第十四条 通知与公告 15
第十五条 债务人义务 16
第十六条 个别清偿无效 16
第十七条 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16
[案例12] 某车业公司申请破产案第十八条 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18
[案例13] 某纺织公司申请破产案第十九条 保全解除与执行中止 19
[案例14] 某商贸公司申请破产案第二十条 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进行 20
[案例15] 因破产程序而中止审理的案件可以准予撤诉第二十一条 管辖恒定 21
第三章 管理人 22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22
[案例16] 方某申请某装饰设备公司破产案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义务 23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资格 23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职责 24
[案例17] 某冶炼厂申请破产案 25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须经法院许可的行为 25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职业道德 25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的报酬与工作人员 25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辞职限制 25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26
第三十条 债务人财产范围 26
[案例18] 某制衣公司申请破产案第三十一条 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之一 27
[案例19] 某旅行社申请破产案 29
[案例20] 某设备厂申请破产案 29
第三十二条 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之二 29
[案例21] 地下商场个别清偿被撤销案第三十三条 无效的债务人行为 30
[案例22] 某电子器件厂虚构债务申请破产案第三十四条 可追回的债务人财产 31
第三十五条 出资的追缴 31
[案例23] 某公司破产管理人追缴股东出资案第三十六条 非正常收入和被侵占财产的追回 32
第三十七条 清偿债务与替代担保 32
[案例24] 某破产企业取回质物纠纷案第三十八条 非债务人财产的取回 34
[案例25] 某冶炼厂申请破产案 38
[案例26] 某服装厂宣告破产案 38
[案例27] 某投资公司申请破产案第三十九条 在途标的物的取回 38
第四十条 抵销条件及其限制 39
[案例28] 破产企业债权人主张抵销无效案[案例29] 破产企业债权人主张抵销案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41
第四十一条 破产费用的范围 41
第四十二条 共益债务的范围 41
[案例30] 破产企业财产致人损害案第四十三条 清偿顺序与破产程序终结 43
[案例31] 某市搪瓷厂破产清算案[案例32] 某机电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例33] 某毛巾床单厂破产清算案第六章 债权申报 45
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 45
[案例34] 破产企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范围第四十五条 债权申报期限 46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债权与附利息债权 46
[案例35] 电器公司申请破产案 47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与诉讼、仲裁未决债权 47
第四十八条 不必申报的债权与职工权利 47
第四十九条 债权说明 48
[案例36] 某商场申请破产案 49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的申报 49
第五十一条 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权申报 49
[案例37] 某食品公司申请破产案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的债权申报 50
第五十三条 解除合同后的债权申报 50
[案例38] 某啤酒厂申请破产案 52
第五十四条 受托人的债权申报 52
第五十五条 票据付款人的债权申报 52
第五十六条 补充申报及未申报情形 52
第五十七条 债权表的编制和保存 52
第五十八条 债权表的核查及异议 53
[案例39] 某证券公司申请破产案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5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6
第五十九条 债权人的表决权;职工和工会代表的发表意见权 56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主席 56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职权 56
[案例40] 某供销公司破产中债权人会议中的法律问题第六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59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提前通知 59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59
第六十五条 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表决未通过事项 60
[案例41] 某机电设备公司破产案第六十六条 对裁定不服的复议 61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61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61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61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行为 62
第八章 重整 63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63
第七十条 重整申请人 63
第七十一条 对重整申请的审查与公告 63
[案例42] 某航空公司破产案 65
第七十二条 重整期间 65
第七十三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事务 65
第七十四条 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 65
第七十五条 担保权的暂停行使及恢复 65
第七十六条 按约定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65
第七十七条 重整期间对相关人员的限制 65
第七十八条 终止重整并宣告破产的情形 66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作和批准 66
第七十九条 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与不提交的后果 66
第八十条 债务人可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66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66
第八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表决 67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中的禁止性规定 67
第八十四条 法院召开的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68
[案例43] 某科技企业重整案 69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69
第八十六条 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 69
第八十七条 对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处理;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形 70
[案例44] 某食品公司破产重整案第八十八条 终止重整并宣告破产 72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72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的执行人 72
第九十条 重整计划的监督人 72
第九十一条 监督报告的提交;监督期限的延长 73
第九十二条 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效力 73
第九十三条 重整计划的终止执行 73
[案例45] 某医院重整搁浅案 76
第九十四条 因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的清偿免除 76
[案例46] 某集团破产重整案 77
第九章 和解 77
第九十五条 申请和解的条件 77
第九十六条 裁定和解 77
第九十七条 通过和解协议的条件 77
第九十八条 通过和解协议的后果 77
[案例47] 某展览馆破产和解案 79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未获通过的后果 79
[案例48] 某机械公司破产和解案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效力 79
[案例49] 某公司破产和解案 81
第一百零一条 不受和解协议影响的人员 81
第一百零二条 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81
第一百零三条 和解协议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81
第一百零四条 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情形及后果 81
第一百零五条 因自行达成协议的破产终结 82
第一百零六条 因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的清偿免除 82
[案例50] 某公司破产和解案 83
第十章 破产清算 83
第一节 破产宣告 83
第一百零七条 破产宣告的后果 83
[案例51] 某证券公司破产宣告案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裁定终结程序的情形 84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84
第一百一十条 优先受偿权与普通债权 84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85
第一百一十一条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85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85
[案例52] 某金属结构厂破产案 86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86
[案例53] 某水泵厂破产案 87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 87
第一百一十五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87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88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附条件债权分配额的提存 88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债权人未受领分配额的提存 88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诉讼或者仲裁未决债权分配额的提存 88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89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程序的终结情形 89
第一百二十一条 注销登记 89
[案例54] 某石油化工公司破产案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终止 90
第一百二十三条 破产终结后的追加分配 90
[案例55] 某制衣公司破产案 91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终结后的继续清偿责任 91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91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致使企业破产的责任追究 91
第一百二十六条 债务人不列席债权人会议或者不真实表述的法律责任 92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不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材料的法律责任 92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可撤销或者无效行为的法律责任 92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擅自离开住所地的法律责任 92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忠实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 93
第一百三十一条 刑事责任 93
[案例56] 甲实业公司破产案 94
第十二章 附则 94
第一百三十二条 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的费用 94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法施行前国有企业破产的法律适用 95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适用 95
第一百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参照适用 95
第一百三十六条 施行日期 95
附录 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7.30) 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4.12) 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4.12) 1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4.25)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