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主题的界定与问题的提出 1
一、问题的提出 1
二、理论研究现状 3
三、研究方法 8
四、基本结构 10
第一章 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的形成 11
第一节 合同与侵权的区分 11
一、约定义务vs法定义务 12
二、绝对权vs相对权或权利vs利益 29
三、期待利益vs固有利益 44
四、小结 54
第二节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扩张 54
一、功能预设与规范结构 55
二、合同法的扩张 58
三、侵权法的扩张 69
四、小结 87
第三节 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的类型构成 88
一、中间领域的形成原因 88
二、中间领域的基本形态 92
三、小结 95
第四节 本章小结 96
第二章 前合同阶段的法律调整 98
第一节 前合同关系与前合同责任 99
一、前合同关系 99
二、先合同义务 104
三、前合同责任 122
四、小结 124
第二节 前合同责任的归责标准 126
一、一般故意责任? 126
二、无过失缔约责任? 140
三、小结 149
第三节 前合同责任的承担 151
一、责任形式 151
二、一般损害赔偿 152
三、基于得利的损害赔偿 165
四、小结 170
第四节 前合同责任与民事责任体系 172
一、前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 172
二、前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 181
三、前合同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186
四、小结 191
第五节 本章小结 193
第三章 合同履行阶段中间领域的法律调整 197
第一节 合同履行阶段的保护义务 198
一、合同保护义务的内涵与类型 198
二、合同保护义务的体系定位 213
三、合同保护义务的确定 238
四、违反保护义务的法律后果 248
五、小结 291
第二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293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范意义 294
二、中国法语境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 299
三、责任竞合在我国法制实践中的展开 309
四、请求权竞合模式的反思 322
五、小结 330
第三节 与合同履行相关的第三人问题 332
一、合同对第三人的保护作用 333
二、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 357
三、小结 381
第四节 本章小结 382
第四章 情谊关系的法律调整 386
第一节 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分 387
一、情谊行为的界定 387
二、“受法律约束的意思”的判定 397
三、情谊行为与无偿合同的界分 402
四、小结 411
第二节 情谊关系的法律构造 412
一、情谊关系的性质 413
二、情谊关系的内容 417
三、因情谊给付所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420
四、情谊行为理论与中国的司法实践:以好意同乘为例 434
五、小结 443
第三节 本章小结 444
第五章 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法律调整的体系化 447
第一节 中间领域法律调整的规范目标 448
一、权益创设与权益救济的区分 448
二、中间领域的权益救济特点 459
三、小结 463
第二节 中间领域法律调整体系化的理论尝试 464
一、“第三条道路”的提出及其批判 464
二、规范统合的尝试及其意义扩展 479
三、中间领域体系化的路径选择 490
四、小结 501
第三节 中间领域调整模式的体系效应 502
一、责任融合的比较法经验 502
二、责任融合的“后果模式” 511
三、责任融合视野下的立法选择 527
四、小结 542
第四节 本章小结 543
结论 547
一、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的成因与特征 547
二、中间领域的规范目标与调整模式 548
三、中间领域调整模式的体系效应 549
参考文献 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