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第一章 中国大陆外“行政行为”概念考 3
一、法国 3
二、德国 7
三、日本 13
四、中国台湾地区 16
五、英国和美国 20
第二章 中国大陆外可诉“行政”行为的制度设计 22
一、法国 24
二、德国 32
三、日本 34
四、中国台湾地区 36
五、英国 39
六、美国 42
第三章 “行政行为”在中国大陆 46
一、中国大陆行政行为的法律概念 47
二、中国大陆行政行为的学理概念 49
三、中国大陆“可诉行政行为”的制度设计 54
四、行政行为的制度功能:中国大陆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比较 59
第四章 中国大陆行政行为及其可诉性研究评述 67
一、关于行政行为理论在行政法学体系和行政法制度中的地位的研究 68
二、关于中国大陆行政行为概念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政行为概念的比较研究 69
三、关于中国大陆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与德国行政处分概念的比较研究 71
四、关于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准行政法律行为及其可诉性的研究 72
五、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及其可诉性的研究 87
六、关于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及其可诉性的研究 92
七、关于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行政合同)及其可诉性的研究 97
第五章 中国大陆行政行为打开的诉讼通道不畅之因 106
一、理论缺陷 110
二、制度缺陷 123
三、司法环境缺陷 128
第六章 中国大陆实现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路径(一):理论重构 134
一、行政行为的诉讼制度功能 136
二、行政行为的理论重构 142
三、理论重构后的行政行为体系 161
第七章 中国大陆实现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路径(二):制度重构 164
一、受案范围立法模式的改革 164
二、行政诉讼类型的构建 169
三、对滥用自由裁量权审查的拓展 223
四、可诉权利的扩张 229
结语 247
参考文献 256
后记 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