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第一章 核能规制的基础与模式 24
第一节 核能规制的基础 24
第二节 核能规制的模式转换 37
第三节 核能规制的风险预防原则 52
第二章 核能规制与立法责任 62
第一节 立法机关国家保护义务的扩展 63
第二节 核能规制与法律保留原则 68
第三节 核能规制与法律明确性原则 78
第四节 核能规制与立法调控模式的变革 84
第三章 核能规制与行政规则的效力 104
第一节 行政规则效力在核能规制领域的拓展 106
第二节 行政规则对司法拘束力的多元基础 111
第三节 行政规则拘束力的现实解读 121
第四节 合法性约束:回归行政规则拘束力的本源 126
结语 135
第四章 核能规制与司法审查 136
第一节 核能规制中行政判断余地的形成 138
第二节 行政判断余地在核能法领域的扩展 144
第三节 行政判断余地适用的分歧与共识 150
第四节 核能法领域行政判断余地之检视 160
第五节 行政判断余地的构造及其变革 169
第五章 核能规制与国家补偿责任 180
第一节 我国国家补偿责任的体系性困境 182
第二节 公法上危险责任的基础与构成 188
第三节 基于核损害的公法危险责任 199
结语 215
第六章 核能规制与行政法体系的变革 217
第一节 核能规制对行政法体系的变革需求 217
第二节 核能规制的权力配置模式及其基础 220
第三节 我国核能规制的行政法体系变革 237
附录 德国核能法(核能和平利用与损害预防法)(节译) 250
参考文献 255
后记 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