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英国法的三大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3
第一章 英国法的渊源概述 3
第二章 普通法 7
第一节 何为普通法 7
第二节 漫长历史的简短描述 8
第三节 普通法的形式与载体 12
第四节 普通法的实质内容 15
第五节 习惯、理性、历史:经典普通法理论眼中的普通法 20
第六节 普通法的特性 35
第三章 衡平法 40
第一节 衡平与衡平法:从方法、做法到制度 40
第二节 衡平法的发展历程 41
第三节 衡平法的贡献及其宪政意义 54
第四节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自足的普通法与不自足的衡平法 55
第四章 制定法 61
第一节 历史发展 61
第二节 英国制定法的特点 69
第三节 普通法与制定法的关系:“水和油”抑或“水与乳” 78
第二编 普通法的历史及相关问题 97
第五章 亨利二世之前的英国及英国法概况 97
第一节 史前时期 97
第二节 罗马不列颠时期 97
第三节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 98
第四节 诺曼王朝统治下的英格兰(1066—1154) 101
第五节 格兰维尔时代(1154—1216) 105
第六节 布拉克顿时代(1216—1272) 108
第六章 亨利二世改革与英国普通法的诞生 113
第一节 建立王室司法机构 113
第二节 发展令状制度 115
第三节 引进陪审制 117
第七章 普通法法院的建立 119
第一节 外部竞争:与其他法庭的关系 119
第二节 王室法庭自身的完善 136
第八章 陪审制 145
第一节 陪审制的起源 145
第二节 宣誓咨审 146
第三节 咨审向陪审的过渡和转变 148
第九章 令状制与诉讼格式 151
第一节 何谓令状 151
第二节 起始令状的出现:行政令状的司法化、几种重要的起始令状 152
第三节 起始令状的格式化 153
第四节 形式化的令状与实体法的发展 153
第十章 封建主义与普通法 156
第一节 引子:英国法与大陆法的分野 156
第二节 从人身依附到土地保有 158
第三节 十二三世纪的封建保有形式 161
第四节 封建保有制下领主与封臣的权利义务 163
第五节 封地性质与保有人的身份 168
第六节 封地保有与司法管辖权 169
第七节 封建主义与英国的法治传统 170
第十一章 保有制下的地产权制度 173
第一节 问题的起因 173
第二节 通行的观念 174
第三节 “所有权”不适合于描述普通法的地产权制度 175
第四节 错误的症结:人、物、权利 177
第五节 何为地产权 178
第六节 地产权的特征 179
第七节 地产权的基础——占有 184
第八节 总结 190
第十二章 英国的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阶层 197
第一节 中世纪英国的大学法律教育:一种与英国法无关的法律教育 197
第二节 律师会馆:一种与大学无关的法律教育 199
第三节 近代英国法律教育的变革:大学与律师会馆开始合作 204
第四节 当代英国的法律教育体系:一种能够融合理论与实践的体制 206
第五节 结语:建立一种符合法治规律的法律教育体系 209
第三编 普通法的司法过程与普通法方法 213
第十三章 判例法 213
第一节 判例法的概念及要素 213
第二节 判例报告 216
第三节 遵循先例的原则 236
第四节 判例法中的司法技艺 264
第五节 判例法的相关理论问题 267
第十四章 普通法方法论 283
第一节 作为方法的普通法 283
第二节 普通法方法是否存在及其层次 284
第三节 普通法的司法过程与微观层面的普通法方法 286
第四节 中观层面 294
第五节 宏观层面 295
第六节 结论 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