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绪论 1
第一章 民事诉讼概述 1
1.什么是民事诉讼? 1
2.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在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 4
3.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关系 6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和效力 9
4.民事诉讼法能否适用于外国人和外国公司? 9
5.民事诉讼法能否适用于其颁布之前的案件? 10
第三章 诉和诉权 12
6.本案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还是变更之诉? 12
7.本案属于变更之诉吗? 13
8.本案属于确认之诉还是给付之诉? 14
9.本案是一个诉还是两个诉? 16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8
10.不能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变成行政法律关系 18
11.民事诉讼行为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消灭 21
12.民事诉讼事件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 21
第二编 总论 23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3
13.本案法官保障了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了吗? 23
14.本案体现辩论原则吗? 25
15.处分原则的适用 28
16.本案中人民检察院能否行使审判监督权? 30
第六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32
17.本案法官是否应当回避? 32
18.本案应否公开审理? 34
19.百货大楼不服二审判决能否另行起诉或再行上诉? 36
第七章 主管和管辖 39
20.人民法院能否主管这起劳动争议案? 39
21.如何确定本案的级别管辖? 41
22.本案能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吗? 42
23.“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 43
24.名誉侵权诉讼案件的管辖 45
25.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 47
26.共同海损和海难救助费用案件的管辖 48
27.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协议管辖法院 50
28.继承案件专属管辖的适用 53
29.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案件的共同管辖 53
30.本案应当指定管辖 55
31.昌平县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是否正确? 57
32.管辖异议的适用 59
第八章 审判组织 61
33.本案能否适用独任制? 61
34.合议制的内外关系 62
第九章 当事人 65
35.母校名列排行榜25位,人大学子能否状告“网大”? 65
36.本案应以谁为原告和被告? 67
37.超越经营范围对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的影响 68
38.本案能否更换当事人? 70
39.诉讼过程中,原义务人消灭,应判决谁承担责任? 73
第十章 共同诉讼人 75
40.必要共同诉讼的不可分性 75
41.本案适用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吗? 76
42.准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被告 79
43.公司分立后共同被告的确定 80
44.本案是普通共同诉讼还是必要共同诉讼? 82
第十一章 诉讼代表人 85
45.本案是代表人诉讼吗? 85
46.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 87
47.代表人诉讼判决的扩展性及其救济功能的扩张 88
第十二章 第三人 92
48.第三人的特征 92
49.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93
50.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94
第十三章 诉讼代理人 97
51.无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损害诉讼中监护人的诉讼地位 97
5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99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证据 102
53.红叶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否采用? 102
54.这些遗嘱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104
55.录音资料的证据效力 106
56.这份书信和收执是否可以作为书证? 108
57.被告人供述的法律效力 110
58.书证复制件的法律效力 112
59.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 114
60.举证责任在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分配 117
61.持有不利证据的当事人拒绝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 118
62.依法申请证据保全 120
63.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和判断 122
64.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123
第十五章 期间和送达 126
65.期间耽搁时的顺延 126
66.电话通知的法律效力 128
第十六章 法院调解 130
67.民事调解书不得留置送达 130
68.律师是否有权代为签收调解书? 131
69.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133
70.法院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135
第十七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37
71.合同履行中的紧急情况与财产保全的不同 137
72.为满足急迫需要,可以先予执行 138
73.制止侵权行为的先予执行 139
第十八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141
74.拘留可以提前解除 141
75.殴打审判人员构成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142
第十九章 诉讼费用 144
76.诉讼费用与律师费用的不同 144
77.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或者免交 145
第三编 审判程序论 147
第二十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147
78.起诉时应有合格的原告 147
79.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 149
80.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 150
81.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能否再次起诉? 152
82.追加当事人的法定程序 153
83.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准许原告撤诉? 155
84.缺席判决的法定条件 157
85.本案应否延期审理? 159
86.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 161
87.诉讼终结的法定情形 163
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 165
88.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65
89.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167
第二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 169
90.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条件 169
91.上诉人撤回上诉应依法审查 171
92.上诉案件可以迳行判决 173
93.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175
94.对上诉案件的调解 177
95.对上诉案件的发回重审 179
96.对裁定上诉的处理 181
第二十三章 审判监督程序 183
97.人民法院能否对本院生效判决决定再审? 183
98.上级法院能否提审下级法院已经审结的案件? 185
99.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定条件 187
100.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 189
101.判决离婚的案件能否申请再审? 191
102.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192
103.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194
第二十四章 特别程序 197
104.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结期限 197
105.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法定条件 199
106.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定条件 200
107.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的撤销 202
108.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204
第二十五章 督促程序 206
109.支付令的申请条件 206
110.对债权人支付令申请的审查 208
111.支付令的法律效力 209
112.支付令异议的提出、审查和效力 211
第二十六章 公示催告程序 214
113.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214
114.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216
115.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不得转让票据 218
116.公示催告的程序和除权判决的法律后果 220
第二十七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22
117.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 222
118.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范围 223
119.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权限 225
120.破产清算中的和解与整顿 227
121.破产财产的清偿 229
第二十八章 法院裁判 232
122.判决的效力 232
123.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区别 234
124.民事裁定的效力 235
125.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 237
第四编 执行程序论 239
第二十九章 执行程序概述 239
126.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239
127.外国律师无权在我国以律师身份进行诉讼 241
128.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法律形式 242
129.人身能否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243
130.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管辖 244
第三十章 执行开始与执行措施 246
13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246
132.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法定期限 247
133.给付赡养费判决的直接移送执行 249
134.查询、冻结和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50
135.金融机构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 251
136.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应当保证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 253
137.可替代行为的强制执行 254
138.执行过程中的变价 255
139.基于物权的优先执行 257
140.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保管 259
141.被执行人在公司中的投资的执行 260
142.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262
143.在执行过程中如何进行参与分配? 264
144.迟延履行应当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266
第三十一章 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269
145.对第三人异议的处理 269
146.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270
147.执行担保的法律效力 272
148.具备法定条件应当中止执行 273
149.追索赡养费的权利人死亡,案件执行终结 275
150.分支公司的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承担 276
151.执行根据被撤销后,发生执行回转 277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280
第三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及其一般原则 280
152.具有涉外因素,成为涉外民事诉讼案件 280
153.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员因私人事务发生纠纷,不得享有司法豁免权 281
第三十三章 涉外诉讼的管辖 283
154.涉外诉讼竞合情况下的管辖 283
155.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285
156.双方当事人约定涉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协议有效 286
157.被告人自动应诉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 287
158.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得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289
159.涉外婚姻案件的特殊管辖 291
第三十四章 涉外送达、期间和财产保全 293
160.涉外案件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 293
161.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期间 294
162.涉外案件中的财产保全及其解除 296
第三十五章 涉外仲裁 298
163.专属管辖的案件是否可以进行仲裁? 298
164.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300
165.仲裁事项超出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时的仲裁裁决效力 301
166.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303
第三十六章 司法协助 305
167.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305
168.代为进行询问当事人 306
169.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执行外国法院的生效裁判 307
170.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309
171.不予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情况 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