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证明责任的功能论 1
引言 3
一、证明责任的裁判功能——解决事实真伪不明的法律技术 5
二、证明责任的效益功能——成本与激励的视角 17
三、证明责任的批判功能——理念检视与概念重构 22
四、证明责任的归责功能——民事判决正当性证成的平衡 29
五、证明责任的立法技术功能——以民事实体法为中心 33
余论 41
第二章 证明责任概念的分立论 43
引言 45
一、追求理论上的确定和明晰 47
二、促进实践中的理解与沟通 51
三、实现立法中的科学和规范 55
四、分立,从术语选择开始 59
余论 62
第三章 主观证明责任逻辑的中国解释 65
引言 67
一、民事诉讼过程的行为特征 70
二、“举证”汉语表述的行为倾向 75
三、被“省略”的事实真伪不明 78
四、与客观真实理念的“和平共处” 83
五、职权主义模式下的路径选择 86
六、被误识的客观证明责任逻辑 89
余论 92
第四章 证明责任配置裁量权之反思——以《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为中心 95
引言 97
一、误解中的确立——立法视角的反思 99
二、被损害的规则性和可预见性——公众视角的反思 110
三、被夸大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法官视角的反思 116
余论 125
第五章 共同危险行为规则中的无因果关系免责——以《侵权责任法》第10条之解释为中心 127
引言 129
一、不许证据推翻的“推定” 131
二、被夸大的“全体免责”之忧 136
三、“查找加害人”“的激励悖论 140
四、被误解的“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143
五、把“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放在合适的位置 145
六、“奇怪”的证明加害人免责事由 149
七、制裁的限度 151
结语 156
第六章 自认撤销规则的“意思主义”重构——以《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为中心 159
一、成立条件与撤销条件的“双重标准” 163
二、不彻底的“真实主义” 165
三、“扭曲”的激励机制 167
四、“意思主义”的规则建构 172
第七章 提高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反思——以《民诉法解释》第109条为中心 179
引言 181
一、民刑证明标准的“混搭” 186
二、证据不足的“适应实体法要求”理由 192
三、比较法分析中的误解与误用 200
四、证明标准的“不能承受之重” 204
五、制度激励的困境 208
六、以规则高标准防范操作低标准 211
余论 214
附录 217
附录一 证据意识何为 219
一、“真诚”的风险 219
二、机会主义的“温床” 221
三、自由的选择 224
四、天助自助者 226
附录二 认真对待“客观真实” 229
一、世纪末的挑战 230
二、被夸大的对立 232
三、必须直面的现实 234
四、我看见了传统 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