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
第一编 时效概论 5
第一章 时效制度的历史考察 5
第一节 外国法时效制度的历史考察 5
一、取得时效在外国法上的历史考察 5
二、消灭时效在外国法上的历史考察 17
第二节 中国法时效制度的历史考察 26
一、取得时效在中国法上的历史考察 26
二、消灭时效在中国法上的历史考察 32
第二章 时效的涵义及立法例 39
第一节 时效的语源和涵义 39
一、时效的语源 39
二、时效的涵义 40
三、诉讼时效概念之争 41
第二节 时效的立法例 47
一、模式一:统一主义 47
二、模式二:分立主义 48
三、模式三:单一主义 49
第三节 时效立法的新发展 50
一、统一时效法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 50
二、有关国际条约中的时效规范 53
三、德国新债法对时效法的修改 54
第三章 时效与其他部门法时限(时效)之比较 58
第一节 诉讼时效与刑法上追诉时效 58
一、诉讼时效与追诉时效的关联 58
二、诉讼时效与追诉时效的区别 66
第二节 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法上申请执行期间 68
一、诉讼时效与申请执行期间的关联 68
二、诉讼时效与申请执行期间的区别 81
第三节 诉讼时效与行政诉讼法上起诉期限 84
一、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的关联 84
二、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的区别 97
第二编 诉讼时效 103
第四章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 103
第一节 诉讼时效制度价值之国外学说 104
一、德国学界的观点 104
二、日本学界的观点 108
三、英美学界的观点 111
四、苏联学界的观点 112
第二节 诉讼时效价值之我国学说 114
一、通说——“三目的说” 114
二、新近学说 116
第三节 诉讼时效制度价值之反思 121
一、对几个基本问题的澄清 121
二、通说“三目的说”之反思 130
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价值之重构 138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价值是合理配置、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 138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另一重要价值是确立公权力对私权利提供救济的界限 140
三、诉讼时效制度的又一重要价值是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142
第五章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45
第一节 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涵义 145
一、概念之取舍 145
二、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涵义 147
三、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研究的意义 149
第二节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之反思 151
一、请求权涵义之辨 151
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之解读 159
第三节 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之现行法规定 167
一、现行法规定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范围 167
二、现行法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范围 175
第四节 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现行法之检讨 193
一、《诉讼时效规定》未将诉讼时效适用对象规定为救济权或民事责任请求权,将其规定为债权请求权是不准确的 193
二、现行法未明确规定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在理论和实务上易生误解 194
三、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有关规定尚有商榷余地 195
四、《诉讼时效规定》的有关条文表述存在立法技术瑕疵 195
第五节 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196
一、境外立法模式 197
二、学说争议 198
三、现行法疑似条文之释疑 203
四、我国应否承认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之检讨 210
第六章 诉讼时效的效力 215
第一节 诉讼时效效力现有学说之反思 215
一、诉讼时效效力之现有学说 215
二、诉讼时效效力现有学说之反思 218
三、诉讼时效效力之新近学说 226
第二节 诉讼时效效力立法模式之共性分析 228
一、诉讼时效效力与时效援引规则的三种立法模式 228
二、三种立法模式法律效果之共性分析 230
第三节 诉讼时效效力现行法之规定 235
一、《诉讼时效规定》明确采用了抗辩权发生主义 235
二、《诉讼时效规定》规定了法院不得主动援引时效规则 236
三、《诉讼时效规定》规定了法院不得主动释明诉讼时效规则 237
四、《诉讼时效规定》将时效抗辩权的主体限定为当事人,并对时效抗辩权在各审级的行使作出了规定 239
五、《诉讼时效规定》规定了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以及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法律后果 240
第四节 诉讼时效效力现行法之检讨 243
一、《诉讼时效规定》的有关条文存在立法技术瑕疵 244
二、《诉讼时效规定》对于诉讼时效释明的规定不尽合理 245
三、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或承认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规定》的规定不尽合理 246
四、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能否适用于抵销,《诉讼时效规定》未作规定 247
五、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对从权利的效力,《诉讼时效规定》的规定存在欠缺和不合理之处 251
第七章 诉讼时效期间 255
第一节 诉讼时效期间之立法例 255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之立法例 255
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之立法例 258
三、诉讼时效期间法定性之立法例 259
第二节 诉讼时效期间现行法之规定 261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261
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261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268
四、诉讼时效期间法定性的规定 272
第三节 诉讼时效期间现行法之检讨 275
一、两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过短,不能有效实现诉讼时效制度应有的制度价值 276
二、现行法未区分规定适用于合同请求权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适用于侵权请求权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81
三、对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现行法规定的检讨 285
四、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请求权适用何种诉讼时效期间,现行法未作规定 288
第四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案例统计研究 289
一、立法上确定诉讼时效期间应考虑的因素 289
二、诉讼时效期间案例统计研究的意义 294
三、法律实施效果定量评价的几种基本方法 297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案例统计研究——以《人民法院案例选》为素材 299
第八章 诉讼时效的起算 306
第一节 诉讼时效起算之立法例 306
一、合同请求权之诉讼时效的起算 306
二、侵权请求权之诉讼时效的起算 307
第二节 诉讼时效起算现行法之规定 310
一、《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意见》对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规定 310
二、《诉讼时效规定》对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 313
三、其他单行法及司法解释对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 333
第三节 诉讼时效起算现行法之检讨 338
一、应否区分合同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分别规定不同的起算标准 338
二、对于不作为债权等特殊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标准现行法未作规定,属立法漏洞 341
三、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具体起算日的确定,现行法规定尚有商榷余地 341
四、现行法规定20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适用客观标准,该规定应予坚持 342
五、现行法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若干瑕疵 343
第九章 诉讼时效的中止 344
第一节 诉讼时效中止之立法例 344
一、模式一:仅规定诉讼时效中止,不规定诉讼时效不完成 344
二、模式二:仅规定诉讼时效不完成,不规定诉讼时效中止 345
三、模式三:既规定诉讼时效中止,也规定诉讼时效不完成 345
四、模式四:既不规定诉讼时效中止,也不规定诉讼时效不完成,而是将中止包含于中断 346
第二节 诉讼时效中止现行法之规定 346
一、《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意见》对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346
二、《诉讼时效规定》对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350
三、其他单行法及司法解释对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356
第三节 诉讼时效中止现行法之检讨 356
一、我国应否规定诉讼时效不完成,代替诉讼时效中止制度 356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应如何界定 358
三、诉讼中止事由消灭后,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否补足6个月 359
第十章 诉讼时效的中断 362
第一节 诉讼时效中断之立法例 362
一、模式一:诉讼外请求不构成中断事由 362
二、模式二:诉讼外请求构成相对中断事由 363
三、模式三:混合模式 364
第二节 诉讼时效中断现行法之规定 365
一、《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意见》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365
二、《诉讼时效规定》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372
三、其他单行法及司法解释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18
第三节 诉讼时效中断现行法之检讨 420
一、诉讼外请求应否作为中断事由 420
二、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范围应当扩大还是缩小 421
第十一章 诉讼时效的延长 424
第一节 诉讼时效延长之立法例 424
一、模式一:对适用范围未作限定的诉讼时效延长制度 424
二、模式二:适用于特定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延长制度 425
三、模式三:未规定诉讼时效延长制度 426
第二节 诉讼时效延长现行法之规定 426
一、《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意见》对于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 426
二、有关司法解释对于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 428
第三节 诉讼时效延长现行法之检讨 435
一、诉讼时效延长制度存废之争 435
二、笔者观点:我国未来民法典不应规定诉讼时效延长制度 438
第三编 取得时效 445
第十二章 取得时效概述 445
第一节 取得时效的立法例 445
一、关于取得时效的立法模式 445
二、关于取得时效的适用对象 447
三、关于“善意” 449
四、关于取得时效期间 450
第二节 取得时效的适用对象 451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取得时效 452
二、哪些他物权可适用取得时效 453
三、知识产权是否适用取得时效 454
四、国有财产是否适用取得时效 456
五、人身权领域是否适用取得时效 458
第十三章 取得时效制度立法设计之反思 461
第一节 取得时效存废之争 461
一、取得时效肯定说 462
二、取得时效否定说 467
三、取得时效折中说 471
第二节 我国应否规定取得时效之检讨 473
一、肯定说着眼于取得时效制度的原始价值,但对于发挥这些价值的社会基础的变动关注不够 473
二、肯定说着眼于取得时效制度规定于各国或地区民法典的表面现象,但对于该制度适用的实际效果关注不够 475
三、肯定说着眼于取得时效制度形式上的合理性,但对于该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协调关注不够 477
四、肯定说着眼于取得时效制度在各国或地区立法的普遍性,但对于我国自身的国情、民情关注不够 478
五、肯定说着眼于取得时效制度在学理上的论证、分析,但对于立法及司法对该制度的态度关注不够 480
第三节 疑似判例之释疑 482
一、“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案”之解读 482
二、“安怀村村委会与三家二队土地纠纷案”之解读 486
三、“胡德开等人申请确认房屋所有权案”之解读 488
四、“王选胜诉王选其相邻通行损害引起房屋产权争议案”之解读 491
附表一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涉及诉讼时效案例 495
附表二 《人民法院案例选》涉及诉讼时效案例 500
附表三 《人民司法》涉及诉讼时效的司法意见 537
后记 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