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抵押担保 605
1.以担保法规定方式之外的形式设定的有担保性质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其承担——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与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605
2.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应当从担保人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什邡市龙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汉市三星堆汽车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债务追偿纠纷一案 619
3.抵押物受让人清偿义务的性质——海南唯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因为思特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案 623
4.最高额保证所担保债权的确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绍兴县经济技术担保有限公司、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627
五、借贷 645
1.当事人约定的金钱债务特定履行方式之理解——南京国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市煤炭管理局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 645
2.债务人在载明借款本金、利息数额的贷款核对单上签字,表明其对于该债务数额的确认,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信用社与七台河市鹿山煤炭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655
3.在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情况下,能否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借款法律关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十堰荣华东风汽车专营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661
4.债权人向一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不产生放弃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债权的法律后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与被上诉人宁夏沃尔德实业有限公司、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675
5.银行依约定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应予支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康昂东路支行与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690
6.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给付事项撤回申请强制执行后未就债权债务关系重新达成协议不予保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沈阳(中国北方花城)有限公司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 698
7.不良债权受让人可以主张受让日之前的利息——四川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欣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708
8.逾期贷款利息应按照借款合同载明的罚息利率计收——沈阳克莱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与盛京银行有限公司沈阳市民主支行、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714
9.债务抵销的前提应当是债权债务数额明确无争议——马志明与王振雄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案 721
10.合同确定日息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是否正确——天津金栋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马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735
11.商业银行违反加强风险控制的管理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农行与大连础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742
12.农行信用社脱钩遗留资金应根据性质区别对待,支信贷款与委托指定贷款有本质区别应当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与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案 755
13.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债权依据政策核销后,金融机构的债权并不当然消灭,主债务及从债务责任亦不当然免除——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765
14.双方借款行为不符合典当关系成立要件的不应认定为典当关系——万高(北京)国际典当有限公司与天津武清开发区新中大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地铁君易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777
六、法律程序 787
1.关于茧丝绸期货交易市场违规操作、侵害客户保证金的民事赔偿责任认定问题——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与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嘉兴中国茧丝绸市场交易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期货交易赔偿损失及返还交易保证金纠纷再审案 787
2.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不能举证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赵玉生、李文秀与张贤、张有来、顾印红股权转让纠纷案 822
3.天津光电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宏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天津光电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宏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835
4.部分判决制度在案件部分事实暂时无法查清时的适用——杨耘智与屠秋、新疆源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846
5.人民法院如何认定经涂改的书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与烟台宏辉食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856
6.关于“拨改贷”资金返还纠纷中民事责任及范围的认定问题——上诉人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合阳县金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成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县大砭窑气化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原审被告澄城县曹村煤矿、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资金返还纠纷上诉案 867
7.确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生效民事裁判,可以作为执行依据——天津市津热供热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885
8.贷款合同利息的诉讼时效问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鼓楼商场借款合同纠纷案 890
9.未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上诉之处理——王太山与刘延安、王玉堂、昌吉市晋煤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平海生股权转让纠纷案 906
10.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持有的证据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河北中储物流中心与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916
11.依法作出的公证书应当具有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法定效力——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沈阳北恒铜业有限公司、辽宁中科高科技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928
12.原告对两个被告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诉请,对其内容不应张冠李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钢集团海南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上诉案 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