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
一、研究意义 1
二、研究对象 4
三、研究状况 4
四、研究方法 27
第一章 可预见性标准的基本理论及其检讨 29
第一节 可预见性的基本概念 29
一、可预见性的概念 29
二、可预见性判断的考量因素 31
三、实践意义与理论意义可预见性区分的极端重要性 33
第二节 可预见性标准的基本功能及其比较 34
一、可预见性的基本功能——过错(过失)与近因(或责任限制)的标准 34
二、过错认定与近因认定中可预见性标准的比较 45
三、限制责任的过错(义务违反)规则与近因(责任范围)规则的选择 61
第三节 侵权法可预见性标准的理论基础 63
一、心理学分析——预见的心理学基础 63
二、法社会学分析 65
三、法哲学分析——以价值论为中心 66
四、法经济学分析 68
第四节 侵权法可预见性标准的历史沿革 70
一、早期的可预见说 70
二、直接结果说——对可预见说的反对 72
三、修正的可预见说 77
四、小结——可预见说与直接结果说的消长与融合 82
第五节 侵权法与合同法可预见性标准的比较 85
一、合同法可预见性标准概述 86
二、侵权法与合同法可预见性标准的比较 88
第二章 可预见性标准对我国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借鉴意义 94
第一节 借鉴可预见性标准认定侵权因果关系的理由 94
一、引言——大陆法传统国家对英美法的借鉴问题 94
二、大陆法相当因果关系说对可预见性的考虑——借鉴可预见性标准的可能性 97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不足——借鉴可预见性标准的必要性 108
四、我国司法实践对可预见性标准的初步探索 117
五、可预见性标准在因果关系认定中的优点 122
第二节 借鉴可预见性标准认定侵权因果关系的制度框架 126
一、制度模式选择 126
二、适用范围——以归责原则为标准 129
第三章 因果关系认定中可预见性一般规则的建立 145
第一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 145
一、概念的界定 145
二、预见性的事先判断与事后判断之争 146
第二节 因果关系认定中可预见性的一般标准 149
一、预见的主体 149
二、预见的时间 150
三、预见的对象 151
四、预见的标准 156
第三节 可预见性标准与政策考量 157
一、法律政策概述 157
二、可预见性标准与政策考量 158
第四节 可预见性与其他标准的协同作用 164
一、与直接结果说 165
二、与风险说 166
三、与法规目的说 174
四、与实质因素说 181
五、与盖然性说(含相当说) 185
六、总结与建议 188
第四章 可预见性标准与因果关系中断 190
第一节 作为中断因果关系标准的不可预见性 191
一、可预见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关系的不同观点述评 191
二、双重标准问题——介入因素的可预见性与合理性 194
第二节 一般原则——介入因素与最终后果可预见性的双重视角 196
一、概述 196
二、介入因素与最终后果的可预见性不一致问题的分析 197
第三节 类型化分析——介入因素下可预见性标准的具体适用 199
一、第三人行为 199
二、受害人行为 219
三、自然事件 221
第四节 初始严格责任人对可预见性介入因素所致后果的责任 223
一、美国法的态度——以《侵权法重述》为例 223
二、我国法的态度 225
第五节 我国法因果关系中断的处理模式及其重构 226
一、重要类型的处理 226
二、规范模式的重构 232
第五章 可预见性标准对责任承担的影响 239
第一节 可预见性与侵权责任形态 239
一、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下可预见性标准的适用 240
二、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下可预见性标准的适用 242
三、单独责任与数人责任下可预见性标准的适用 245
第二节 可预见性与责任范围确定的一般步骤 248
一、美国法上分析责任范围的“四步骤法” 248
二、“四步骤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250
第三节 可预见性与责任分担 252
一、预见者与第三人的责任分担 253
二、预见者与受害人的责任分担 263
第四节 我国法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的处理模式及其重构 264
一、我国法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的处理模式 264
二、规范模式的重构——责任成立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的通盘考虑 272
第六章 可预见性标准的例外 276
第一节 蛋壳脑袋规则 276
一、基本概念 276
二、历史沿革 277
三、理论基础 281
四、适用对象 281
五、我国选择 286
第二节 纯粹经济损失 291
一、基本概念 291
二、基本解决思路 294
三、可预见性标准适用与否 299
四、我国选择 300
第三节 其他例外情形 305
一、非基于人身伤害的精神与情感伤痛 305
二、人身关系损害 308
三、产前伤害 310
结语 313
索引 317
参考文献 355
后记 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