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
第一章 作为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社会媒介的法律 1
1.意义与真理:内在于语言之中的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 12
2.内在超越:生活世界和古代世界中对异议风险的处理 21
3.法律有效性之诸向度 33
第二章 社会学的法律概念和哲学的正义概念 53
1.社会科学对于法律的祛魅 54
2.理性法的回归和“应当”的软弱 70
3.帕森斯与韦伯:法律的社会性整合功能 80
第三章 法律的重构(1):权利的体系 103
1.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人权和人民主权 106
2.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理性道德法和实证法之间的互补关系 128
3.对基本权利的商谈论论证:商谈原则、法律形式和民主原则 144
第四章 法律的重构(2):法治国诸原则 164
1.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 165
2.交往权力与合法的立法过程 185
3.法治国诸原则和权力分立之逻辑 206
第五章 法律的不确定性和司法的合理性 240
1.诠释学、实在论和实证论 244
2.德沃金的法律理论 260
3.法律商谈的理论 273
第六章 司法和立法:论宪法判决的作用和合法性 296
1.自由主义法律范式的解体 298
2.规范与价值:宪法法院之自我理解中的方法论错误 313
3.宪法判决在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的和程序主义的政治观中的作用 329
第七章 商议性政治:一种程序的民主概念 357
1.规范性民主模式与经验性民主模式 359
2.民主程序和它的中立性问题 375
3.对商议性政治概念的社会学转译 389
第八章 市民社会和政治公共领域的作用 409
1.社会学的民主理论 411
2.一个政治权力循环模式 424
3.市民社会行动者、公共舆论和交往权力 444
第九章 法律的范式 482
1.私法的实质化过程 486
2.法律平等和事实平等的辩证法:以女性主义的平等政治为例 507
3.法治国的危机和程序主义的法律观 527
附录一:法律与道德(1986年泰纳演讲) 555
第一讲 基于合法律性的合法性何以可能? 555
1.马克斯·韦伯的法律合理性概念 557
2.法律的非形式化:三种诠释 567
3.法律建制化程序的合理性:一些初步问题 577
第二讲 论法治国的观念 585
1.法律的系统自主性? 587
2.理性和实证性:论法律、政治和道德的相互渗透 595
3.用法治国观念代替理性法 606
附录二:作为程序的人民主权(1988) 618
附录三:公民身份和民族认同(1990) 652
1.民族国家的过去和未来 653
2.统一的欧洲中的民族国家和民主 663
3.移民和富裕沙文主义:一场争论 671
后记 681
中译者后记 701
中译本修订后记 709
中西人名对照表 711
参考文献 716
主题与人名索引 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