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2
第一编 总则 2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2
第二章 管辖 25
第三章 审判组织 55
第四章 回避 62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66
第六章 证据 96
第七章 期间、送达 117
第八章 调解 126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37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55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172
第二编 审判程序 176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176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204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210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230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253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269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276
第十九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88
第三编 执行程序 306
第二十章 一般规定 306
第二十一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320
第二十二章 执行措施 331
第二十三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349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356
第二十四章 一般原则 356
第二十五章 管辖 361
第二十六章 送达、期间 364
第二十七章 财产保全 369
第二十八章 仲裁 372
第二十九章 司法协助 377
附录 384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的说明 384
(1991年4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384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民事诉讼法的通知 396
1991年5月24日法(办)发[1991]15号 399
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399
1991年8月13日法(民)发[1991]21号 408
后记 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