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原论 上》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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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周枏著
  • 出 版 社:北京:商务印书馆
  • 出版年份:1994
  • ISBN:7100026296
  • 页数:468 页
图书介绍:《罗马法原论(套装上下册)》作者自30年代中期起,曾在国内多所高等院校教授罗马法课程,初时承蒙路式导学长的鼓励及给予各种方便,自撰讲义。解放以后,改行迁居,历经风雨,多赖吕生荣、周一煊同志的协助和收藏,绝大部分有关文献、专著和手稿,幸能保存至今。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迎来了法学界的春风,自1980年起,作者相继应邀到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安徽大学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讲学,在全国率先恢复试讲罗马法,并铅印提要,供同学们参考和内部交流。部分内容有所扩散。1983年,安徽大学法律系举办罗马法学习班,部分兄弟院校选派中青年教师参加,由作者主讲,曾试图与同学们一起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对罗马法作比较全面深入的探讨,遇有疑难问题,即查对资料,共同研究,予以解决。为了使罗马法这一世界性的宝贵文化遗产能在国内重放光彩,为我所用,经同学们倡议,将讲课的录音和笔记,分工整理出书,期能抛砖引玉。1987年,安徽大学将该稿报经审批,列入国家教委的科研项目,定名为《罗马法原论》。为了加速本稿的整理工作,成立了由当时法律系主任汪汉卿、民法教研室主任刘书锜(1988年由金天星同志接任)、教师史际春、王源扩等

目录 1

第一编 总论 2

第一章 罗马法研究的对象和意义 2

第一节 罗马法的概念 2

第二节 罗马法研究的对象 5

第三节 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8

一、罗马法是人定法而不是神意法 10

二、罗马法重实际而不专尚理论 10

三、罗马私法特别发达 11

第四节 罗马法的巨大历史影响及其原因 12

第五节 学习罗马法的意义 17

第二章 罗马法的历史 23

第一节 罗马法的分期 23

一、二分法 24

二、三分法 24

三、四分法 25

四、五分法 26

第二节 第一期——王政时期(公元前753—前510年) 28

一、概况 28

二、政治组织 29

三、法律渊源 32

第三节 第二期——共和国时期(公元前510—前27年) 33

一、概况 33

二、政治组织 34

三、法律渊源 38

第四节 第三期——帝政前期(公元前27—公元284年) 52

一、概况 52

二、政治组织 54

三、法律渊源 56

一、概况 67

第五节 第四期——帝政后期(公元284—565年) 67

二、政治组织 68

三、法律渊源 69

四、法典的编纂 71

第六节 罗马法的复兴 80

一、注释法学派 82

二、沿革法理学派 83

三、理性法学派 85

四、历史法学派 86

第一节 “法”的语义学意义及其制定 88

第三章 罗马法上“法”的语义及其分类 88

第二节 罗马法的分类 91

一、公法和私法 92

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93

三、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94

四、市民法和长官法 96

五、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96

六、旧法和新法 97

第三节 罗马法的编排体系 97

第一节 法律解释的缘由和意义 99

第四章 罗马法的解释 99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种类 102

一、法律解释 102

二、学理解释 103

第二编 人法 106

第一章 自然人 106

第一节 人格 106

一、人和人格的概念 106

二、人格的内容 107

(一)自由权 107

(二)市民权 109

(三)家族权 116

三、人格的变更 118

(一)人格变更的种类 119

(二)人格变更的效果 122

四、名誉减损 125

(一)名誉减损的概念 125

(二)名誉减损的种类及法律效力 125

五、人格的始终 127

(一)出生 128

(二)死亡 129

(三)失踪 130

第二节 行为能力 131

一、年龄 131

(一)幼儿 133

(二)儿童 133

(三)未成年人 133

(四)成年人 134

二、妇女 134

三、精神病人 134

四、浪费人 136

一、概述 137

第三节 住所 137

二、住所的种类 138

(一)原来住所 138

(二)任意住所 139

(三)法定住所 139

(四)约定住所 139

三、住所的效力 139

第二章 家和亲属 141

第一节 家的概述 141

一、法亲 142

(一)家族 143

(二)族亲 143

(三)宗亲 143

二、血亲 144

(一)法定自然血亲 144

(二)纯自然血亲 144

(三)纯法定血亲 144

一、亲系 145

(二)血亲的配偶 145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145

(一)配偶的血亲 145

三、姻亲 145

二、亲等 146

第三节 亲属会议 147

第三章 家长权 148

第一节 概述 148

第二节 家长权的内容 149

一、关于家属人身方面 150

二、关于家属财产方面 152

(一)家长授予的特有产 152

(二)军役特有产 153

(三)准军役特有产 155

(四)外来特有产 155

三、关于家属行为方面 157

(一)行为能力 157

(二)责任能力——私犯 158

(三)诉讼能力 158

第三节 家长权的取得 160

一、出生 160

二、收养 161

(一)自权人的收养 162

(二)他权人的收养 166

(三)遗嘱收养 171

三、认领 172

(一)因日后结婚的认领 172

(二)因任地方议会议员的认领 173

(三)因皇帝特许的认领 175

第四节 家长权的消灭 175

一、死亡 176

二、家长或家属的人格大变更或中变更 176

三、家长被依法剥夺家长权 176

五、家属荣显 177

四、家长抛弃家长权 177

第四章 婚姻和夫权 178

第一节 概述 178

一、婚姻的概念 178

二、夫权 179

第二节 婚约 181

一、婚约的成立 181

(一)婚约的形式 181

(二)订婚的要件 181

二、婚约的效力 182

三、婚约的解除 183

第三节 结婚 183

一、结婚的要件 183

(一)须有婚姻权 183

(二)须为一夫一妻 184

(三)须已达适婚年龄 184

(四)须当事人同意 184

(五)须家长或监护人等允诺 185

(六)须无法定障碍 186

(七)结婚证书 190

二、结婚的方式 191

(一)有夫权婚姻的结婚方式 191

(二)无夫权婚姻的结婚方式 194

第四节 婚姻的效力 195

一、夫妻间的效力 195

(一)“有夫权婚姻”中的夫妻法律关系 195

(二)“无夫权婚姻”中的夫妻法律关系 196

二、父母子女间的效力 200

(一)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200

(二)母亲与子女的关系 200

(三)父亲与子女的关系 201

第五节 夫妻财产 202

一、嫁奁 202

(一)嫁奁概述 202

(二)嫁奁的种类 203

(三)嫁奁的标的 204

(四)嫁奁设定的方式 204

(五)丈夫和妻子对于嫁奁的权利 206

(六)嫁奁的返还 209

(七)优帝一世对嫁奁返还的改革 215

(一)婚娶赠与概述 217

二、婚娶赠与 217

(二)婚娶赠与的设定 218

(三)婚娶赠与的效力 219

三、妻在嫁奁外的财产(妻子的特有产) 219

第六节 婚姻的消灭 220

一、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 220

(一)配偶死亡 220

(二)配偶的一方丧失婚姻权 221

(三)婚后发生法定婚姻障碍 221

(四)离婚 222

(二)关于子女抚养、监护方面的效力 226

二、婚姻解除的效力 226

(一)关于子女身份方面的效力 226

第七节 姘合 227

一、姘合概述 227

二、姘合制度产生的原因 227

三、姘合的法律效力 228

(一)对于姘合当事人间的效力 228

(二)对于母亲与子女的效力 228

(三)对于父亲与子女的效力 229

一、奴隶的来源 230

第一节 家主权 230

第五章 家主权和恩主权 230

(一)出生 231

(二)出生后变为奴隶的 231

二、奴隶的法律地位 233

(一)关于人身方面 235

(二)关于财产方面 235

(三)关于诉讼方面 236

(四)关于宗教方面 237

(一)主人解放 238

一、解放奴隶 238

第二节 恩主权 238

(二)法定解放 242

二、对解放奴隶的限制 243

(一)对解放奴隶的数目之限制 243

(二)有关年龄的限制 244

(三)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限制 246

三、解放自由人的法律地位 247

(一)市民解放自由人 248

(二)拉丁人解放自由人 248

四、解放自由人与恩主的关系 249

(三)外国人解放自由人 249

(一)恩主权的内容 250

(二)恩主权的取得 251

(三)恩主权的消灭 251

第六章 买主权 253

第一节 买主权的产生 253

一、劳动力买卖 253

二、私犯之委付 253

一、古代的情况 254

第二节 处于买主权下的家属之法律地位 254

四、信托 254

三、以人为质 254

二、帝政以后的情况 255

第七章 准奴隶 256

第八章 监护和保佐 261

第一节 监护和保佐概述 261

一、监护和保佐制度的历史沿革 261

二、监护和保佐的对象 262

第二节 监护 262

一、未适婚人的监护 262

(一)未适婚人监护的种类 263

(二)监护人的资格 267

(三)监护人的辞职和撤职 269

(四)监护人的职责 270

(五)监护的终止 276

二、女子监护 277

(一)女子监护概述 277

(二)女子监护的种类 278

(三)女子监护人的职权 279

(四)女子监护的消灭 279

一、保佐概述 280

第三节 保佐 280

(一)精神病人保佐的设定 281

二、精神病人的保佐 281

(二)保佐人的职责及终止 282

三、浪费人保佐 283

(一)浪费人保佐的意义 283

(二)浪费人保佐的设定 283

(三)保佐人的职责 284

(一)未成年人保佐产生的背景 285

(二)未成年人保佐的沿革 285

四、未成年人的保佐 285

第九章 法人 290

第一节 法人概述 290

第二节 法人的种类 291

一、社团 292

二、财团 292

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 293

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和消灭 295

一、法人成立的条件 295

二、法人的消灭 296

第一节 物的概念 298

第三编 物权法 298

第一章 物 298

第二节 物的分类 299

一、非财产物或不可有物与财产物或可有物 299

(一)非财产物或不可有物 299

(二)财产物或可有物 303

二、有体物与无体物 303

三、要式移转物与略式移转物 304

(一)动产 306

(二)不动产 306

四、动产与不动产 306

五、消费物与不消费物 308

六、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308

七、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309

八、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310

九、单一物、合成物与聚合物 310

十、主物与从物 311

十一、原物与孳息 314

十二、费用与损害 316

十三、有主物与无主物 318

十四、现在物与未来物 320

第一节 物权概述 321

第二章 物权 321

第二节 所有权 323

一、所有权概述 323

(一)所有权的概念 323

(二)所有权的权能 324

(三)对所有权的限制 325

二、所有权的沿革 328

(二)大法官法所有权 332

三、所有权的种类 332

(一)市民法所有权 332

(三)外国人所有权(万民法所有权) 333

(四)行省土地所有权 334

四、共有 334

(一)共有的概念 334

(二)共有的产生 335

(三)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335

五、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337

(一)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分类 337

(四)共有财产的分割 337

(二)市民法的取得方式 339

(三)万民法的取得方式 363

(四)大法官法的取得方式 377

六、所有权的保护 378

(一)物件返还诉 379

(二)所有权保全诉 383

(三)菩布利西亚那诉 384

七、所有权的消灭 387

(一)所有权消灭的种类 387

一、他物权概述 388

(二)所有权消灭后的恢复 388

第三节 他物权 388

二、役权 389

(一)役权概述 389

(二)地役权 391

(三)人役权 398

(四)役权的设定 407

(五)役权的保护 410

(六)役权的消灭 411

(一)永租权概述 414

三、永租权 414

(二)永租权的性质 415

(三)永租权的设定 417

(四)永租权人的权利 418

(五)永租权人的义务 418

(六)永租权的保护 419

(七)永租权的消灭 420

四、地上权 420

(一)地上权概述 420

(三)地上权的消灭 421

(二)地上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421

五、担保物权 422

(一)担保物权概述 422

(二)担保物权的种类 423

(三)担保物权的成立要件 427

(四)担保物权的效力 430

(五)担保物权的保护 437

(六)担保物权的消灭 439

第四节 占有 440

一、占有概述 440

(一)法定占有和自然占有 442

二、占有的分类 442

(二)适法占有和违法占有 443

(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443

(四)直接占有和代理占有 443

(五)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443

(六)真占有和假占有 444

(七)有令状的占有和时效取得占有 444

三、占有的法律效果 444

四、占有的条件 445

(一)客观条件 445

(二)主观条件 446

五、占有的取得 449

(一)占有的主体 449

(二)占有的客体 450

(三)占有取得的方法 451

六、占有的保护——占有令状 454

(一)概述 454

(二)占有令状的种类 456

(三)帝政后期对占有令状的改革 462

(一)自己占有的丧失 463

七、占有的丧失 463

(二)代理占有的丧失 465

八、准占有 465

(一)准占有概述 465

(二)准占有的取得和丧失 466

(三)准占有的效果 467

目录 470

第四编 继承法 470

第一章 罗马继承法的主要原则及其演变 470

一、由身份继承演变为财产继承 470

二、由概括继承发展为限定继承 471

三、以遗嘱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 473

四、两种法定继承长期并存 474

五、罗马法的法定继承人分当然继承人、 475

必然继承人和任意继承人 475

六、法定继承是均分继承 475

七、一为继承人,永为继承人 475

八、罗马法适用代位继承 476

第二章 遗嘱继承 477

第一节 遗嘱继承的意义 477

一、市民法的遗嘱方式 478

第二节 遗嘱的方式 478

二、大法官法的遗嘱方式 483

三、帝政后期的遗嘱方式 483

(一)私式遗嘱 484

(二)公式遗嘱 485

(三)特别遗嘱 485

第三节 遗嘱能力 488

一、立遗嘱的能力 488

二、遗嘱继承的能力 492

三、遗嘱作证能力 496

第四节 继承人的指定 497

一、指定继承人的位置 497

二、指定继承人的用语 498

三、指定继承人的人数 499

四、附条件或期限的指定 502

第五节 指定的补充 505

一、普通补充指定 506

二、未适婚人的补充指定 508

(一)概述 508

(二)未适婚人补充指定的要件 509

(三)未适婚人补充指定的无效 512

三、准未适婚人的补充指定 513

第六节 遗嘱自由的限制 515

一、废除继承人的限制 516

(一)市民法的规定 516

(二)大法官法的改革 521

(三)优帝一世的改革 523

二、遗嘱逆伦诉 524

(一)概述 524

(二)起诉的条件 526

(三)本诉的效力 530

三、特留份追补诉 531

(一)概述 531

(二)本诉的效力 531

四、赠与或嫁奁逆伦诉 532

(一)概述 532

(二)两诉的效力 532

第七节 遗嘱的无效 533

一、违法遗嘱的无效 533

二、合法遗嘱的无效 534

第八节 遗嘱的启封 536

第三章 法定继承 538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 538

一、法定继承必须在无遗嘱继承时开始 538

二、法定继承须在确定无遗嘱继承时开始 539

三、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和继承 539

能力,以法定继承开始时为准 539

第二节 《十二表法》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 540

第三节 大法官法对法定继承的改革 543

二、补充法律的遗产占有 544

一、依法的遗产占有 544

三、改革法律的遗产占有 545

四、遵章的遗产占有 545

第四节 帝政后对法定继承的改革 550

第五节 《优帝新敕》的规定 552

第四章 遗产的继承 560

第一节 继承的接受 560

一、当然继承人和必然继承人 560

二、任意继承人 560

(一)接受继承的能力 561

(二)接受继承的方式 563

(三)接受继承的时间 565

第二节 继承的效力 568

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568

二、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债权人的关系 570

(一)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保护 570

(二)对继承人的保护 572

三、共同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575

(一)遗产的分割 575

(二)参加分割的遗产 575

第三节 继承权的保护 579

一、继承诉 580

二、遗产占有的诉权 582

第五章 继承的拒绝 585

第一节 拒绝继承的方式 585

第二节 拒绝继承的效力 586

第六章 遗赠 590

第一节 遗赠的要素 590

一、遗赠的当事人 590

二、遗赠的方式 592

三、遗赠的标的物 596

一、遗赠取得的时期 604

第二节 遗赠的取得 604

二、遗赠取得的效力 606

第三节 遗赠的无效 608

一、遗赠无效的原因 608

(一)自始无效 608

(二)嗣后无效 609

(三)违背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610

二、遗赠无效的后果 614

第一节 遗产信托概述 618

第七章 遗产信托 618

第二节 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地位的演变 619

第三节 遗产信托与遗赠的区别 622

第八章 死因赠与 623

第五编 债法 628

第一章 法律行为 628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628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628

二、法律行为的种类 629

一、法律行为的要素 632

(一)当事人 632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构成 632

(二)标的 643

(三)方式 647

二、法律行为的常素 648

三、法律行为的偶素 648

(一)条件 649

(二)期限 656

(三)负担 659

二、法律行为内容发生歧义或晦涩不明的 661

一、法律行为内容明确的 661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661

第四节 代理 663

一、代理概述 663

二、代理的沿革 664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 670

一、法律行为无效的概念 670

二、法律行为无效的分类 671

三、有关无效行为的法律规定 672

二、罗马历法 673

、期日和期间的概念 673

第六节 期日和期间 673

三、时间的计算 675

第二章 债 677

第一节 债的概述 677

一、债的概念 677

二、债的主体 678

三、债的标的 679

四、债的种类 680

五、债的效力 691

(二)故意和过失归责原则 692

(一)给付 692

(三)事变 700

(四)迟延 701

第二节 债的发生 705

一、契约 705

(一)契约概述 705

(二)契约的分类 708

(三)契约的效力 712

(四)要式契约 715

(五)要物契约 724

(六)诺成契约 742

(七)无名契约 805

(八)简约 813

二、准契约 828

(一)不当得利 829

(二)无因管理 834

(三)其他准契约 838

三、私犯 842

(一)私犯概述 842

(二)私犯的构成要件 844

(三)私犯的种类 846

(四)准私犯 866

第三节 债的保全 873

一、违约金契约 874

二、定金 875

三、副债权契约 876

四、连带债 877

五、保证 881

(一)保证概述 881

(二)保证的种类 882

(三)关于保证的限制 890

第四节 债的转移 892

一、债的转移的沿革 893

二、债的转移的种类 893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895

四、债权让与的限制 896

(一)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 896

(二)依法律关系的性质而不得让与的 896

(三)法律明定不得让与的 897

第五节 债的消灭 898

(一)清偿的要件 899

一、清偿 899

(二)清偿的效力 903

(三)清偿的证明 904

二、提存 905

三、更改 906

(一)更改的概说 906

(二)更改的种类 907

(三)更改的效力 908

(四)强制更改 908

四、抵消 909

(一)抵消的概述 909

(二)抵消的条件 911

(三)抵消的限制 913

(四)抵消的效力 914

五、免除 914

六、混同 917

七、其他债的消灭原因 918

(一)消灭的时效 918

(二)当事人的死亡 919

(三)当事人人格的变更 919

(四)标的物的灭失 919

(五)无偿原因的竞合 919

(八)解除条件的完成 920

(九)终期的届满 920

(六)判决 920

(七)仲裁 920

(十)和解 921

(十一)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 921

(十二)权利被剥夺 921

第六编 诉讼法 924

第一章 诉讼法概述 924

(二)法官 927

(一)私诉程序 927

一、法院组织 927

第二章 法定诉讼 927

(三)审判员 930

二、法定诉讼的特征 932

三、法定诉讼的程序 934

(一)传唤 934

(二)法律审理 935

(三)证讼 936

(四)事实审理 936

(一)拘押 937

四、法定诉讼的方式 937

(五)执行 937

(二)扣押 939

(三)宣誓决讼 940

(四)请求返还诉 945

(五)申请任命仲裁人 946

五、法定诉讼的消灭 947

第三章 程式诉讼 949

一、概述 949

(一)法官 951

二、法院组织 951

(二)承审员 954

三、程式诉讼的种类 955

(一)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 955

(二)市民法诉讼和大法官法诉讼 956

(三)严法诉讼和诚信诉讼 956

(四)仲裁诉讼和非仲裁诉讼 957

(五)确定诉讼和不确定诉讼 958

(六)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 958

(七)永久诉讼和有期诉讼 958

(九)先决诉讼和非先决诉讼 959

(八)可转移诉讼和不可转移诉讼 959

四、程式诉讼的程序 961

(一)传唤 961

(二)法律审理 961

(三)程式的内容 962

(四)程式错误的效力 966

(五)诉讼代理 967

(六)证讼 970

(七)事实审理 971

(八)诉讼救济 976

(九)执行 977

五、特别程序 981

(一)谕令口约 981

(二)占有裁定 982

(三)令状 982

(四)回复原状 985

六、程式诉讼的消灭 988

第四章 非常程序 989

一、概述 989

二、法院组织 990

三、诉讼的分类及其改革 992

四、非常程序的特征 993

五、诉讼程序的改革 994

(一)传唤 994

(二)审判 996

(三)上诉 997

(四)执行 998

附录一 罗马王、帝年表 1001

附录二 《十二表法》 1006

附录三 主要参考书目 1018